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编号:90/VBHN-VPQH(合并文本)

颁布日期:2025 年 8 月 22 日

生效日期:原《工会法》(50/2024/QH15)自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修订条款按《修改补充越南祖国阵线法、工会法、青年法和基层民主实施法若干条款的法律》(97/2025/QH15)自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

颁布机构:越南国会办公厅

签署人:黎光松(Lê Quang Tùng)

目 录

  •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 1-10 条)
  • 第二章 工会及工会会员的权利责任(第 11-22 条)
    • 第一节 工会的权利责任(第 11-20 条)
    • 第二节 工会会员的权利责任(第 21-22 条)
  • 第三章 国家对工会、用人单位对工会的责任(第 23-25 条)
  • 第四章 工会活动保障(第 26-34 条)
  • 第五章 工会权利争议解决与工会违法行为处理(第 35-36 条)
  • 第六章 施行条款(第 37 条)

《工会法》第 50/2024/QH15 号,2024 年 11 月 27 日由越南国会通过,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经下列法律修订、补充:《修改补充越南祖国阵线法、工会法、青年法和基层民主实施法若干条款的法律》第 97/2025/QH15 号,2025 年 6 月 27 日由越南国会通过,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越南国会颁布《工会法》(50/2024/QH1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 条 越南工会

越南工会是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的广泛政治社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成立,是越南共产党领导的、隶属于越南祖国阵线的政治体系成员;代表、关怀和保护工会会员和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利和利益;在劳动关系和工会国际关系中是国家层面劳动者的唯一代表;参与国家管理、经济社会管理;参与对国家机关、组织、单位、企业活动中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相关问题的检查、监察和监督;宣传教育、动员劳动者学习、提升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遵守法律、建设与保卫祖国。

(本条文由《修改补充越南祖国阵线法、工会法、青年法和基层民主实施法若干条款的法律》(97/2025/QH15)第 2 条第 1 款修改补充,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第 2 条 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越南工会的职能、任务、权利和责任;劳动者成立、加入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企业内劳动者组织加入越南工会;工会会员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机关、组织、单位、企业和用人单位对工会的责任;工会活动保障;工会权利争议解决和工会违法行为处理。

第 3 条 适用对象

本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政治社会行业组织、社会行业组织、单位、企业及其他依照劳动法规定使用劳动力的组织、在越南境内活动的国外机关、组织、国际组织(以下统称机关、组织、单位、企业);企业内劳动者组织、工会会员、劳动者以及与工会组织和活动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 4 条 词语解释

在本法中,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1、工会权利,指劳动者、工会会员依照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规定成立、加入、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以及工会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2、(由 97/2025/QH15 第 2 条第 2 款修改补充)基层工会,是越南工会的基层组织,汇集一个或若干机关、组织、单位、企业内的工会会员,依照法律和越南工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基层工会承认。

3、(由 97/2025/QH15 第 2 条第 2 款修改补充)基层行业工会,是越南工会的基层组织,汇集无劳动关系、同行业同职业或特定类型的其他劳动者,依照法律和越南工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基层工会承认。

4、(已废除)(本款由 97/2025/QH15 第 2 条第 9 款废除,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5、工会干部,指经选举、录用、任命、指定来执行工会组织任务的越南公民。工会干部包括:

a)专职工会干部,指经选举、录用、任命、指定经常承担工会组织工作的人;

b)兼职工会干部,指经各级工会选举或工会有权机关指定担任从工会小组副组长以上职务、兼任工会组织工作的人。

6、工会会员,指依照越南工会章程规定被接纳或承认加入越南工会的劳动者。

7、用人单位,指依法雇佣、招聘、使用劳动者并支付工资报酬的机关、组织、单位、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家庭和个人。

8、工会权利争议,指劳动者、工会会员、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行使工会权利的争议,或工会组织与企业内劳动者组织之间关于工会组织和活动相关事项的争议。

