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保险法》(58/2014/QH13)关于社保中断后续缴的相关规定
2014年11月20日,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新的《社会保险法》(58/2014/QH13),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第71/2006/QH11号《社会保险法》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越南2014年新版的《社会保险法》(58/2014/QH13)第2条第1款规定,参加强制社会保险的人员,属于任一以下的主体,可以继续缴纳: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季节性劳动合同或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特定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根据《劳动法》规定与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满15周岁的人
2、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 1 个月至 3 个月以下的人员;
3、官员和公务员;
4、国防工作人员、警察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事机密特殊组织的工作人员;
5、人民军队军官和职业军人;人民公安军官、专业士官、军官、技术士官;享受土兵待遇的从事密码工作的人;
6、在人民军队和人民公安工作的人员;其他享受跟军人一样的生活费的秘密特殊组织的实习生;
7、根据《越南人员在国外工作的合同法》中规定了按照合同在国外工作的人员;
8、领取工资的企业经理和合作社经理;
9、在公社、坊和城镇兼职工作的人员。
根据越南2014年版《社会保险法》(58/2014/QH13)的上述规定,如果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继续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