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6日,越南政府颁发《关于机动车所有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火灾爆炸强制保险、建设投资活动强制保险的法令》(第67/2023/ND-CP号)。
越南《关于机动车所有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火灾爆炸强制保险、建设投资活动强制保险的法令》(第67/2023/ND-CP号)第23条规定,强制火灾爆炸保险的对象,是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的所有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以及房屋和建筑物的附属资产、机械和设备。
2、所有类型的产品和物资(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保险合同和保险凭证必须载明保险对象及其所在地。
越南《关于机动车所有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火灾爆炸强制保险、建设投资活动强制保险的法令》(第67/2023/ND-CP号)第24条,对最低火灾爆炸保险金额的规定如下:
1、最低强制性火灾爆炸保险金额是根据签订保险合同时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货币价值。
2、在无法确定资产市场价格的情形下,火灾爆炸强制保险的金额由双方协商如下:
(1)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及附属于房屋和建筑物的资产、机械设备: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合同签订时资产的剩余价值或重置价值计算的资产的货币价值。
(2)对于所有类型的产品和物资(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保险金额是资产的货币价值,根据有效发票和文件或相关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