9、越南工会章程,指由越南工会代表大会通过、规定越南工会的宗旨、目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组织机构架构的文件;工会成立、加入、解散和终止活动的条件、程序、手续;各级工会组织的权利和责任;工会会员的权利和责任;工会财务、资产;与工会组织和活动相关的其他内容。越南工会章程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规定。

第 5 条 成立、加入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

1、越南劳动者有权成立、加入和开展工会活动。

2、在越南按期限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工作的外国国籍劳动者,可加入基层工会并开展工会活动。

3、成立、加入和开展工会活动依照越南工会章程、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 6 条 企业内劳动者组织加入越南工会

依法成立和活动的企业内劳动者组织自愿赞同越南工会章程的,有权加入越南工会;加入越南工会的规定如下:

1、加入越南工会的档案包括:

a)申请加入越南工会的书面文件;

b)证明企业内劳动者组织合法性的文件副本;

c)企业内劳动者组织决定加入越南工会的文件;加入越南工会决定的通过形式依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d)自愿加入越南工会成员签名名单;

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企业内劳动者组织及其成员相关权利义务处理达成的文件和协议。

2、加入越南工会的程序和手续如下:

a)企业内劳动者组织将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档案送交有权省级工会、中央行业工会和同级工会;

b)收到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完整档案后,有权省级工会、中央行业工会和同级工会审查、承认企业内劳动者组织加入越南工会;不予承认的,必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被承认加入越南工会后:

a)企业内劳动者组织自然以企业内劳动者组织身份终止活动。省级工会、中央行业工会和同级工会有责任将承认结果通知颁发登记的有权国家管理机关,以收回已颁发的登记;

b)作为企业内劳动者组织成员的劳动者自愿并依照越南工会章程规定符合加入越南工会条件的,被承认成为工会会员。

4、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指导本条规定企业内劳动者组织加入越南工会事宜。

第 7 条 越南工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工会在自愿基础上成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与用人单位合作、配合,同时保障工会组织的独立性。

2、工会按照越南工会章程组织和活动,符合党的路线、主张,国家政策、法律。

第 8 条 越南工会的组织体系

1、(由 97/2025/QH15 第 2 条第 3 款修改补充)越南工会是统一组织,包括下列各级:

a)中央级为越南劳动总联合会;

b)上级基层工会包括省、市劳动联合会(以下称省级劳动联合会);中央行业工会;直属越南劳动总联合会的经济集团工会、总公司工会以及有权机关准许设立的符合工会组织的特殊上级基层工会;

c)基层工会包括基层工会、基层行业工会。

2、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根据国会对设立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的决定,决定设立并确定特别行政经济单位工会的工会级别。

3、工会组织模式按开放、灵活方向构建,符合工会会员、劳动者的正当需求和愿望、实践要求和法律规定。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有责任指导本款规定内容的实施。

4、工会组织成立、解散和终止活动的条件、程序、手续依照越南工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 9 条 工会国际合作

1、工会国际合作必须符合党的路线、主张,对外政策、宪法、法律、民间外交工作规定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

2、工会国际合作在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开展,保障平等原则、尊重政治制度,不干涉他国内部事务;提升越南和越南工会的国际地位和威信。

3、工会国际合作内容包括:

a)宣传国家对外路线、主张、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信息;

b)培训、培养提升工会干部能力;

c)分享工会活动和国际工人运动的经验;开展团结、互助活动;

d)建立合作关系、谈判、签署和实施双边、多边合作承诺、协议;以国家层面劳动者代表身份参加国际论坛;参加活动、加入或退出国际工会组织;

đ)依照法律规定动员、协调、批准、接收、管理使用国际合作伙伴对工会的援助、赞助、技术支援;

e)接收和赠送各种奖励形式;

g)开展符合越南工会职能任务的民间外交活动。

4、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有责任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指导、管理工会国际合作活动。

