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十次会议召开期间,2020年11月13日下午,国会已表决通过《居住法》(修正案)和《〈行政违法处理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
具体的是,在455名代表参加投票中有449名代表投赞成票(占代表总数的94.4%),国会已通过《居住法》(修正案)。
《居住法》(修正案)包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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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越南主义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尊重越南的独立、主权和法律,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越南进行投资活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保护投资资金的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便利条件,并制定简捷的手续。
第二条本法下列词语定义为:
一、 "外商直接投资"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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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修改补充合成版)
为扩大与外国的经济合作,在有效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和发展国家经济的目标;根据 1992 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该项法律对外国在越南直接投资做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尊重越南独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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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
法律文号:67/2014/QH13
2014 年 11 月 26 日,河内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本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法律系关于在越进行投资活动和越对外进行投资活动的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法律适用于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投资商和组织、个人。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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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根据越南加入世贸组织(WTO)和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有关承诺,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可在越从事商品进出口和分销活动,规定如下:
(一)商品进出口。根据 2007 年 2 月 12 日越政府颁布的 23/2007/ND-CP 号决定,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可向投资审批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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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境者行李为其生活必须或旅行所需的用品,包括随身携带,事先或事后托运行李。
二、出入境者应在以下情况申报行李:(一)行李超过以下第四条所规定的免税定额者;(二)旅行之前或之后托运的行李;(三)所携外币或黄金超过以下第五条所规定的应报限额者;(四)以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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