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布 日 期 :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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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来,不少企业十分关心相关税收优惠的执行问题,在政策适用主体、实质性经营的判断以及申报表填报方面,那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第一,适用主体须满足主营业务范围和比例要求
31号文件第一条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充分享受这一优惠,一方面,企业的主营业务需要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列举的产业项目;另一方面,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总收入的60%以上。
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鉴于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发布,提醒纳税人动态关注相关信息。
第二,只有在海南实际运营的企业才能享受优惠
为避免海南自由贸易港成为“避税天堂”,31号公告明确,只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才能享受相关优惠。
那我们要提醒大家,应重点关注实质性经营要求。31号文件规定,实质性运营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税务部门将按实际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强化对偷逃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海南自由贸易港不会成为“避税天堂”。
我们建议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配置办公场所,配备与企业功能相称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团队,并开展关键经济活动,履行与所获利润相匹配的业务功能。
基于“实质性经营”要求,31号文件明确,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分支机构也须满足主营业务范围和收入占比的要求。
第三,要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目前,企业享受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自行判别是否符合条件,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8.2行“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享受优惠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31号文件将无形资产纳入新购置资产范围,对应主体可适用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政策。也就是说,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对于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可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5、9、10行以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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