越南房地产市场新一轮制度重建,由三部法律同步完成:2024 年 8 月 1 日,新版《土地法》《住房法》与《房地产经营法》在越南同一天生效。

三部法律的分工清晰,《土地法》管土地权利,《住房法》管住房所有权,而《房地产经营法》管的正是交易本身,即谁可以卖、可以卖什么、怎么卖、卖完如何交付。

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取代了施行近十年的 2014 年《房地产经营法》(66/2014/QH13),用 10 章 83 条重新搭建房地产经营规则。

从经营主体条件、期房销售、银行担保,到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项目转让、经纪与交易平台,几乎覆盖房地产交易的全部环节。

此后两年,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配套议定和部门通知密集出台,

2025 年 2 月国会办公厅发布合并文本,2026 年 8 月新的处罚议定生效,越南房地产经营规则进入稳定落地期。

对中国企业和个人而言,理解这套规则,是进入越南新房市场、二手房市场和房地产服务市场的前提。

傲多可®商机网(Aodok.com)调研了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及配套法规的最新情况,供关注越南房地产市场的朋友们参考。

(本文汇率基准:1 元人民币约合 3500 越南盾,2026 年 10 月)

一、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立法背景与施行时间

1、从 2014 年旧法到 2023 年新法

2023 年 11 月 28 日在河内,越南国会(National Assembly of Vietnam)第十五届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取代 2014 年 11 月 25 日通过的旧版《房地产经营法》(66/2014/QH13)。

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全文共 10 章 83 条,系统规定房地产经营原则、经营主体条件、现房和期房销售、已有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权经营、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地产经营合同、房地产服务经营、住房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国家对房地产经营的管理等制度。

相比旧法,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最突出的变化有三点:

一是抬高经营准入门槛,房地产项目开发要求自有资金达到总投资的 15% 至 20%;

二是收紧期房销售规则,付款分次限制、银行担保成为强制安排;

三是把房地产交易所改造为房地产交易平台,经纪人员必须持执业证书上岗。

2、生效时间提前至 2024 年 8 月 1 日

《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原文第 82 条规定,本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

2024 年 6 月 29 日,越南国会通过第 43/2024/QH15 号法律(签署人为国会主席陈青敏(Tran Thanh Man)),修改《土地法》(31/2024/QH15)、《住房法》(27/2023/QH15)、《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和《信贷机构法》(32/2024/QH15)若干条款,将三部房地产法律的施行时间统一提前至 2024 年 8 月 1 日。

这一调整让《土地法》《住房法》《房地产经营法》三法同日生效,地权、房权与交易规则之间的衔接更加统一。

2025 年 2 月 21 日,国会办公厅发布《房地产经营法》合并文本(06/VBHN-VPQH),将第 43/2024/QH15 号法律的修改并入,成为现行有效文本。

需要提醒的是,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原文第 82 条仍记载“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这一表述已被第 43/2024/QH15 号法律修改,实际施行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 日。

3、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与新版《土地法》《住房法》的衔接

三法同日生效后,房屋和土地权利链条基本打通:

买方购买现房、期房后,可依据《土地法》申请颁发土地使用权和附着于土地财产所有权证书;外国人购房的所有权期限、外国组织租购住房的规则由《住房法》规定;而交易何时能发生、以什么条件发生,由《房地产经营法》把关。

二、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法律框架:10 章 83 条

章节条数核心内容
一、一般规定第 1-11 条调整范围、术语解释、经营原则、经营条件、经营形式与范围
二、现房、现有建筑工程经营第 12-21 条现房投入经营条件、买卖租赁双方权利义务
三、期房、在建建筑工程经营第 22-27 条期房销售条件、付款节奏、银行担保
四、已有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权经营第 28-38 条分块售地自建、向组织转让和出租土地
五、转让房地产项目第 39-43 条项目转让条件、权限、程序与各方权利义务
六、房地产经营合同第 44-52 条合同种类、主要内容、付款方式、合同转让
七、房地产服务经营及经纪培训第 53-70 条交易平台、经纪、咨询管理、执业证书
八、信息系统与数据库第 71-76 条住房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
九、国家对房地产经营的管理第 77-81 条市场调节措施、国家管理内容与责任
十、施行条款第 82-83 条生效时间、过渡规定

三、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制度解读

1、经营主体与准入条件(第 9 条、第 10 条)

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规定,组织和个人经营房地产必须按《企业法》或《合作社法》成立企业,只有小规模经营个人不必成立企业。

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的所有者资本,对用地规模低于 20 公顷的项目不得低于总投资的 20%,对用地规模 20 公顷以上的项目不得低于总投资的 15%,同时须保障信贷余额、企业债券余额占所有者资本的比例。

小规模经营的认定由第 96/2024/NĐ-CP 号议定细化。

按越南建设部(Ministry of Construction,MOC)2026 年 5 月的官方答复,个人出售住房、建筑工程不属必须成立企业情形的条件是:

