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重点解读版,聚焦中资企业在越南投资经营中最常遇到的消防合规问题。如需查阅完整法律条文,请点击查看《消防、灭火与搜救救援法》(55/2024/QH15)全文标准翻译版。

2024 年 11 月 29 日,越南国会通过《消防、灭火与搜救救援法》(55/2024/QH15),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该法对原第 27/2001/QH10 号、第 40/2013/QH13 号和第 30/2023/QH15 号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和补充,是越南消防安全领域的根本大法。

对于在越南设立工厂、仓库、办公楼或商业设施的中资企业而言,消防安全不仅关系到人员与财产保护,更是政府高度监管的合规要求。违反消防法规可能导致罚款、暂停经营甚至刑事责任。

傲多可®商机网(www.Aodok.com)梳理了中资企业最关心的 10 个合规要点,供出海企业参考。

一、哪些场所属于消防重点监管对象

根据该法附件一,以下 30 类场所属于消防管理目录,必须满足更严格的消防安全条件:

  1. 高层住宅建筑(10 层及以上或高度 28 米及以上)
  2. 公寓楼、办公楼、综合楼(高度 28 米及以上)
  3. 商场、超市、贸易中心(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
  4. 酒店、宾馆、度假村(客房 50 间及以上或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
  5.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床位 50 张及以上)
  6.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学生 500 人及以上)
  7. 电影院、剧院、歌舞厅、酒吧、网吧(座位 200 个及以上)
  8. 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座位 1000 个及以上)
  9. 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及以上)
  10. 餐厅、食堂(座位 200 个及以上)
  11. 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丙类)
  12. 仓库(储存甲、乙、丙类物品)
  1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4. 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
  15. 发电厂、变电站(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上)
  16. 隧道、地下工程(长度 100 米及以上)
  17. 停车场(停车位 50 个及以上)
  18. 机场、港口、火车站的客运建筑
  19. 通信机房、数据中心
  20. 实验室(从事化学、生物实验)
  21. 制药厂、医疗器械生产厂
  22. 食品加工厂(使用油脂或酒精)
  23. 木材加工厂、家具厂
  24. 纺织厂、服装厂、鞋厂
  25. 印刷厂、造纸厂
  26. 橡胶厂、塑料厂
  27. 汽车修理厂、喷漆车间
  28. 干洗店、洗衣厂
  29. 废品回收站、垃圾处理厂
  30. 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高风险场所

中资企业常见误区 :很多企业认为只有化工厂才需要重点消防管理,实际上服装厂、家具厂、电子厂、仓库等都属于重点监管对象。

二、哪些工程必须经过消防设计审核

根据该法附件三,以下 16 类工程和交通工具必须经过消防设计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施工:

  1. 高层住宅建筑(10 层及以上或高度 28 米及以上)
  2. 公寓楼、办公楼、综合楼(高度 28 米及以上)
  3. 商场、超市、贸易中心(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
  4. 酒店、宾馆、度假村(客房 50 间及以上)
  5.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床位 50 张及以上)
  6.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学生 500 人及以上)
  7. 电影院、剧院、歌舞厅、酒吧、网吧(座位 200 个及以上)
  8. 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座位 1000 个及以上)
  9. 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丙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及以上)
  10. 仓库(储存甲、乙、丙类物品,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及以上)
  11.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2. 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
  13. 发电厂、变电站(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上)
  14. 隧道、地下工程(长度 100 米及以上)
  15. 机场、港口、火车站的客运建筑
  16. 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高风险工程

实操提醒 :消防设计审核必须在施工前完成。很多中资企业先施工后补审核,导致返工和罚款。建议在项目设计阶段就委托越南本地消防咨询公司介入。

三、哪些场所必须购买强制火灾爆炸保险

根据该法附件五,以下 44 类场所必须购买强制火灾爆炸保险,不买不得投入使用:

