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本信息

法令编号:105/2025/ND-CP

颁布机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签署人:范明政(Pham Minh Chinh)

颁布日期:2025 年 5 月 15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7 月 1 日

废止法律:

  • 第 136/2020/ND-CP 号政令(2020 年 11 月 24 日)
  • 第 83/2017/ND-CP 号政令(2017 年 7 月 18 日)
  • 第 50/2024/ND-CP 号政令(2024 年 5 月 10 日)
  • 第 78/2011/ND-CP 号政令(2011 年 9 月 1 日)

依据法律:《消防、灭火、救援和抢救法》(55/2024/QH15),2024 年 11 月 29 日颁布,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 1 条 适用范围
  • 第 2 条 附件

第二章 防火

  • 第 3 条 消防规程
  • 第 4 条 消防档案
  • 第 5 条 城乡规划中的消防要求
  • 第 6 条 消防设计审查
  • 第 7 条 消防验收检查
  • 第 8 条 投资业主、业主和相关方的责任
  • 第 9 条 消防设计审查内容与权限
  • 第 10 条 消防验收检查内容与权限
  • 第 11 条 消防检查内容
  • 第 12 条 消防检查权限
  • 第 13 条 消防检查程序
  • 第 14 条 消防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章 灭火、救援、抢救

  • 第 15 条 灭火救援方案内容
  • 第 16 条 灭火救援演练
  • 第 17 条 灭火救援动员程序
  • 第 18 条 军队动员参与灭火救援
  • 第 19 条 消防水源管理

第四章 消防力量建设与部署

  • 第 20 条 企业和专业消防队
  • 第 21 条 民防力量
  • 第 22 条 志愿消防

第五章 消防设备与数据库

  • 第 23 条 消防设备市场流通许可
  • 第 24 条 消防数据库系统
  • 第 25 条 消防数据库投资运营
  • 第 26 条 消防数据申报
  • 第 27 条 火灾报警设备安装路线图

第六章 活动保障条件

  • 第 28 条 消防培训内容与时间
  • 第 29 条 消防培训组织
  • 第 30 条 参训人员政策
  • 第 31 条 被动员人员补偿
  • 第 32 条 灭火救援伤亡待遇
  • 第 33 条 强制火灾爆炸保险
  • 第 34 条 自愿捐助
  • 第 35 条 防灾基金支持
  • 第 36 条 国家预算保障
  • 第 37 条 中央预算支出内容
  • 第 38 条 地方预算支出内容

第七章 国家管理

  • 第 39 条 国家管理内容
  • 第 40 条 公安部职责
  • 第 41 条 各部委职责
  • 第 42 条 各级人民委员会职责
  • 第 43 条 历史遗留场所处理路线图

第八章 实施条款

  • 第 44 条 修改其他政令
  • 第 45 条 生效
  • 第 46 条 过渡条款
  • 第 47 条 执行责任

附件

  • 附件 I 消防管理场所目录(34 类)
  • 附件 II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目录(47 类)
  • 附件 III 需专业机构审查消防设计的工程和交通工具目录(16 类)
  • 附件 IV 消防救援设备和防火材料构件目录
  • 附件 V 需市场流通许可的消防救援设备和防火材料构件目录
  • 附件 VI 强制火灾爆炸保险费率和扣除额
  • 附件 VII 必须购买强制火灾爆炸保险的场所目录
  • 附件 VIII 表格模板(PC01-PC23)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适用范围

本政令详细规定《消防、灭火、救援和抢救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包括:

  1. 防火工作,包括消防规程、消防档案、城乡规划中的消防要求、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检查、各方责任、检查内容与权限、检查程序、检查结果处理。
  2. 灭火、救援、抢救工作,包括灭火救援方案内容、演练、动员程序、军队动员、消防水源管理。
  3. 消防力量建设与部署,包括企业和专业消防队、民防力量、志愿消防。
  4. 消防设备与数据库,包括市场流通许可、数据库系统、投资运营、数据申报、火灾报警设备安装路线图。
  5. 活动保障条件,包括培训内容与时间、组织、参训人员政策、被动员人员补偿、伤亡待遇、强制保险、自愿捐助、防灾基金支持、国家预算。
  6. 国家管理,包括管理内容、公安部职责、各部委职责、各级人民委员会职责、历史遗留场所处理路线图。
  7. 实施条款,包括修改其他政令、生效、过渡条款、执行责任。

第 2 条 附件

本政令包括以下附件,作为本政令的组成部分:

  1. 附件 I:消防管理场所目录。
  2. 附件 II: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目录。
  3. 附件 III:需专业机构审查消防设计的工程和交通工具目录。
  4. 附件 IV:消防救援设备和防火材料构件目录。
  5. 附件 V:需市场流通许可的消防救援设备和防火材料构件目录。
  6. 附件 VI:强制火灾爆炸保险费率和扣除额。
  7. 附件 VII:必须购买强制火灾爆炸保险的场所目录。
  8. 附件 VIII:表格模板。

