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私伙伴关系(PPP项目)投资法》(64/2020/QH14)【傲多可商机网】

越南《公私伙伴关系(PPP项目)投资法》(64/2020/QH14)

  2022年10月24日

Aodok

.com

法律编号: 64/2020/QH14

河内,2020年6月1日8日

法律

《公私伙伴关系(PPP项目)投资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国会以公私伙伴关系的方式颁布《投资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公私伙伴关系投资活动;以公私伙伴关系方式管理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2条.适用对象

本法适用于公私伙伴关系、国家管理机构和与公私伙伴关系方式投资活动有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投资合同各方。

第三条.措辞解释

本法中,下列措辞如下: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一份以公私伙伴关系(以下简称PPP项目)方式介绍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初步研究内容的文件,作为主管部门决定投资政策的基础。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介绍PPP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的研究内容的文件,作为批准项目的权限的基础。
  3. 投标担保是投资者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在越南合法经营的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和保险公司的存款、保证金或担保措施之一,以确保投资者的投标责任。
  4. 确保合同的履行是PPP项目企业在越南合法经营的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和保险公司的存款、保证金或担保措施之一 ,以确保投资者履行合同的责任, PPP项目企业。
  5. 贷款人为PPP项目投资者或企业提供执行PPP项目合同的组织和个人。
  6. 招标人是主管当局负责组织投资者选择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单位。
  7. 短名单是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投资者名单,包括资格预审或邀请参加竞争谈判的投资者名单。
  8. PPP项目企业是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其唯一目的是签订和履行PPP项目合同。
  9. PPP项目是通过开展以下一项或活动来投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建议:

a) 建设、运营、经营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

b) 改造、升级、扩建、现代化、运营、经营工程和现有基础设施系统;

c) 运营、经营现有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

  1. 公私伙伴关系投资(以下简称PPP投资)是在国家与私人投资者之间通过签订和实施PPP项目合同吸引私人投资者参与PPP项目的基础上进行的投资方式。
  2. PPP项目筹备单位是主管机关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履行其他相关任务的单位。
  3. 资格预审文件是投资者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为投资者编制并提交给招标人的所有文件。
  4. 投标文件是投资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和提交给投标人的全部文件。
  5. 资格预审文件是投资者能力和经验要求的全部文件,作为投标人选择短名单的依据。
  6. 招标文件是用于选择投资者的所有文件,包括项目实施要求,作为投资者准备投标文件以及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和合同谈判的依据,以选择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投资者。
  7. PPP项目合同是与投资者、PPP项目企业签订合同的机构之间关于国家根据本法规定向投资者和PPP项目企业提供PPP项目特许经营的书面协议,包括下列合同类型:

a) 建筑 - 业务 - 转让合同 (建筑 - 操作 - 传输, 以下称为 BOT 合同);

b) 共同建设 - 转让 - 业务 (建筑 - 传输 - 业务, 以下称为 BTO 合同);

e) 建筑合同 - 所有权 - 业务 (建筑 - 欧恩 - 运营, 以下称为 BOO 合同);

d) 商业合同 - 管理 (运营 - 管理,以下简称 O&M 合同);

(1) 建筑合同 - 转让 - 租赁服务 (建筑 - 转运 - 莱塞, 以下称为 BTL 合同);

e) 建筑合同 - 租赁服务 - 转让 (建筑 - 交付 - 转运, 以下称为 BLT 合同);

g) 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混合合同。

  1. 投资者选择是确定投资者在确保竞争、公平、透明和经济效率的原则下实施PPP项目的能力、经验和可行解决方案的过程。
  2. PPP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许多以PPP方式从事投资活动的法人之间的合伙企业。
  3. 国家资本包括国家预算资本、用于投资支出的合法收入资金,属于国家预算支出任务的经常性支出。

第四条.PPP项目的投资领域、规模和分类

  1. PPP投资领域包括:

a) 运输;

b) 电网、发电厂,水电站除外,以及《电力法》规定的国家垄断情况;

c) 灌溉;提供清洁水;排水和废水处理;废物处理;

d) 医疗;教育培训;

(1) 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2.PPP项目最低总投资规模规定如下:

a) 本条第1款第a、b、c和第1款规定的项目不低于2000亿越南盾;属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区,根据投资法的规定,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不低于1000亿越南盾;

b) 本条第1款第d点规定的项目不低于1000亿越南盾;

c) 本款a点和b点的最低总投资规模的规定不适用于O&M合同类型的项目。

  1. PPP项目根据投资政策决策权限进行分类,包括:

a) 项目属于国民议会决定投资政策的权限;

b) 项目属于总理决定投资政策的权限;

(3)本法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部长、中央机关负责人、其他机构负责人决定投资政策的权限;

(d) 项目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政策的权限。

  1. 政府在本条第2款第1款中详细规定了投资领域和每个部门的最低总投资规模。

第五条.PPP项目合同签订的主管部门和机构

  1. 主管机构包括:

a) 部、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政治组织中央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审计署、国家主席办公室、国民议会办公室、越南祖国阵线中央机关和社会政治组织(以下简称部、 中央机关);

b) 各级人民委员会;

c) 由政府、总理设立并按照国家预算法(以下简称其他机构)设立并分配预算预算的机构和组织。

  1. PPP项目合同签订机构包括:

a) 本条第1款规定的主管机关;

b) 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和单位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签订合同。

  1. 如果项目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多个主管当局的管理范围,或者在改变主管机构的情况下,这些机构应向总理报告,决定将一个机构指定为主管机构。

(四)主管机关应当授权其所属的PPP项目承包机构。

第6条.PPP项目评审委员会

  1. PPP项目评审委员会包括:

a) 国家评估委员会执行国民议会决定投资的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任务;

b) 跨部门评估委员会执行由总理决定投资政策对PPP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任务;

(3)基层评估委员会履行由部长、中央机关、其他机构、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政策、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任务。 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主管机关下属单位分配评估任务外。

  1. 总理根据规划和投资部长的建议,决定根据本条第1款第a点和第b点的规定设立PPP项目审查委员会。
  2.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部长、中央机关和其他机构负责人、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设立基层评估委员会或指派一个附属单位执行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任务。
  3. 执行评估任务的PPP项目评估委员会和负责评估任务的附属单位应聘请协助顾问。
  4. 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第7条.PPP模式投资管理原则

  1. 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计划以及规划法规定的有关规划。
  2. 确保在PPP项目中有效管理和利用国家资源。

(三)开展国家检查、检查、审计、监督PPP项目活动,确保不妨碍PPP项目投资者和企业的正常投资经营活动。

  1. 确保公开、透明、平等、可持续和有效投资。
  2. 确保国家、投资者、用户和社区之间的利益协调。

第八条.PPP方式投资国家管理内容

  1. 以PPP方式颁布、宣传、传播和组织实施关于投资的法律文件。
  2. 总结、评估和报告PPP方式投资活动的执行情况。

(三)以PPP方式检查、检查、监督投资法的实施情况。

  1. 以PPP方式处理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投诉、控告和处理;在投资者选择中解决建议。
  2. 以PPP方式组织和开展投资促进和国际合作活动。
  3. 指导、支持和解决投资者和PPP项目企业在以PPP方式进行投资活动时提出的程序问题。

第九条.PPP投资的公开、透明

  1. 必须在国家招标网络系统上公布的信息包括:

a) 关于投资政策决定和PPP项目批准决定的信息;

b) 投资者选择信息包括:资格预审通知、招标公告、简短名单、投资者选择结果;

c) 关于选定的投资者、PPP项目企业的信息;

d) 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结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期限;价格、产品和服务费用;收费的形式和地点、收费(如有)和其他必要信息;

(1)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PPP项目中公共投资资本的结算价值;

e) PPP投资的规范性文件;

g) 投资者数据库;

h) 以PPP方式处理投诉、控告、建议和处理投资违法行为的信息。

  1. 除在国家招标网络系统上公布外,本条第1款第a、b、c和d点规定的信息必须在主管当局的网站上(如有)公布。
  2. 鼓励本条第1款规定的信息在其他大众媒体上发布。