  1. 高层住宅建筑(10 层及以上或高度 28 米及以上)
  2. 公寓楼、办公楼、综合楼(高度 28 米及以上)
  3. 商场、超市、贸易中心(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
  4. 酒店、宾馆、度假村(客房 50 间及以上)
  5.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床位 50 张及以上)
  6.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学生 500 人及以上)
  7. 电影院、剧院、歌舞厅、酒吧、网吧(座位 200 个及以上)
  8. 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座位 1000 个及以上)
  9. 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及以上)
  10. 餐厅、食堂(座位 200 个及以上)
  11. 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丙类)
  12. 仓库(储存甲、乙、丙类物品)
  1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4. 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
  15. 发电厂、变电站(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上)
  16. 隧道、地下工程(长度 100 米及以上)
  17. 停车场(停车位 50 个及以上)
  18. 机场、港口、火车站的客运建筑
  19. 通信机房、数据中心
  20. 实验室(从事化学、生物实验)
  21. 制药厂、医疗器械生产厂
  22. 食品加工厂(使用油脂或酒精)
  23. 木材加工厂、家具厂
  24. 纺织厂、服装厂、鞋厂
  25. 印刷厂、造纸厂
  26. 橡胶厂、塑料厂
  27. 汽车修理厂、喷漆车间
  28. 干洗店、洗衣厂
  29. 废品回收站、垃圾处理厂
  30.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31. 武器弹药生产、储存场所
  32. 核设施
  33.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加工场所
  34. 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
  35. 化工企业
  36. 冶金企业
  37. 建材企业(水泥、玻璃、陶瓷)
  38. 造纸企业
  39. 纺织企业
  40. 食品企业
  41. 制药企业
  42. 机械制造企业
  43. 电子制造企业
  44. 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高风险场所

保险金额要求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建筑物和财产的重置价值。具体保额由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中资企业常见风险 :很多企业购买了普通财产保险,但没有购买专门的火灾爆炸强制保险。普通财产保险不能替代强制保险,未购买强制保险的场所不得投入使用。

四、防火和救火管理场所必须满足的 6 项安全条件

该法第 23 条规定,防火和救火管理的场所必须确保以下安全条件:

  1. 有适用于每种类型场所的防火、救火、救援的内部规则。
  2. 依法配备防火灭火、救援和救助的工具和逃生系统。
  3. 配备与数据库系统相连的火灾报警传输设备,进行防火灭火、救援和火警信息传输;根据政府规定的操作流程,申报和更新防火灭火、救援的数据。
  4. 遵守法律规定的防火和灭火要求。
  5. 制定消防、救援计划。
  6. 建立专门的防火灭火救援队伍或者派员执行防火灭火救援任务和消防活动。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需要确保消防安全,否则将被暂停经营活动。

五、企业被暂停经营活动的 3 种情形

该法规定,企业未能确保防火和灭火而被暂停经营活动的情形如下:

  1. 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环境中,存在火源或热源,或者当存在火灾或热源时,会出现存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情形。
  2. 主管机关已以书面要求但仍未纠正严重违反防火和灭火法规的行为,包括:
    • 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 未能消除火灾危险等级为 A、B 和 C 的工业场所的防火隔间和房间之间蔓延的消防安全隐患的
    • 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足够数量的逃生路线
  3. 具有特别严重违反防火和灭火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暂停经营的程序 :主管机关出具书面决定,明确暂停原因和整改期限。企业完成整改并经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六、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

根据该法及配套规范,工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为以下类别:

类别典型物品特点
A 类汽油、酒精、丙酮、天然气闪点低于 28°C,极易燃烧爆炸
B 类煤油、柴油、松节油闪点 28°C 至 60°C,易燃
C 类润滑油、重油、动植物油闪点高于 60°C,可燃
D 类木材、纸张、棉花、塑料固体可燃物
E 类金属(钾、钠、镁、铝)金属火灾,需专用灭火剂

中资企业注意事项 :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直接影响消防设计标准、保险费用和监管力度。企业应准确评估自身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避免低报类别导致验收不通过。

七、消防设施配备基本要求

不同类型场所的消防设施配备要求不同,以下是中资企业常见场所的基本要求:

工厂和仓库

  • 灭火器:每 50 平方米至少配备 1 具 4 公斤干粉灭火器
  • 室内消火栓: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厂房必须设置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必须设置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厂房必须设置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所有厂房和仓库必须设置
  •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防火分区之间必须设置