第二章 防火

第 3 条 消防规程

  1. 消防管理场所的负责人必须制定并公布本场所的消防规程,内容包括:

a) 消防管理组织和人员分工;

b) 火源、热源、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c) 电气设备使用和管理规定;

d) 消防设备、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规定;

e) 火灾报警和初期灭火程序;

f) 人员疏散和救援程序;

g) 消防检查和自查制度。

  1. 消防规程必须张贴在场所内醒目位置,确保所有人员知晓。
  2. 消防规程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 4 条 消防档案

  1. 消防管理场所必须建立消防档案,包括:

a) 场所基本信息(名称、地址、规模、使用功能、成立时间等);

b) 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文件;

c) 消防设备和系统清单及维护记录;

d) 消防检查和自查记录;

e) 火灾事故记录(如有);

f) 消防培训和演练记录;

g) 灭火救援方案。

  1. 消防档案必须保存完整,随时接受消防管理机关检查。
  2. 场所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并向消防管理机关申报。

第 5 条 城乡规划中的消防要求

  1. 城乡规划必须包含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包括:

a) 消防站布局;

b) 消防道路网络;

c) 消防水源;

d) 消防通信系统;

e) 消防设备储备。

  1.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区域时,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消防基础设施。
  2. 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审批本地区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 6 条 消防设计审查

  1. 属于附件 III 目录的工程和交通工具,在施工、生产、组装、新建、改装前,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 消防设计审查由以下机关负责:

a) 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属于其管理范围的工程和交通工具;

b) 建设专业管理机关负责审查属于其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

  1. 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包括:

a) 防火间距;

b) 消防道路、停车场、消防作业空间;

c) 疏散方案;

d) 耐火等级和防火分隔;

e) 防烟方案;

f) 消防供电系统;

g) 消防设备和系统。

  1. 审查机关必须在收到完整申请文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 7 条 消防验收检查

  1. 属于附件 III 目录的工程和交通工具,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消防验收检查。
  2. 消防验收检查由以下机关负责:

a) 公安机关负责检查属于其管理范围的工程和交通工具;

b) 建设专业管理机关负责检查属于其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

  1. 消防验收检查的内容包括:

a)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b) 消防设备和系统的实际安装和运行情况;

c) 消防供电系统;

d)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e) 防火分隔和防烟设施。

  1. 检查机关必须在收到完整申请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 8 条 投资业主、业主和相关方的责任

  1. 投资业主负责:

a) 确保工程设计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b) 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检查;

c) 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消防设计要求;

d)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系统。

  1. 业主负责:

a) 制定和执行消防规程;

b) 建立和维护消防档案;

c) 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备;

d) 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

e) 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 设计单位负责确保设计文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经审查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第 9 条 消防设计审查内容与权限

  1. 公安机关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包括:

a) 属于附件 III 目录且不属于建设专业管理机关审查范围的工程;

b) 交通工具的消防设计。

  1. 建设专业管理机关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包括:

a) 属于附件 III 目录的建设工程;

b)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1. 审查权限划分:

a) 公安部负责审查国家级重点工程和跨省级工程;

b)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查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工程;

c) 建设部负责审查国家级重点建设工程;

d) 省级建设部门负责审查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 10 条 消防验收检查内容与权限

  1. 公安机关消防验收检查的内容包括:

a) 属于附件 III 目录且不属于建设专业管理机关检查范围的工程;

b) 交通工具的消防验收。

  1. 建设专业管理机关消防验收检查的内容包括:

a) 属于附件 III 目录的建设工程;

b) 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1. 检查权限划分与第 9 条第 3 款相同。

第 11 条 消防检查内容

消防检查的内容包括:

  1. 消防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 消防档案的建立和维护情况;
  3. 消防设备和系统的配备、维护和运行情况;
  4. 消防水源的保障情况;
  5.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
  6. 防火分隔和防烟设施的完好情况;
  7. 火源、热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
  8. 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9. 消防培训和演练的组织情况;
  10.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 12 条 消防检查权限

  1. 公安机关负责检查属于附件 II 目录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2. 乡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检查属于附件 I 目录但不属于附件 II 目录的场所,包括住宅、住宅兼生产经营场所。
  3. 建设专业管理机关负责检查属于其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
  4. 检查机关可以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 13 条 消防检查程序

  1. 检查前,检查机关必须通知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时间、内容和要求。
  2. 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并制作检查笔录。
  3. 检查笔录必须包括:

a) 检查时间和地点;

b)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代表;

c) 检查内容和结果;

d) 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e) 整改要求和期限。

  1. 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 14 条 消防检查结果处理

  1. 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检查机关必须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2.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检查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相关区域的使用或活动。
  3. 被检查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检查机关报告整改结果。
  4. 逾期未整改的,检查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其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灭火、救援、抢救

第 15 条 灭火救援方案内容

  1. 消防管理场所必须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内容包括:

a) 场所基本信息和总平面图;

b) 火灾危险性分析;

c) 火灾情景假设;

d) 初期灭火和人员疏散程序;

e) 消防力量和设备部署;

f) 应急联络方式;

g) 救援和抢救措施。

  1. 灭火救援方案必须根据场所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
  2. 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灭火救援方案必须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 16 条 灭火救援演练

