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基本信息

法律编号: 第 29/2026/NĐ-CP 号

颁布日期: 2026 年 1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2026 年 1 月 19 日

颁布机构: 越南政府(Government of Vietnam)

签署人: 副总理陈红河(Tran Hong Ha)

目录

  •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 1-10 条)
  • 第二章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登记、国内编码与所有权转让(第 11-12 条)
  • 第三章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存管、交易与交易结算(第 13-17 条)
  • 第四章 碳交易成员、碳存管成员、结算银行(第 18-28 条)
  • 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织在管理国内碳交易所中的责任以及报告、信息披露制度(第 29-33 条)
  • 第六章 组织实施(第 34-35 条)
  • 附录 结算银行登记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 条 调整范围

本议定规定与国内碳交易所有关的活动,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依法具备交易条件的碳信用的登记、国内编码、所有权转让、存管、交易和交易结算。

第 2 条 适用对象

  1.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ietnam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VSDC)。
  2. 越南证券交易所(Vietnam Stock Exchange,VNX)。
  3. 河内证券交易所(Hanoi Stock Exchange,HNX)。
  4. 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参与国内碳交易所交易的国家机关、组织。
  5. 与国内碳交易所组织运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和碳信用登记、国内编码、所有权转让、存管、交易和交易结算活动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

第 3 条 词语解释

在本议定中,下列词语理解如下:

  1. 国内碳交易所交易支持服务是指根据本议定规定的金融服务,包括服务于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交易和交易结算的活动。
  2.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登记是指农业与环境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Environment,MAE)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和碳信用登记系统(以下简称为国家登记系统)上接收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所有权的机关、组织的信息。
  3. 碳交易系统是指由河内证券交易所(Hanoi Stock Exchange,HNX)组织、运行,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服务的物质基础、技术基础设施、技术系统。
  4. 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是指由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ietnam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VSDC)组织、运行,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和交易结算服务的物质基础、技术基础设施、技术系统。
  5.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寄存是指将已在国家登记系统登记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入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保管以进行交易。
  6.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是指在结算日按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与资金同时交付的原则,在结算银行进行资金划转,并在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上交付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
  7. 逐笔即时结算是指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方式,在买方资金充足、卖方存管账户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充足时,按每笔交易立即进行。
  8.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成员(以下简称为碳交易成员)是指经越南证券交易所(Vietnam Stock Exchange,VNX)批准加入碳交易系统的证券公司。
  9.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成员(以下简称为碳存管成员)是指经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批准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的证券公司。

第 4 条 国内碳交易所的交易原则

  1. 公平、公开、透明。
  2. 保护参与国内碳交易所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
  3. 参与国内碳交易所交易的主体有责任了解法律规定、商品信息,并对自己的买卖决定自行承担责任。
  4.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换活动只允许在碳交易系统上进行,本议定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所有权转让情形除外。
  5. 参与国内碳交易所交易的主体实施串通、引诱他人买卖,或使用其他交易方法,或结合虚假谣言、提供误导信息操纵国内碳交易所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价格,或利用信息技术系统的故障、漏洞侵占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及其他与国内碳交易所相关的违法行为的,视违法性质、程度,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对上述行为的罚款额度、处罚形式及行政处罚权限,按政府关于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的规定执行。
  6. 违反本议定规定的与国内碳交易所有关活动法律规定的组织、个人,视违法性质、程度,依刑事法律规定处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与国内碳交易所相关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罚款额度、处罚形式及行政处罚权限,按政府关于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的规定执行。

第 5 条 关于提交、补充案卷的一般规定

  1. 参与案卷制作过程的组织、个人对案卷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确保信息清晰、不产生歧义,并完整包含影响机关、组织决定的重要内容。
  2. 有权接收、处理、批准案卷的机关、组织在案卷基础上审查案卷的合格性;对未在合格案卷中体现的组织、个人的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合格案卷是按规定构成、内容齐全的案卷。

