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固体废物管理已形成以《环境保护法》(第 72/2020/QH14 号,2020 年 11 月 17 日颁布,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为核心、以政府法令和部级通知为配套的完整体系。

危险废物管理是其中监管最严、处罚最重的环节,直接关系到中资企业的环评、环境许可证、日常运营和财务成本。

2025 年以来,越南又密集调整了相关法规,企业沿用旧规操作的风险明显上升。

2025 年 1 月,第 05/2025/ND-CP 号法令对第 08/2022/ND-CP 号法令作了系统性修正。

2026 年 1 月,第 48/2026/ND-CP 号法令再次调整环评审批权限与环境许可证变更机制。

2025 年 8 月,农业与环境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Environment,MAE)颁布第 44/2025/TT-BNNMT 号通知,以新版《国家危险废物阈值技术规范》(QCVN 07:2025/BNNMT)替代沿用十余年的旧版(QCVN 07:2009/BTNMT),该规范自 2026 年 2 月 9 日起生效。

对在越投资的中资企业来说,弄清楚危险废物怎么鉴别、怎么储存、怎么转移、怎么处理,已经不是环保部门的文案要求,而是关系到生产能否持续的合规底线。

傲多可®商机网(Aodok.com)调研了越南危险废物鉴别、储存、运输、转移联单与处理的最新规定,供关注越南市场的朋友们参考。

一、越南固废管理法律框架与危险废物的法律定义

越南固废管理的核心法律文件包括:

《环境保护法》(第 72/2020/QH14 号)、第 08/2022/ND-CP 号法令(2022 年 1 月 10 日颁布,环保法实施细则,经第 05/2025/ND-CP 号和第 48/2026/ND-CP 号法令修正)、第 02/2022/TT-BTNMT 号通知(2022 年 1 月 10 日颁布,自然资源与环境部(MONRE)实施细则,经第 07/2025/TT-BTNMT 号通知修订),以及第 45/2022/ND-CP 号法令(2022 年 7 月 7 日颁布,环保领域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 72/2020/QH14 号)第 3 条第 20 款对危险废物的定义是:

含有有毒、放射性、传染性、易燃、易爆、腐蚀、中毒或其他危险特性的废物。

这一定义以废物的危险特性为核心,而不是以来源或名称为标准,因此企业不能凭主观判断认定某类废物"看起来不危险",必须走法定的鉴别程序。

二、危险废物的鉴别:名录、代码与阈值规范 QCVN 07:2025/BNNMT

第 08/2022/ND-CP 号法令第 68 条规定,危险废物的鉴别按"代码、名录和阈值"三个维度进行。

危险废物名录即第 02/2022/TT-BTNMT 号通知附录三(表格 01),名录中的废物统一标注代号 NH,并按危废代码(hazardous waste code)分类管理;2025 年 2 月,第 07/2025/TT-BTNMT 号通知对名录和部分表格格式作了修订。

鉴别流程分两类:

1、列入名录的废物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未列入名录、但含有可疑危险成分的废物,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分析检测,对照《国家危险废物阈值技术规范》(QCVN 07:2025/BNNMT)判断是否超阈值。

2、检测不超阈值的,经认定后可作为普通工业固废管理,适用《环境保护法》第 81 条;性质尚未判定的受控工业废物,在明确结论之前一律按危险废物管理。

新版阈值规范由农业与环境部(MAE)承接颁布,机构名称和规范编号都与旧版不同,企业签订检测服务合同时应核验实验室依据的标准版本。

三、危废来源所有者的责任:申报、分类与储存

《环境保护法》(第 72/2020/QH14 号)第 83 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主体必须履行四项基本义务:

1、在环境许可证申请或环境登记档案中如实申报危废数量与种类;

2、单独划定区域对危废分类收集、储存,不得与普通废物混合;

3、依法自行再利用、回收、处理,或将危废转让给持有环境许可证的处理设施;

4、对危废的转移和处理全过程负责。

储存环节的要求最为具体。危废须按代码分类存放于合格容器或储存设备,储存区域不得泄漏,并与普通废物严格隔离。

第 08/2022/ND-CP 号法令明确,危废在产生源储存的期限自产生之日起不超过 1 年;确因找不到可行运输或处理方案需超期储存的,须每年向省级环保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四、危险废物的运输与转移联单

危废运输须使用专用车辆和设备,车辆应安装导航设备,并按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

运输可以由具备合格车辆条件的危废产生主体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持有危废处理环境许可证的设施负责。