第 10 条 被禁止的行为

1、阻碍、妨碍行使工会权利。

2、因劳动者成立、加入或开展工会活动的理由歧视劳动者、工会干部,包括下列行为:

a)要求参加、不参加或退出越南工会以获得录用、订立或续签劳动合同、工作合同;

b)解雇、纪律处分、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不继续订立或续签劳动合同、工作合同;调派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

c)在工资、奖金、福利、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权利义务方面歧视;

d)在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方面歧视和劳动中的其他歧视;

đ)散布不实信息损害工会干部的威信、名誉;

e)许诺、提供物质利益、非物质利益使劳动者、工会干部不参加工会活动、辞去工会干部职务或实施反对工会的行为;

g)操纵、阻碍、妨碍旨在削弱工会活动的工作;

h)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3、使用经济措施、精神威胁或其他措施对工会组织造成不利,干涉、操纵工会成立、活动过程,削弱或使工会职能、任务、权利、责任的行使失效。

4、不保障依照法律规定工会活动和工会干部的条件。

5、不缴纳工会经费;迟缴工会经费;不按规定标准缴纳工会经费;缴纳工会经费人数不足应缴对象人数;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

6、违反法律规定接收援助、赞助、技术支援。

7、利用工会权利违法、侵犯国家利益,机关、组织、单位、企业、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8、散布不实信息、煽动、歪曲、诽谤工会组织和活动。

第二章 工会及工会会员的权利责任

第一节 工会的权利责任

第 11 条 代表、关怀和保护工会会员和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利和利益

1、越南工会在劳动关系中是国家层面劳动者的唯一代表组织;是与劳动者合法正当权利利益和工会组织权利责任相关的国家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理事会成员。

2、依照劳动法规定代表劳动者集体进行集体谈判、签署和监督集体劳动协议的执行。

主动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协商支持、实施比劳动法规定更有利的制度、条件。

3、劳动者集体合法正当权利利益被侵犯时,依法代表劳动者集体在法院提起劳动案件诉讼。

劳动者合法正当权利利益被侵犯时,依授权代表劳动者在法院提起劳动案件诉讼,但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劳动者、劳动者集体参与劳动、行政案件中的民事、行政诉讼,企业破产,以保护劳动者、劳动者集体的合法正当权利利益。

5、参与制定、颁布并监督工资表、工资册、劳动定额、工资支付规则、奖金规则、内部劳动规则;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的计划、规则、流程、措施;机关、组织、单位、企业民主实施规则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内容。

6、与用人单位配合依照基层民主实施法律规定组织干部、公务员、职员、劳动者会议。

7、在工作场所就劳动者合法正当权利和劳动义务相关问题与用人单位对话。

8、组织关怀、提升物质、文化、精神生活;慰问、表彰、支持伤病、生育、困难、灾害及对工会会员和劳动者的其他关怀活动。

9、支持培训、学艺、求职;就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合同时的权利义务指导、咨询劳动者。

10、组织对工会会员、劳动者的法律援助活动。法律援助形式包括:

a)通过指导、提出意见、支持起草与争议、投诉、法律障碍相关的文件进行法律咨询;指导、帮助各方调解、谈判、统一解决事件方向;

b)依照诉讼法律规定以合法权益保护人或辩护人身份参与诉讼;

c)在有权国家机关前进行非诉讼代理。

11、依照法律规定投资建设社会住房、文化体育工程、相关技术基础设施服务工会会员、劳动者。

12、保障实施性别平等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在代表、关怀、保护工会会员、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利利益中落实。

13、依照基层民主实施法律规定指导、引导国有机关、单位、企业人民监察委员会活动。

14、依照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定管理、指导安全卫生员网络活动,参与调查劳动事故。

15、依照法律规定参与有权机关、组织、个人解决劳动争议。

16、劳动者集体或劳动者合法正当权利利益被侵犯时,向有权机关、组织、个人建议审议、解决。

17、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领导罢工。

第 12 条 参与国家管理、经济社会管理

1、与国家机关参与制定经济社会、劳动、就业、工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健康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的政策、法律以及涉及工会、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其他政策、法律。