第 6 条 在碳交易系统上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

  1. 在碳交易系统上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是政府 2022 年 1 月 7 日颁布的第 06/2022/NĐ-CP 号议定(规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臭氧层保护,经第 119/2025/NĐ-CP 号议定修订补充)规定的允许在国内碳交易所交换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
  2. 农业与环境部(MAE)有责任通知、更新允许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目录、首笔交易日、最后交易日信息,提供给河内证券交易所(HNX)、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

第 7 条 参与国内碳交易所交易的主体

可以参与国内碳交易所交易的主体,是第 06/2022/NĐ-CP 号议定(经第 119/2025/NĐ-CP 号议定修订补充)规定的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换的对象。

第 8 条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权利和义务

  1.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在提供国内碳交易所服务方面的权利:

a) 在听取国家证券委员会(State Securities Commission,SSC)和农业与环境部(MAE)意见后,颁布与本议定第 12 条第 1 款、第 13 条、第 15 条、第 16 条、第 17 条、第 22 条、第 24 条第 2 款、第 25 条规定有关的提供国内碳交易所服务的业务活动规章;

b) 依照本议定规定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和交易结算服务;

c) 批准碳存管成员加入、中止、终止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

d) 按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规章处理碳存管成员的违规行为;

đ) 依法收取服务费。

  1.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在提供国内碳交易所服务方面的义务:

a) 保障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交易结算活动的物质基础。发生影响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交易结算活动的事件、事故时,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并向国家证券委员会(SSC)报告;

b) 监督碳存管成员遵守本议定和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规章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交易结算活动规定的情况;

c) 依法保护数据库并保存关于存管和交易结算的记录;

d) 向河内证券交易所(HNX)提供信息,服务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活动;

đ) 应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服务于与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和交易结算活动有关的调查、预防、打击违法行为工作及相关法律;

e) 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结果和当日终存管账户余额提供给农业与环境部(MAE)。

第 9 条 越南证券交易所(VNX)的权利和义务

  1. 越南证券交易所(VNX)在提供碳交易系统交易服务方面的权利:

a) 在听取国家证券委员会(SSC)意见后,颁布在河内证券交易所(HNX)适用的碳交易系统交易监督工作、交易监督标准(包括具体内容和参数)、适用于碳交易成员的交易监督报告指标的规章;

b) 在听取国家证券委员会(SSC)意见后,颁布与提供国内碳交易所服务有关的业务活动规章;

c) 批准碳交易成员加入、中止、终止加入碳交易系统;

d) 应碳交易成员的要求,对国内碳交易所交易活动发生的纠纷进行居中调解;

đ) 按越南证券交易所(VNX)的规章检查、处理碳交易成员的违规行为;

e) 依法收取服务费。

  1. 越南证券交易所(VNX)在提供国内碳交易所交易服务方面的义务:

a) 监督河内证券交易所(HNX)履行本议定及越南证券交易所(VNX)规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

b) 在河内证券交易所(HNX)监督报告、交易数据及碳交易成员监督报告的基础上监督交易;

c) 监督碳交易成员遵守本议定及越南证券交易所(VNX)规章规定的义务的情况;

d) 向主管机关提供信息,服务于与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活动有关的调查、预防、打击违法行为工作及相关法律。

第 10 条 河内证券交易所(HNX)的权利和义务

  1. 河内证券交易所(HNX)在提供碳交易系统交易服务方面的权利:

a) 颁布业务流程,实施越南证券交易所(VNX)在本议定第 9 条第 1 款第 a、b 项颁布的规章;

b) 依法收取服务费。

  1. 河内证券交易所(HNX)在提供国内碳交易所交易服务方面的义务:

a) 依照本议定、越南证券交易所(VNX)规章的规定提供国内碳交易所交易服务;

b) 按越南证券交易所(VNX)颁布的规章和交易监督标准,监督碳交易系统上的交易;

c) 暂停、恢复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服务活动,并向越南证券交易所(VNX)报告;

d) 向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提供信息,服务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活动;

