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布 日 期 :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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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越南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法》的规定,自行申报纳税人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虚假申报,导致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经发现,除需足额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还要根据规定对虚假申报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越南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统计,2020年前10个月个人所得税总额超过100.413万亿盾,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超过4%。个人所得税收入来源中,薪金和工资贡献最多,金额将近7.2548万亿盾;不动产转让、继承及赠与贡献了1.2589万亿盾,证券转让则贡献达1.699万亿盾。
而由于疫情影响,个人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出租财产所得所缴纳的税费,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些报纸和电视电台的报道,部分教师有多个收入来源(比如写书、讲课等),突然被税务部门开罚单,追缴多年所欠个人所得税少缴部分及罚款,金额高达数亿盾,但其中有近一半是罚款及滞纳金。
据这些教师称,付款单位在支付费用给他们之前,都已经扣除了1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他们以为已经全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到年底时只授权汇算清缴在学校财务部门申报的部分税款。谁知最近,他们收到了一份关于追缴近6年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单,金额高达几亿盾。
其中一位教师说:“我去税务局了解情况,税务局解释称,按规定,每年年度终了我应该按照累进税率表汇算清缴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相关单位扣除的10%的费用只是临时扣除。因为我没有汇算清缴,因此税务机关要计算0.03%的滞纳金。从2014年到现在,拖欠达近65%的少缴税款。”
税务总局在解释这笔追缴税款时说,第156/2013 / TT-BTC号通知和第92/2015 / TT-BTC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如纳税人是居民个人,且从多处获得薪金和工资收入的,有义务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如纳税人虚假申报,导致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除要补缴足额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外,还要根据2013年10月16日的129/2013 / ND-CP号议定第10条的规定对虚假申报行为予以处罚。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人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税务部门有权追缴10年内的欠缴税款。
中小企业、经营户、个人税务管理部副主任阮维明(Nguyễn Duy Minh)表示,过去一段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定期进行宣传、审查、督促和检查个人,尤其是有多处收入来源的个人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由此敦促个人向国家申报并缴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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