2、与国家机关保护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健康保险、劳动事故保险、职业病方面的合法正当权利利益。

3、参与制定和实施机关、组织、单位、企业民主实施规则。

4、依照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定行使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

5、实施支持、保护工会会员、工会干部和基层工会的措施;指导、支持对话、集体谈判、签署和实施集体劳动协议活动,保障实质成效。参与建设进步、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6、依照法律规定与国家管理机关提供、连接、共享工会组织和活动信息、数据。

7、向有权国家机关建议、提出审议、解决劳动者、劳动者集体的建议、反映、投诉、举报和工会会员、劳动者关注的其他问题。

8、依照法律规定在全国、行业、地方、机关、组织、单位、企业范围内组织、配合组织竞赛运动。

第 13 条 呈报法律、法令、决议草案和建议立法

1、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有权向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呈报关于制定法律、法令、决议的建议;向国会呈报法律草案、决议草案,向国会常务委员会呈报法令草案、决议草案。

2、各级工会有权向有权国家机关建议制定、修改、补充涉及工会、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政策、法律。

第 14 条 出席大会、会议和代表大会

1、越南劳动总联合会主席在讨论、决定涉及工会会员、劳动者、工会组织权利义务和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时,获邀出席国会会议、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政府和中央机关、组织会议。

2、(由 97/2025/QH15 第 2 条第 4 款修改补充)省级劳动联合会主席在讨论本地区涉及工会会员、劳动者、工会组织权利义务和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时,获邀出席同级人民议会、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会议以及相关机关、组织的会议、代表大会。

3、(由 97/2025/QH15 第 2 条第 4 款修改补充)中央行业工会、经济集团工会、总公司工会、其他上级基层工会主席在讨论涉及工会会员、劳动者和工会组织权利义务问题时,获邀出席专业机关、相关机关、组织的会议、代表大会。

4、基层工会主席在讨论涉及工会会员、劳动者权利义务和责任及工会组织问题时,获用人单位邀请出席相关会议、代表大会。

第 15 条 参与检查、监察机关、组织、单位、企业活动

1、工会有责任参与、配合有权国家机关检查、监察工会、劳动、就业、工资、干部、公务员、职员、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健康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政策法律的执行以及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其他制度政策法律。

2、检查、监察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和工会组织合法正当权利利益时,有权国家机关有责任邀请工会代表参加。

3、参加检查、监察时,工会代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权限、责任,并享有下列权利、责任:

a)要求机关、组织、单位、企业提供与检查、监察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并解释相关问题;

b)建议预防、修复、克服后果和处理违法行为;

c)要求机关、组织、单位、企业、个人有责任立即实施整改措施,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发现工作场所有危害因素或威胁劳动者健康、生命的危险因素时须暂停活动的情形。

第 16 条 工会的监督

1、工会监督包括与有权国家机关参与监督活动和主导监督活动。

2、工会与有权国家机关的参与监督活动依照《越南祖国阵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工会主导监督活动具有社会性,包括跟踪、发现、审议、评估、建议制定和执行工会、劳动、就业、工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健康保险、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劳动协议、基层民主实施政策法律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工会组织合法正当权利利益的其他制度政策法律。

4、工会对用人单位、与监督内容相关的机关、组织的主导监督活动依照本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并保障下列原则:

a)客观、公开、透明;

b)从工会会员、劳动者的正当需求和愿望出发;

c)与检查、监察活动和其他监督活动在内容、时间上不重复;不阻碍用人单位、被监督机关、组织的正常活动。

5、工会主导监督活动按下列形式执行:

a)研究、审议被监督用人单位、机关、组织的文件、报告;

b)通过与用人单位对话、依照基层民主实施法律规定的干部、公务员、职员、劳动者会议进行;

c)通过国有机关、单位、企业人民监察委员会活动进行;

d)组织监督团。

6、实施主导监督活动时,工会有下列权利、责任:

a)制定监督方案、计划,包括内容、形式、对象、时间和保障实施监督所需的其他内容;

b)事先通知监督方案、计划,要求用人单位、相关机关、组织书面报告或提供与监督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

c)要求被监督用人单位、机关、组织交换、澄清监督中需要的问题;

d)建议被监督用人单位、机关、组织或有权人审议采取保护劳动者、机关、组织、个人合法正当权利和国家利益的措施;