đ) 应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服务于与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活动有关的调查、预防、打击违法行为工作及相关法律;

e) 应要求向农业与环境部(MAE)提供国内碳交易所交易结果。

第二章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登记、国内编码与所有权转让

第 11 条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登记、国内编码

  1.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在进入国内碳交易所存管、交易前,必须在农业与环境部(MAE)的国家登记系统上集中登记。
  2. 农业与环境部(MAE)在国家登记系统上登记下列信息:

a)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信息;

b)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所有权的机关、组织信息,包括:机关、组织的身份信息;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持有数量。

  1. 在国家登记系统完成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登记的当日,农业与环境部(MAE)将已在国家登记系统登记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所有权组织名单发送给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
  2. 农业与环境部(MAE)在国家登记系统对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进行国内编码,并在完成编码的当日将国内编码名单发送给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河内证券交易所(HNX)。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国内编码在本议定规定的各项业务中统一使用。
  3. 农业与环境部部长规定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登记、国内编码、注销登记的详细活动。

第 12 条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所有权转让

  1.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在完成交易结算后立即为交易参与主体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所有权转让,并记录所有权。每个交易日终,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有责任将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账户的交易结算结果、当日终所有权余额发送给农业与环境部(MAE),供农业与环境部(MAE)更新到国家登记系统。
  2. 农业与环境部(MAE)指导并办理本条第 1 款未规定情形的碳交易系统外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所有权转让。对于已在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寄存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农业与环境部(MAE)只能在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已从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提取寄存后,办理碳交易系统外的所有权转让。

第三章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存管、交易与交易结算

第 13 条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

  1.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活动包括:

a)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寄存、提取寄存;

b) 与所有权转让相结合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划转,以结算本议定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的在碳交易系统上确立的交易;

c) 按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规章办理的不与所有权转让相结合的碳交易系统外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划转。

  1.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寄存、提取寄存的办理如下:

a)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在进入国内碳交易所交易前,必须寄存于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

b)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所有权的机关、组织在国家登记系统上发送关于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账户信息和寄存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数量的通知;

c) 农业与环境部(MAE)核查机关、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所有权信息,并将寄存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机关、组织名单发送给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其中明确机关、组织的身份信息、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账户及与每个存管账户相对应的寄存数量;

d)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依据本项第 c 目规定的名单寄存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

đ)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在收到农业与环境部(MAE)的要求后,提取寄存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

e) 农业与环境部部长具体规定提取寄存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情形,及与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寄存、提取寄存数据交换的配合。

  1. 在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寄存、提取寄存、划转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自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在开立于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账户上进行核算时起生效。
  2.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账户:

a) 交易参与主体在碳存管成员处只能使用 01 个按证券法律规定开立的证券存管账户,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存管和交易结算。交易参与主体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从其在某碳存管成员的存管账户划转到其在另一碳存管成员的同名存管账户的,可以使用另外 01 个存管账户办理划转。完成划转后,碳存管成员必须注销此前使用的存管账户信息;

b) 在国内碳交易所存管、交易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前,机关、组织必须在碳存管成员处登记存管账户信息,以便碳存管成员将登记信息更新到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对于用于存管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账户,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只记录本议定第 11 条第 3 款规定的名单中组织的账户信息;

c) 注销存管账户信息的,机关、组织必须在碳存管成员处注销存管账户信息,以便碳存管成员更新到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

d) 每个交易日终,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将存管账户名单信息发送给河内证券交易所(HNX)、农业与环境部(MAE),供下一交易日交易使用。

第 14 条 国内碳交易所上的交易

  1. 交易参与主体在碳交易成员处只能使用 01 个按证券法律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并实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活动与其他交易活动隔离、分开的原则。碳交易成员必须隔离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单独跟踪、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交易活动交叉抵销或借入资产。交易账户必须从用户登录交易账户之时起,显示碳交易部分与证券交易部分的隔离。
  2. 交易参与主体在下买单时必须资金充足,下卖单时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数量充足。
  3. 碳交易成员有责任跟踪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余额、资金余额,检查下单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碳交易成员在交易按约定形式完成后立即向交易参与主体通报交易结果。碳交易成员必须向交易参与主体发送月度资金账户、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账户对账单,或应交易参与主体的要求发送。
  5.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确立后,河内证券交易所(HNX)有责任将交易结果提供给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进行交易结算。

