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试行协议受让权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施商品房项目的决议》(第 171/2024/QH15 号)允许改变农业用地的土地用途
2024年11月30日,越南国会通过了《试行协议受让权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施商品房项目的决议》(第 171/2024/QH15 号),自2025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越南《试行协议受让权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施商品房项目的决议》(第 171/2024/QH15 号)有效期为5年,本决议到期后, 根据项目中规定的时间表实施试点的房地产项目应继续实施,直到项目结束。房地产投资企业试点项目中的土地使用和土地附着资产,由土地使用者和财产所有者依法承担的义务。
越南《试行协议受让权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施商品房项目的决议》(第 171/2024/QH15 号)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房地产经营企业实施的试点项目如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农业用地的土地用途:
1、项目实施用地面积及地块范围须符合区级土地利用规划或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
2、项目实施用地范围及地块与当地批准的住房发展规划和计划相一致;
3、项目实施土地面积及地块范围,列入省人民议会批准的试点项目实施计划土地面积清单;
4、有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同意接收土地使用权的书面批准,实施房地产经营企业接收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拥有土地使用权并接收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经营企业的项目试点项目。
5、房地产经营企业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土地、住房、房地产经营、投资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中,利用从国防用地、保卫用地中划出的国防用地、保卫用地规划区域进行试点,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并且国防用地须经国防部书面同意,保卫用地须经公安部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