đ)建议审议被监督用人单位、机关、组织和通过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个人的责任;

e)将监督结果通知被监督用人单位、机关、组织和相关机关、组织、个人;

g)对监督后建议内容负责;跟踪、督促监督后建议的解决;收到对监督结果的建议时审议、解决。

7、被监督用人单位、机关、组织有下列权利、责任:

a)事先获知监督内容、方案;

b)按监督团要求安排工作时间、地点、工作成员;

c)就属于自己责任范围的监督内容交换、澄清;

d)必要时建议重新审议监督结果、监督后建议;

đ)执行本条第 6 款 b、c、d、đ 点规定的请求、建议;

e)执行监督后建议。

第 17 条 工会的社会反辩

1、工会有权、有责任对直接涉及工会会员、劳动者权利利益的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方案、项目、提案草案发表意见、进行社会反辩。工会社会反辩意见依照法律规定被研究、接受、说明。

2、工会有责任依照《越南祖国阵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内容并实施社会反辩。

第 18 条 宣传教育、动员劳动者

1、宣传党的路线、主张,国家涉及工会、劳动者、越南工会章程和工会其他规定的政策、法律。

2、宣传教育、动员劳动者学习、提升政治、文化、专业、业务水平、职业技能、工作作风、遵守法律、机关、组织、单位、企业内部规则的意识,实施性别平等、预防打击职场性骚扰、不歧视、不区别对待。

3、宣传教育、动员劳动者积极参加爱国竞赛运动,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效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与由各级工会主席和机关、组织、单位、企业负责人发起的反腐败、消极和违法行为的斗争。

第 19 条 发展工会会员、基层工会、基层行业工会

1、工会有权、有责任发展工会会员、成立基层工会、基层行业工会。

2、(由 97/2025/QH15 第 2 条第 5 款修改补充)上级基层工会有权、有责任派工会干部到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组织、单位宣传教育、动员、指导劳动者加入、成立基层工会。

3、(已废除)(本款由 97/2025/QH15 第 2 条第 9 款废除,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4、基层工会、基层行业工会有责任宣传教育、动员、接洽劳动者加入工会。

5、劳动者自行成立基层工会、基层行业工会的,由工会指导、支持劳动者依照越南工会章程规定成立动员委员会,成立基层工会、基层行业工会。

6、地方政府、各级人民委员会下属专业机关和其他相关机关、组织有责任创造便利条件,让各级工会在宣传、动员劳动者加入、成立基层工会、基层行业工会工作中行使权利、责任。

第 20 条 工会对尚无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的地方劳动者的权利、责任

1、在没有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的地方,当该地劳动者提出要求或发现用人单位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正当权利利益迹象时,工会有权、有责任代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利利益,但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组织工作场所对话和集体谈判依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二节 工会会员的权利责任

第 21 条 工会会员的权利

1、被侵犯时要求工会代表、保护合法正当权利利益。

2、获知、讨论、提出和表决工会事务。

3、被宣传党的路线、主张,国家涉及工会、劳动者和工会规定的政策、法律。

4、依照本法和越南工会章程规定竞选、推举、选举工会领导机关。

5、质询各级工会领导干部,依照越南工会章程规定建议处理违纪工会干部。

6、获得工会对工会、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健康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干部、公务员、职员法律的免费法律援助。