第 15 条 交易结算

  1. 碳交易系统上的各项交易,在交易当日通过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按逐笔即时结算方式结算,不适用中央对手方净额结算机制。
  2.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依据河内证券交易所(HNX)提供的交易结果,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
  3.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资金的结算,在结算银行的结算账户系统上进行,基于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确定的结算义务和碳存管成员对结算银行的授权,由结算银行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资金结算。
  4.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结算,在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上进行,按交易参与主体各账户之间划转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与在结算银行结算资金同时进行的原则办理。
  5. 碳存管成员有责任将资金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分配到交易参与主体账户,同时向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通报分配结果。
  6. 碳存管成员必须在结算银行开立以其名义开立的存款账户、连接系统,确保按流程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提取、划转、余额核对。
  7. 结算银行有责任按碳存管成员提供的信息,管理交易参与主体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存款的详细余额信息,确保为该主体准确结算其交易。

第 16 条 交易后错误处理

  1. 碳交易成员将自己账户号码错误输入碳交易系统的,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将调整回该碳交易成员正确的账户号码,以办理交易结算。
  2.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办理碳交易成员、碳存管成员错误交易结算的撤销,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有责任向河内证券交易所(HNX)通报交易后错误处理的情况。
  4. 错误交易的处理按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规章办理。

第 17 条 撤销交易结算

  1.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在下列情形撤销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

a) 碳存管成员的客户交易,是在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已向越南证券交易所(VNX)、河内证券交易所(HNX)通报中止该碳存管成员配额、信用结算活动之后进行的;

b) 交易涉及不在农业与环境部(MAE)按本议定第 6 条第 2 款通报给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允许交易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目录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编码,或交易发生在该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编码最后交易日之后;

c) 交易存管账户信息在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从河内证券交易所(HNX)收到交易结果之前,尚未记录到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

d) 交易资金、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不足,无法结算;

đ) 其他由主管机关在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完成结算前决定的情形。

  1.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有责任在撤销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后,向河内证券交易所(HNX)及相关组织通报。
  2. 导致交易被撤销结算的错误方,必须对因交易未结算而受损的相关各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权益保护或纠纷解决通过协商、调解,或应要求由越南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决。

第四章 碳交易成员、碳存管成员、结算银行

第 18 条 加入碳交易系统的要求、案卷、流程、手续

  1. 碳交易成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是按《证券法》运营、经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批准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的证券公司;

b) 不存在按证券法律规定的警告、控制、特别控制、中止活动状态;

c) 满足越南证券交易所(VNX)规章规定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业务流程要求。

  1. 加入碳交易系统的登记案卷:

a) 碳交易成员登记表;

b)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颁发的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的批准文件;

c) 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业务流程说明。

  1. 批准加入碳交易系统登记的流程、手续及相关表格,按越南证券交易所(VNX)的规章办理。

第 19 条 碳交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 碳交易成员的权利:

a) 向客户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服务;

b) 依法向客户收取交易服务费。

  1. 碳交易成员的义务:

a) 监督在其处开户或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的主体的交易活动;

b) 按越南证券交易所(VNX)颁布的交易监督报告指标,向越南证券交易所(VNX)报告,同时发送给河内证券交易所(HNX);

c) 确保作为其客户的交易参与主体在交易前资金充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充足,并按法律规定检查交易指令的完整性、准确性;

d) 确保碳交易系统上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đ) 保障服务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活动的物质基础、技术;

e) 确保按越南证券交易所(VNX)规章维持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业务流程要求;

g) 按规定控制进入系统的指令;

h) 依法存储、保密客户账户和交易记录;

i) 应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作为其客户的交易参与主体账户相关信息;

k) 遵守法律规定及越南证券交易所(VNX)规章规定的报告义务和其他义务。

第 20 条 中止碳交易成员加入碳交易系统

  1. 越南证券交易所(VNX)在下列情形中止碳交易成员加入碳交易系统,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 90 天,可中止部分或全部:

a) 被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中止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交易结算活动;

b) 应主管国家机关的要求,暂停、中止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支持服务;

c) 经常违反本议定及越南证券交易所(VNX)规章规定的国内碳交易所碳交易成员义务;

d) 处于按证券法律规定的被中止活动状态;