第十条.在PPP投资方式中严禁的行为

  1. 决定不符合战略、规划和计划的PPP项目投资政策;对于需要使用国家资金的项目,在PPP项目中无法确定国有资本的来源;本法规定的职权、程序和程序不适当。
  2. 在没有投资政策的情况下批准PPP项目;不符合投资政策;本法规定的职权、程序和程序不适当。
  3. 主管机关、与咨询机构、投资者签订合同的机构,导致投资政策决定,批准PPP项目,造成国家资本、资产和国家资源的损失;损害、侵犯公民和社区的利益。
  4. 不保证投资者选择的公平和透明,包括以下行为:

a) 作为投资者参加由其作为招标人、主管机构、合同签订机构或履行招标人、主管机关和合同签订机构职责的项目投标;

b) 参与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评估,参加评标,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资者选择结果的评估;

c) 作为投标人、主管机关、合同签订机构直接参与投资者选择过程或参加投资者选择结果专家组、评估组或主管机关负责人的个人, 项目承包机关、招标人由亲生父亲、生母、岳父、岳母、公公、婆婆、配偶、亲子、养子、儿媳、女婿、亲哥哥、亲姐姐、亲弟弟名义参加投标,或为参与投标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

d) 项目投标人由主管机关、承包机构、招标人自不在此机关或组织工作之日起12个月内参加项目投标。

  1. 披露、接收有关投资者选择过程的下列文件和信息: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规定发布前的内容,但项目必须组织市场调查,在投资者面前咨询,以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b) 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人报告、专家组报告、评估报告、咨询承包商报告、投资者选择过程中有关专门机构的报告、资格预审结果、 投资者选择结果在规定公布前;

(3)在投资者选择过程中确定的其他文件,依法包含国家机密。

  1. 投标包括以下行为:

a) 关于退出投标或撤回先前提交的投标书的协议,由一方或中标协议的各方提交;

b) 同意一个或多个各方为投标方准备投标文件,以便一方或双方达成中标协议。

  1. 转让不符合本法和PPP项目合同规定的股份、出资、权利和义务。
  2. 除PPP项目合同规定的情形外,停止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3. 以PPP方式在投资活动中提供、收受、受贿。
  4. 利用职务和权力在PPP项目中侵占、牟利和利用国有资本;非法干预PPP项目流程。
  5. PPP投资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a) 伪造、伪造与投资政策决定、PPP项目批准决定、投资者选择、实施PPP项目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任何义务有关的信息、档案和文件;

(2)故意提供不诚实、不客观的信息,歪曲投资政策、批准的PPP项目、投资者选择结果、检查、检查、监督、审计结果、公共投资资金结算结果、PPP项目合同清算;

c) 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客观的信息,伪造PPP项目的收入数据,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1. 阻碍以PPP方式发现和处理投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PPP项目流程

  1. 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PPP项目流程规定如下:

a) 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决定投资政策,公布项目;

b) 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项目;

c) 选择投资者;

(3)成立PPP项目企业,签订PPP项目合同;

(1)实施PPP项目合同。

(二)对属于高技术类的高科技应用PPP项目,根据高新技术法的规定,优先投资开发,根据技术转让法的规定,PPP项目流程如下:

a) 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决定投资政策,公布项目;

b) 选择投资者;

c) 选定的投资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d)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项目;

(1)执行本条第1款第d点和第1点规定的步骤。

  1. 如果PPP项目有工程,必须参加建筑方案的选拔,则在本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投资政策决定中审查和批准。建筑方案的选拔考试的举行符合建筑法的规定。
  2. 考虑转为PPP项目的公共投资计划项目,应按照本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3. 政府详细规定了PPP项目流程的内容。

第二章

PPP项目准备

第1节。主管部门设立的PPP项目

第十二条.决定PPP项目投资政策的权限

  1. 国会决定PPP项目的投资政策属于下列标准之一:

a) 使用10万亿越南盾或以上的公私投资;

b) 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能性,包括:核电站;土地用途要求改变专用林地、流域防护林、50公顷以上边境防护林;防风防护林、飞沙防护林和防波防护林,侵占海洋500公顷以上;生产1,000公顷或以上的森林;

c) 土地使用要求将水稻种植用地转为02作物或500公顷以上的作物;

d) 在山区重新安置20 000人或以上,其他地区50 000人或以上;

(1) 该项目需要采用由国民议会决定的特殊机制和政策。

  1. 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项目外,总理决定PPP项目的投资政策属于下列标准之一:

a) 移民在山区重新安置10 000人或以上,其他地区20 000人或以上;

b) 使用中央预算资金的项目由该部和中央机构管理,根据公共投资法、使用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和外国捐助者优惠贷款的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A类项目;

c) 投资新建:机场、机场;机场、机场的起降路线;国际机场客运站;机场、机场的货运航站楼年吞吐量在0100万吨以上;

d) 投资新建:港口、海港区属于特殊海港;根据公共投资法的规定,一级海港的港口和码头区的总投资相当于A类项目。

  1. 部长、中央机关负责人和其他机构负责人决定管理范围内的PPP项目投资政策,但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项目除外。
  2. 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地方管理范围内的PPP项目投资政策,但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项目除外。

(五)调整PPP项目投资政策,决定调整PPP项目投资政策的权限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PPP项目投资决策程序

  1. 国会管辖的PPP项目投资政策决定程序如下:

a) PPP项目筹备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主管当局向政府提交的依据,并送交规划和投资部;

b) 规划和投资部长建议总理成立国家评估委员会;

c) 国家评估委员会评估可行性前研究报告。项目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应当按照公共投资法的规定,对资金来源和资本平衡能力进行评估;

d) 政府完成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和决定的文件;

(1) 国民议会机关审查政府提交的文件;

e) 国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项目投资政策的决议。

  1. 总理管辖的PPP项目投资政策决定程序如下:

a) PPP项目编制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主管当局向规划和投资部提交的依据;

b) 规划和投资部长建议总理成立跨部门评估委员会;

c) 跨学科评估委员会评估可行性前研究报告;

(d) 规划和投资部主持评估中央预算资本部分的资金来源和资本平衡能力,在PPP项目使用中央预算资金的情况下,应提交跨部门审查委员会;

(1)地方公共投资管理专业机构在PPP项目使用地方预算资金的情况下,根据公共投资法,主持对地方预算资金的资金来源和资本平衡能力进行评估。 提交跨学科评估委员会;

e) 跨部门评估委员会完成并向主管当局提交评估报告;

g) 主管机关应当完成呈递总理审议决定的文件;

h) 总理决定项目投资政策。

  1. 部长、中央机关和其他机构负责人管辖的PPP项目投资政策决定程序如下:

a) PPP项目编制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提交部长、中央机关负责人和其他机构审议决定的依据;

b) 基层评估委员会或负责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

c) 部属公共投资管理专门机构、中央机关和其他机构,在PPP项目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情况下,根据公共投资法,按照公共投资法对公共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平衡能力进行评估, 送交基层评估委员会或负责评估任务的单位;

d) 基层评估委员会或负责评估完成的单位,并向PPP项目筹备单位提交评估报告;

(1)PPP项目筹备单位完成档案,提交部长、中央机关负责人和其他机构审议决定;

e) 部长、中央机关和其他机构负责人决定项目投资政策。

(四)省级人民委员会管辖的PPP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a) PPP项目筹备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省级人民委员会;

b) 基层评估委员会或负责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

(3)地方公共投资管理专业机构在PPP项目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情况下,按照公共投资法对公共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平衡能力进行评估,并送交基层评估委员会或负责评估的单位;

d) 基层评估委员会或负责评估完成的单位,并向PPP项目筹备单位提交评估报告;

(1)完整的PPP项目准备单位作为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省级人民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依据;

e) 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项目投资政策。

  1. 对于使用经常性支出资金、国家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经常性支出的合法收入来源支付给PPP项目企业的合法收入,使用国家预算应急资金支付收入减少部分, 各级财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法的规定,评估预算的平衡能力,报PPP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负责综合评估的单位,报主管部门决定投资政策。

第十四条.PPP项目预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1. PPP投资项目选择条件包括:

a) 投资的必要性;

b) 属于本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领域,符合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总投资规模;

c) 不得与已作出投资政策决定或项目审批决定的PPP项目重叠;

d) 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具有优势;

(1)在需要使用国有资本的情况下,有可能处置国有资本。

  1. 编制可行性前研究报告的依据包括:

(1)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计划及规划法规定的有关规划;

b) 本法的规定,与项目投资领域有关的其他法律规定;

c) 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1. 可行性前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投资的必要性;与其他形式的投资相比,PPP投资方式的投资优势;以PPP方式实施项目对项目范围内社区、居民的影响;

b) 目标;预计项目的规模、地点、实施时间、土地利用需求等资源;

c) 建筑构件项目的施工法规定的初步设计方案,以及没有建筑构件的项目的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的初步说明;初步划分组件项目(如有);

d) 初步评估项目的社会经济效果;根据环境保护法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初步评估;

(1)初步总投资;初步评估项目的融资方案;计划在项目中使用国有资本(如有);预计项目投资者的付款方式适用于BTL合同类型、BLT合同;

e) PPP项目合同类型预计;优惠形式,投资保障;收入减少部分的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记录包括:

a) 评估建议书;

b) 关于决定投资政策的建议草案;

c) 可行性前研究报告;

d) 项目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a) 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PPP方式投资项目选择条件;

b) 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行性前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c) 投资效率;为投资者收回资本的能力;

d) PPP项目合同类型的适用性;

