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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关于劳动者房租扶持政策实施规定(08/2022/QĐ-TTg)

  2022年8月24日

Aod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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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总理3月28日颁布,关于劳动者房租扶持政策实施规定的第8号决定(08/2022/QĐ-TTg)之后,河内市劳动荣军与社会局主动与财政局和有关单位配合,及时向河内市人民委员会签发关于劳动者房租扶持政策实施的第1426号决定(1426/QĐ-UBND)提供参谋意见。

截至8月8日,河内市各郡、县、市(县级)已为177989名劳动者提供租房补贴(完成计划的63.6%),总额达928亿越盾(完成计划的51%)。其中企业中的170338名劳动者获得851亿越盾的租房补贴资金,重返劳动力市场的20.5万劳动者获得76.5亿越盾的房租补贴资金。

河内市劳动荣军与社会局局长白莲香表示,该局及时向劳动者提供足额补贴。但是,由于时间紧迫,部分企业和地区在估算员工人数和资金申请过程中出现估算与实际不符的现象。或者,部分郡、县、市(县级)上报给劳动、荣军与社会部的每日统计表上的数据未及时更新。

由于劳动者租房补贴材料的接受时间不迟于2022年8月15日,因此,河内劳动、荣军与社会局建议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延长材料提交期限(1个月),为受新冠疫情冲击的劳动者提供支持。

关于实施工人租金支持政策的规定

编号: 08/2022/QD-TTg

河内,2022年3月28日

根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2019年11月22日《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国民议会2022年1月11日关于支持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方案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第43/2022/QH15号决议;

根据政府2022年1月30日关于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方案的第11/NQ-CP号决议,并落实国民议会2022年1月11日关于支持该计划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第43/2022/QH15号决议;

根据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长的建议;

总理颁布了关于实施工人租金支持政策的决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适用范围

本决定规定,对在下列地区雇用、住户、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租金补贴政策:

  1. 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是根据政府2018年5月22日关于工业区和经济区管理的第82/2018/ND-CP号法令规定的条件、程序和程序设立的。
  2. 重点经济部门包括:

a) 经济区是根据政府2018年5月22日关于工业区和经济区管理的第82/2018/ND-CP号法令规定的条件、程序和程序设立的。

b) 根据总理的决定,04个重点经济区的24个省、直辖市(包括河内、海防、广宁、海央、兴安、永福、北宁、承天顺化、岘港、广南等省市) 广义、平定、胡志明市、平福、西宁、平阳、同奈、巴地-头顿、隆安、前江、芹苴、芹苴、犁犁、安江和坚江)。

第2条.实施原则

  1. 确保及时、适当、公开、透明地提供援助,不利用和牟利政策。
  2. 对不建议援助的工人不支持。
  3. 如果雇员根据许多雇主的劳动合同工作,则在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地方获得援助。
  4. 每个受试者在 01 个月内只能获得 01 次支持,不超过 03 个月。

第三条.措辞解释

在本决定中,解释如下措辞:

  1. 雇主是企业、合作社、有工商登记的经营户,雇用和雇用的雇主。
  2. 出租、住宿的雇员是居住在租赁、出租设施的雇员,并应向业主支付租金。

第二章

支持在企业工作的工人

第四条.支持对象和条件

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或重点经济区从事企业工作的工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得到支持:

  1. 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租赁和住宿。
  2. 有未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确定期限为1个月或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在2022年4月1日之前开始执行。
  3. 在企业制定租金支持申请劳动名单之前的相邻月份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列入社会保险机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名单)。

根据政府2015年11月11日第115/2015/ND-CP号法令第2条第4款的规定,雇员不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主体,必须列入相邻月份企业的工资清单。在企业列出申请租金支持的劳动清单之前。

第五条.支持级别、支持时间和付款方式

  1. 援助额度:每人每月500,000越南盾。
  2. 支持时间:最长3个月。
  3. 支付方式:每月。

第6条.申请支持的文件

根据本决定附录第02号表格(以下简称表格02)向社会保险机构确认的租金援助雇员名单。

在非强制性社会保险对象雇员的名单中,申请文件在企业制定申请租金援助的雇员名单之前,应附上相邻月份的工资清单副本。

第7条.执行顺序和程序

  1. 雇员根据本决定附录第01号表格(以下简称表格01)要求提供租金支持,并负责本决定第4条第1款规定的信息准确性,以便提交综合企业。
  2. 根据工人的建议,企业根据第02号表格汇总提出租金援助的雇员名单,并在工作场所公开上市至少3个工作日。

对支持对象和条件有意见的,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对支持对象和条件进行核查,确保支持对象和条件正确。

  1. 企业将根据表格 02 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交申请租金援助的雇员名单,以确认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工人。企业对本决定第4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雇员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企业列出每月提供租金支持的雇员名单,并可以要求社会保险机构确认2个月或3个月的汇总。

社会保险经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职工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1. 企业按照本决定第6条的规定向总部或分支机构、代表处、生产经营地点的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企业可以提交 02 个月或 03 个月的合并支持申请。

申请受理时间最迟至2022年8月15日。

  1. 县级人民委员会自收到完整档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评估。
  2. 省级人民委员会自收到足够的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决定,批准援助清单和资金,并指导支付援助金。

未批准的,省级人民委员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1. 企业自收到省级人民委员会援助资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支付费用。