đ) 不满足本议定第 18 条第 1 款第 c 项规定的要求;

e) 越南证券交易所(VNX)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 中止碳交易成员加入碳交易系统的确定方式、期限、范围,及恢复加入碳交易系统,按越南证券交易所(VNX)的规章办理。

第 21 条 终止碳交易成员加入碳交易系统

  1. 越南证券交易所(VNX)在下列情形终止碳交易成员加入碳交易系统:

a) 碳交易成员自愿终止加入碳交易系统,并获越南证券交易所(VNX)批准;

b) 碳交易成员按本条第 2 款规定被强制终止加入碳交易系统。

  1. 碳交易成员被强制终止加入碳交易系统的情形:

a) 中止加入碳交易系统期限届满,仍未消除导致中止的原因;

b) 越南证券交易所(VNX)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 在办理终止加入碳交易系统手续期间,碳交易成员不得签订新合同,不得与客户续签通过碳交易系统交易的合同;必须应客户的要求(如有)办理结清、转户。
  2. 终止加入碳交易系统的流程、手续及相关表格,按越南证券交易所(VNX)的规章办理。

第 22 条 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的要求、案卷、流程、手续

  1. 碳存管成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是按证券法律已获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颁发存管成员证书的证券公司;

b) 不存在按证券法律规定的警告、控制、特别控制、中止活动状态;

c) 满足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要求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业务流程要求。

  1. 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的登记案卷:

a) 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的登记表;

b) 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业务流程说明;

c) 使用在线通信端口办理业务的补充登记材料。

  1. 批准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登记的流程、手续及相关表格,按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规章办理。

第 23 条 碳存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 碳存管成员的权利:

a) 向客户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和交易结算服务;

b) 依法向客户收取服务费。

  1. 碳存管成员的义务:

a) 保障服务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和交易结算活动的物质基础、技术;

b) 按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要求,维持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业务流程要求;

c) 依法存储、保密客户账户和记录;

d) 应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作为客户交易参与主体的账户相关信息;

đ) 遵守法律规定及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规章规定的报告义务和其他义务;

e) 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与客户其他资产及碳存管成员自身资产分开管理。

第 24 条 中止碳存管成员的存管和交易结算活动

  1.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在下列情形中止碳存管成员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交易结算活动,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 90 天,可中止部分或全部:

a) 经常违反本议定及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规章规定的碳存管成员义务;

b) 应主管国家机关的要求,暂停、中止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交易结算服务;

c) 处于按证券法律规定的被中止活动状态;

d) 不满足本议定第 22 条第 1 款第 c 项规定的要求;

đ)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 中止碳存管成员存管、交易结算活动的确定方式、期限、范围,及恢复存管、交易结算活动;碳存管成员被中止情形下对客户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交易结算的处理方式,按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规章办理。

第 25 条 终止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

  1.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在下列情形终止碳存管成员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

a) 碳存管成员自愿终止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并获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批准;

b) 碳存管成员按本条第 2 款规定被强制终止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

  1. 碳存管成员被强制终止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的情形:

a) 中止存管、交易结算活动期限届满,仍未消除导致中止的原因;

b)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 在办理终止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手续期间,碳存管成员不得签订新合同,不得与客户续签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和交易结算活动的合同;必须应客户的要求(如有)办理结清、转户。
  2. 终止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的流程、手续及相关表格,按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规章办理。

第 26 条 关于结算银行的共同规定

  1. 结算银行是依法在越南成立和运营的商业银行,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2. 商业银行满足下列要求时,可被国家证券委员会(SSC)选为结算银行:

a) 注册资本超过 10,000 万亿越南盾;

b) 最近 02 年经营盈利;

c) 满足银行法律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d) 拥有保障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资金结算的物质基础、技术系统,并按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规定与其系统连接;