  1. 消防管理场所必须定期组织灭火救援演练:

a)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每年至少演练 1 次;

b) 其他消防管理场所每 2 年至少演练 1 次。

  1. 演练内容包括:

a) 火灾报警;

b) 初期灭火;

c) 人员疏散;

d) 救援和抢救;

e) 与消防力量的协同。

  1. 演练结束后必须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完善灭火救援方案。

第 17 条 灭火救援动员程序

  1.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初期灭火和人员疏散。
  2. 消防力量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出动,到达现场后统一指挥灭火救援工作。
  3. 现场指挥有权决定:

a) 调动现场人员和设备参与灭火救援;

b) 拆除或破坏妨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c) 切断电力、燃气等危险源;

d) 划定警戒区域,限制人员和车辆进入。

  1.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的调动和安排。

第 18 条 军队动员参与灭火救援

  1. 发生重大火灾或需要大规模救援时,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可以决定动员当地驻军参与灭火救援。
  2. 军队参与灭火救援时,接受现场消防指挥的统一调度。
  3. 军队参与灭火救援的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

第 19 条 消防水源管理

  1. 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规划和建设本地区消防水源,包括:

a) 市政供水系统的消防栓;

b) 天然水源(河流、湖泊、池塘等)的取水点;

c) 消防水池和水塔。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堵塞或占用消防水源。
  2. 消防水源必须保持完好,随时可用。

第四章 消防力量建设与部署

第 20 条 企业和专业消防队

  1. 下列单位必须建立企业消防队:

a) 属于附件 II 目录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b) 大型工业园区和经济区;

c) 机场、港口、火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1. 企业消防队的职责包括:

a) 日常防火巡查;

b) 火灾初期扑救;

c) 人员疏散和救援;

d) 配合专业消防力量灭火救援。

  1. 专业消防队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负责本行业特殊火灾的扑救。

第 21 条 民防力量

  1. 乡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地区民防力量。
  2. 民防力量的职责包括:

a) 防火宣传和教育;

b) 日常防火巡查;

c) 火灾初期扑救;

d) 人员疏散和救援。

  1. 民防力量成员必须接受消防培训,具备基本的灭火和救援技能。

第 22 条 志愿消防

  1. 鼓励公民自愿参与消防活动,包括:

a) 防火宣传和教育;

b) 社区消防安全模型建设;

c) 火灾扑救;

d) 救援和抢救。

  1. 志愿消防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接受培训和管理。
  2. 志愿消防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享受与专业消防人员相同的待遇和保障。

第五章 消防设备与数据库

第 23 条 消防设备市场流通许可

  1. 属于附件 V 目录的消防设备和防火材料构件,在市场流通前必须获得流通许可证。
  2. 流通许可证由公安部或建设部按职责颁发。
  3. 申请流通许可证必须提交:

a)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b) 产品技术文件;

c)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

  1. 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第 24 条 消防数据库系统

  1. 公安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消防数据库系统,包括:

a) 消防管理场所信息;

b) 消防设备和系统信息;

c) 火灾事故信息;

d) 消防力量信息;

e) 消防水源信息。

  1. 消防数据库系统与火灾报警系统联网,实现火灾信息实时传输。
  2. 各级消防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数据库系统查询和管理本地区消防信息。

第 25 条 消防数据库投资运营

  1. 消防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由国家预算承担。
  2. 公安部负责数据库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升级。
  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第 26 条 消防数据申报

  1. 消防管理场所必须向消防管理机关申报以下信息:

a) 场所基本信息;

b) 消防设备和系统信息;

c) 消防力量信息;

d) 火灾事故信息。

  1. 场所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在 30 日内更新申报。
  2. 消防管理机关负责核实和录入申报信息。

第 27 条 火灾报警设备安装路线图

  1. 属于附件 II 目录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必须安装与消防数据库系统联网的火灾报警设备。
  2. 安装路线图:

a)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第 1 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装;

b)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第 2 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装。

  1. 中央直辖市内交通或消防水源不达标区域的住宅,由地方财政出资安装火灾报警设备。

第六章 活动保障条件

第 28 条 消防培训内容与时间

  1. 消防培训内容包括:

a) 消防法律法规;

b) 火灾预防知识;

c) 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d) 人员疏散和救援技能;

e) 灭火救援方案演练。

  1. 培训时间要求:

a) 场所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 16 学时;

b) 其他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 8 学时。

  1. 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证书。

第 29 条 消防培训组织

  1. 公安部负责制定全国消防培训大纲和教材。
  2.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消防培训。
  3. 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组织开展消防培训。
  4. 消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师资和设施条件。

第 30 条 参训人员政策

  1. 参训人员在培训期间享受原工资和福利待遇。
  2. 培训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3. 考核合格者颁发统一格式的培训证书,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第 31 条 被动员人员补偿