7、获得工会咨询、指导、支持求职、学艺、提升专业、业务水平、职业技能;生病、生育、困难、灾害时获得慰问、帮助,并享受工会实施的其他关怀、福利活动。

8、参加工会组织或配合组织的文化、体育、参观、旅游活动。

9、向工会建议对机关、组织、单位、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就实施对劳动者制度、政策、法律提出建议。

10、享受越南劳动总联合会社会住房租赁政策。

11、在劳动、生产和工会活动中取得成绩时获得表扬、表彰。

12、相关法律规定和越南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22 条 工会会员的责任

1、遵守和执行越南工会章程、工会决议和规定;参加工会活动,建设强大工会。

2、学习提升政治、文化、专业、业务水平、职业技能、工作作风;锤炼工人阶级品格;依照宪法、法律生活和劳动。

3、在劳动和生活中团结、帮助同事;提升劳动生产率、质量、效果;保护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正当权利利益;参与建设进步、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章 国家对工会、用人单位对工会的责任

第 23 条 国家对工会的责任

1、保障、支持、配合、创造条件让工会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能、任务、权利、责任。

2、宣传、普及、教育工会、劳动法律和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其他法律规定。

3、监察、检查、监督和处理工会、劳动违法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合法正当权利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与工会一起关怀、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利利益。

4、制定直接涉及工会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政策、法律时征求工会意见。

5、配合并创造条件让工会参与国家管理、经济社会管理,代表、保护劳动者合法正当权利利益;制定优先录用从基层成长起来的专职工会干部、在工人运动和工会活动中成长起来的劳动者的政策。

6、及时处理工会关于关怀、保护劳动者合法正当权利利益和工会活动的建议。

7、政府、各部、部级机关、地方政府有责任提供必要信息、资料,让工会在制定直接涉及工会、工会会员、劳动者权利利益的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方案、项目、提案时发表意见、进行社会反辩。

第 24 条 工会与国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工会与国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合作、配合关系,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各方的职能、任务、权利、责任,为建设进步、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贡献。

第 25 条 用人单位对工会的责任

1、承认、尊重、创造条件且不阻碍、妨碍劳动者开展成立、加入和开展工会活动的合法活动。

2、与工会配合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各方的职能、权利、责任、义务。

3、与本单位工会配合制定、颁布和实施双方活动配合规则。

4、承认并创造条件让基层工会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责任。

5、工会提出请求时,依照法律规定交换、充分、准确、及时提供与组织和活动相关的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与工会配合组织对话、集体谈判、签署、执行集体劳动协议和基层民主实施规则,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干部、公务员、职员、劳动者会议。

7、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问题前征求工会意见。

8、与工会配合依照法律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法执行相关问题。

9、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工会活动、工会干部的条件,并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工会经费。

第四章 工会活动保障

第 26 条 组织机构、工会干部保障

1、各级工会依照法律规定得到组织机构和干部、公务员、职员数量的保障,以行使职能、权利、责任。

2、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制定组织机构架构、岗位和工会干部职称,呈报有权机关决定或按权限决定。

3、根据各基层工会的任务要求和机关、组织、单位、企业劳动者数量,有权管理工会干部的机关决定配置专职工会干部。

第 27 条 工会活动条件保障

1、机关、组织、单位、企业有责任为同级工会安排工作场所、工作工具和必要活动条件。

2、兼职工会干部每月可使用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 24 小时;执行委员会委员、工会小组长、副组长 12 小时,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根据机关、组织、单位、企业的规模、类型、性质,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协商增加时间。

3、兼职工会干部在参加上级工会召集的代表大会、会议、研讨会、集训、培训期间可休假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计入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时间;参加期间差旅、食宿费用由召集工会支付。

4、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兼职工会干部依照越南劳动总联合会规定享受工会干部责任津贴。