đ) 拥有与越南国家银行(State Bank of Vietnam)结算、清算系统连接的结算、清算系统;

e) 拥有保存交易结算信息数据至少 10 年,并在应要求时 48 小时内提供给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物质基础、技术系统;

g) 不存在按信贷机构法律规定的被特别控制状态。

  1. 结算银行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a) 维持本条第 2 款规定的各项要求;

b) 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资金结算,并与银行其他结算活动隔离;

c) 因结算银行自身过错未按规定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资金结算活动,给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碳存管成员造成费用和损害的,予以赔偿。

  1. 结算银行在不能满足本条第 2 款规定要求之时起 24 小时内,向国家证券委员会(SSC)和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报告。必要时,国家证券委员会(SSC)主持并配合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检查结算银行维持要求的情况和履行义务的情况。银行未能维持作为结算银行的要求,或未能在国家证券委员会(SSC)决定的期限内恢复作为结算银行的要求的,国家证券委员会(SSC)选择满足本条第 2 款规定要求的其他银行作为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必须对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活动负责,并在有替代结算银行前,完成与客户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 27 条 申请成为结算银行的案卷

  1. 按随本议定颁布的表格填写的申请成为结算银行的登记表。
  2. 银行信息表,明确能力,附上证明满足本议定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要求的案卷。
  3.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关于商业银行满足本议定第 26 条第 2 款第 d、đ 项规定要求的书面意见。

第 28 条 批准商业银行成为结算银行的流程、手续

  1. 国家证券委员会(SSC)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为碳交易系统上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在国内碳交易所试点组织运行阶段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有 01 家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银行。自 2029 年 1 月 1 日起,根据国内碳市场的规模和需求,国家证券委员会(SSC)向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报告,决定各时期最多结算银行的数量。
  2. 在收到案卷之日起 10 日内,国家证券委员会(SSC)就不合格案卷发文要求商业银行修改、补充。商业银行必须在国家证券委员会(SSC)按本款发出修改补充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按要求的案卷完善。逾期未完善案卷的,国家证券委员会(SSC)停止审查该案卷。
  3. 在收到合格案卷之日起 15 日内,国家证券委员会(SSC)书面答复批准登记成为结算银行;拒绝的,国家证券委员会(SSC)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织在管理国内碳交易所中的责任以及报告、信息披露制度

第 29 条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暂停、恢复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交易结算活动的责任

  1.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在下列情形暂停部分或全部存管、交易结算活动:

a) 发生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经济波动、信息技术系统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国内碳交易所活动;

b) 为保障国内碳交易所信息技术系统稳定、安全所必需;

c) 应国家证券委员会(SSC)的要求。

  1.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在消除导致部分或全部暂停存管、交易结算活动的原因后,恢复部分或全部存管、交易结算活动。对本条第 1 款第 c 项规定的情形,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在恢复部分或全部存管、交易结算活动前,向国家证券委员会(SSC)报告并征求意见。

第 30 条 河内证券交易所(HNX)暂停、恢复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服务活动的责任

  1. 河内证券交易所(HNX)在下列情形暂停部分或全部提供交易服务活动:

a) 发生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经济波动、交易系统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国内碳交易所正常交易活动;

b) 国内碳交易所出现异常波动,或为保障国内碳交易所稳定、安全、完整所必需;

c) 应国家证券委员会(SSC)的要求。

  1. 河内证券交易所(HNX)在消除导致部分或全部暂停提供国内碳交易所交易服务活动的原因后,恢复部分或全部交易活动。对本条第 1 款第 c 项规定的情形,河内证券交易所(HNX)在恢复部分或全部交易活动前,向国家证券委员会(SSC)报告并征求意见。