办公楼

  • 灭火器:每 100 平方米至少配备 1 具 4 公斤干粉灭火器
  • 室内消火栓:高度超过 24 米的办公楼必须设置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度超过 24 米或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方米的办公楼必须设置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所有办公楼必须设置
  • 防烟排烟系统:高度超过 24 米的办公楼必须设置

商业设施

  • 灭火器:每 50 平方米至少配备 1 具 4 公斤干粉灭火器
  • 室内消火栓: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商业设施必须设置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超过 1500 平方米的商业设施必须设置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商业设施必须设置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所有商业设施必须设置
  • 防烟排烟系统: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商业设施必须设置

以上为基本要求,具体配备标准以《06:2022/BXD 消防规范》及修正案(09/2023/TT-BXD)为准。

八、消防验收流程、时间线与"改建重新报验"(2026 年 7 月新规后)

本节为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的最新规定。越南政府第 66.18/2026/NQ-CP 号决议(2026 年 5 月 18 日颁布,2026 年 7 月 1 日实施)取消了公安消防"验收工作检查"行政程序,消防验收从"公安把关"改为"业主自验+公安事后检查"。

1、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前)

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取得审核意见。依据第 105/2025/ND-CP 号法令第 9 条第 6 款,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时限为:

  • 国家重点工程或 A 组工程:不超过 10 天
  • 其他工程:不超过 6 个工作日
  • 交通工具:不超过 6 个工作日

施工中调整消防设计的,必须重新报送审核。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属于严重违规。

2、竣工消防验收(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新流程)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发生以下重大变化:

  • 取消公安"消防验收工作检查"程序(原 55/2024/QH15 第 18 条第 5 款 c 项、105/2025/ND-CP 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不再执行)。
  • 已经取得公安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但尚未取得验收结果确认的工程,不再办理公安消防验收手续(105/2025/ND-CP 第 46 条第 3 款过渡规定)。
  • 业主自行组织内部消防验收,由业主、咨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形成验收记录并留存档案(依据 105/2025/ND-CP 第 8 条,使用 PC18 表格)。
  • 公安机关转为事后检查机制,定期或突击检查已投入使用的工程,重点核验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按已审核设计施工、是否保持消防安全条件。

注意:取消的是行政手续,不是消防技术标准。工程仍须按已审核的消防设计施工,仍须自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消防设施仍须依法维护。违法责任并未减轻。

3、工厂在工厂里改建,是否需要重新报验?(中资企业高频问题)

依据 55/2024/QH15 第 16 条,改建、变更使用功能的工程必须有符合工程功能、特点的消防设计;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使用过程中变更使用功能或进行改建、且改变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调整消防设计并重新报送消防设计审核;第 14 条第 8 款还把"变更、增加工程使用功能不保证消防安全"列为禁止行为。

是否需要重新报验,按下表判断:

改建内容(改变消防安全条件的)重新报审机关
改变场所位置或建筑面积,导致与相邻对象的防火间距缩小建设专业机关
缩小消防车通道、回车场面积,改变消防车接近条件建设专业机关
降低建筑或防火分区的耐火等级建设专业机关
增加层数、增加建筑面积导致防火分区要求变化建设专业机关
改变疏散楼梯类型或位置、减少某层或某防火分区的疏散出口建设专业机关
改变工程内主要使用功能分区建设专业机关
增设排烟系统、防烟加压系统或改变排烟方案建设专业机关
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原理、改变灭火系统灭火原理或灭火剂公安消防机关
更换消防水泵技术参数公安消防机关
更换或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公安消防机关

以上情形依据 105/2025/ND-CP 第 6 条第 4 款(建设专业机关)和第 9 条第 3 款(公安消防机关)。改建重新报审的审查范围仅限改建部分(第 6 条第 2 款 e 项),不要求整个工厂按新建标准重新审核。

结论 :在已验收的工厂内部进行改建,只要涉及上述任一情形(例如车间内部增设夹层、改变生产功能分区、改造疏散通道、更换消防水泵等),都必须先重新报送消防设计审核,再按新流程自验留存记录。实务上建议在改建动工前向属地公安消防或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确认,避免被认定为擅自变更使用功能。