不属于必须按建设、住房法律规定设立投资项目的交易,且单份合同价值不超过 300 亿越南盾(约合 857 万元人民币),一年内交易次数不超过 10 次;一年只交易 1 次的,不计算价值。

外资主体方面,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第 10 条规定了分层准入:

按《投资法》须满足外国投资者条件的外资经济组织,只能以投资建设期房出售、转让项目等有限形式经营;不属于该情形的外资经济组织,则与国内组织享有基本相同的经营形式。

2、期房销售的硬条件(第 23 条、第 24 条)

期房销售是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监管最严的环节。

具备销售条件的期房,须满足五项硬条件:

住房和建筑工程已按建设法律规定动工;有交地决定、租地决定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土地文件;有建设许可证或动工通知及设计卷宗;项目技术基础设施已按进度验收,公寓楼和含住房综合楼宇还须完成基础部分验收;出售前投资方须书面通报省级房地产经营管理机关,该机关在 15 日内检查并书面答复。

此外,期房还须位于有权国家机关批准的房地产项目内,项目目的须是投资建设住房、建筑工程以出售租购,并已按第 6 条公开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前,投资方向客户收取的定金不得超过售价的 5%。

3、付款节奏与银行担保(第 25 条、第 26 条)

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把期房付款锁死在进度上:

期房买卖中首次付款含定金不超过合同价值的 30%,交房前累计不超过 70%;卖方是外资经济组织的,累计不超过 50%。期房租购中,事先支付总额不超过租购合同价值的 50%,剩余款项按月作为租金支付。在买方尚未取得证书前,卖方不得收取超过合同价值的 95%。

期房出售和租购还引入强制银行担保:

投资方出售期房前,必须获境内商业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批准,为其对买方和租购方在逾期不交房时的财政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银行向买方签发担保函,投资方在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担保函,买方收到担保函后方付款。买方可以选择放弃担保,但须书面约定;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适用担保规定。

4、已有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权的经营(第 28-38 条)

房地产项目中已配套技术基础设施的土地,可以分块转让给个人自建住房,也可以向组织转让、出租、转租。

向个人分块售地自建,除满足项目要求外,还须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不属于争议查封状态,且不得位于特殊类型、一类、二类和三类都市的坊、郡、市区域;其他区域是否允许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确定。

转让前投资方须通报省级房地产经营管理机关,15 日内获书面确认。

5、转让房地产项目(第 39-43 条)

房地产项目转让是新法规定的特殊交易,也是外资并购越南房地产项目的主要通道。

转让全部或部分项目,须满足五项条件:

项目已经有权机关决定或批准投资主张,有批准的详细规划;转让部分已完成补偿、支持和重新安置,整体转让基础设施结构项目的须已建成相应技术基础设施工程;土地不属于争议、查封、禁止交易状态;项目未被中止或收回,被行政处罚的已执行完毕;项目正在抵押的须办理解押;项目仍在实施期限内。转让部分项目的,还须保障该部分可以独立于其他部分经营。

转让权限按项目审批层级划分:由越南政府总理批准的项目,总理决定是否允许转让,可授权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部分转让;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的项目,省级人民委员会直接决定。程序上,总理权限的转让自收到完整卷宗之日起 45 日内审定呈报,省级权限 30 日内决定。

完成转让后,受让方继承转让方的权利、义务,成为主投资方;项目内容无变化的,不必重新编制项目卷宗和建设规划。转让方须向受让方移交卷宗,配合办理土地手续,并妥善解决与转让项目有关各方的合法权利、利益。

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这条规则直接关系到中资企业在越南接盘烂尾项目、并购开发主体的可行性与风险边界。

6、房地产经营合同制度(第 44-52 条)

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把房地产经营合同细分为住房买卖、租购、租赁,具有旅游住宿、教育医疗、办公商业等功能的建筑工程和楼面面积买卖、租赁、租购,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转租,项目转让以及合同转让等 11 类。

至少一方是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合同,按各方要求公证或认证;交易双方都是自然人的住房、建筑工程买卖和租购合同,必须公证或认证。

合同主要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包括房地产信息、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交付期限、保修、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违约金和合同生效时点。

项目投资方、房地产经营企业接收客户款项,必须通过在国内信贷组织或外国银行分行开设的账户,这堵住了以往常见的账外收款漏洞。

期房买卖合同、期房租购合同和现有建筑工程租购合同,在尚未申请颁发证书前可以整体转让给第三方,投资方不得因此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让越南楼花转手有了明确法律依据。

7、房地产交易平台与经纪持证(第 53-70 条)

旧法的“房地产交易所”在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中被“房地产交易平台”取代。

经营交易平台服务须成立企业、获得活动许可证,管理经营人员须完成平台经营培训课程。经纪人员必须持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且只能在一个交易平台或经纪服务企业中执业;经纪报酬由经纪人与所在企业约定,报酬水平不取决于被经纪交易的价格,即佣金不得按成交价分成。