5、由工会支付工资的专职工会干部由用人单位保障集体权利和福利,与机关、组织、单位、企业在职劳动者相同。

第 28 条 对工会干部的保障

1、劳动合同、工作合同期满而作为兼职工会干部的劳动者正在工会任期内时,合同延长至工会任期结束。

2、用人单位未经上级直接工会书面同意意见,不得对兼职工会干部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解雇、强制离职或调派从事其他工作。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必须向有权机关、组织报告。自报告有权机关、组织知悉之日起 30 日后,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并对自己决定负责。

3、兼职工会干部被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强制离职或解雇时,工会有责任要求有权国家机关干预或依法代表其向法院提起劳动案件诉讼,以保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但工会干部拒绝的除外。无法恢复原工作时,兼职工会干部由工会依照越南劳动总联合会规定支持寻找新工作,工作中断期间从工会财务获得资金支持。

第 29 条 工会财务

1、工会财务来源包括:

a)工会会员依照越南工会章程规定缴纳的工会会费;

b)工会经费,由企业、不从国家预算领取 100% 工资的事业单位、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使用劳动力的机关、组织、单位按劳动者强制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金 2% 缴纳;

c)国家预算依照国家预算法规定拨付支持;

d)工会文化、体育、经济活动;国家交办的方案、项目;国内外组织、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合法援助、赞助的其他收入。

2、政府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方式、期限和来源;不缴或迟缴工会经费的情形;本条第 1 款 b 点规定的不从国家预算领取 100% 工资的事业单位;本条第 1 款 c 点规定的国家预算拨付支持内容。

(本条第 1 款 b 点中"机关、组织、单位、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表述由 97/2025/QH15 第 2 条第 8 款替换为"企业、不从国家预算领取 100% 工资的事业单位、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使用劳动力的机关、组织、单位";本条第 1 款 c 点补充"依照国家预算法规定";本条第 2 款补充"本条第 1 款 b 点规定的不从国家预算领取 100% 工资的事业单位",均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第 30 条 工会经费的免缴、减缴、暂缓缴纳

1、依法实施解散、破产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审议免缴未缴工会经费。

2、因经济原因或不可抗力遇到困难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审议降低工会经费缴纳标准。

3、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遇到困难须暂停生产经营导致无力缴纳工会经费的,审议暂缓缴纳工会经费不超过 12 个月。暂缓缴纳期满,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继续缴纳工会经费,并补缴暂缓期间的工会经费。补缴期限最迟为暂缓缴纳结束之月的下月最后一日,补缴金额为暂缓缴纳期间应缴金额。

4、政府与越南劳动总联合会统一规定工会经费的免缴、减缴、暂缓缴纳;细化规定本条其他内容。

第 31 条 工会财务的管理、使用

1、工会财务用于服务工会活动,并保障下列原则:

a)工会财务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保障集中、公开、透明、节约、高效原则,有分工、分级管理,联系各级工会的权力和责任;

b)各级工会组织依照会计、统计法律规定开展会计、统计、报告、工会财务决算工作;

c)工会依照法律规定和越南劳动总联合会规定管理、使用工会财务。

2、工会财务用于下列任务:

a)实施代表、保护工会会员和劳动者合法正当权利利益的活动;参与建设进步、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b)宣传教育、普及党的路线、主张,国家政策、法律;提升工会会员、劳动者的水平、专业、职业技能、工作作风;

c)工会会员和劳动者生病、生育、困难、灾害时慰问、补助;组织对工会会员和劳动者的其他关怀活动;

d)发展工会会员、成立基层工会、基层行业工会,建设强大工会;

