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越经贸往来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中国管理、技术人才到越南工作。

越南对外国劳动者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制度,核心是"用人需求申报 + 工作许可(工作证)"双轨机制。

中国劳动者在越南合法工作,通常需要越南雇主向主管部门证明"该岗位越南本地劳动者无法胜任",取得批准后再办理工作许可(工作证)与工作签证。

越南现行外国劳动者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 2025 年 8 月 7 日政府颁布、当日生效的第 219/2025/NĐ-CP 号法令《关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

第 219/2025/NĐ-CP 号法令《关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取代旧的第 152/2020/NĐ-CP 号法令,显著降低了专家岗位的门槛(经验要求从 3 年降至 2 年),并大幅压缩了行政办理时限。

与之配套的还有《劳动法》(45/2019/QH14)、《出入境法》(47/2014/QH13)以及第 219/2025/NĐ-CP 号法令规定的各类申报确认程序。

外国劳动者管理的国家职能,由越南内务部(Ministry of Home Affairs)承担,各省市人民委员会下属劳动部门具体受理。

注:本文人民币换算按 2026 年 9 月汇率,1 元人民币约兑换 3500 越南盾计算。

一、越南中国劳动者在越南的工作形式

根据第 219/2025/NĐ-CP 号法令第 2 条第 1 款,中国劳动者在越南合法工作的形式包括:

1、与越南雇主签订越南劳动合同。

2、企业内部调动,即中国境内企业派遣员工到其在越南设立的商业存在(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工作。

3、履行经济或社会类合同、协议。

4、按合同向越南境内提供跨境服务。

5、入境推销服务。

6、以志愿者身份在越南工作。

7、负责在越南设立商业存在(如设立公司、代表处等)。

8、担任《劳动法》(45/2019/QH14)第 154 条规定的其他岗位,包括企业管理人员、执行总监、专家、技术工人等。

二、越南中国劳动者工作许可(工作证)的申请条件

1、用人需求申报

越南雇主计划聘用外国劳动者,须先向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提交用人需求报告,说明拟聘用岗位、人数、薪资及"越南劳动者无法胜任该岗位"的理由。

只有用人需求获批后,才能正式为外籍员工申请工作许可(工作证)。

2、岗位类型与任职条件

1、管理人员:按越南《企业法》(2020)第 4 条第 24 款定义,包括公司经理、董事会成员等,须提交在同类企业担任相应管理岗位的证明材料。

2、执行总监:须为越南境内机构、组织、企业某一业务领域的直接负责人,并拥有至少 3 年相关经验。

3、专家:须持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并拥有至少 2 年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旧规为 3 年);在金融、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等越南优先发展领域,具有对口专业大学及以上学历并拥有至少 1 年相关经验即可申请。

4、技术工人:须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至少 1 年,并拥有至少 2 年对口工作经验;或直接拥有至少 3 年相关工作经验。

3、基本个人条件

1、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符合越南卫生部规定标准(需提供健康证明,12 个月内有效)。

3、无犯罪记录,即不属于正在服刑、尚未消除犯罪记录或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4、持有有效护照。

三、越南中国劳动者的申请流程与材料

1、申请时限

雇主须在中国劳动者预计开始工作前 60 天内且不早于 10 天,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省级行政服务中心提交完整申请材料。

2、办理时限

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颁发工作许可(工作证)。如不予批准,须在收到完整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主要材料

1、雇主提交的用人需求与工作许可(工作证)申请表(按第 219/2025/NĐ-CP 号法令规定的表格)。

2、外国劳动者的护照复印件。

3、健康证明(12 个月内有效)。

4、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境外出具的文件须办理领事认证及公证翻译)。

5、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经验证明。

6、劳动合同或派驻派遣文件。

7、2 张 4 厘米乘 6 厘米白底照片。

4、工作许可(工作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1、工作许可(工作证)有效期最长为 2 年,按劳动合同或派遣期限确定。

2、到期后续签:须在到期前 45 天至 10 天之间提交延期申请;同一工作许可(工作证)最多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 2 年。延期到期后不得再次延期,须重新申请工作许可(工作证)。

3、工作许可(工作证)遗失、损毁或姓名、国籍、护照号、雇主名称等信息变更的,可申请换发,换发后的有效期与原许可剩余期限一致。

四、越南中国劳动者免工作许可(工作证)的情形与短期工作

1、免工作许可(工作证)的主要情形

根据第 219/2025/NĐ-CP 号法令第 7 条,以下 20 种情形的外国劳动者无需办理工作许可(工作证):