  1. 被动员参与灭火救援的人员,按实际参与天数给予补偿:

a) 有工作单位的,按日工资标准补偿;

b) 无工作单位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偿。

  1. 补偿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
  2. 被动员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地方财政报销。

第 32 条 灭火救援伤亡待遇

  1. 在灭火救援中受伤的人员,享受免费医疗救治。
  2. 在灭火救援中致残的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 在灭火救援中牺牲的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烈士待遇和抚恤。
  4. 上述待遇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

第 33 条 强制火灾爆炸保险

  1. 属于附件 VII 目录的场所必须购买强制火灾爆炸保险。
  2. 保险费率和扣除额按附件 VI 执行。
  3.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场所内资产的市场价值。
  4. 保险公司必须按规定承保,不得拒绝或拖延。

第 34 条 自愿捐助

  1. 鼓励组织和个人自愿捐助消防事业,包括:

a) 资金捐助;

b) 消防设备捐助;

c) 技术支持和服务。

  1. 捐助资金和物资必须用于消防事业,接受社会监督。
  2. 捐助者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 35 条 防灾基金支持

  1. 国家防灾基金可以支持消防项目,包括:

a)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b) 消防设备采购;

c) 消防科研和技术创新;

d) 消防宣传和教育。

  1. 申请基金支持必须符合基金管理规定。

第 36 条 国家预算保障

  1. 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2. 中央财政负责全国性消防项目和中央直属消防力量的经费。
  3. 地方财政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经费。

第 37 条 中央预算支出内容

中央预算用于消防工作的支出包括:

  1. 消防设备和系统的投资、配备、维修和保养;
  2. 中央直属消防力量的日常运作;
  3. 消防培训和演练;
  4. 消防数据库系统建设和运营;
  5. 其他消防工作支出。

第 38 条 地方预算支出内容

地方预算用于消防工作的支出包括:

  1. 民防力量的日常运作和补贴;
  2. 民防力量消防设备采购;
  3. 消防宣传和教育;
  4. 中央直辖市内交通或消防水源不达标区域住宅的火灾报警设备安装;
  5. 被动员人员和消防参与者的待遇和补偿;
  6. 灭火救援中财产损失的赔偿;
  7. 消防水源和基础设施建设;
  8. 消防演练;
  9. 志愿消防人员的激励政策;
  10. 其他消防工作支出。

第七章 国家管理

第 39 条 国家管理内容

国家对消防工作的管理内容包括:

  1. 制定和实施消防战略、政策、规划和计划;
  2. 颁布和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3. 消防宣传和教育;
  4. 消防力量建设和设备管理;
  5. 消防工作条件保障;
  6. 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检查;
  7. 消防科研和技术应用;
  8. 消防检查、违规处理和火灾调查;
  9. 消防设备市场流通许可;
  10. 消防国际合作。

第 40 条 公安部职责

公安部负责全国消防工作的国家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 起草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指导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
  3. 组织消防培训和考核;
  4. 管理属于附件 II 目录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5. 组织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检查;
  6. 管理消防设备市场流通许可;
  7. 组织火灾调查和违规处理;
  8. 建设和管理消防数据库系统;
  9. 建设和管理消防警察力量;
  10. 组织消防国际合作。

第 41 条 各部委职责

  1. 国防部负责军事设施和国防工程的消防管理。
  2. 建设部负责:

a) 制定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b) 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检查;

c) 管理防火材料和构件的市场流通许可。

  1. 教育培训部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课程。
  2. 财政部负责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3. 外交部负责外交机构的消防协调。
  4. 工贸部负责电气安全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5. 农业与环境发展部负责农林地区消防管理。
  6. 文化体育旅游部负责消防宣传。
  7. 科技与信息部负责消防科研和技术创新。

第 42 条 各级人民委员会职责

  1. 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

a) 颁布本地区消防规定;

b) 组织和检查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

c) 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d) 规划和建设消防基础设施;

e) 组织重大火灾的灭火救援。

  1. 乡级人民委员会负责:

a) 管理住宅、住宅兼生产经营场所和属于附件 I 目录的场所;

b) 组织消防宣传和教育;

c) 管理民防力量;

d) 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救援。

第 43 条 历史遗留场所处理路线图

  1. 2026 年 1 月 1 日前,省级人民委员会完成对不符合消防要求且无法按现行标准整改的历史遗留场所的分类和公布。
  2. 2026 年 7 月 1 日前,相关部委制定历史遗留场所的技术整改方案。
  3. 2028 年 7 月 1 日前,历史遗留场所必须完成整改。无法整改的,必须变更使用功能。

第八章 实施条款

第 44 条 修改其他政令

  1. 修改第 67/2023/ND-CP 号政令关于强制保险的若干条款。
  2. 修改第 78/2021/ND-CP 号政令关于防灾基金的若干条款。
  3. 修改第 175/2024/ND-CP 号政令关于建设管理的若干条款。
  4. 修改第 161/2024/ND-CP 号政令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若干条款。
  5. 修改第 34/2024/ND-CP 号政令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若干条款。
  6. 修改第 65/2018/ND-CP 号政令关于铁路的若干条款。