(1) 收入减少部分的共享机制;

e) 使用国有资本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本平衡能力。

第十六条.PPP项目投资政策决定文件

  1. 关于决定投资政策的建议书。
  2. 投资政策决定草案。
  3. 可行性前研究报告。
  4. 可行性前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该项目的审查报告由国会决定投资政策。
  5. 项目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PPP项目投资政策决定内容

  1. 投资政策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名称;

b) 主管当局的名称;

c) 目标;预计项目的规模、地点、实施时间、土地利用需求等资源;

d) PPP项目合同类型预期;

(1)初步总投资;初步融资方案:项目资金来源结构、价格框架预计、产品费、公共服务费对采用用户直接收费机制的项目;

e) 投资保障机制、收入减少份额分担机制。

  1. 对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高科技应用和新技术应用项目,投资政策决定的内容还包括招标人名称、投资者选择形式、投资者选择时间。

第十八条.调整PPP项目投资政策

  1. 在变更PPP项目目标、地点、规模、类型、投资总额增加10%以上或增加PPP项目国有资本价值时,调整PPP项目投资政策:

a)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项目;

b) 有关规划、政策和法律的变更;

c) 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1. 决定PPP项目投资政策的权力是决定调整项目投资政策并对其决定负责的级别。

(三)决定调整PPP项目投资政策的权限程序,按照本法第十三条关于调整内容的规定执行。

  1. 投资政策调整文件包括:

a) 关于调整投资政策的建议书;

b) 可行性前研究报告的调整内容;

c) 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调整内容;

d) 项目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1. PPP项目筹备单位根据投资政策决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投资的必要性;与其他形式的投资相比,PPP投资方式的投资优势;结果在征求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越南祖国阵线省级实施地、与投资领域有关的专业协会的意见时,就以PPP方式实施项目的影响征求意见;

(2)项目符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计划以及规划法规定的有关规划;

c) 目标;规模;地点;土地和其他资源使用需求;

d) 进展;项目实施期包括:合同期限、施工构件项目的工程建设期;

e) 说明工程、基础设施系统或产品、公共服务的技术方案、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设计文件;组件项目之间的联系人(如有);

e) PPP项目合同类型;项目风险分析及风险管理措施;

g) 奖励形式、投资保证、收入减少份额分担机制;

h) 总投资;项目的融资方案;预计项目国有资本及其管理、使用形式(如有);投资者和贷款人的兴趣调查结果(如有);为项目实施筹集资金的能力;管理、经营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方案;

i) 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率;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20条.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记录和内容

  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记录包括:

a) 评估建议书;

b) 项目批准申请草案;

c) 可行性研究报告;

d) 决定投资政策;

(1)本项目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符合法律依据;

b) 投资需要;

c) 符合工程、基础设施系统或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方案、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对设计档案、工程、技术、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评价,依照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d) PPP项目合同类型的适用性;

(1) 财务可行性;管理、经营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方案;

e) 社会经济效率。

第21条.PPP项目审批权限

  1. 总理批准本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项目。
  2. 部长、中央机关负责人和其他机构批准本法第1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管理范围的项目。
  3.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本法第12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管理范围内的项目。

第22条.PPP项目审批申请文件

  1. 项目批准申请表。
  2. 项目批准决定草案。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
  5. 决定投资政策。
  6. 该项目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第23条.PPP项目审批决定内容

PPP项目审批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项目名称;
  2. 合同签订机构的名称;
  3. 目标;规模;地点;项目实施时间;土地和其他资源使用需求;

4.PPP项目合同类型;

  1. 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结构;项目的价格、产品和服务费用通过用户直接收费机制适用合同类型;
  2. 招标人名称、投资者选择形式、投资者选择组织时间,但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

第24条.PPP项目调整

  1. 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下列情况下进行调整:

a)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项目;

b) 出现为项目带来更高财务、社会经济效率的因素;

c) 有关规划、政策和法律的变化直接影响项目的目标、地点和规模;

d) 无法选择投资者执行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导致PPP项目目标、规模、地点、类型发生变化、总投资增加10%以上或者增加PPP项目中国有资本价值的,应当在报主管部门批准前,办理投资政策调整决定程序。调整项目。

  1. 调整PPP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关于调整内容的规定。
  2. 项目调整文件包括:

a) 建议批准项目调整的申请书;

b) 批准项目调整的决定草案;

c) 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内容评估报告;

d) 项目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第25条.PPP项目信息披露

  1. 自作出投资政策决定、调整投资政策的决定(如有)、项目批准决定、项目调整批准决定(如有)之日起10天内,主管机关应当组织发布本条第2款规定的项目信息。
  2. 公布的项目信息包括:

a) 决定投资政策,决定调整投资政策(如有);

b) 项目批准决定、项目调整批准决定(如有);

c) 有关主管当局、合同签订机构、招标人的联系方式的信息。

第2节。投资者提出的PPP项目

第26条.投资者提出的PPP项目条件

  1. 投资者提出的PPP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a、b、c、d点规定的PPP方式投资项目选择条件;

b) 与主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准其他投资者编制可行性前研究报告的PPP项目不一致;

(3)符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计划及规划法规定的有关规划。

  1. 投资者提出的项目必须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广泛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27条.投资者提出的PPP项目准备顺序

  1. 项目提案的备案顺序如下:

a) 投资者向主管当局提交PPP项目实施建议书;如果不能确定主管机构,则以PPP方式向国家投资管理机构提出;

(2) 主管机构审查、答复书面批准或不批准投资者编制可行性前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的内容包括如何与主管机关所属的组织和单位协调,投资者提交项目建议书的期限要求和其他有关内容;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经主管机关批准,投资者备案项目建议书包括:可行性前研究报告、投资者法律资格、能力和经验档案;

d) 投资者向主管当局提交项目建议文件;

(1)项目申请文件未获批准,投资者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

  1. 投资者提出的项目,根据本法第6、12、13、14、15、16、17条的规定,组织评估和决定投资政策。
  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和项目批准程序如下:

a) 机构投资者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b) 投资者根据本法第20条的规定,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c) 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批准的项目;

d) 如果项目未获批准,投资者应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

  1. 项目公布顺序如下:

a) 投资者提出的项目获得授权决定投资政策、项目批准后,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项目建议投资者姓名组织发布项目信息;

b) 对于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或融资协议的项目,执行需要保密的项目,投资者应与未披露的信息内容与主管当局达成协议。

  1. PPP项目投资政策的调整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PPP项目的调整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如果投资者建议项目未被选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费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选定的投资者退还。
  3. 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第三章

投资者选择

第1节。投资者选择的一般规定

第28条.投资者选择流程

  1. 投资者选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 选择简短的列表(如果适用);

b) 准备选择投资者;

c) 组织投资者选择;

d) 评估投标文件;

(1)提交、评估、批准和公布投资者选择结果;

e) 谈判、完善、签订PPP项目合同,公开合同信息。

  1. 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主管当局在根据本法第11条第1款第a点的规定或本法第11条第1款第b点规定的项目批准后,在决定投资政策后,进行短名单的选择。
  2. 根据国家招标网络系统本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选择投资者,应按照规划和投资部长规定的路线图进行。
  3. 在评估投标时,获得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投资者应获得优惠。
  4. 投资者承诺在评估投标时使用国内优惠的承包商、货物、用品、材料和设备。
  5. 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第29条.投资者有效资格

投资者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具有有效资格:

  1. 投资者经营的国家或领土主管当局签发的设立和活动登记;
  2. 独立财务核算;确保投资者选择的竞争;
  3. 未处于解散过程中;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破产案件;
  4. 未在禁止以PPP方式从事投资活动期间;
  5. 国有100%特许资本的企业必须与私营部门的投资者合资投标;
  6.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投资者在根据投资法的规定选择有条件的市场准入行业和行业时,必须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第30条.确保投资者选择中的竞争

参与投标的投资者必须具有法律独立性和财务独立性,与下列各方一起:

  1. 咨询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投资者提出的项目除外;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咨询;
  3. 咨询编制和评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评估和评估初选结果和投资者选择结果;
  4. 主管机关、合同签订机构、招标人。

第31条.选择国内投资者,国际投资者

  1. 国内投资者的选择应通过本法第37、38、39和40条规定的形式进行,其中只有根据越南法律设立的投资者才能参加。
  2. 国际投资者的选择是通过本法第37、38、39和40条规定的形式进行的,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投资者和根据越南法律设立的投资者均可出席。
  3. 国际投资者选择适用于所有PPP项目,但下列情况除外:

a) 根据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尚未进入市场的行业和行业项目;

b) 项目应确保国防、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机密的要求。

第32条.投资者选择中使用的语言

投资者选择中使用的语言是国内投资者选择的越南语;是英语或越南语,以及国际投资者选择的英语。

第33条.确保大包

  1. 根据每个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价值在项目总投资的0.5%至1.5%之间。
  2. 投标保证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时间加30天。