1、驻越国际组织、外国非政府组织代表处的首席代表、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活动负责人。

2、入境不超过 3 个月从事服务推销的人员。

3、入境不超过 3 个月,处理越南专家和在越外国专家无法解决的技术故障的人员。

4、已获得越南律师执业许可的外国律师。

5、越南是成员国的国际条约规定免办工作许可(工作证)的情形。

6、与越南公民结婚并在越南境内居住的外国人。

7、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达 30 亿越南盾(约合 85.7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所有者或出资成员。

8、股份公司出资额达 30 亿越南盾(约合 85.7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

9、为官方发展援助(ODA)项目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或执行任务的人员。

10、经越南外交部确认的外国记者。

11、经外国主管机关选派,到越南教育机构任教或担任管理者、执行董事的人员,该教育机构由外国外交代表机构或政府间组织提议设立。

12、在越南学校或培训机构就读的外国学生、学员,持有实习协议或雇主邀请函,以及越南船舶上的实习学员、见习人员。

13、按国际条约获准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代表机构成员的亲属。

14、持公务护照在越南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

15、负责在越南设立商业存在的人员。

16、按国际条例自愿无偿在越南工作的志愿者,并已获得外国外交代表机构或国际组织的确认。

17、入境执行中央或省级机关按法律规定签署的国际协议的人员。

18、外国管理人员、执行总监、专家、技术工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全年累计工作时间低于 90 天,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算;

(2)在越南境内商业存在短期工作,属于企业内部调动,且属于越南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的 11 个服务行业,并已在境外雇主处连续受雇至少 12 个月。

19、经越南教育培训部确认,入境从事教学、研究或国际教育课程转让,或担任外国外交代表机构、政府间组织提议设立的教育机构的管理者、执行董事、校长、副校长。

20、经越南部级机关或省级人民委员会确认,入境在金融、科学、技术、改革创新、国家数字化转型及经济社会发展优先领域工作。

2、免许可的两种程序

1、需办理免许可确认书的情形:大部分免许可情形须向省级内务厅申请"不属于工作许可(工作证)发放对象确认书",办理时限为 5 个工作日,确认书有效期最长为 2 年,仅可延期一次,每次最长 2 年。

2、仅需通知备案的情形:少数情形(如出资 30 亿越南盾(约合 85.7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股东、全年累计工作不足 90 天的短期工作等)无需办理确认书,雇主须在中国劳动者开始工作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省级内务厅备案。

3、持免许可确认书或工作许可(工作证)的外国劳动者,如需在同一雇主名下跨省工作,雇主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向相关省级内务厅书面通知。

五、越南中国劳动者的工作签证与居留

1、工作签证类型

1、LD1 签证:签发给在越南工作且免办工作许可(工作证)的外国劳动者(如内部调动、持免许可确认书人员),有效期最长 2 年。

2、LD2 签证:签发给持有越南工作许可(工作证)的外国劳动者,有效期与工作许可(工作证)一致,最长 2 年。

3、DN1 签证:签发给与越南法律下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或组织合作工作的外国人,有效期最长 1 年。

4、DN2 签证:签发给入境越南提供服务、设立商业存在或按越南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开展其他活动的外国人,有效期最长 1 年。

2、临时居留卡(Temporary Residence Card,TRC)

持工作签证入境后,可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居留卡,有效期最长 2 年,可在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免去每次续签签证的麻烦。工作许可(工作证)被吊销或到期未续时,对应签证和临时居留卡同时失效。

六、越南中国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与社保

1、劳动合同

中国劳动者与越南雇主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内容须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劳动条件、合同期限、终止条件等。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与工作许可(工作证)有效期匹配。

2、社会保险

1、与越南雇主签订 12 个月以上有期限劳动合同的外国劳动者,须按越南《社会保险法》(41/2024/QH15)参加强制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率与越南员工一致,但无需缴纳失业保险。

2、总费率约为工资的 30%,其中雇主缴纳 20.5%(养老 17%、医疗保险 3%、工伤职业病 0.5%),劳动者个人缴纳 9.5%(养老 8%、医疗保险 1.5%)。

3、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国家基本工资,2026 年 7 月 1 日起为 253 万越南盾每月(约合 723 元人民币);上限为国家基本工资的 20 倍,即 5060 万越南盾每月(约合 14457 元人民币)。

3、个人所得税

在越南居住满 183 天的中国劳动者为税收居民,按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足 183 天的按非居民适用 20% 税率。中国与越南已签订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税收减免或抵免,避免双重征税。