4、常见延误原因

  • 消防设计文件不完整,需要多次补充
  • 施工与设计方案不符,需要返工
  • 消防设施检测不合格,需要整改
  • 消防产品没有越南本地合格证明

建议 :委托越南本地有资质的消防咨询公司全程跟进,可显著缩短验收时间。

九、中资企业常见消防违规案例

案例一:某电子厂因消防通道堵塞被暂停经营

2025 年 9 月,越南北宁省某中资电子厂因在消防通道堆放原材料和成品,被消防警察局责令暂停经营。该厂被要求在 7 天内清理消防通道,经复查合格后才恢复生产。

教训 :消防通道必须保持 24 小时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很多企业为了节省空间,在走廊和楼梯间堆放货物,这是最常见的违规行为。

案例二:某服装厂因未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罚款

2025 年 11 月,越南胡志明市某中资服装厂因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方米但未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罚款 5000 万越南盾(约 1.43 万元人民币,按 2026 年 9 月汇率 1 元人民币约兑换 3500 越南盾),并被责令限期安装。

教训 :很多企业在建设时为了节省成本,没有按规范配备消防设施。后期补装的成本远高于建设时同步安装,还可能面临罚款和暂停经营。

十、住宅消防设备过渡期

该法规定,住宅建筑必须配备消防设备,但考虑到住宅数量庞大,设置了过渡期:

  • 过渡期截止日期 :2027 年 7 月 1 日
  • 适用范围 :所有住宅建筑,包括公寓、别墅、联排住宅
  • 基本要求 :每户至少配备 1 具灭火器、1 个烟雾报警器
  • 高层住宅额外要求 :必须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对中资企业的影响 :

  • 如果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必须确保宿舍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配备消防设备
  • 如果企业租赁办公楼或厂房,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设施的配备责任和维护责任
  • 建议企业在 2026 年底前完成员工宿舍的消防设备配备,避免临近截止日期时集中采购导致价格上涨

十一、配套消防规范

除了《消防、灭火与搜救救援法》(55/2024/QH15),越南政府还颁布了以下配套规范:

《06:2022/BXD 消防规范》及修正案(09/2023/TT-BXD)

该规范由越南建设部颁布,详细规定了各类建筑的消防设计标准,包括:

  • 建筑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
  •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 消防设施配备标准
  • 消防产品技术要求
  • 消防验收标准

《06:2022/BXD 消防规范》修正案(09/2023/TT-BXD)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工厂、办公大楼和商业设施等建筑类型的消防标准,并加强地方政府对消防要求的管理权限。

对中资企业的影响 :该规范的变动不仅影响工厂、办公大楼、商业设施的建筑设计和消防验收流程,甚至会影响到未来工厂、办公大楼、商业设施的扩建、租赁与转售。

十二、消防合规检查清单

中资企业可使用以下清单进行自我检查:

建筑和设施

  • 消防设计是否经过审核
  • 消防验收是否合格并取得证书
  • 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范
  •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是否完好有效
  •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
  • 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且标识清晰
  •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 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消防设备

  • 灭火器数量是否足够且在有效期内
  • 室内消火栓是否完好且水压正常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 防烟排烟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 消防水泵是否正常运行
  • 消防水池和水箱水位是否正常

管理和制度

  • 是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是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 是否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伍
  • 是否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 是否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
  • 是否购买强制火灾爆炸保险
  • 是否建立消防档案

用电和用火安全

  • 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 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
  • 用电设备是否定期检查
  • 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规定储存
  • 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
  • 吸烟区域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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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南《消防、灭火与搜救救援法》(55/2024/QH15)全文标准翻译版

2、越南《消防、灭火与搜救救援法》(55/2024/QH15)重点解读:中资企业最关心的 10 个合规要点

3、越南《消防、灭火、救援和抢救法若干条款和措施实施细则》(105/2025/ND-CP)全文标准翻译版

4、越南《消防、灭火、救援和抢救法实施细则》(105/2025/ND-CP)重点解读:中资企业必须知道的 8 个核心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