每一次危废转移都必须编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hazardous waste manifest),联单格式按第 02/2022/TT-BTNMT 号通知附录三(表格 04)执行,2025 年 2 月经第 07/2025/TT-BTNMT 号通知修订。

联单由产生主体、运输单位和接收处理设施三方共同确认,形成完整闭环。

特别要注意时限:危废转移后 6 个月内,如未收到接收方返还的最后两联联单回执,产生主体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否则将面临第 45/2022/ND-CP 号法令的行政处罚。

五、危险废物的处理:设施许可与技术要求

《环境保护法》(第 72/2020/QH14 号)第 84 条规定,提供危废处理服务的设施必须满足一系列前置条件:

符合国家环保规划布局、与居民区保持法定环境安全距离、通过技术评估、持有环境许可证、配备专职责任人员、制定并执行环境管理计划和事故预防方案。以填埋方式处置危废的,还须缴纳环境保护保证金。

越南鼓励采用最佳可行技术(BAT)处理危废,并与能源回收相结合。

处理能力布局由省级主管部门统筹,2026 年 1 月生效的新版《固体废物填埋场技术规范》(QCVN 96:2025/BNNMT,第 76/2025/TT-BNNMT 号通知颁布)对填埋场的选址、防渗和运营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资企业选择危废处理供应商时,应核验其环境许可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期限,不能只看报价。

六、中资企业固废合规要点与处罚风险

危废年产生量低于 600 公斤的设施,不属于必须申领环境许可证的对象,但仍须办理环境登记,并在登记内容中如实申报危废种类和数量,接受省级农业与环境部门对收集处理的统筹安排。

产生量超过这一门槛的设施,危废管理情况是环境许可证审批和日常监管的重点。

处罚方面,第 45/2022/ND-CP 号法令规定,环保领域单次行政违法行为最高罚款,个人为 10 亿越南盾(约合 28.57 万元人民币),组织为 20 亿越南盾(约合 57.14 万元人民币,按 1 元人民币约合 3500 越南盾换算)。

不申报危废、不分类储存、将危废混入普通废物、转让给无证设施、未按规定编制转移联单,都是高发处罚事由。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危废违法并非止步于行政处罚。

2026 年 9 月,越南政府监察总署公布对富明威纳环境公司(Phu Minh Vina)的监察结论(第 648/KLTT-TTCP 号),该公司填埋场废物总矿物油含量超过 QCVN 07:2025/BNNMT 阈值,涉嫌违反《刑法》第 235 条"环境污染罪",相关违法行为已移送公安部处理。

从行政罚款到刑事追责,越南对危废违法始终保持高压。

傲多可®(Aodok.com)独家点评

危废管理没有侥幸,只有台账。每一张转移联单,都是一条可追溯的责任链。

1、中资企业危废管理的三个高发风险

一是鉴别缺失,很多企业凭经验认定废物"无毒无害",跳过检测直接按普通固废处理;

二是混合储存,把危废与生活垃圾或一般工业固废混放,一旦被查,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污染,都构成独立违法;

三是转让给无证设施,贪图处理价格便宜,把危废交给没有环境许可证的"回收商",出了事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

2、2025 年至 2026 年的监管变化值得重视

阈值规范从旧版 QCVN 07:2009/BTNMT 升级为 QCVN 07:2025/BNNMT,检测标准变严,存量企业的历史检测结论不再当然有效。

第 48/2026/ND-CP 号法令放宽了许可证变更机制,危废产生量和种类发生变化时,不再需要立即申请调整环境许可证,改为在定期环保报告中说明。

这为企业减了负,但同时也要求企业把台账和报告做得更扎实。

3、给计划赴越投资企业的建议

立项阶段就把危废种类、产生量、储存方案和处理渠道纳入环评和投资测算,不要等项目投产后再补课。

优先选择工业区内配套成熟、处理能力就近的项目选址。

与持证处理设施签订长期合同,并约定联单回执时限和超期责任。

把危废台账管理纳入财务和内控流程,因为每一次转移都有据可查,企业账上"看不见"的危废,恰恰是监管最关注的疑点。

【骄傲人生 & 更多可能】

越南农业与环境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Environment,MAE)

电话:+84 243 795 6868

邮箱:portal@mae.gov.vn

网址:www.mae.gov.vn

地址:越南河内市孙德胜街 10 号

(10 Ton That Thuyet Street, Hanoi, Vietnam)

主营业务:统筹越南农业、林业、渔业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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