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不予处罚清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傲多可商机网】

海南《不予处罚清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2020年9月15日

Aod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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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 加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进一步激发商事主体活力,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不予处罚清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三张清单。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清单(2020 年版)》 共涉及9 个方面 38 项。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规定业务活动以外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 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3. 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4. 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 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7. 商事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 商事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广告监管方面

9.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0. 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1. 广告用语用字使用错别字,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或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或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以及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2. 广告中成语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3.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电子商务监管方面

1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建立更新档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6. 不按照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7.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质量监管方面

18.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19.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20.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计量监管方面

22.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未标注净含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3. 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4.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标准化监管方面

25. 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

26.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7. 制定标准不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8.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认证认可监管方面

29.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0.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1.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监管方面

32.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3.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4.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5. 违反化妆品标识中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6.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小于1.8毫米;或者注册商标外的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汉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37.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8.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责令停止销售后停止销售的。

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行政相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2020年版)》 共涉及 4 个方面 17 项。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1.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且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2.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时间未满一个月,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3.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能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在50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情节轻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的1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5%以下,且主动改正的。

5.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在30日以内,债权人损失较小,能及时弥补损失的。

6.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7.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并属于首次违法行为的。

8. 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违法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9.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立即改正的。

10. 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未满一个月,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市场规范方面

11. 个体经营者及中小微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但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

12. 销售与他人装潢近似的标识的商品,但无主观故意、能提供商品来源和进货票据的。

13.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无违法所得,也无其他危害后果的。

14.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较小的。

计量监管方面

15.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16. 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7. 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并及时纠正的。

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违法行为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或者是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以及具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2020 年版)》 共涉及7 个方面 39 项。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10%以下,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10%以下,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3.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但能证明无违法故意,违法情节轻微的。

4.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违法情节轻微的。

5.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情节轻微的。

6. 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违法情节轻微的。

广告监管方面

7.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①所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②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内容与所推销商品或服务无直接联系;③不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

8. 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30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600次的。

9. 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对同行业商品或服务的贬低危害较小,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明显增加的。

10. 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但引证内容具备合法、有效证明,且真实、准确、完整,未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11. 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均未标明,但当事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的。

市场规范监管方面

12.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并大幅度提高价格,但有初次违法或经营者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极小、主动消除后果等从轻情节的。

13. 经营者为去库存、降损耗开展促销活动中使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但未达成交易,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4.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竞得拍卖标的也未造成其他竞买人等损害或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15.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的。

16.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违法行为较轻且未损害委托人或竞买人利益,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质量监管方面

17. 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18. 销售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19. 销售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20. 销售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21. 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出售的。

22.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初次违法销售或过失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且违法情节轻微的。

23.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初次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违法情节轻微的。

24.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属初次违法,且产品尚未销售的。

25. 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属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26.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初次违法或过失违法,违法情节轻微的。

27.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产品,且主动将被动用、调换、转移的物品追回恢复原状的。

计量监管方面

28.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的。

29.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初次违法的。

30. 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经营规模较小且涉及金额小或者违法经营时间较短的。

31. 未按规定设置公平称,属首次被处罚的。

32. 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首次违法,未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

33.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的。

认证认可监管方面

34. 认证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人数为1人的,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③属首次违法,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④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较少的。

35. 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②属首次违法,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36.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违法行为轻微,经调解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的。

37.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查处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8. 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用于商业活动,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改正的。

39. 不按要求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但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改正的。

相关概念准确解释

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 适用较轻、 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 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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