第 45 条 生效

  1. 本政令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2. 以下政令自本政令生效之日起废止:

a) 第 83/2017/ND-CP 号政令;

b) 第 136/2020/ND-CP 号政令;

c) 第 50/2024/ND-CP 号政令;

d) 第 78/2011/ND-CP 号政令。

  1. 本政令引用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替代后,按修改或替代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 46 条 过渡条款

  1. 消防设备检验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继续执行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2. 已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证书但尚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工程,继续按原规定办理验收。
  3. 已获得消防培训证书的人员,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满后按本政令规定重新培训。
  4. 本政令生效前已被暂停或停止活动的场所,按原规定处理。

第 47 条 执行责任

各部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直属机关首长、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及相关组织和个人负责执行本政令。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总理

范明政(Pham Minh Chinh)


附件 I 消防管理场所目录

消防管理场所包括:

  1. 公寓楼、集体宿舍。
  2.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多学段学校、大学、大专、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 航天研究机构、专业数据库中心及其他专业研究机构,建筑 2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4. 医院、诊所(综合或专科)、卫生站、助产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专业研究实验机构、护理康复机构、养老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建筑 2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以上。
  5. 体育场、体育馆、运动训练馆、游泳池、有看台的运动场、赛马场、射击场及其他体育机构,建筑 2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以上。
  6. 剧院、电影院、马戏团。
  7. 会议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文化宫,座位 100 个以上。
  8. 水族馆、卡拉 OK 经营场所、舞厅、娱乐游戏经营场所、艺术表演及其他文化活动场所,总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以上。
  9. 宗教场所、信仰场所(家族祠堂除外),建筑 2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省级以上历史文化遗产。
  10. 市场、购物中心、超市。
  11.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及其他服务经营场所,总经营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
  12. 易燃商品经营场所,总经营面积 30 平方米以上;难燃或不燃商品但包装易燃的经营场所,总经营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13. 燃气经营场所、加油站。
  14. 酒店、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他住宿服务机构,建筑 2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以上。
  15. 邮局、邮政服务点及其他邮政电信服务机构,建筑 2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
  16.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企业和政治社会组织办公场所,建筑 2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
  17. 多功能建筑、混合用途建筑,建筑 2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兼生产经营场所除外。
  18. 炼油厂、石化厂、油气加工厂、生物燃料生产厂、石油及产品储存库、液化天然气储存库、液化天然气加气站、燃气配送站。
  19. 发电厂、110 千伏以上变电站。
  20. 爆炸物、工业炸药前体、武器及辅助器材生产场所;爆炸物、工业炸药前体、武器及辅助器材固定储存库。
  21. 工业生产场所,生产厂房属 A、B 类火灾爆炸危险等级;生产厂房属 C 类火灾危险等级;生产厂房属 D、E 类火灾危险等级且总体积 2500 立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22. 国家储备库;A、B 类火灾爆炸危险等级商品储存库;C 类火灾危险等级商品储存库;D、E 类火灾危险等级商品储存库且总体积 2500 立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23. 汽车、摩托车停车场,汽车、摩托车展示厅,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
  24. 自来水厂、垃圾处理厂。
  25. 机场客运站、外交接待宾馆、机场货运站、飞机维修库、空中交通管制塔。
  26. 港口、内河码头、海港、渔港、陆港。
  27. 汽车站、机动车检测中心、休息站、长度 500 米以上的汽车隧道。
  28. 铁路客运站、货运站、车辆段、缆车站、长度 500 米以上的铁路隧道、城市铁路隧道和车站。
  29. 机动车维修保养场所,总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内河船舶和海船维修场所。
  30. 核设施。
  31. 社会救助机构,建筑 2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
  32. 住宅兼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总面积 50 平方米以上。
  33. 易燃商品、物资、废料堆放场,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34. 城市区、住宅区、工业区、工业集群、旅游区、研究培训区、体育区的技术基础设施。

附件 II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目录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是指消防管理场所中火灾爆炸风险较高的场所,分为第 1 组和第 2 组。

