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布 日 期 :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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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物流服务业务条例法令
(编号:163/2017/ND-CP)
2017年12月30日,河内
根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根据2005年6月14日《商业法》;根据2014年11月26日《投资法》;根据部长的建议,越南政府颁布了关于物流服务业务的法令。
第一章
第一条 调整范围
该越南物流服务业务条例法令(编号:163/2017/ND-CP)规定了物流服务的经营条件,并限制了物流服务贸易商的责任。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越南物流服务业务条例法令(编号:163/2017/ND-CP)适用于物流服务贸易商和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物流服务类型
越南物流服务业务条例法令(编号:163/2017/ND-CP)规定的物流服务包括:
1.集装箱装卸服务,机场提供的服务除外。
2.集装箱仓库服务属于海运支持服务。
3.支持所有运输方式的仓库服务。
4.快递服务。
5.货运代理服务。
6.海关手续代理服务(包括清关服务)。
7.其他服务,包括以下活动:提单检查、货运代理服务、货物检验、取样和重量识别服务;货物接收和验收服务;运输单据准备服务。
8.批发支持服务、零售支持,包括库存管理、货物收集、收集、分类和交付。
9.货运服务属于海运服务。
10.货物运输服务属于内陆水路运输服务。
11.货运服务属于铁路运输服务。
12.货物运输服务属于公路运输服务。
13.空运服务。
14.多式联运服务。
15.技术分析和检验服务。
16.其他运输支持服务。
17.物流服务贸易商和客户根据商法基本原则商定的其他服务。
第二章
物流服务业务条件和物流服务业务人员责任限制
第四条 物流服务业务条件
1.经营本越南物流服务业务条例法令(编号:163/2017/ND-CP)第3条规定的物流服务下的特定服务的贸易商,必须满足该服务的法律规定的投资和经营条件。
2.通过连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或其他开放网络的电子方式进行部分或全部物流业务的贸易商,除了必须满足本法令第3条规定的特定服务的法律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子商务规定。
3.从事物流服务的外国投资者的条件:
除满足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条件外,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外国投资者还应在以下条件下提供物流服务:
a)如果货物运输服务属于海运服务(国内运输除外):成立公司运营悬挂越南国旗的船队,或出资、购买企业股份和出资,其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超过49%。在这些公司拥有的悬挂越南国旗(或在越南注册)的船只上工作的外国船员总数不超过船舶边界的三分之一。船长或大副必须是越南公民。
-外国航运公司可以成立企业或出资、购买企业股份和出资。
b)如果集装箱装卸服务业务属于海运支持服务(可保留某些区域以在这些区域提供服务或应用许可证程序),则成立企业或出资、购买企业股份或出资,其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超过50%。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商业合作合同的形式在越南建立商业存在。
c)如果集装箱装卸服务业务属于支持所有运输方式的服务,但机场提供的服务除外,则成立企业或出资购买企业股份或出资,其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超过50%。
d)如果海关服务业务属于海运支持服务,成立企业或出资或购买企业股份或出资,包括国内投资者出资。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商业合作合同的形式在越南建立商业存在。
d)开展其他服务的情况,包括以下活动:提单检查、货运代理服务、货物检验、取样和重量识别服务;货物接收和验收服务;准备运输文件、建立企业或出资、购买企业股份和出资的服务,包括国内投资者的出资。
e)国内海运服务、铁路运输服务下的货运服务业务,成立企业或出资购买企业股份或出资,其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超过49%。
g)如果货物运输服务业务属于公路运输服务,通过商业合作合同或建立企业或出资、购买企业股份或出资进行,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1%。100%的司机必须是越南公民。
h)如果航空运输服务业务符合航空法的规定。
i)技术分析和检验服务业务案例
-为行使政府权力而提供的服务,应在三年后以包括国内投资者出资在内的企业形式提供,或在五年后以不限制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企业形式提供,前提是允许私人服务提供商提供此类服务。
-不得为运输车辆提供检验和认证服务。
-出于国防安全原因,技术分析和检验服务的实施仅限于主管当局确定的地理区域。
4.如果受国际条约约束的外国投资者对物流服务的经营条件有不同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选择申请其中一项条约规定的投资条件。
第五条 责任限制
1.责任限额是指从事物流服务的贸易商,对本越南物流服务业务条例法令(编号:163/2017/ND-CP)规定的组织,实施物流服务期间发生的损失向客户赔偿损失的最大限额。
2.如果相关法律限制了从事物流服务的贸易商的责任,则应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3.如果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责任限制,则双方商定的物流服务贸易商责任限制。如果双方没有协议,请执行以下操作:
a)如果客户未事先通知货物价值,则每个索赔的最高责任限额为5亿越南盾。
b)如果客户事先通知货物的价值并得到物流服务贸易商的确认,则责任限制不得超过货物的价值。
4.对于从事物流服务的贸易商,组织执行多个阶段的责任限制有不同的责任限制规定,这是最高责任限制阶段的责任限制。
第六条 过渡条款
在本越南物流服务业务条例法令(编号:163/2017/ND-CP)生效之前,注册和许可物流服务的贸易商可以继续根据注册和许可的内容开展业务。
第七条 执行力
1.本越南物流服务业务条例法令(编号:163/2017/ND-CP)自2018年2月20日起生效。
2.2007年9月5日第140/2007/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到期的《物流服务贸易法》及其对物流服务贸易商的责任限制。
第八条 组织实施
1.工业和贸易部负责组织本越南物流服务业务条例法令(编号:163/2017/ND-CP)的实施。
2.部长、部长级机构负责人、政府机构负责人、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执行本法令。
越南政府总理:阮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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