(三)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要求投资者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条件不变。如果投资者拒绝延期,投标将无效,并被取消资格。

  1.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每一个成员可以分别执行投标保证或协议,以便成员负责为该成员和合伙企业其他成员提供投标担保。投标保证的总价值不低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价值。合伙企业成员违反本条第6款规定的,保证合伙企业所有成员的投标不退还。
  2.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向投资者退还或解除投标担保,但自投资者选择结果获批之日起不超过14天。对于选定的投资者,投标担保在投资者设立的PPP项目企业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合同后,退还或解除投标。

投资者拒绝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延期的,招标人应当自招标人收到拒绝延期的书面文件之日起14日内退还或解除投资者的投标保证金。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退还:

a) 投资者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违反招标法导致本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取消投标;

(3)投资者在收到招标人中标通知书或谈判、完善合同但拒绝签订合同后30日内不进行或拒绝谈判或完善合同,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d) 投资者设立的PPP项目企业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合同的保证。

第34条.取消投标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

a) 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均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

b) 更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目标和规模;

(3)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符合本法或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导致选定的投资者不符合项目实施要求;

d) 投资者选择的组织不符合本法或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导致限制投资者之间的竞争;

(1)有证据证明提供、收受、经纪贿赂、通行、欺诈、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投标活动,导致投资者选择结果有偏差。

(二)违反本条第1款第c、d、1款规定的违约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有关方面赔偿费用,并依法处理。

第35条.招标人选择投资者过程中的责任

  1. 对投资者选择过程的法律和主管机构负责。
  2. 确保诚实、客观、公正。

(三)依法赔偿损失。

  1. 文件的安全性。
  2. 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存储相关信息。

第36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处理投资者选择情况

  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处理投资者选择情况是解决本法中未具体、明确规定的案件。
  2. 主管机关和招标人应根据下列原则对处理情况的决定依法负责:

a) 竞争、公平、透明和经济效益;

b) 根据投资政策的决定;决定批准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初选结果、投资者选择结果;与选定的投资者签订的合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1. 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第2节。投资者选择形式

第37条.广泛招标

  1. 广泛招标是投资者选择的形式,不限制投资者参与人数。
  2. 除本法第38、39、40条规定的情况外,必须广泛招标适用于所有PPP项目。

第38条.竞争谈判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下列情况:

  1. 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投资者不超过3人;

(二)属于高新技术类的高新技术应用项目,依照高新技术法优先投资开发;

  1. 根据技术转让法的规定,新技术应用项目。

第39条.指定投资者

  1. 在下列情况下,投资者指定适用于:

a) 项目应确保国防、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机密的要求;

b) 项目应根据本法第52条第4款第a点的规定立即选择替代投资者,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连续性。

  1. 批准决定指定投资者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1款第a点的规定,在指定投资者之前,必须经总理批准,根据国防部和公安部关于国防保障的要求, 国家安全,维护国家秘密。

第40条.特殊情况下投资者选择

  1. 如果PPP项目出现特殊和单独的条件,但无法适用本法第37、38和39条规定的投资者选择形式,主管当局应提交总理审议和决定投资者选择方案。
  2. 向总理提交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基本信息;

b) 说明项目的特殊和独特的条件;

c) 在特殊情况下选择投资者的方案,包括:实施投资者选择的步骤;解决项目的特殊性、独特性的具体解决方案是为了确保项目的投资效率。

第3节。资格预审、评标方法与标准

第四十一条.资格预审评估方法与标准

  1. 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100或1,000分,对预审申请的评分方法进行评估。评分方法基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预审记录评估标准。
  2. 资格预审评估标准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 金融和贸易的能力和经验,资本安排能力;执行类似项目的经验。

合伙企业的情况、投资者的能力和经验由合伙企业成员的总能力和经验决定;合伙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必须具有至少30%的股权出资比例,合伙企业每个成员的最低股权出资比例为15%;

b) 项目实施和项目实施承诺的初步方案;

c) 对已执行合同的争议和投诉的历史。

第42条.评标方法与标准

  1. 根据投标文件中规定的100或1,000分,对能力和经验的评估。能力和经验的评估标准应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 技术评估以100或1,000分或评估方法为依据,达到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评估标准包括:质量、容量、性能标准;运营、管理、业务、维护、维护标准;环境与安全标准;其他技术标准。
  3. 对金融和贸易的评估基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比较和评级方法。比较方法,评级建立在金融和贸易评估标准的基础上,包括以下标准之一:

a) 价格标准、产品和服务费用;

b) 支持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建设的国有资本标准;

c) 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标准。

  1. 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选择结果的审核

建议投资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选择:

  1. 有效的投标文件;
  2. 满足能力和经验要求;
  3. 满足技术要求;
  4. 满足金融和贸易要求;
  5. 有第一名的投标。

第四章

PPP项目企业的成立、运营;PPP项目合同

第44条.PPP项目企业的建立与运营

  1. 在决定批准遴选结果后,投资者以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的模式设立PPP项目企业,其目的只有签订和履行PPP项目合同的目的。企业登记档案包括企业法规定的内容,并决定批准投资者选择结果。

(二)PPP项目企业可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

(三)除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外,PPP项目企业的设立、管理、经营、解散、破产,依照企业法、有关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45条.PPP项目合同分类

  1. 项目合同组采用直接向用户或组织包装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机制,包括:

a) BOT合同是PPP项目投资者和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获得建设、经营、运营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的特许经营权的合同;期限届满后,PPP项目投资者和企业将该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转让给国家;

b) BTO合同是PPP项目投资者和企业获得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的特许经营合同;建设完成后,PPP项目投资者和企业将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转让给国家,并在一定期限内经营、运营该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

c) BOO合同是PPP项目投资者和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获得建设、拥有、经营、运营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的特许经营权的合同;期限届满后,PPP项目投资人、企业终止合同;

d) O&M合同是投资者和PPP项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经营、管理部分或全部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的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届满后,PPP项目投资人、企业终止合同。

  1. 项目合同组采用国家根据产品和服务质量支付的机制,包括:

a) BTL合同是PPP项目投资者和企业在完成后获得建设工程、基础设施系统并移交给国家的权利合同;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在运营、开发该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的基础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签订服务租赁合同的机构,向投资者、PPP项目企业支付;

b) BLT合同是PPP项目投资者和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在运营、开发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的基础上,获得建设工程、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合同;签订服务租赁合同的机构,向投资者、PPP项目企业支付;期限届满后,PPP项目投资者和企业将该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移交给国家。

  1. 混合合同是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合同类型之间的组合合同。
  2. 对于本法第3条第9款第b点规定的项目,不适用通过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机制的合同类型。

第46条.PPP项目合同记录

  1. PPP项目合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a) PPP项目合同包括一般条件、具体条件;

b) 合同附件(如有);

c) 合同谈判记录;

d) 决定批准投资者选择结果;

(1)选择投资者的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

e) 招标文件及修改和补充招标文件的文件。

  1. 当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双方必须签署合同附件。

第47条.PPP项目合同的基本内容

  1. PPP项目合同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 项目实施的目标、规模、地点和进度;工程建设时间、基础设施系统;合同生效时间;合同期限;

b) 提供技术、技术、工程质量、基础设施系统、产品和服务的范围和要求;

c) 总投资;资本结构;财务计划,包括财务安排计划;价格、产品费、公共服务费,包括制定或调整的方法和公式;PPP项目中的国有资本及其管理、使用形式(如有);

d) 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利用条件;辅助工程建设的组织方案;关于赔偿、援助和重新安置的要求;确保安全和环境保护;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可抗力和处理方案;

(1)按照有关法律办理许可手续的责任;设计;组织施工;施工阶段的检查、监督、质量管理;验收、投资资金结算和工程竣工确认、基础设施系统;主要为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原材料;

e) 运营、经营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的责任,以便提供持续、稳定的产品和服务;条件、自律、工程转让程序、基础设施系统;

g) 确保合同的履行;与项目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管理和开发权;投资者、PPP项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关于使用第三方担保服务履行合同签订机构义务的协议;

h) 在发生基本变化的情况下,根据民法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案;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采取处理、赔偿、处罚措施;

i) 信息安全相关方的责任;报告制度;按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检查、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并说明合同的执行情况;

k) 原则和条件修改、补充和提前终止合同;转让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清算合同时的程序、权利和义务;

l) 奖励、投资保证、增加和减少收入份额的分享方案、确保外汇平衡和各种保险(如有);

m) 法律规范合同和争议解决机制。

  1. PPP项目合同应具体确定合同签订机构、投资者和PPP项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2. 政府对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类合同规定了示范合同的规定。