序号场所类型第 1 组第 2 组
1公寓楼、集体宿舍7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5 至 7 层或总建筑面积 1000 至 3000 平方米
2托儿所、幼儿园150 名儿童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50 至 150 名儿童或总建筑面积 500 至 2000 平方米
3学校、研究机构5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3 至 5 层或总建筑面积 1500 至 3000 平方米
4医院病床 250 张以上病床 250 张以下
5其他医疗机构5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3 至 5 层或总建筑面积 300 至 2000 平方米
6体育场看台座位 5000 个以上看台座位 2000 至 5000 个
7其他体育机构5000 座位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1000 至 5000 座位或总建筑面积 1000 至 5000 平方米
8剧院、电影院、马戏团300 座位以上300 座位以下
9会议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5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3 至 5 层或总建筑面积 500 至 3000 平方米
10娱乐场所4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2 至 4 层或总建筑面积 300 至 1000 平方米
11宗教、信仰场所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 500 至 3000 平方米
12历史文化遗产国家级特别遗产国家级遗产
13市场、购物中心、超市总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 300 至 2000 平方米
14餐饮及其他服务场所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 300 至 3000 平方米
15易燃商品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 200 至 3000 平方米
16难燃商品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 1000 至 5000 平方米
17燃气经营场所储存燃气 500 公斤以上-
18加油站不限规模-
19酒店、住宿机构7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3 至 7 层或总建筑面积 500 至 3000 平方米
20邮政电信机构7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3 至 7 层或总建筑面积 500 至 3000 平方米
21办公场所7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3 至 7 层或总建筑面积 500 至 3000 平方米
22多功能、混合用途建筑7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3 至 7 层或总建筑面积 500 至 3000 平方米
23油气相关设施不限规模-
24发电厂不限规模-
25变电站500 千伏110 千伏和 220 千伏
26爆炸物相关设施不限规模-
27A、B 类工业生产场所总体积 7000 立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总体积 7000 立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下
28C 类工业生产场所总体积 15000 立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总体积 15000 立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下
29D、E 类工业生产场所总体积 30000 立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总体积 5000 至 30000 立方米或总建筑面积 1000 至 10000 平方米
30A、B、C 类商品储存库总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 200 至 2000 平方米
31国家储备库不限规模-
32D、E 类商品储存库-总体积 5000 立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
33停车场、展示厅总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 500 至 2000 平方米
34自来水厂、垃圾处理厂不限规模-
35机场相关设施不限规模-
36港口、码头三级以上工程-
37陆港不限规模-
38渔港一类渔港二类渔港
39汽车站、检测中心、休息站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 500 至 3000 平方米
40铁路车站、缆车站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 300 至 3000 平方米
41隧道长度 1000 米以上长度 500 至 1000 米
42机动车维修场所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 500 至 3000 平方米
43船舶维修场所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 1000 至 3000 平方米
44核设施不限规模-
45社会救助机构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46住宅兼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总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
47区域技术基础设施75 公顷以上75 公顷以下

附件 III 需专业机构审查消防设计的工程和交通工具目录

以下工程和交通工具在设计、改建、变更使用功能、生产、组装、新建、改装时,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1. 住宅工程:公寓楼、集体宿舍,7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
  2. 教育培训研究工程:托儿所、幼儿园 150 名儿童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学校、研究机构 5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
  3. 医疗工程:医院、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5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
  4. 体育工程:体育场看台座位 5000 个以上;体育馆 5000 座位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
  5. 文化工程:剧院、电影院、马戏团 300 座位以上;会议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5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娱乐场所 4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
  6. 商业工程:购物中心、超市、市场、易燃商品商店,总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餐厅、餐饮场所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
  7. 7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包括:

a) 酒店、宾馆及其他住宿机构;

b) 邮局、邮政电信服务机构;

c) 办公建筑。

  1. 多功能、混合用途建筑,其中部分工程符合上述 1 至 7 项标准,或 7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
  2. 工业生产工程:

a) 炼油厂、石化厂、生物燃料厂、油气储存库、加油站;

b) 发电厂、110 千伏以上变电站;

c) 爆炸物生产和储存设施;

d) A、B 类工业生产厂房总体积 7000 立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C 类厂房总体积 15000 立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D、E 类厂房总体积 30000 立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

  1. A、B、C 类商品储存库,总体积 15000 立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
  2. 城市区、住宅区、工业区、工业集群、旅游区、研究培训区、体育区的技术基础设施。
  3. 封闭式汽车、摩托车停车场和展示厅,总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
  4. 交通基础设施:机场设施;三级以上港口和码头;汽车站、检测中心、休息站、机动车维修场所、船舶维修场所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铁路车站、缆车站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
  5. 汽车隧道、铁路隧道、地铁隧道,长度 1000 米以上。
  6. 核设施工程。
  7. 交通工具:用于运输乘客、汽油、石油、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爆炸物、危险化学品的交通工具,包括:

a) 内河交通工具:载客 50 人以上;500 总吨以上;主机总功率 300 马力以上;

b) 不从事国际航线的越南海船,500 总吨以上。

附件 IV 消防救援设备和防火材料构件目录

  1. 消防救援设备:

1.1. 机动消防救援设备:

a) 消防车:有梯消防车、无梯消防车、机场消防车、森林消防车、化学品消防车(干粉、泡沫、气体)、隧道消防车、铁路消防车、两栖消防车;

b) 消防专用车辆:云梯车、升降车、指挥通信车、火灾现场勘查车、照明车、泵车、供水车、装备运输车、化学品运输车、救援车、排烟车、技术维修车、核生化处理车、供气车、气瓶运输车;

c) 消防飞机、消防直升机、消防无人机、消防船、消防艇、消防独木舟、消防机器人、消防摩托车;

d) 各类消防泵;