第 31 条 报告制度

  1. 碳交易成员、碳存管成员按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越南证券交易所(VNX)的规章,向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越南证券交易所(VNX)执行定期和突击报告制度。
  2. 证券交易所的报告制度:

a) 越南证券交易所(VNX)主持向农业与环境部(MAE)、国家证券委员会(SSC)执行关于国内碳交易所交易情况、交易监督结果、碳交易成员的季度、年度定期报告制度;

b) 除本款第 a 项规定的定期报告制度外,越南证券交易所(VNX)按农业与环境部(MAE)、国家证券委员会(SSC)的要求突击报告;

c) 发现国内碳交易所交易活动有违法迹象的,越南证券交易所(VNX)制作监督报告送交国家证券委员会(SSC);

d) 河内证券交易所(HNX)配合越南证券交易所(VNX)执行本款第 a、b 项规定的报告制度。

  1.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报告制度:

a)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主持向农业与环境部(MAE)、国家证券委员会(SSC)执行关于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交易结算活动及碳存管成员的季度、年度定期报告制度;

b) 除本款第 a 项规定的定期报告制度外,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按农业与环境部(MAE)、国家证券委员会(SSC)的要求突击报告。

  1. 结算银行的报告制度:

a) 结算银行在不能满足作为结算银行的任一要求之时起 24 小时内,向国家证券委员会(SSC)报告;

b)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资金结算活动部分或全部中断时,结算银行立即向国家证券委员会(SSC)和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报告;

c) 除本款第 a、b 项规定的报告制度外,结算银行有责任按国家证券委员会(SSC)的要求报告。

  1. 报告期限:

a) 季度定期报告的报告期限是下一季度首月 20 日前;

b) 年度定期报告的报告期限是下一年的 1 月 30 日前。

  1. 报告发送、接收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a) 直接递交;

b) 通过邮政服务递交;

c) 通过传真递交;

d) 通过电子邮件系统递交;

đ) 通过接收报告的机关、组织的报告信息系统软件递交;

e)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1. 按本条第 2、3 款,证券交易所和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向农业与环境部(MAE)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报告要求内容;报告数据截止时间;报告提纲格式;报告数据表格;报告流程指南,及按国家机关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由农业与环境部(MAE)指导。
  2. 按本条第 2、3 款,证券交易所和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向国家证券委员会(SSC)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报告要求内容;报告数据截止时间;报告提纲格式;报告数据表格;报告流程指南,及按国家机关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由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指导。

第 32 条 信息披露

  1.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在发生下列事件后 72 小时内,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信息:

a) 批准碳存管成员加入、终止加入碳存管和交易结算系统的信息;

b) 处理碳存管成员违规的信息;

c) 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暂停、恢复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交易结算活动的信息。

  1. 越南证券交易所(VNX)在发生下列事件后 72 小时内,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信息:

a) 批准碳交易成员加入、终止加入碳交易系统的信息;

b) 处理碳交易成员违规的信息。

  1. 河内证券交易所(HNX)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下列信息:

a) 每个交易日终公布当日交易结果信息;

b) 在河内证券交易所(HNX)暂停、恢复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服务活动之时起 72 小时内公布。

  1. 在国家登记系统拥有账户的交易参与主体,按农业与环境部(MAE)的规定公布信息。

第 33 条 国内碳交易所管理责任

  1. 农业与环境部(MAE):

a) 对依法进入碳交易系统交易的商品,及提供给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和河内证券交易所(HNX)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b) 主持、配合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越南证券交易所(VNX)和河内证券交易所(HNX)签订各方配合纪要,按本议定规定组织运行国内碳交易所,确保数据交付的兼容性、一致性、流程执行效率,保障安全、保密;

c) 主持、配合相关部委、机关、单位,依法解决与进入碳交易系统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及国内碳交易所交易参与主体有关的建议、申诉、控告;

d) 主持按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处理与进入碳交易系统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及国内碳交易所交易参与主体有关的行政违法行为;

đ) 配合国家证券委员会(SSC)检查国内碳交易所交易活动,并检查、监督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越南证券交易所(VNX)、河内证券交易所(HNX)、提供交易支持服务的证券公司履行本议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

e) 对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的业务活动规章提出意见。

  1. 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财政部长指导国内碳交易所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的监督。

