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 月 23 日,越南政府颁布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即《产品和商品质量法若干条实施条例》,对 2007 年《产品和商品质量法》作出细化规定。

这部法令废除了沿用近十年的《商品标签法令》(第 43/2017/NĐ-CP 号),把商品标签标识要求统一纳入实施条例,并在电子标签、责任主体、电商平台管理等方面作出重大修订。

傲多可®商机网(Aodok.com)调研了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在商品标签领域的主要修订内容,供在越南经营的生产企业、贸易商及电商平台参考。

一、越南商品标签法规体系的更新:从第 43/2017/NĐ-CP 号法令到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

越南商品标签制度此前长期依据 2017 年 4 月 14 日颁布的第 43/2017/NĐ-CP 号《商品标签法令》,以及 2021 年 12 月 9 日颁布的第 111/2021/NĐ-CP 号《修订并补充商品标签法令》执行,配套细则为第 05/2019/TT-BKHCN 号科技部通函。

2025 年,越南国会通过第 78/2025/QH15 号《产品和商品质量法(2025 年修订版)》,为配套法规的全面更新奠定上位法基础。

2026 年 1 月 23 日,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颁布并自当日起生效,第 43/2017/NĐ-CP 号、第 111/2021/NĐ-CP 号法令,以及第 13/2022/NĐ-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3、6、7 款均自同日起失效,商品标签要求统一纳入实施条例第四章。

新法规体系的核心变化,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电子标签写入法律,责任主体更加明确,电商平台承担标签管理义务。

二、什么是商品标签?越南实体标签与电子标签的法定定义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第 3 条对商品标签作出新的定义,确立实体标签与电子标签并存的法律框架。

实体标签(physical label)是指直接书写、印刷、绘制或拍摄在商品、商业包装或附着材料上的文字、图画或图像副本,这是传统意义上的纸质或印刷标签。

电子标签(electronic label)是本次修法的新增概念,指通过数据载体(data carrier)编码信息或指向产品数据的电子形式标签。

数据载体包括条形码(barcode)、二维码(QR code)、数据矩阵码(Datamatrix)、射频识别(RFID)、近场通信(NFC)等,可粘贴、打印、附着或直接显示在商品及其包装上。

此外,补充标签(supplementary label)可以通过电子标签形式呈现,但必须保留商品的原始标签,并向消费者作出清晰指引,确保消费者能够识别。

三、实体加电子双轨制:越南按风险等级划分的标签标识要求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的核心创新之一,是按照商品风险等级差异化设定电子标签的使用范围,形成实体与电子并行的双轨制管理框架。

对于低风险商品,负责商品标签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完全使用电子标签标识全部强制内容,实体标签不再强制要求。

对于中高风险商品,则必须在实体标签上标明货物名称、负责组织和个人的名称与地址、商品来源以及警告信息,其余强制内容可以通过电子标签标识。

这一安排既保留关键信息在包装上的可见性,又为更多技术参数、成分说明等内容提供了数字化承载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进口货物在海关清关时,必须以实体标签形式呈现原始标签,这一要求不因电子标签制度而放宽。

法令同时明确了电子标签的保留期限要求,并规定组织和个人须在国家电子标签系统上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指引由主管机关另行发布。

四、越南标签责任主体的明确与延伸:委托加工与简单混合商品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新增内容聚焦责任主体的明确与延伸,重点规范两类此前容易产生溯源盲区的情形。

第一类是委托加工场景。

当组织或个人作为委托方,将产品交由他人生产,且由委托方自行提出生产要求、制定质量标准或主导产品规格时,委托方被视为产品的责任主体,必须在最终产品的标签上清晰标注其名称和地址。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委托加工导致责任主体模糊、溯源链条断裂,强化委托方对产品质量与安全的首负责任。

第二类是简单混合商品。

对于通过物理混合方式制成的商品,若其原料来源涉及多个生产厂家,且混合过程未改变原料的基本属性(即非深加工、非化学反应),从事混合操作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在商品标签上标注其名称和地址。

这两项规定共同体现了标签管理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溯源深化的趋势,压实产品流通链条中各关键节点的责任。

五、越南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品标签管理责任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新增内容,把标签合规要求延伸至电子商务交易全流程,分别对平台内卖家与平台经营者提出明确义务。