第48条.确保PPP项目合同的履行

  1. PPP项目企业必须在合同生效前采取措施,确保合同的履行。
  2. 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执行保证价值,按项目总投资的01%至03%确定。
  3. 合同履行保证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PPP项目企业履行工程建设阶段和合同基础设施系统义务的日期;需要延长施工期的,投资者必须相应延长合同履行保证的有效期。
  4. PPP项目企业在完成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建设义务后,可偿还或解除合同的履行保证,但本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于 O&M 合同,在投资者履行合同义务后,确保合同的履行得到偿还或解除。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PPP项目企业不得退还或解除合同履行担保:

a) 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

b) 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d点规定的提前终止合同;

c) 未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延长合同执行保证的效力。

  1. 政府详细规定了本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履行保证价值的比例。

第49条.PPP项目合同签订

  1. 合同是在批准投资者选择结果、合同谈判结果、有效投标文件、投资者能力信息在签署时更新和招标文件的基础上签订的。
  2. 投资者和PPP项目企业组成一方,并与合同签订机构共同签订合同。
  3. 对于合伙企业投资者,所有合伙企业成员必须直接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如有)。

第50条.修改PPP项目合同

  1. PPP项目合同的修改必须在合同中规定,并由各方在下列情况下之一审查:

(1)项目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或有关规划、政策和法律发生变化,严重影响项目技术、财务方案、价格、产品费、公共服务等,由PPP项目企业提供;

b) 调整合同签订方之一;

c) 根据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调整PPP项目合同期限;

d) 在不改变投资政策的情况下,合同签订机构的管辖范围的其他情况,为项目带来更高的财务、社会经济效率。

2.PPP项目合同修改程序规定如下:

a) 合同当事人之一有书面建议修改合同,其中明确说明申请审查修改的情形;

b) 各方谈判预计修订的合同内容,包括价格、产品费、公共服务费;合同期限;合同的其他内容发生变更时;

c) 双方就修订内容签署合同附件。

(三)合同修改导致PPP项目目标、地点、规模、类型发生变化,总投资增加10%以上,使用后PPP项目中国有资本增加的,应当在签订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投资政策前办理投资政策调整手续。修改内容的合同附件。

第51条.PPP项目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由各方根据项目批准决定和投资者选择结果商定。
  2. 合同签订方可调整合同期限,但保证合同总期限,包括调整期不超过土地分配期限,根据土地法规定出租土地,不改变项目投资政策决定的其他内容。
  3. 调整合同期限的情形包括:

a) 因民法规定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延误工程建设阶段的竣工或中断;

(2)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暂停项目,但因PPP项目企业过错而暂停的除外;

(3)由于主管机关、合同签订机构的要求而产生的增加费用,尚未确定签订合同,如未续签,PPP项目企业不能收回这些费用;

d) 当有关规划、政策和法律发生变化时,收入比合同规定的财务计划的收入水平减少不到75%;

(1) 当收入比合同规定的财务计划的收入水平增加125%或以上时。

第五十二条.终止PPP项目合同

  1. PPP项目合同的终止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作为合同清算的基础。
  2. 提前终止PPP项目合同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a)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项目,各方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能保证PPP项目合同的继续履行;

b) 为了国家利益;确保国防、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的要求;

(3)PPP项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破产时;

d) 当合同中的一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时;

(1)因民法规定发生基本变化的情况,双方签订终止合同的协议。

  1. 合同签订机构必须在合同终止前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提前终止PPP项目合同的,承包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配合贷款人选择替代投资者签订新的PPP项目合同;

b) 在未实施处理方案、未选择替代投资者期间,合同签订机构负责组织确保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处于建设阶段的安全、防退化;组织运营、经营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以确保为处于运营阶段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连续性。

  1. 履行本条第4款规定的任务的合同签订机构,可以使用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资金来源和其他合法收入来源。

(六)本条第2款第b点规定的期限前终止PPP项目合同的,或者合同签订机构严重违反本条第2款第d点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PPP项目企业回购资金或者由国有资本安排的终止合同补偿。法律的定性;因本条第2款第c点和第d点规定的投资者过错而终止的,投资者应将股份和出资转让给替代投资者。

  1. 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第五十三条.贷款人的权利

  1. 在执行PPP项目合同的过程中,贷款人的权利应按照信贷合同、PPP项目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提前终止PPP项目合同,必须选择替代投资者的,贷款人应当配合合同签订机构选择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b点规定的替代投资者。

  1. 本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必须由合同签订机构、贷款人与投资者、PPP项目企业之间书面约定。

第54条.根据PPP项目合同转让股份、出资、权利和义务

  1. PPP项目企业由合资投资者设立的,成员有权相互转让股份和出资,但应根据本法第41条第2款第a点的规定,确保每个成员的最低股本比例。
  2. 投资者有权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或进入运营阶段后转让股份或出资给其他投资者,因为没有建筑构件的项目。
  3. 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改变已签订的PPP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

b) 遵守有关法律;

c) 经合同签订机关批准;

d) 贷款人和合伙企业成员在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情况下达成协议。

  1. 受让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受法律规定的转让权的限制;

b) 具有执行PPP项目合同和相关合同的财务和管理能力;

(3)承诺继续履行出让方在PPP项目合同及相关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转让变更企业登记内容的,PPP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5条.规范PPP项目合同的法律

越南国家机关与投资者、PPP项目企业签订的PPP项目合同和其他合同附件和文件受越南法律管辖。对于越南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各方可以在PPP项目合同中具体约定,不得违反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 V 章

实施PPP项目合同

第1节。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

第五十六条.准备建筑场地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持、配合主管机关、承包机关组织补偿、支持、重新安置,并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完成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土地移交等手续, PPP项目合同及相关合同。

第57条.在基础设计和估算后制定、评估和批准设计

  1. 根据PPP项目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定,PPP项目企业必须执行以下一项或以下内容:

(1)在设施设计后设置建筑设计,对于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子项目或项目,应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向建设专业机构提交预算,以便组织评估;

(2)设计,对于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子项目或项目,应根据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编制预算,送交专门机构进行组织评估。

  1. PPP项目企业批准本条第1款规定的设计和估计,并提交合同签订机构以下文件进行监督和监督:

a) 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估计书;

b) 专业机构的设计和估计文件。

第58条.选择实施PPP项目的承包商

PPP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制定投标人选择的规定,在企业中统一申请:

  1. 确保公平、透明和经济效率;
  2. 确保对国防、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合同签订机构的利益不造成不利影响和负面影响;
  3. 选定的承包商必须具备充分的能力和经验,并采取可行的解决方案,执行包或项目;负责与PPP项目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投标的质量和进度,如果工程质量、基础设施系统不符合PPP项目合同的要求,必须具有约束力的责任内容。PPP项目企业负责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4. 鼓励国内承包商使用国内承包商完成的工作;
  5. 只有当国内工人不符合要求时,才雇用外国工人。

第59条.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基础设施系统

  1. PPP项目企业负责依法组织对项目和所有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
  2. 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和合同基础设施系统的过程中,合同签订机构应承担下列责任:

a) 组织检查PPP项目企业监督工程建设过程和基础设施系统;

b) 检查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系统建设程序、标准和规范的遵守情况;

c) 在对质量有疑问或国家主管当局的要求时,组织对部门、项目和整个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的质量进行检查;

d) 建议PPP项目企业在认为执行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时,要求承包商调整或暂停施工。

  1. 合同签订机构应聘请顾问协助履行本条第2款规定的责任。
  2. 聘请质量检验顾问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如下:

(1)合同签订机构因PPP项目企业、承包人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基础设施系统不符合合同要求的,PPP项目企业应当承担费用的支付责任;

b) 如果合同签订机构的结论是工程质量,基础设施系统符合合同要求或结论不符合合同要求,但未因PPP项目企业和承包商的过错而导致,则合同签订机构使用第73条第3款规定的项目实施费用。本法的支付方式。

第60条.工程投资资金结算、基础设施系统

  1. 工程完成后,基础设施系统、合同签订机构对PPP项目公共投资资金进行结算如下:

(1)PPP项目公共投资资金按照本法第七十条第五款第a点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合同签订机构和PPP项目企业依法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公共投资资金结算;

(2)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第5款第b点的规定,对PPP项目公共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已支付给经独立审计的PPP项目企业的价值综合合同签订机构, 作为PPP项目中公共投资资金结算的依据。PPP项目中的公共投资资金结算不超过合同确定的国有资本额度。

  1. 工程完成后,基础设施系统、承包机构和PPP项目企业对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系统进行投资结算。工程建设投资资本、基础设施系统或未构成建设部分项目的投资结算价值,根据签订的合同确定。

(三)与PPP项目企业签订合同,选择具有能力和经验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建设资金、基础设施系统审计。

  1. 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第61条.确认工程完成,基础设施系统

  1. 工程完成后,基础设施系统、PPP项目企业按照建设法或其他有关法律组织工程验收,作为确认完成的备案依据。
  2.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工程竣工确认申请文件,签订合同的机构对PPP项目企业进行检查并颁发竣工确认书。PPP项目企业提前完成建设阶段或者节省投资成本的,工程竣工确认、基础设施系统不影响合同期限或合同确定的价格、产品和服务费。
  3. 政府规定工程完成和基础设施系统完成的档案和期限。