七、2026 年越南中国劳动者违规处罚

根据第 283/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9 月 10 日生效)第 13 条,外国劳动者用工违规的主要处罚包括:

1、外国劳动者无工作许可(工作证)或无免许可确认书工作,或使用已失效的许可文件,处 1500 万至 2500 万越南盾罚款(约合 4286 元至 7143 元人民币),并可能被驱逐出境。

2、雇主聘用无工作许可(工作证)、无免许可确认书或使用已失效许可文件的外国劳动者,按违法人数分档处罚:

(1)违法 1 至 10 人,罚款 3000 万至 4500 万越南盾(约合 8571 元至 12857 元人民币);

(2)违法 11 至 20 人,罚款 4500 万至 6000 万越南盾(约合 12857 元至 17143 元人民币);

(3)违法 21 人以上,罚款 6000 万至 7500 万越南盾(约合 17143 元至 21429 元人民币)。

3、雇主安排外国劳动者从事与工作许可(工作证)或免许可确认书记载内容不符的工作,或未按规定收回、交回许可文件,按每名劳动者罚款 500 万至 1000 万越南盾(约合 1429 元至 2857 元人民币),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 7500 万越南盾(约合 21429 元人民币)。

4、雇主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免工作许可(工作证)人员用工信息,罚款 100 万至 300 万越南盾(约合 286 元至 857 元人民币)。

5、伪造、涂改工作许可(工作证)或免许可确认书申请材料,罚款 4000 万至 6000 万越南盾(约合 11429 元至 17143 元人民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在越中国人的建议

1、先申报用人需求,再办工作许可(工作证):工作许可(工作证)必须由越南雇主申请,个人无法自行办理,务必确认雇主已完成用人需求申报并获批。

2、证件三件套要齐全:工作许可(工作证)、工作签证(LD2)、临时居留卡缺一不可,三者的有效期要保持同步,避免出现"许可有效、签证过期"的违法状态。

3、切勿持旅游签证打工:持旅游签证在越南工作属于非法务工,一经查实将被罚款并驱逐出境,还会留下不良记录。

4、社保必须依法缴纳:外国劳动者强制社保约 30% 总费率由雇主代缴,不要与雇主约定"放弃社保",该约定无效且损害自身养老权益。

5、到期前 45 天内启动续签:工作许可(工作证)延期须提前办理,留足行政时间,避免因逾期产生处罚风险。

6、了解税收协定:中国居民在越南工作的个人所得税可依据中越税收协定处理,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避免双重征税。

傲多可®(Aodok.com)独家点评

越南第 219/2025/NĐ-CP 号法令的出台,是越南对外国劳动者政策的一次重要松绑。

从 3 年经验降到 2 年,从 15 个工作日压缩到 10 个工作日,免许可情形从过去较为有限的清单扩展到 20 种,全年累计 90 天以内的短期工作免办许可且不限入境次数。

这一系列调整释放出明确信号:越南正以更开放的姿态争夺国际人才,尤其是管理和技术类人才。

对中国劳动者来说,最值得关注的不是门槛降低本身,而是政策背后的产业逻辑。

越南把金融、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列为优先领域,这类人才的对口学历加 1 年经验即可申请许可,明显是在为产业升级储备人力。

中国劳动者若想在越南获得更稳定的职业发展,应尽量向这些优先领域靠拢。

同时必须提醒的是,宽松不等于放任。

2026 年 9 月生效的第 283/2026/NĐ-CP 号法令大幅细化了处罚标准,雇主聘用无证外国劳动者的罚款上限达到 7500 万越南盾(约合 21429 元人民币),无证务工者本人最高可罚 2500 万越南盾(约合 7143 元人民币)并被驱逐出境。

在越南务工,合规是底线,任何绕开工作许可(工作证)的捷径,最终都要付出远高于手续成本的代价。

【骄傲人生 & 更多可能】

越南内务部(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电话:+84 24 6282 1016

邮箱:websitemaster@moha.gov.vn

网址:www.moha.gov.vn

地址:越南河内市南慈廉郡尊室说街 8 号

(No. 8, Ton That Thuyet Street, Nam Tu Liem District, Hanoi, Vietnam)

主营业务:越南国家机构组织编制、干部人事管理、行政改革及外国劳动者工作许可(工作证)管理的主管部门。2026 年机构改革后,原劳动荣军社会部的外国劳动者管理职能并入内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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