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关于工伤事故的相关规定【傲多可商机网】

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关于工伤事故的相关规定

  2024年7月31日

Aod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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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5日,越南国民议会批准《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自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规定雇主有责任确保工作环境符合所有必要的职业安全标准。

《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中的 “职业事故”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对雇员身体任何部位和功能造成伤害或造成死亡的事故。

“职业事故”与雇员履行工作或任务有关,包括在休息时间、轮班中用餐、食用茶点、经期卫生、清洗床单、护理、如厕时,准备和完成工作时,在工作场所内、工作场所以外或工作时间以外完成工作,以及雇员从事雇主或雇主授权的工作时。

工伤事故属于“职业事故”的重要部分,下面由 Aodok.com 的劳务专家对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中的工伤事故解读如下:

一、工伤事故的定义

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第3条第8款规定:“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和劳动任务有关的,造成劳动者身体部位、功能损害或者死亡的事故。”

二、认定工伤和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第45条第1款、第二款规定:参加工伤、职业病保险的劳动者,认定工伤的情形,包括:

1、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工作或完成工作任务,包括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休息,中途餐,喂养婴儿,月经清洁,洗澡,哺乳,上厕所等;

2、在工作场所以外或工作时间以外,从事雇主或雇主书面授权直接管理劳动者人员安排的工作或执行劳动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在合理的时间和在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或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地合理路线上发生事故;

4、事故导致工作能力下降5%或以上;

(二)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第40条规定:劳动者受伤但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与工作或劳动任务无关的,与他人发生冲突导致受伤的;

2、劳动者故意损害自己健康的;

3、违法使用药物或其他成瘾性物质。

三、雇主为工伤劳动者承担的费用和赔偿标准

(一)正常情形下,雇主为工伤劳动者承担的费用和赔偿标准

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第38条规定:雇主对工伤劳动者的救治责任和赔偿标准

1、及时救治、垫付急救和治疗的费用;

2、承担依法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的和未列入健康保险的医疗费;

3、支付工作能力评估费用;

4、支付劳动者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全部工资;

5、按下列标准向工伤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工作能力减少5%至10%,至少相当于1.5个月的工资;此后,工作能力从11%减少到80%,每增加1%,增加0.4个月的工资;

(2)工作能力减少81%以上的劳动者或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家属,至少30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雇主至少支付上述标准40%的赔偿金。

上述“工资”,包括《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和其他补贴等福利。

6、工伤劳动者康复后,安排合适的工作。

(二)特殊情形下,雇主对工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第39条规定:特殊情形下,雇主对工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1、劳动者在工作或执行劳动任务过程中,由他人造成的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雇主仍应按照承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2、劳动者在合理时间和上下班合理路线上,由于他人过错或无法辨认责任人的交通事故,雇主至少支付40%的赔偿金。

3、雇主为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低于工伤赔偿标准的,由雇主差额部分的金额。

4、雇主未为劳动者缴纳强制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当按照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规定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劳动者支付的费用

(一)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劳动者支付的费用

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第4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劳动者支付下列费用:

1、支付工伤劳动者治疗费用和工作能力评估费用

2、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按月支付补偿金和服务补贴费用;

3、支付矫形器具和生活辅助器具费用;

4、支付康复费用和疗养费用;

5、支付预防工伤事故的费用;

6、支付支持工伤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的培训费用。

(二)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津贴

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第48条规定:工作能力减少5%至30%的劳动者,按照下列标准享受一次性津贴:

1、工作能力减少5%,为基本工资的5倍;每减少1%,增加0.5基本工资;

2、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缴费年限计算额外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一年及以下标准为0.5个工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额外增加0.3个月工资;缴费工伤保险基金当月发生工伤事故的,为当月工资。

(三)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劳动者支付的每月津贴

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第49条规定:劳动能力减少31%以上的工伤劳动者,可享受每月津贴,标准如下:

1、工作能力减少31%相当于基本工资的30%,每减少1%增加基本工资的2%;

2、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缴费年限计算的额外每月补助,一年及以下标准为0.5个月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标准的工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额外增加0.3个月月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标准的工资;缴费工伤保险基金当月发生工伤事故的,为当月工资。

(四)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劳动者支付的生活辅助器具和矫形器具费用

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第49条规定:根据缴费年限、受伤情况和治疗机构的意见,给付购买生活辅助器具、矫形器具的费用。

(五)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劳动者支付的护理津贴

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第49条规定:劳动能力下降81%以上,脊柱瘫痪、双眼失明、截肢、截瘫、患有精神疾病的劳动者,还可以享受护理津贴,

(六)除享受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每月给付福利外,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死亡劳动者亲属支付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第53条规定:工伤死亡劳动者的亲属按照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标准36倍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包括:工伤事故中死亡的和第一次治疗期间死亡的劳动者亲属。

根据越南《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84/2015/QH13号)第39条的规定,越南中资企业如果需要降低或分散工伤赔偿责任,特别从事高危和损害后果比较严重行业的,可以考虑为劳动者向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只承担差额部分的补偿责任,有利于降低企业的风险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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