e) 其他机动消防设备:空气充填机、背负式动力灭火设备、切割钻孔破碎设备、障碍物处理设备、发电机、排烟机、吹风机。

1.2. 通用灭火器材:水枪、吸水管、消防水带、接口、三通、二通、消防栓、取水柱、消防梯、各类灭火器。

1.3. 各类灭火剂:水基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气体灭火剂、泡沫灭火剂。

1.4. 独立火灾报警设备;火灾报警系统设备:报警控制柜、各类探测器、信号传输设备、模块、警铃、报警灯、手动报警按钮。

1.5. 广播和疏散引导系统设备:音响控制设备、麦克风、信号传输设备、扬声器。

1.6. 灭火系统设备(气体、气溶胶、水、干粉、泡沫、水基):控制箱、警铃、警报灯、显示面板、报警阀、溢流阀、监控阀、选择阀、压力开关、流量开关、非金属管道、软管、消防接口、各类喷嘴、各类灭火剂储存容器。

1.7.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

1.8. 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服、消防头盔、消防鞋、消防手套、消防腰带、防护眼镜、消防口罩、隔热服、绝缘鞋和手套、手持照明设备、防毒面具、隔绝式防毒面具、手持定位设备。

1.9. 救生设备:救生绳、救生带、救生垫、救生梯、救生滑道、生命探测仪。

1.10. 救援设备:高空、水下、受限空间、化学品事故、辐射事故救援设备及急救设备。

1.11. 简易破拆工具:钳子、锯子、锤子、斧头、锄头、铁锹、撬棍、多功能破拆工具。

1.12. 通信设备:对讲机、有线通信设备、无线通信设备、监控设备。

  1. 防火材料和构件:防火材料、防火门、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窗帘、阻燃材料。

附件 V 需市场流通许可的消防救援设备和防火材料构件目录

  1. 消防救援设备:

a) 各类消防泵;

b) 通用灭火器材:水枪、消防水带、接口、消防栓、各类灭火器;

c) 各类灭火剂:水基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气体灭火剂、泡沫灭火剂;

d) 火灾报警系统设备:报警控制柜、各类探测器、警铃、报警灯、手动报警按钮;

e) 灭火系统设备:控制箱、警报设备、报警阀、溢流阀、非金属管道、软管、消防接口、各类喷嘴、各类灭火剂储存容器;

f) 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具;

g) 防毒面具、隔绝式防毒面具。

  1. 防火材料和构件:防火材料、防火门、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窗帘、阻燃材料。

附件 VI 强制火灾爆炸保险费率和扣除额

I. 保险费率(不含增值税)

  1. 对于属于附件 VII 目录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核设施除外),最低保险费等于最低保险金额乘以最低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费率不得低于以下最低费率:
序号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类型扣除额类型最低年保险费率(%)
1国家机关、企业和政治社会组织办公场所,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M0.05
2公寓楼、集体宿舍、多功能建筑,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2.1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M0.05
2.2无自动喷淋灭火系统M0.1
3托儿所、幼儿园,50 名儿童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M0.05
4学校,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M0.05
5研究机构,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M0.05
6医院M0.05
7其他医疗机构,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M0.05
8社会救助机构,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M0.05
9娱乐场所,2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N0.4
10水族馆,2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M0.05
11剧院、电影院、马戏团M0.1
12体育场,看台座位 2000 个以上M0.06
13其他体育机构,1000 座位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M0.06
14市场、购物中心、超市,总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14.1市场N0.5
14.2购物中心M0.06
14.3超市M0.08
14.4餐饮及其他服务场所,总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M0.15
15易燃商品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M0.08
16难燃商品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M0.1
17燃气经营场所,储存燃气 500 公斤以上N0.3
18加油站N0.3
19酒店、住宿机构,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19.1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M0.05
19.2无自动喷淋灭火系统M0.1
20邮政电信机构,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M0.075
21油气相关设施
21.1炼油厂、石化厂、生物燃料厂N0.35
21.2油气储存库、加气站、配送站N0.3
22发电厂、变电站
22.1热电厂、垃圾发电厂、陆上太阳能发电厂N0.15
22.2水电厂、抽蓄水电厂、地热、潮汐、生物质、沼气、联合循环及其他发电厂N0.12
22.3海上风电场、水面太阳能发电厂N0.5
22.4陆上风电场N0.35
22.5110 千伏以上变电站N0.2
23爆炸物相关设施N0.5
24会议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24.1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M0.075
24.2展览中心,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M0.12
24.3会议中心,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M0.1
25二类以上渔港M0.1
26三级以上港口和码头M0.1
27汽车站、检测中心、休息站M0.1
28陆港M0.1
29缆车站M0.1
30铁路车站、车辆段N0.12
31机场设施M0.08
汽车隧道、铁路隧道、城市铁路隧道,长度 500 米以上N0.12
32机动车维修场所,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船舶维修场所,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N0.15
33停车场、展示厅,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N0.12
34自来水厂、垃圾处理厂N0.12
35工业生产场所
35.1A、B、C 类工业生产场所(纺织、木材、制鞋、造纸除外)N0.2
纺织服装生产N0.25
木材生产N0.5
制鞋生产N0.35
造纸及纸制品生产N0.35
35.2D、E 类工业生产场所,总体积 5000 立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M0.15
36商品储存库
36.1国家储备库、A、B、C 类商品储存库,总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棉花纺织品、纸张、木材除外)N0.2
棉花纺织品储存库N0.25
纸张及纸制品储存库N0.35
木材及木制品储存库N0.5
36.2D、E 类商品储存库,总体积 5000 立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M0.1
37住宅兼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总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N0.15