四、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配套法规体系:议定、通知与决议

1、2024 年实施议定一批

《房地产经营法》2024 年 8 月 1 日生效前后,越南政府集中颁布了配套实施文件,主要文件如下:

法规文件颁布日期主要内容
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2023 年 11 月 28 日房地产经营基本法律,10 章 83 条
第 43/2024/QH15 号法律2024 年 6 月 29 日修改土地法、住房法、房地产经营法、信贷机构法,提前生效时间
第 96/2024/NĐ-CP 号议定2024 年 7 月 24 日房地产经营法实施细则,含经营条件、期房销售、合同范本、小规模经营认定
第 94/2024/NĐ-CP 号议定2024 年 7 月 24 日建设和管理住房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数据库细则
第 04/2024/TT-BXD 号通知2024 年 7 月 30 日房地产经纪执业知识、交易平台经营框架培训课程
第 06/VBHN-VPQH 号合并文本2025 年 2 月 21 日房地产经营法合并文本,现行有效版本

2、试点政策与部门细则

2024 年 11 月,越南国会通过第 171/2024/QH15 号决议,允许在通过自愿协议取得的非住宅用地上开发商业住房项目,试点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30 年 3 月 31 日结束。

第 75/2025/NĐ-CP 号议定提供了实施指导,这一试点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理项目打开了新的产品通道。

与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配套的还有住房领域文件,包括第 100/2024/NĐ-CP 号议定(《住房法》实施细则)、第 05/2024/TT-BXD 号通知(住房法细则)、第 04/2024/TT-BXD 号通知(培训课程)等。

3、2026 年最新动态

2026 年 8 月 26 日,越南政府颁布第 339/2026/NĐ-CP 号议定,统一规定建筑、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管理、住房发展和房地产经营领域的行政违法处罚,房地产经营领域违规罚款最高达 5 亿越南盾(约合 14.3 万元人民币),取代此前分散适用的处罚规定。

同期,越南国会正在审议《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重点方向包括调整经营条件、完善项目转让规则和强化市场调节工具。草案尚在审议阶段,正式条文以国会通过文本为准。

五、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处罚与合规要点

1、主要违法行为与罚款标准

房地产经营领域行政违法处罚适用第 339/2026/NĐ-CP 号议定(2026 年 8 月 26 日颁布)。

不具备条件经营房地产、不公开房地产信息、收取超出法定比例款项、无执业证书从事经纪等行为均属处罚范围,最高罚款 5 亿越南盾(约合 14.3 万元人民币),并可能被责令停止活动、返还违法所得。

2、企业与个人合规要点

第一步确认主体资格:开发项目须成立企业并满足自有资金比例;小规模出售个人须对照 300 亿越南盾和年交易 10 次的标准确认是否需成立企业。

第二步把关销售条件:期房须具备动工、土地文件、建设许可、验收和通报答复五项条件,缺一不可;定金不得超过售价 5%。

第三步守住付款红线:期房首付不超 30%、交房前累计不超 70%(外资卖方不超 50%)、获证前不超 95%,款项必须进入企业银行账户。

第四步落实担保安排:期房销售须取得银行担保函并向买方交付,买方书面放弃担保的除外。

第五步规范服务经营:交易平台须获活动许可证,经纪人员持证并归属单一企业执业,佣金不得按成交价分成。

傲多可®(Aodok.com)独家点评

1、这部法律是越南房地产交易的总开关

《土地法》和《住房法》解决的是“房子是谁的”,而《房地产经营法》解决的是“房子怎么卖”。

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判断一个越南项目能不能买、钱怎么付、违约了怎么办,答案都在这一部法律里。

2、期房担保制度实质性改变了付款安全

开发商不交房由银行兜底、担保函先行交付、付款绑定建设进度,这套组合在越南楼市历史上是第一次。

对中国买家来说,签约前核实担保银行和担保函,比听信销售承诺更可靠。

3、持证上岗抬高行业门槛,服务市场正在洗牌

交易平台许可证、经纪执业证书、佣金不得分成这三条,直接压缩了灰色中介的生存空间。

对打算进入越南房地产服务市场的中资企业,合规获取平台许可和雇佣持证经纪人,是入场的前提成本。

4、项目转让是外资进入越南房地产的主通道

直接拿地开发受外资持股和土地手续限制,而受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承接既有权利义务,是外资进入越南房地产最常用的方式。

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第 39 条至第 43 条的转让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决定了并购交易的时间表和风险点。

【骄傲人生 & 更多可能】

越南建设部(Ministry of Construction,MOC)

电话:0243.9760271

邮箱:boxaydung@moc.gov.vn

网址:www.moc.gov.vn

地址:越南河内市二征夫人郡黎大行街 37 号

(37 Le Dai Hanh Street, Hai Ba Trung District, Hanoi, Vietnam)

主营业务:管理越南全国住房、建筑、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市场,制定建设领域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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