第2节。管理、运营、经营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

第62条.PPP项目管理

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基础设施系统和其他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法、相关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63条.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的运营、经营条件

  1. 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PPP项目企业自合同签订机关确认完成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之日起,可以经营、经营工程、基础设施系统。
  2. 对于采用O&M合同类型的PPP项目,自PPP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PPP项目企业经营、经营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

第64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1. 在工程运营、经营过程中,基础设施系统、PPP项目企业负有下列责任:

a) 履行提供产品、公共服务和合同中其他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b) 虚拟 B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使用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

(3)对PPP项目企业提供的所有公共服务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对象一视同仁;不得拒绝向使用对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d) 及时接收和处理使用对象对PPP项目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意见;

(1)定期维修和维护,确保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按照合同中承诺的设计或程序安全运行。

  1. 主管机关、合同签订机构与PPP项目企业合作,履行本条第1款第d点规定的责任。

第65条.价格、产品和服务费用

  1. 价格、产品、公共服务费用以及PPP项目合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调整,原则上应确保投资者、PPP项目企业、用户和国家的利益,为PPP项目投资者和企业收回资本和盈利创造条件。PPP项目合同期限下的价格方案、产品和服务价格框架应具体确定每个时期的起拍价和价格水平,以确保价格形成因素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对价格、产品和服务收费采取支持措施,依法执行。

  1. PPP项目合同中每个时期的商定、价格调整、产品和服务费必须符合价格和收费法的规定。
  2. 调整价格、产品、公共服务费时,调整信息公开情况如下:

(1)最迟在适用价格、产品和服务费调整前10日,签订合同的机关依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PPP项目企业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地点,按照价格和收费法的规定,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地点调整价格、产品和服务的费用。

第66条.产品质量监督和公共服务

  1. PPP项目企业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保证和负责。

(二)合同签订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合同,组织PPP项目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

(三)认为公共服务产品质量不符合PPP项目合同要求的,合同签订机构要求PPP项目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PPP项目企业不改则或者迟迟未整改的,应当采取合同中违约处理措施。

  1. 合同签订机构应聘请顾问协助履行本条第2款规定的责任。咨询费按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支付。

第3节。工程转让、基础设施系统、PPP项目合同清算

第67条.工程转让、基础设施系统

  1. 工程、基础设施系统的移交,以及移交前确定工程质量、工程价值和基础设施系统,按照PPP项目合同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国家预算的法律,移交后的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的剩余价值将纳入国家财产和国家预算。
  2. 移交财产的处理程序和程序应符合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法的规定。
  3. 政府详细规定了本条第2款。

第68条.PPP项目合同清算

  1. PPP项目合同清算如下:

a) 如果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签订方确认了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和终止;

b) 如果合同按照本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签订方确认已履行的义务和各方对未完成的工作部分的责任。

  1. 合同中各方约定的PPP项目合同清算期限自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之日起不超过180天,或者双方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日期。

(三)本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清算发生费用的,合同清算内容应当明确合同签订机构和PPP项目企业对发生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

实施PPP项目的资金

第1节。PPP项目中的国有资本

第69条.在PPP项目中使用国有资本

  1. 用于下列目的的国有资本:

a) 支持PPP项目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的建设;

b) 向提供公共服务的PPP项目企业付款;

c) 支付补偿、拆迁、援助和重新安置资金;支持临时公共建筑;

d) 减少收入的支出;

(1)主管机关、合同签订机构、PPP项目筹备单位、招标人开展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活动的费用;

e) 负责PPP项目评估的单位PPP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费用。

(二)本条第1款第a点、c点规定的参与PPP项目的国有资本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于有许多组成部分项目,包括PPP投资项目,本款规定的国有资本比例根据该组成部分项目的总投资额确定。

  1. 政府详细规定PPP项目中国有资本的管理和使用。

第70条.国有资本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1. 国家资金支持工程建设,基础设施系统用于支持项目在建设阶段的实施,以提高项目的财政效率。

(二)支持PPP项目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的国有资本比例,在决定投资政策时,根据可行性前研究报告的初步财务方案确定。

  1. 支持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系统建设的国有资本比例和价值按PPP项目合同支付。
  2. 支持工程建设的国有资本和基础设施系统由下列资金来源安排:

a) 公共投资法规定的公共投资资本;

b) 公共财产的价值,根据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法的规定。

  1. 支持工程建设的国有资本的管理和使用,由公共投资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系统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a) 在PPP项目中拆分为子项目。国有资本的管理和使用,依照公共投资法的规定进行;

b) 根据合同规定的比例和价值、进度和条件安排具体项目。

第71条.国有资本向PPP项目企业支付提供产品和服务

国家资金支付给PPP项目企业,用于BTL合同,BLT合同根据产品质量,公共服务从PPP项目的国家资金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依法安排。

第72条.国有资本补偿、拆迁、援助、安置;支持临时工程建设

  1. 国有资本补偿、拆迁、援助和重新安置;根据公共投资法的规定,支持从公共投资资金中安排的临时工程建设。
  2. 根据每个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合同签订机构考虑将国有资本的补偿、清理、援助和重新安置分开;支持将临时工程建设为组件或次级项目,并遵守公共投资法和土地法的规定。

第73条.主管机关、承包机构、PPP项目筹备单位、招标人、PPP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PPP项目评估的单位的费用

  1. PPP项目筹备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项目准备费用;PPP项目评审委员会和负责PPP项目评估任务的单位的评估组织费用;组织选择投资者、签订主管机关合同、招标人的费用从公共投资资金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中安排,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2. 选定的投资者负责按照国家预算法或用于项目准备的合法资金来源偿还本条第1款关于国家预算的费用。
  3. 主管当局签订合同后的项目实施费用,合同签订机构由这些机构的经常性支出资金安排。

第74条.PPP项目公共投资资本规划

PPP项目公共投资资本的规划规定如下:

  1. 根据有权决定的投资政策,在PPP项目中使用的资金纳入中期公共投资计划;
  2. 根据中期公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选择结果、年度公共投资计划中使用的公共投资资金;

(三)PPP项目需要使用公共投资资金但不属于中期公共投资计划项目目录的,有权审查、补充本类别,并利用中期公共投资计划应急资金。调整中期公共投资计划的程序和程序应符合公共投资法的规定;

  1. PPP项目采用BTL合同类型,BLT合同使用公共投资资金支付给PPP项目企业,中期和年度公共投资计划中公共投资资本的汇总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执行。根据PPP项目合同期限,公共投资部分在下一个中期继续安排。

第75条.编制国家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经常性支出资金和合法收入的估算

  1. 根据投资政策决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者选择结果,合同签订机构编制国家机关经常性支出资金和合法收入的年度预算预算, 公共事业单位按照国家预算法的规定,向PPP项目企业支付款项。
  2. 对于本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的经常性支出,主管机关、合同签订机构编制年度预算,并按照国家预算法的规定提交主管部门批准。

第2节。投资者、PPP项目企业PPP项目实施资金

第76条.PPP项目实施融资安排

  1. 投资者、PPP项目企业负责按照PPP项目合同的规定出资、筹集贷款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来实施项目。通过贷款形式贷款的总金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
  2.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投资者和PPP项目企业必须完成财务安排;对于属于国会或总理投资政策决定权限的项目,这一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个月。

(三)投资者、PPP项目企业未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安排融资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77条.股权出资

  1. 投资者必须至少出资,占本法律第70条和第72条规定的国有资本项目总投资的15%。
  2. 投资者必须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进度出资。

第78条.PPP项目企业债券发行

(一)PPP项目企业按照本法、企业法、证券法的规定发行、回购已发行的债券,以筹集PPP项目资金;不得单独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单独权证债券。

  1. 本条第1款规定的债券发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确定的贷款部分价值;

b) 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PPP项目合同下项目实施或企业债务重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c) PPP项目企业必须开立冻结账户才能获得债券购买资金。债券发行资金的支付按照本款b点的规定执行。

(三)PPP项目企业经营期限不足1年的,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发行债券,可免除企业法规定的发行年度财务报表条件。

  1. 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第七章

投资激励和保障

第79条.投资优惠

投资者、PPP项目企业依照税法、土地、投资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享受税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等优惠待遇。

第80条.投资保证

  1. 投资者和PPP项目企业享有本法和投资法规定的投资担保。
  2. 土地、权利、土地使用和其他公共财产的获得权的保障规定如下:

(1)国家分配土地、出租土地或者允许使用其他公共财产履行PPP项目合同的PPP项目企业,依照土地法和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法的规定;(

b) 担保项目的土地用途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内保持不变,包括贷款人行使本法第53条规定的权利的情况。