平台内卖家方面,在越南境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交易的组织和个人,须公开商品标签及电子标签内容(涉及批次、有效期等需单独披露的信息除外),并依据《电子商务法》(第 122/2025/QH15 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9/2023/QH15 号)准确申报和更新销售系统中的商品信息,同时确保实际交付给消费者的商品标签合规。

平台经营者方面,须确保商品信息完整申报与标注,并在发布时公开电子标签;须与国家标准、计量与质量数据库共享数据,包括卖家信息、标签数据及消费者反馈等;还须对商品标签相关信息、交易文件、认证材料等予以安全存储,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以备检查、处理违规及解决争议之需。

六、越南进口与出口商品的标签要求及豁免范围

进口到越南流通的商品,必须在商品标签上注明生产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进口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商品的原始标签在办理清关手续时,须以外文或越南文显示货物名称、商品原产地、生产或负责组织个人的名称或简称;进入越南市场流通前,进口商必须补充越南语标签。

出口货物的标签按照进口国的法律规定标示,其原产地标注内容须符合原产地规则。

新法令同时保留了此前的豁免范围:房地产、转口及过境货物、出入境人员行李、被没收拍卖的货物、未经包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新鲜生鲜食品、散装燃料与原材料、散装石油天然气、二手货、安全和国防领域货物等,不属于商品标签强制范围。

七、过渡期安排与中资企业合规要点

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对旧标签安排了明确的过渡期。

对于新规生效日期前,依据第 43/2017/NĐ-CP 号和第 111/2021/NĐ-CP 号法令生产、进口、流通和使用的商品标签,可继续流通和使用,直至该标签上注明的有效期结束。

在新规生效日期前已印刷完成且符合原标签法规定的商品标签及商业包装,亦可继续使用,但自新规生效之日起,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2 年(即至 2028 年 1 月 23 日)。

对在越南经营的中资企业,建议从四个方面落实新规:

第一,建立实体加电子双轨标签管理体系,根据商品风险等级评估电子标签的适用空间;

第二,梳理委托加工和混合生产环节,确认责任主体标注义务;

第三,入驻电商平台的企业,检查商品信息申报与电子标签公开是否合规;

第四,清查库存旧标签与包装,在过渡期内完成更换。

傲多可®(Aodok.com)独家点评

越南用一部实施条例同时完成标签法规的废、改、立,把分散在旧法令中的标签规则整体并入产品质量管理框架,这个动作本身释放的信号很明确:

标签不再只是商品包装上的文字,而是产品质量监管的数字入口。

1、电子标签入法,是监管逻辑的一次升级

允许低风险商品完全使用电子标签,意味着越南接受二维码、射频识别(RFID)等数据载体替代传统印刷信息。

对企业来说,这降低了频繁改版印刷标签的成本,也提高了信息更新的灵活性。

但中高风险商品的关键信息仍须实体呈现,说明监管并没有放松对核心信息的可见性要求。

对企业而言,电子标签的落地不只是换个标签形式,而是要把产品信息数据化管理。

国家电子标签系统的申报要求,预示着标签数据将与监管数据库打通,合规门槛实际在提高。

2、责任主体延伸,堵住委托加工的监管漏洞

委托加工场景下由委托方承担首负责任,简单混合商品由混合操作方标注来源,这两条规定直指越南制造业常见的贴牌生产和分散采购模式。

对中资企业来说,无论是把订单交给越南工厂代工,还是采购多家原料混合组装,都需要重新确认自己在标签上的责任身份。

这条规则的实际影响是:品牌方不能再用代工厂作挡箭牌,采购方也不能再用混合原料规避溯源。全链条可追溯,正在从企业自愿行为变成法律强制要求。

3、电商平台担责,把标签监管延伸到线上

平台内卖家要公开电子标签内容,平台经营者要共享数据并保存记录至少 5 年,这意味着越南的标签监管已经从工厂货架延伸到了虚拟货架。

对于在越南电商平台开店的中资卖家,商品信息申报、标签展示、数据留存都将成为日常合规动作。

综合来看,第 37/2026/NĐ-CP 号法令对中资企业的影响集中在三个环节:生产端的责任确认、流通端的标签更新、线上端的平台合规。

早一步建立数字化标签体系的企业,将在这一轮监管升级中占据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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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越南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产品和商品质量法》及其配套法规(含商品标签规定)的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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