第三章

帮助工人重返劳动力市场

第四条.支持对象和条件

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或重点经济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合作社、经营户的劳动者,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获得支持:

  1.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租赁和住宿。
  2. 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签订和履行的期限不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或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外。
  3. 在雇主列出申请租金援助的雇员名单之前,在雇主提出租金支持之前,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列入社会保险机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名单)。

根据政府2015年11月11日第115/2015/ND-CP号法令第2条第4款的规定,雇员不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主体,则详细规定了《社会保险法》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若干条款, 新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列入社会保险机构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名单的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编制租金补贴申请前,列入用人单位工资单。

第九条.支持级别、支持时间和付款方式

  1. 援助额度:每人每月1,000,000越南盾。
  2. 支持时间:最长3个月。
  3. 支付方式:每月。

第10条.申请支持的文件

根据本决定附录第03号表格(以下简称表格03)要求提供社会保险机构确认的租金援助工人名单。

在非强制性社会保险对象、新聘用且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名单中,尚未列入社会保险机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申请援助档案应加本月工资清单复印件。就在雇主列出申请租金支持的工人名单之前。

第11条.执行顺序和程序

  1. 雇员根据第01号表格要求提供租金援助,并负责本决定第8条第1款规定的信息准确性,以便向综合雇主提交。
  2. 根据雇员的建议,雇主根据第03号表格汇总提出租金援助的雇员名单,并在工作场所公开列出至少3个工作日。

对援助对象和条件有意见的,用人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对援助对象和条件进行核查,确保援助对象和条件正确。

  1. 在每月15日之前,雇主将雇员名单提交,要求根据第03号表格提供租金援助,以确认雇员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雇主对本决定第8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雇员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社会保险经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职工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1. 雇主应根据本决定第10条的规定向总部或分支机构、代表处、生产经营地点的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档案。申请受理时间最迟至2022年8月15日。

雇主是经营户的,应当按照01号表格附上工人的租金支持申请。

  1. 县级人民委员会自收到完整档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评估。
  2. 省级人民委员会自收到足够的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决定,批准援助清单和资金,并指导支付援助金。

未批准的,省级人民委员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1. 雇主自收到省级人民委员会援助资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雇员支付费用。

第四章

执行组织和实施条款

第十二条.工人和雇主的责任

  1. 员工必须如实申报,并依法对申报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2. 雇主有责任:

a) 向工人宣传和宣传租金支持政策。

b) 汇总和编制员工名单,要求提供租金援助,确保本决定第4条和第8条规定的享受对象和条件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c) 保存和存档申请,以支持工人的租房至少5年。

d) 执行本决定第7条和第11条规定的程序和程序,作为县级人民委员会评估和提交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为工人提供租金援助清单和资金的依据。

(1)按照本决定的规定向工人支付租金补助金;依法支付、结算资金。

第十三条.有关机构的责任

  1. 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负责:

a) 根据本决定的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工人的政策执行情况。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长指导和处理在组织执行本决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b) 监测、汇总和更新本决定所支持对象的执行结果报告。

  1. 财政部负责:

a) 根据本决定的规定,有关法律规定和各地方的支出数字(经国库确认),以便及时审查和支持中央预算对每个地方的支持。如果发生大范围疫情,地方预算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执行,根据省级人民委员会的建议,财政部补充地方预算最多相当于中央预算建议支持的70%,以便及时执行政策。地方向工人报告租金补贴预算支出结果后(对报告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的地方 ),财政部应根据规定的援助对象的实际补充或撤销中央预算预算;综合并向总理报告执行结果。

b) 与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合作,检查和监督工人的租金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

  1. 公安部负责指导更新与国家人口数据库相连的工人的租金援助结果,以验证工人的信息。
  2. 越南社会保险负责指导确认雇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3. 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负责:

a) 组织实施员工租金支持政策,确保公开、透明和符合规定。

b) 积极利用地方资源,指导执行本决定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政策;根据援助进度报告执行结果,并提交财政部汇总并提交主管部门支持。

(三)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情况,省级人民委员会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从地方预算和其他合法筹资来源决定本决定第4条、第8条规定的受援对象以外的援助对象。

d) 指导各专门机构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与警察部门合作,更新、检查和核实 国家人口数据库系统上支持的对象信息,确保支持对象正确,避免重复, 利用政策牟利,触犯法律。

(1)每月25日,向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财政部、规划和投资部报告工人租金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便按规定向政府报告。

  1. 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应根据职能和任务协调组织实施本决定;越权的,应当报总理审议决定。
  2. 建议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越南劳动总联合会、越南工商会和政治团体组织宣传、协调和监督本决定的实施。

第十四条.执行效力

  1. 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 部长、部级机构首长、政府附属机构首长、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关机构、单位和组织负责人,负责执行本决定的雇员的租金支持政策。

接收地点:

  • 党中央书记处;
  • 总理和副总理;
  • 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
  •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
  • 中央办公厅和党的各部;
  • 总书记办公室;
  • 国家主席办公室;
  • 民族委员会和国民议会各委员会;
  • 国会办公室;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审计;
  • 国家金融监督委员会;
  • 社会政策银行;
  • 越南开发银行;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 各团体的中央机关;
  • VPCP:BTCN 、PCN、TTg助理、电信门户、
    各司、局、直属单位、公告;
  • 保存:VT,KGVX (2)。

《越南商机报告》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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