  1. 确保提供公共服务的规定如下:

(1)PPP项目企业依法使用公共工程和其他辅助工程实施项目;

(2)公共服务稀缺或对公共工程使用对象有限制的,PPP项目企业优先提供公共服务,或者优先授予公共工程使用权实施项目;

(3)主管部门应当协助PPP项目企业办理优先使用公共服务和公共工程所需的手续。

  1. 确保财产抵押权、工程经营权和基础设施系统,规定如下:

(1)PPP项目企业可按照土地法和民法的规定,将财产、土地使用权和工程经营权、基础设施系统抵押给贷款人。抵押期限不超过合同期限,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b) 资产抵押协议、工程经营权和基础设施系统必须由贷款人与合同签订方签订的书面协议;

c) 抵押财产、工程经营权、基础设施系统不得影响合同约定的目标、规模、技术标准、项目实施进度和其他条件。

  1. 合同签订机构、主管机构负责与实施PPP项目的地方当局协调,确保PPP项目企业和承包商在实施PPP项目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秩序和安全。

第81条.确保重要PPP项目的外汇平衡

  1. 政府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各时期的外汇平衡能力,决定对国会和总理决定投资政策的项目采取外汇平衡保障机制。
  2. 执行《汇入法》第1款规定的项目的PPP项目企业,为满足经常交易、资本交易和其他交易的需要行使外汇购买权,或根据外汇管理法的规定将资本、利润、对外投资清算转让,但市场不能满足需求。PPP项目企业的合法外币在扣除越南盾支出后,应确保外汇平衡不超过越南盾项目收入的30%。

第82条.增加和减少收入的份额机制

  1. 当PPP项目合同中的实际收入达到财务方案收入水平的125%以上时,投资者和PPP项目企业与国家分享实际收入与财务计划收入125%之间的50%的差额。收入增长份额的份额在调整了价格、产品费、公共服务费、根据本法第50条、第51条和第65条的规定调整PPP项目合同期限后,由国家审计署对收入增长部分进行审计。
  2. 当PPP项目合同中的实际收入低于财务方案收入的75%时,国家与投资者分享,PPP项目企业在财务方案中收入的75%和实际收入之间的50%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将收入减少部分的份额适用:

a) 该项目采用BOT合同、BTO合同、BOO合同;

b) 有关规划、政策和法律的变化减少了收入;

(3)已按照本法第50、51、65条的规定,已全面采取措施调整PPP项目价格、产品费、公共服务费,调整PPP项目合同期限,但未保证最低收入的75%;

d) 已由国家审计署对收入减少部分进行审计。

  1. 本条第2款规定的收入减少份额的机制必须在投资政策决定中确定。中央预算应急资金对项目收入的分担机制的处理费用由国会、总理、部长、中央机关负责人和其他机构决定投资政策或地方预算应急项目,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第四。
  2. 每年定期,PPP项目合同各方确定实际收入,并提交主管金融机构实施增减收入份额机制。国家预算收支核算在分担增加和减少收入部分时,应按照国家预算法的规定执行。
  3. 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第八章

以PPP方式检查、检查、审计和监督投资活动

第1节。以PPP方式检查、检查和审计国家投资活动

第八十三条.以PPP方式检查投资活动

  1. PPP方式投资活动的检查内容包括:

a) 主管当局以PPP方式发布投资指导性文件;

b) 投资准备工作;投资者选择组织;合同的签署和履行;

c) 与PPP方式投资有关的其他活动。

(二)根据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决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PPP方式的投资活动进行检查。

第84条.以PPP方式检查投资活动

  1. PPP投资活动检查员是监察法规定的专项检查。

(二)对PPP方式投资活动的检查,对本法规定的PPP方式投资活动的主管机关、合同签订机构、投资人、PPP项目企业以及参与PPP方式的投资活动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进行检查。

第85条.以PPP方式进行投资活动的国家审计

(一)根据国家审计法的规定,对参与PPP项目的公共财政、公共财产的管理、使用以及参与PPP项目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1. 根据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实施增减份额机制时进行审计。
  2. 将PPP项目的全部资产价值移交给国家时进行审计。

第2节。以PPP方式监督投资活动

第86条.国家管理机构对PPP模式的投资监督

  1. 中央以PPP方式投资的国家投资管理机构对本法第4条第3款第a、b、c点和国民议会和总理交付的其他项目规定的PPP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二)地方PPP投资管理机构对本法第四条第三款第d点规定的PPP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87条.国家投资管理机构以PPP方式进行监管的内容

  1. 投标文件。
  2. 投资者选择结果。
  3. PPP项目合同的履行。
  4.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c点规定的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质量检查结果。
  5. 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服务产品质量评价结果。
  6. 国民议会和总理对本法第86条第1款、省级人民委员会对本法第8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88条.越南祖国阵线和社区的监督

根据越南祖国阵线法和社区投资监督法,越南祖国阵线各级领导组织监督和指导PPP项目实施地社区的投资监督。

第九章

国家管理机构在PPP模式下投资的任务、权力和责任

第89条.政府、总理的任务和权力

  1. 政府有以下任务和权力:

a) 以PPP方式统一国家投资管理;

b) 根据权限发布或提交主管部门,以PPP方式发布投资规范性文件;

c) 组织检查和检查PPP投资的执行情况。

  1. 总理有以下任务和权力:

a) 根据PPP模式投资的规范性文件权限颁布;

b) 关于终止或暂停属于国会和总理投资政策决定权限的项目PPP项目合同的决定。

第90条.规划和投资部的任务和权力

  1. 以中央PPP方式履行国家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能,对政府在全国范围内以PPP方式进行国家投资管理负责。
  2. 根据权限下发或呈递主管部门以PPP方式发布投资规范性文件。
  3. 主持、配合主管机关检查、检查和监督;每年对全国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和评估。
  4. 以PPP模式建立和管理投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5. 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91条.财政部的任务和权力

  1. 根据权限下发或呈递主管部门,以PPP方式颁布关于投资融资机制的法律文件。
  2. 主持制定和实施国民议会、总理、部长、中央机关和其他机构投资政策决定权范围内的项目收入增长和减少份额的机制。
  3. 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92条.各部委、中央机关和其他机构的任务和权力

  1. 在管理领域和范围中,以PPP模式对投资进行管理和指导。
  2. 履行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PPP项目的责任。
  3. 每年汇总、评估和报告属于行业管理的PPP项目的执行情况。
  4. 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93条.省级人民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力

  1. 以当地PPP方式履行国家投资管理机构职能。
  2. 履行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PPP项目的责任;关于终止或暂停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投资政策决定权限的项目PPP项目合同的决定。
  3. 每年汇总、评估和报告地方管理范围内的PPP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主持、配合PPP项目企业对属于地方管理的PPP项目进行补偿、拆迁、支持、安置;主持、配合部、中央机关、其他机构、PPP项目企业对属于本机构管理的PPP项目进行补偿、支持和安置。

  1. 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94条.主管当局的责任

  1. 根据本法规定的权限,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选择、谈判和签订PPP项目合同。

(二)取消、中标、不承认投资者选择结果,或者在发现违反PPP方式投资法、投资者选择或者有关法律的其他规定时,对招标人的决定无效。

(三)依照本法规定终止、中止属于其投资政策决定权的项目PPP项目合同的决定。

(四)要求招标人、承包机构提供档案和文件,以检查、检查、监督、跟踪、解决建议,以PPP方式处理投资违规行为。

  1. 依法赔偿损失。
  2. 按照上级机关、检查、检查、审计、监督和国家投资管理机构以PPP方式进行说明本条的规定的执行情况。
  3. 公开PPP项目信息;定期向国家PPP投资管理机构报告其管辖范围内的PPP项目实施情况。
  4. 依照本法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章

解决建议、争议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95条.解决投资者选择中的建议

  1. 当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时,投资者有下列权利:

a) 根据本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议案解决程序,向招标人、主管机关提出投资者选择过程和投资者选择结果的建议;

b) 根据民法的规定,在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1. 如果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招标人或主管当局不考虑和解决请愿书;根据本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解决的,正在处理建议的机关应当通知终止对议案的审议和解决。

第96条.投资者选择中建议的解决过程

  1. 关于投资者选择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程序如下:

a) 投资者在投资者选择结果通知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请愿书;

(2)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资者的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提出书面解决建议;

(3)招标人未书面解决建议或者投资者不同意议案解决结果的,投资者有权在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或者收到招标人书面解决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d) 主管当局必须在收到投资者的书面建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提交书面解决建议。

  1. 关于投资者选择结果的议案解决程序如下:

(1)投资者自收到投资者选择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请愿书;

(2)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资者的书面申请后15日内向投资者发出书面解决申请;

(3)投标人未书面解决建议或投资者不同意议案结果的,投资者有权在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主管机关和咨询委员会常设机构提出申请。或收到招标人书面解决建议的日期。