đ)培训、培养工会干部;培训、培养优秀劳动者,为党、国家和工会组织培养干部;

e)组织工会主导或配合发动的竞赛运动;

g)为工会会员和劳动者组织文化、体育、参观、旅游活动;

h)表彰、鼓励在学习和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劳动者及其子女;

i)依照法律规定投资建设社会住房供工会会员和劳动者租赁;相关文化体育工程、技术基础设施服务工会会员、劳动者;

k)实施符合工会组织职能任务的性别平等保障活动;

l)工会组织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

m)行政管理支出服务各级工会组织活动、工会国际合作活动;

n)为专职工会干部支付工资、津贴和按工资应缴款项,为兼职工会干部支付活动津贴;

o)为因被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强制离职或解雇而工作中断、无法恢复原工作的兼职工会干部提供支持;

p)为获免缴、减缴或暂缓缴纳本法第 30 条规定的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提供支持,关怀工会会员、劳动者;

q)工会主导或配合的社会活动;

r)法律规定的其他支出任务。

3、国家预算拨付支持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会计、决算和公开依照国家预算法和会计、统计法律规定执行。

4、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实施工会经费收缴、分配的分级。有企业内劳动者组织的地方,拨给基层的工会经费按该组织参加强制社会保险的成员数量、缴费金额、企业参加强制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总数分配。

5、与政府统一后,越南劳动总联合会颁布符合工会任务要求的工会财务支出标准、定额、制度和财务管理、使用规定。

6、政府细化规定企业内劳动者组织工会经费的管理、使用。

7、(由 97/2025/QH15 第 2 条第 6 款补充,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每年,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向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法第 29 条第 1 款 a、b、d 点和第 31 条第 2 款规定的越南工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 32 条 工会资产

1、由工会会员缴款形成的资产;工会资金;工会财务;国家以实物交付的资产;从国家预算投资建设、购置的资产以及依法其他来源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

2、工会资产的管理、使用、开发按下列方式执行:

a)(由 97/2025/QH15 第 2 条第 7 款修改补充)越南劳动总联合会、上级基层工会、工会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管理、使用、开发依照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法律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b)不属于本款 a 点规定的工会资产的管理、使用、开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越南劳动总联合会规定执行。

3、越南劳动总联合会行使所有者、所有者代表机关对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持有 100% 注册资本的企业,以及工会决定成立或被交付管理的企业中越南劳动总联合会资本份额的权利、责任。

第 33 条 工会财务的检查、监察、审计、监督

1、各级工会工会财务的管理、使用必须依照越南劳动总联合会符合审计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接受检查、审计。

2、上级工会依照法律和越南劳动总联合会规定指导、检查、监督下级工会财务工作实施情况。

3、有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工会财务的管理、使用进行监察、检查、监督。

4、每两年一次,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向国会报告工会财务的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

5、每两年一次,国家审计署对工会财务的管理、使用实施审计,并与本条第 4 款规定的报告同时向国会报告结果;根据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实施不定期审计。

第 34 条 工会财务公开

各级工会每年在工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实施财务公开,并以下列形式之一同时公开:

1、在机关、组织、单位、企业工作场所张贴;

2、书面通知相关机关、组织、单位、企业、个人;

3、在每年干部、公务员、职员、劳动者会议上通报;

4、登载在机关、组织、单位、企业电子信息网页。

第五章 工会权利争议解决与工会违法行为处理

第 35 条 工会权利争议解决

1、劳动关系中工会权利争议的解决依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2、其他关系中工会权利争议的解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涉及用人单位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对工会责任、不属于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情形的工会权利争议,基层工会或上级直接工会建议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解决。

第 36 条 工会违法行为的处理

1、违反本法和涉及工会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单位、企业、个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赔偿。

2、政府规定对工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 施行条款

第 37 条 施行效力

本法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工会法》(12/2012/QH13)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失效。

(本条文按 97/2025/QH15 第 5 条施行条款执行,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不从国家预算领取 100% 工资的事业单位的工会、工会执行委员会继续执行《基层民主实施法》(10/2022/QH15)第三章的规定。)

送达:

  • 政府办公厅(登载公报);
  • 司法部法规检查和违法处理管理局(登载国家法规数据库);
  • 国会办公厅信息局(登载国会电子信息门户);
  • 国会办公厅数字化转型局(登载内部 Intranet 页面);
  • 存档:HC, TH

合并文本认证

国会办公厅主任

黎光松(Lê Quang Tù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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