  1. 国家证券委员会(SSC):

a) 在越南证券交易所(VNX)、河内证券交易所(HNX)关于违法迹象交易监督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国家证券委员会(SSC)主持、配合相关机关检查国内碳交易所交易活动;

b) 在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越南证券交易所(VNX)关于碳存管成员、碳交易成员与国内碳交易所有关的违法迹象监督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国家证券委员会(SSC)检查国内碳交易所交易支持服务的提供情况;

c) 主持、配合农业与环境部(MAE)检查、监督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越南证券交易所(VNX)、河内证券交易所(HNX)履行本议定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情况;

d) 对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和越南证券交易所(VNX)的业务活动规章提出意见;

đ) 主持、配合相关部委、机关、单位,依法解决国内碳交易所交易活动和交易支持服务提供活动中的建议、申诉、控告;

e) 主持按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处理国内碳交易所交易活动和交易支持服务提供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 34 条 国内碳交易所建设、组织运行路线图

  1. 国内碳交易所按第 06/2022/NĐ-CP 号议定(经第 119/2025/NĐ-CP 号议定修订补充)规定的路线图建设和组织运行。
  2. 在国内碳交易所试点组织运行阶段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越南证券交易所(VNX)和河内证券交易所(HNX)不收国内碳交易所服务费。自 2029 年 1 月 1 日起,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VSDC)、越南证券交易所(VNX)和河内证券交易所(HNX)依法收取国内碳交易所服务费。

第 35 条 施行条款

  1. 本议定自 2026 年 1 月 19 日起生效。
  2. 本议定引用的法律文件被新法律文件修订、补充或取代的,按新文件执行。
  3. 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直属机关首长、中央直辖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及相关机关、组织、个人负责执行本议定。

政府 总理代表 副总理 陈红河(Tran Hong Ha)

附录 结算银行登记表

(随政府 2026 年 1 月 19 日第 29/2026/NĐ-CP 号议定颁布)

银行名称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编号:.../... ...,...年...月...日

结算银行登记表

敬致:国家证券委员会(SSC)

[商业银行名称] 提议国家证券委员会(SSC)批准本行作为结算银行,按下列信息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资金结算服务:

  1. 商业银行……获颁发设立和运营许可证编号……,由……于……年……月……日颁发,信息如下:
  • 完整和准确的名称:……
  • 交易名称:……
  • 企业代码:……
  • 总行地址:……
  • 电话:…… 网站:……
  • 注册资本:……
  1. 活动范围和内容:……
  2. 董事会成员、执行经理的姓名、出生年份、国籍:……
  3. 商业银行的承诺:本行承诺充分研究并严格遵守关于国内碳交易所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的现行法律规定。
  4. 随附材料(完整列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注明姓名并盖章)

傲多可®商机网(Aodok.com)延伸阅读

1、越南低碳减排指南:政策法规、碳市场交易、绿色金融与商业机会(2026年最新版)

2、越南农业与环境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Environment,MAE)介绍

3、越南《关于国内碳交易所的议定》(29/2026/NĐ-CP)全文标准翻译版

4、中资企业在越南的碳合规与商机:MRV、碳配额、碳信用与 CBAM 应对(2026年最新版)

5、越南农业的低碳减排商机:秸秆稻壳利用、有机肥、生物质能源与低碳水稻等(2026年最新版)

6、越南林业的低碳减排商机:森林碳汇、碳信用与林业碳交易等(2026年最新版)

7、越南渔业的低碳减排商机:蓝碳、循环水养殖、低碳饲料与森林虾等(2026年最新版)

8、越南畜牧业的低碳减排商机:粪污沼气发电、有机肥与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2026年最新版)

9、越南电力行业的低碳减排商机:煤电转型、可再生能源与生物质发电(2026年最新版)

10、越南交通行业的低碳减排商机:电动车、绿色物流与生物燃料(2026年最新版)

11、越南工业与建筑行业的低碳减排商机:水泥、钢铁与绿色建筑(2026年最新版)

12、越南碳服务与创业公司:碳咨询、碳交易与碳资产管理名单(2026年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