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2 月 11 日,越南国会通过新版《投资法》(第 143/2025/QH15 号),取代 2020 年版《投资法》(第 61/2020/QH14 号)。

新版《投资法》(第 143/2025/QH15 号)对投资待遇、优惠政策、禁止与限制行业、投资手续、项目管理等进行了全面修订,核心条款于 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

2026 年 8 月 24 日,越南国会通过第 24/2026/QH16 号《投资法修正法》,对《投资法》若干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整体自 2027 年 3 月 1 日生效,其中禁止经营笑气等条款自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本文已同步纳入修正法内容。

傲多可®商机网(Aodok.com)调研了新版《投资法》(第 143/2025/QH15 号)及其修正法的核心要点,为计划赴越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实操参考。

一、越南《投资法》法律基础信息

法令编号:第 143/2025/QH15 号。

颁布机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

签署人:陈青敏(Trần Thanh Mẫn)。

颁布日期:2025 年 12 月 11 日。

生效日期:核心条款 2026 年 3 月 1 日;第 7 条及附录四"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目录"2026 年 7 月 1 日;第 50 条第 3 款 2026 年 1 月 1 日。

废止法律:《投资法》(第 61/2020/QH14 号及后续修改补充版本),其中第 7 条及附录四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废止。

最新修订:第 24/2026/QH16 号《投资法修正法》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通过,整体自 2027 年 3 月 1 日生效;其中第 1 条第 1 款(新增禁止经营笑气条款)和第 3 条第 1 款(笑气合同终止条款)自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

二、越南《投资法》核心投资政策

(一)投资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一致(限制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行业除外)。

财产保障:投资者合法财产不受国有化或行政征收;因公共利益需征用的,按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资金转移:外国投资者履行完财政义务后,可将投资资金、收益等合法财产转移至境外。

法律变更保障:新法规出台后,若投资优惠低于原标准,投资者可在项目剩余优惠期内继续享受原优惠(国防安全、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除外)。

(二)特殊投资优惠与支持(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

适用对象:

国家级创新中心、大型数据中心、云计算基础设施、5G 及以上通信基础设施等战略科技领域数字基础设施项目。

重点数字科技产品、半导体芯片研发/设计/生产/封装/测试、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建设项目(需符合投资规模和资金拨付期限要求)。

其他特别优惠投资行业项目(含新建、扩建)。

优惠形式: 按《2025 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土地相关法律享受税收优惠、土地优惠;支持形式包括技术/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训、信贷支持、数字转型支持等。

排除情形: 本法生效前已获投资证书/登记证/政策决定的项目;矿产开采、高消费税商品生产(汽车/飞机/游艇除外)、商品住宅建设项目。

(三)常规投资优惠与支持

优惠对象: 优惠投资行业项目、优惠投资区域项目、大规模投资/高就业/国家重点项目。

优惠形式: 企业所得税减免(低税率、免税、减税)、进口税免征、土地相关费用减免、加速折旧等。

支持形式: 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人才培训、信贷支持、科技研发与技术转让支持、绿色转型与数字转型支持等。

优惠投资行业: 科技与创新、数字转型、绿色经济、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教育医疗、高端制造等。

优惠投资区域: 经济社会条件困难/特别困难区域、工业区、高科技园区、数字技术集中区、自由贸易区、经济区等。

三、越南《投资法》禁止与限制性投资行业

(一)禁止投资经营行业(绝对禁止)

毒品(海洛因、吗啡、冰毒等)生产、经营。

危险化学品(沙林、芥子气、蓖麻毒素等)、石棉类矿物经营。

濒危野生动植物(第 I 类)猎捕、交易。

色情服务、人口/人体器官买卖、无性繁殖经营。

烟花爆竹、讨债服务、国家文物买卖与出口。

电子烟(e-cigarette)、加热烟草产品生产与经营。

经营供人经呼吸道使用的一氧化二氮(N2O,俗称笑气),除医疗、食品技术、检验、科学研究目的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目的外。该禁令由第 24/2026/QH16 号修正法在第 6 条第 1 款新增第 m 项,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禁止投资经营行业由 11 个增至 12 个。

(二)限制性投资经营行业(需满足特定条件)

2027 年 3 月 1 日起,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目录按第 24/2026/QH16 号法律新附录四执行,由 142 个行业减至 137 个,削减 62 个、修改 14 个。以下为现行主要类别:

能源: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电力生产销售、核能项目、煤炭开采。需获得行业许可,符合环保与安全标准。

国防安全: 武器弹药、军用装备生产维修、密码技术与加密设备研发。仅限特定资质企业,需国防安全部门审批。

交通运输: 航空/海运/铁路运输、港口/机场建设运营、危险品运输。需获得运输许可,满足基础设施标准。

通信信息: 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广播电视传输与内容制作。需获得 ISP/ICP 许可,符合内容监管要求。

金融: 银行、保险、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需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

医疗健康: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医疗机构设立、疫苗研发生产。需获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教育: 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国际学校设立。需获得教育部门批准,符合办学标准。

媒体出版: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网络出版。需获得出版许可,符合内容审查要求。

房地产: 城市综合开发、保障性住房建设、高尔夫球场运营。需获得土地使用许可,符合规划要求。

自然资源: 矿产勘探开采、水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理。需获得资源开采许可,落实环保措施。

