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 月30日,越南政府颁布《关于管理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的法令》(第152/2020/ND-CP号),自2021年2月15日起生效。

《关于管理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的法令》(第152/2020/ND-CP号)对外国劳工在越南之工作形式、过渡条款、不属于签发工作证之外国劳工、工作证之期限和工作证之重新核发、延期及收回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关于管理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的法令》(第152/2020/ND-CP号)第2条第1款,规定了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形式:

1、履行劳动合同。

2、在企业内部调动。

3、履行经济、贸易、金融、银行、保险、科技、文化、体育、教育、职业教育、卫生等各类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4、是服务合同的服务商。

5、进行推销服务。

6、为根据越南法律获准在越南开展业务的外国非政府组织或国际组织工作。

7、志愿者。

8、负责筹建商业组织的人员。

9、企业的经理、主管、专家、技术工人。

10、参与实施越南的招标工程项目。

11、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是外国驻越南代表机关的成员或允许在越南工作人员的亲属。

2023年9月18日,越南政府发布第70/2023/ND-CP号法令(“第70号法令”),修订和补充《关于管理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的法令》(第152/2020/ND-CP号)的某些条款,其中规范了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工人,以及为在越南的外国实体工作的越南工人的招聘和管理。

根据《关于管理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的法令》(第152/2020/ND-CP号),外国工人需要持有学士学位或接受与其在越南的预期工作职位直接相关的培训。

第70/2023/ND-CP号法令(“第70号法令”)对外国工人被归类为“专家”和“技术工人”的要求进行了修改。专家只需拥有大学或更高学位,以及至少三年适合其在越南担任的职位的相关工作经验。

同样,技术工人不再需要接受特定技术领域的培训才有资格在越南工作。相反,技术工人的定义是经过至少一年的培训,并拥有至少三年适合其预期工作职位的工作经验的人。

此外第70/2023/ND-CP号法令(“第70号法令”)明确并扩大了“执行董事”一词的范围。因此,执行董事可以是 (i) 企业分公司、代表处或营业地点的负责人;(ii) 负责监督某个机构、组织或企业内至少一个领域并受到该机构、组织或企业负责人直接监督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