由规划和投资部长设立的中央一级建议咨询委员会;部级、中央机关、部长、中央机关负责人、其他机构设立的其他机构;地方一级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设立;

d) 在收到请愿书后,解决建议的咨询委员会有权要求投资者、招标人和有关机构提供信息,并在收到房屋书面建议后30天内向主管当局报告。投资;

(1)必要时,咨询委员会根据投资者的书面建议解决建议,建议主管当局考虑暂停投标。经批准,自收到解决建议咨询委员会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暂停投标。投标暂停文件必须在发出暂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招标人、投资者。暂停投标的期限从招标人收到暂停通知之日起计算,直到主管当局发出书面解决建议;

e)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解决建议的咨询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关于投资者选择结果的解决决定。

  1. 如果投资者不遵守本条规定的议案解决程序,直接向主管当局提交请愿书,则不得审查和解决请愿书。

第97条.解决争端

  1. 主管机构、与投资者或PPP项目企业签订合同的争议以及PPP项目企业与参与项目实施的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法院解决。
  2. 主管当局、与国内投资者签订合同的机构或国内投资者设立的PPP项目企业之间的争议;国内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国内投资者或国内投资者与越南经济组织建立的PPP项目企业之间的纠纷在越南仲裁或越南法院解决。
  3. 主管当局、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的机构或外国投资者设立的PPP项目企业之间的争议在越南仲裁或越南法院解决,但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合同或国际条约另有约定外酒吧另有规定。
  4. 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包括至少一名外国投资者;投资者或PPP项目企业与外国组织、个人之间的纠纷,在下列机构和组织之一解决:

a) 越南仲裁;

b) 越南法院;

c) 外国仲裁;

d) 国际仲裁;

(1)仲裁由争议各方协商设立。

  1. 根据PPP项目合同和相关合同的规定,仲裁解决的争议是商业纠纷。外国仲裁的裁决根据承认和在越南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得到承认和执行。

第98条.以PPP方式处理投资中的违规行为

  1. 禁止以PPP方式参与投资活动,适用于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组织和个人。

(二)取消、中标、不承认投资者选择结果或者对主管机关、合同签订机构、招标人发现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的决定无效宣告。

(三)发现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的,终止、中止合同。

  1. 除本条第1、2、3款规定的违规行为处理方式外,违反PPP方式投资法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还受到纪律处分,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 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一章

执行条款

第99条.修订和补充相关法律

  1. 根据第03/2016/QH14号法律、第04/2017/QH14号法律和第40/2019/QH14号法律,对第43/2013/QH13号招标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如下:

a) 修订和补充第1条第3款如下:

“3. 选择投资者实施土地使用投资项目;”

b) 修改和补充第3条第2款如下:

“2. 选择提供原材料、燃料、材料、材料、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的承包商,以确保生产、经营和采购活动的连续性,以保持国有企业的正常运作,企业必须颁布关于选择承包商的规定,以便在企业中统一适用。在确保公平、透明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基础上。

c) 修订和补充第4条第10款如下:

“10. 项目企业是投资者为实施土地使用投资项目而设立的企业。

d) 修订和补充第4条第12款如下:

“12. 投标是选择承包商签署和履行提供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货物采购和建筑安装的合同的过程;选择投资者在确保竞争、公平、透明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签订和实施土地使用投资项目合同。

(1) 修改和补充第6条第4款如下:

“4. 参与投标的投资者必须具有法律独立性和财务独立性,与下列各方一起:

a) 承包商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前对土地使用投资项目进行投标咨询;

b) 国家主管机关、招标人。

e) 修改和补充第8条第1款第1点如下:

“i) 土地利用投资项目清单;”

g) 修订和补充第15条第2款如下:

“2. 投资项目有土地使用,但投资法规定的投资限制除外。

h) 废除第68条。

  1. 修订和补充第39/2019/QH14号《公共投资法》第40条第4款如下:

“4. 原则、权限、内容、程序、程序、评估和决定以公私伙伴关系方式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公私伙伴关系的方式进行投资。

  1. 根据第61/2014/QH13号法律,对第11/2012/QH13号价格法第20条第2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其中如下:

“2. 当价格形成因素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价格,根据公私伙伴关系模式,投资项目中的产品和服务价格根据项目合同规定的每个时期进行调整。

  1. 修订和补充《中小企业支持法》第04/2017/QH14号的若干条款如下:

a) 修订和补充第12条第2款如下:

“2. 部级机构、部级机构、省级人民委员会设立孵化基地、技术设施、联合工作区。企业和其他投资经营组织设立孵化基地、技术基地、联合工作区。

b) 修订和补充第13条第1款如下:

“1. 部、部级机构、省级人民委员会建立产品分销链。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企业建立产品分销链“。

  1. 根据第35/2018/QH14号法律,对第90/2015/QH13号水文气象法第39条第2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其中如下:

“(二)水文气象公共事业单位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职能和任务,提供水文气象服务;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订单或者协议,开发其他组织、个人的水文气象产品和服务。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其他组织、个人提供水文气象服务。

  1. 根据第40/2019/QH14号法律,对第65/2014/QH13号《住房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如下:

a) 修订和补充第36条第3款如下:

“3. 国家直接投资建设住房,以国家预算资金、国家公共债券、官方发展援助、捐助者优惠贷款、国家发展投资信贷资金在已确定的土地上建设安置服务住房,根据批准的规划出租, 出租购买,出售给被安置者。

b) 修订和补充第53条第1款如下:

“1. 国家以国家预算资金、国家公共债券、债券、官方发展援助资本、捐助者优惠贷款、国家发展投资信贷资金在确定的土地上投资建设社会住房,用于租赁, 租购并举。

c) 废除第40条第3款b点,第114条第1款b点。

  1. 废除第15/2017/QH14号《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法》第30条第4款和第5款c点。

第100条.执行效力

  1.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第一01条第6款规定除外。
  2. 政府、国家管理机构有权详细规定法律规定的法律条款。

第101条.过渡条例

  1. 属于本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领域,符合本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最低总投资规模的项目,执行如下:

a) 有权在本法律生效前决定投资政策的,依照本法的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必须调整投资政策的情况,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在本法生效前已获授权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无需依照本法重新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在未组织投资者选择的情况下,必须批准本法第23条第6款规定的补充内容;

c) 对于本条第a点和b点规定的情形的项目,如果PPP项目中的国有资本比例大于本法第69条第2款规定的比例,则不调整国有资本的比例。

  1. 不属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领域或不符合本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最低总投资规模,但截至本法生效之日,尚未批准投资者资格预审结果或尚未发出招标文件, 未申请预审的项目申请,停止执行。
  2. 正在组织投资者选择的PPP项目如下:

(1)本法生效前已批准投资者资格预审结果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继续执行;

(2) 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发出招标文件或要求文件,但于2020年12月31日之后关闭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的关闭时间,以修改本法规定的招标文件和要求文件,而不导致投资政策和报告的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3)已取得投资者选择结果但本法生效后谈判、签订合同的,合同签订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选择结果组织谈判、签订合同, 本法规定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不会导致投资政策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1. 本法生效前签订的项目合同,按照项目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
  2.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适用建筑转让合同(BT)类型的项目实施过渡如下:

a) 未发出招标文件、要求文件的项目停止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要求文件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文件发出时,继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文件及法律规定执行;

b) 本法律生效前已取得投资者选择结果的项目,由合同签订机构根据投资者选择结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组织谈判和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时的招标文件、要求文件及法律规定;

c) 本法生效前签订合同的项目,应当继续实施项目,按照已签订的BT合同的规定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规定支付;

d) 停止实施采用 BT 合同类型的新项目。

  1. 采用未经批准的BT合同的项目自2020年8月15日起停止实施。
  2. 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该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四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18日通过。

国会

主席:阮氏金银

《越南商机报告》简介

越南是全世界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之一,在全球产业链大转移的背景下,越南有望成为全世界重要的制造业及外贸出口大国。

越南近几年GDP都保持了高速的增长。2024年越南GDP的增幅达7.09%,按现价计算达4763亿美元,人均GDP为4700美元;2025年越南GDP的增幅目标为8%。

中越两国之间的贸易额自从超过1000亿美元后,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朝着2000亿美元的目标前进。

越南如同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经济发展上升空间大、市场机会多、社会欣欣向荣,是中国人淘金新兴市场的首选国家。

本报告共16章326页,总计约18万字,首先介绍了越南发展的基本状况,随后对餐饮、农林渔牧、服装鞋帽、手机生产销售、家居及手工艺品、美容美妆、商旅服务、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建筑建材、能源矿产、电商行业,以及消费(产业)升级领域的相关商业机会进行了分析,同时还介绍了房地产和股市的投资机会。

《越南商机报告》是全面系统认识越南市场,以及成功高效开发和投资越南市场的好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