农业: 转基因农作物研发种植、珍稀水产养殖、农药化肥生产。需获得农业部门审批,符合生物安全标准。

其他: 殡葬服务、保安服务、出入境中介、彩票业务。需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许可,遵守监管规定。

(三)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限制

政府公布"限制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行业目录",含未开放与有条件开放行业。

限制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持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范围、投资者资质等。

已获更优惠市场准入条件的含外资经济组织,可继续按原条件执行。

四、越南《投资法》投资手续与管理

(一)投资形式

设立经济组织(公司、合作社等)。

出资、认购股份、购买出资额。

实施独立投资项目。

签订合作经营合同(BCC 合同,不设立经济组织)。

政府认可的其他新型投资形式。

(二)需批准投资政策的项目(重大项目)

大规模土地用途变更(500 公顷以上水稻田、1000 公顷以上商品林)。

大规模人口搬迁(山区 1 万人以上、其他地区 2 万人以上)。

博彩赌场(面向外国游客的有奖电子游戏除外)、核电站、外国投资者在通信/林业/新闻领域投资。

国家划拨/出租土地、变更土地用途的项目。

世界遗产保护区、国防安全敏感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高尔夫球场、大型港口/机场/铁路建设项目。

申请特殊机制政策的项目。

(三)投资登记证相关

需办理登记证的项目: 外国投资者投资项目、含外资经济组织投资项目。

无需办理登记证的项目: 境内投资者投资项目、非外资经济组织投资项目(出资/认购股份形式)。

登记证权限: 工业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域内项目;财政局负责区域外项目;跨区域项目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

(四)特殊投资手续(简化审批)

适用区域: 工业区、高科技园区、数字技术集中区、自由贸易区、经济区内项目。

简化措施: 无需办理投资政策批准、技术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许可等前置审批。

要求: 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符合环保、消防、建设标准),开工前提交开工通知及相关技术报告。

五、越南《投资法》的投资项目管理

(一)项目实施要求

需批准投资政策的项目,获批准后方可实施;需登记证的项目,获登记证后方可实施。

项目经营期限:经济区内项目最长 70 年,区外项目最长 50 年;特殊项目(困难区域、大投资、数字基础设施)可延长至 70 年。

项目调整:变更核心内容(目标、地点、规模、期限)需办理投资政策变更批准或登记证变更手续。

项目转让:需满足合规条件(未终止经营、受让方符合准入要求),办理项目调整手续。

项目终止:经营期限届满、投资者自行决定、违法违规被责令终止等情形,需办理清算与注销手续。

(二)境外投资管理

鼓励方向: 开发国际市场、获取技术、赚取外汇、补充国内资源的境外投资。

禁止行业: 国内禁止投资行业、禁止出口技术/产品行业、投资接收国禁止行业。

限制性行业: 银行、保险、证券、新闻广播、房地产经营(需满足特定条件)。

登记要求: 达到规定投资规模或限制性行业项目,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证;小规模非限制性项目,仅需办理外汇交易登记。

六、越南《投资法》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自主决定投资项目(法律禁止/限制除外),自行承担责任。

依法获取信贷资金、土地资源、扶持基金。

享受法定投资优惠与支持政策。

对投资争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外国投资者可按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仲裁规则(不违反越南法律)。

(二)义务

遵守越南法律及投资接收国法律(境外投资)。

按规定提交投资项目报告(季度/年度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保障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落实环保、劳动安全措施。

配合国家机关开展数据核实、共享及投资检查监督。

履行纳税义务,不得实施垄断、违法歧视等行为。

七、越南《投资法》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一)争议解决途径

境内投资者之间或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争议:越南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外国投资者参与的争议:可选择越南/外国/国际仲裁机构,或越南法院。

外国投资者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争议:越南仲裁机构或法院(合同/国际条约另有约定除外)。

(二)法律责任

违反禁止/限制性行业规定:责令终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投资手续:责令限期补办、罚款。

违反项目实施要求(未按进度、环保不达标):责令整改、暂停经营、终止项目。

非法转移资金、逃避纳税:追缴税款、罚款、限制资金转移。

八、越南《投资法》过渡条款核心要点

本法生效前已获投资证书/登记证/政策决定的项目,可继续按原文件实施。

原批准项目调整后属于本法规定的投资政策批准范围的,需按新规办理变更手续。

2021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的讨债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2015 年 7 月 1 日前获批的项目,无需补缴项目实施保障保证金。

境外投资项目已获原批准文件的,可继续实施,调整时按新规办理。

第 24/2026/QH16 号修正法新增过渡规定:

已订立经营笑气(N2O)的合同自 2027 年 1 月 1 日终止效力,各方在 45 日内按民事法律清算合同。

获授权经营场所的签证签发支持服务,由政府对 2027 年 3 月 1 日前已开展业务的过渡处理作出规定。

被废止的有条件经营行业:组织、个人可继续经营而无需满足投资经营条件;已持有许可证/证书的可继续使用至期限届满;有权机关已受理未办结的申请案卷,通知停止处理并退还申请人。

第 24/2026/QH16 号修正法关联修改:《建设法》(第 135/2025/QH15 号)第 88 条调整建设活动执业证书分级与持证要求;废止《道路法》(第 35/2024/QH15 号,经第 118/2025/QH15 号修订)第 29 条第 6 款关于公路交通安全审查的规定。

本文数据参考来源:越南国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颁布的《投资法》(第 143/2025/QH15 号)原文;越南国会 2026 年 8 月 24 日颁布的第 24/2026/QH16 号《投资法修正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