保险期限不足 1 年的,保险费按上述年保险费和实际保险天数比例计算。

II. 保险扣除额

  1. 对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核设施除外):

a) M 类场所:最高扣除额为保险金额的 1%,且不低于以下标准;

b) N 类场所:最高扣除额为保险金额的 10%,且不低于以下标准。

c) 在任何情况下,扣除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单位:百万越南盾

保险金额扣除额
2000 以下4
2000 至 1000010
10000 至 5000020
50000 至 10000040
100000 至 20000060
200000 以上100
  1. 同一地点资产总保险金额 1 万亿越南盾以上的场所(核设施除外),按第 67/2023/ND-CP 号政令第 26 条第 2 款执行。
  2. 核设施按第 67/2023/ND-CP 号政令第 26 条第 3 款执行。

附件 VII 必须购买强制火灾爆炸保险的场所目录

  1. 公寓楼、集体宿舍,5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
  2. 托儿所、幼儿园,50 名儿童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3. 学校、研究机构,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
  4. 医院。
  5. 其他医疗机构,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6. 体育场,看台座位 2000 个以上。
  7. 其他体育机构,1000 座位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
  8. 剧院、电影院、马戏团。
  9. 会议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10. 娱乐场所,2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11. 市场、购物中心、超市,总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12. 餐饮及其他服务场所,总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13. 易燃商品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
  14. 难燃商品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
  15. 燃气经营场所,储存燃气 500 公斤以上。
  16. 加油站。
  17. 酒店、住宿机构,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18. 邮政电信机构,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19. 办公场所,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20. 多功能、混合用途建筑,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21. 油气相关设施。
  22. 发电厂。
  23. 110 千伏以上变电站。
  24. 爆炸物相关设施。
  25. A、B 类工业生产场所。
  26. C 类工业生产场所。
  27. D、E 类工业生产场所,总体积 5000 立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
  28. A、B、C 类商品储存库,总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
  29. 国家储备库。
  30. D、E 类商品储存库,总体积 5000 立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
  31. 停车场、展示厅,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32. 自来水厂、垃圾处理厂。
  33. 机场设施。
  34. 三级以上港口和码头。
  35. 陆港。
  36. 二类渔港。
  37. 汽车站、检测中心、休息站,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38. 铁路车站、缆车站,总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39. 汽车隧道、铁路隧道、城市铁路隧道,长度 500 米以上。
  40. 机动车维修场所,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41. 船舶维修场所,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
  42. 核设施。
  43. 社会救助机构,3 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44. 住宅兼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总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

附件 VIII 表格模板

本附件包括 23 个表格模板(PC01 至 PC23),用于消防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申报、检查、审批和记录。

模板编号表格名称
PC01场所信息表
PC02消防自查笔录
PC03消防检查笔录
PC04消防工作报告
PC05志愿消防活动登记表
PC06场所灭火救援方案
PC07交通工具灭火救援方案
PC08公安机关灭火救援方案
PC09公安机关救援抢救方案
PC10动员力量参与灭火救援决定书
PC1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PC12公安机关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PC13投资业主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PC14"消防设计已审查"印章样式
PC15消防验收检查申请表
PC16消防验收检查笔录
PC17公安机关消防验收意见书
PC18投资业主消防验收意见书
PC19进口消防设备和防火材料信息表
PC20消防设备流通许可申请表
PC21消防设备流通许可证
PC22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
PC23伤残/死亡补助申请表

各模板的具体格式和填写说明按政令原文执行。


说明:

  1. 本翻译基于 hethongphapluat.com 公布的越南语原文,原文总长度约 96000 tokens。
  2. 附件 VIII 的 23 个表格模板因包含大量空白填写项和格式要求,翻译中保留了模板编号和名称,具体格式可参照越南语原文。
  3. 本政令是《消防、灭火、救援和抢救法》(55/2024/QH15)的实施细则,企业在越南投资建厂时必须重点关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检查、强制保险和设备市场流通许可等要求。
  4. 翻译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参照越南消防行业通用译法,如"chữa cháy"译为"灭火"、"cứu nạn"译为"救援"、"cứu hộ"译为"抢救"。

傲多可®商机网(Aodok.com)延伸阅读:

1、越南《消防、灭火与搜救救援法》(55/2024/QH15)全文标准翻译版

2、越南《消防、灭火与搜救救援法》(55/2024/QH15)重点解读:中资企业最关心的 10 个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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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越南《消防、灭火、救援和抢救法实施细则》(105/2025/ND-CP)重点解读:中资企业必须知道的 8 个核心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