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品标签?越南关于商标标签的相关规定如何?【傲多可商机网】

什么是商品标签?越南关于商标标签的相关规定如何?

  2022年11月5日

Aod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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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商品标签?

在第 43/2017/ND-CP 号法令第 3 条对商品标签和商品标签的定义如下:

商品标签是直接在商品、商品的商业包装或附在商品上的其他材料、商品的商业包装上粘贴、印刷、附着、模制、雕刻、雕刻的文字、印刷品、图画、文字、图画、图像的副本;

商品标签是指在商品标签上显示商品的基本和必要内容,供消费者识别和使用,作为选择、消费和使用的依据;供制造商、贸易商、商品信息和促销,以及供当局进行检查和控制。

2、商品标签的位置如何指定?

在第 43/2017/ND-CP 号法令第 4 条还规定商品标签的位置如下:

商品标签必须显示在商品和商品的商业包装上,在观察时易于识别的位置,标签上注明的所有内容,无需拆开商品的细节部分。

万一不能或不可能打开外包装,外包装必须有标签,标签必须显示所有需要的内容。

3、商品标签的尺寸、标签上的字母和数字的大小是如何规定的?

在第 43/2017/ND-CP 号法令第 5 条和第 1 款中第 111/2021/ND-CP 号法令第 2 条,商品标签的大小、标签上的字母和数字的大小规定如下:

负责商品标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商品标签的尺寸、商品标签上显示的字母和数字的大小,但必须保证下列要求:

1、强制性内容已按照本法令第 10 条第 1 款的规定进行完整记录;

2、字母和数字的大小必须足够肉眼阅读,并满足以下要求:

a) 代表被测量的字母和数字的大小必须符合测量法的规定;

4、商品标签上字母、符号和图像的颜色

商品标签上书写的字母、数字、图画、图像、标志和符号的颜色必须清晰。对于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字母和数字的颜色必须与商品标签的背景颜色形成对比。

5、产品标签上必须写有效期吗?

在第43/2017/ND-CP 号法令第 10条第 1 款中,经第 111/2021/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5 款修正,对商品标签上显示的强制性内容有如下规定:

在越南流通的商品标签需用越南文显示以下内容:

a) 货品名称;

b) 负责货物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c) 商品的原产地。

如果无法确定原产地,请填写本法令第 15 条第 3 款规定的最后完成货物的地点;

d) 根据与本法令和相关法律一起发布的附录 I 中规定的每种商品的性质,标签上必须显示其他强制性内容。

货物具有随本令颁布的附件一所规定的多组性质,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未规定的,由组织或个人对货物负责。根据货物的主要用途,确定组别商品的写上此时指定的内容。

如果货物尺寸不足以显示标签上的所有强制性内容,则必须在货物标签上写明本条第 1 款 a、b 和 c 点规定的内容。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在货物随附的文件中注明,并且标签上必须标明记载该内容的地点。

因此必须在食品、保健食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饮料、酒类等标签上标明强制性内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有效期。

6、商品标签上需要写的内容是否需要集中在标签上?

根据05/2019/TT-BKHCN 通函第 4条第 1 款规定商品标签的位置如下:

商品标签上的强制性内容不需要集中在标签上,可以写在商品的其他位置,保证在观察时容易被充分识别,不会被完全忽视。必须拆开货物的细节、零件。此类强制性内容是商标的一部分。

例1:摩托车底盘号印在底盘上或汽车Vm号直接刻在车身上,虽然没有与其他强制性内容显示在同一位置,但在可识别的位置.轻松,无需拆解细节,此内容是标签的一部分。

例2:商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或数量预印在瓶底或瓶身,与贴在瓶子上的印刷标签上的其他内容不在同一位置但仍易于识别,此内容是商标的一部分。

因此,商品标签上需要刻的内容不需要集中在标签上,而可以写在商品的其他位置,保证观察时容易、充分地识别。

7、商品标签上显示的强制性内容

商品标签上显示的强制性内容在第 111/2021/ND-CP 号法令第 1 条具体规定:

1、在越南流通的商品标签需用越南文显示以下内容:

a) 货品名称;

b) 负责货物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c) 商品的原产地。

如果无法确定原产地,请填写本法令第 15 条第 3 款规定的最后完成货物的地点;

d) 根据与本法令和相关法律一起发布的附录 I 中规定的每种商品的性质,标签上必须显示其他强制性内容。

货物具有随本令颁布的附件一所规定的多组性质,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未规定的,由组织或个人对货物负责。根据货物的主要用途,确定组别商品的写上此时指定的内容。

如果货物尺寸不足以显示标签上的所有强制性内容,则必须在货物标签上写明本条第 1 款 a、b 和 c 点规定的内容。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在货物随附的文件中注明,并且标签上必须标明记载该内容的地点。

2、进口越南货物的原标签在办理清关手续时,必须用外文或越南文显示以下内容:

a) 货品名称;

b) 商品的原产地。

如果无法确定原产地,请填写本法令第 15 条第 3 款规定的最后完成货物的地点;

c) 生产组织、个人或者对境外货物负有责任的组织、个人的名称或者简称。

c1) 货物原标签如未显示生产组织或个人或国外对货物负责的组织或个人的全称和地址,这些内容必须在货物随附的文件中充分显示;

c2) 对于本条第 2 款 a、b、c 点规定的带有原始外文标签的进口越南货物,在办理清关手续并转入仓库储存后,进口商必须添加越南语-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语言标签在货物进入越南市场流通之前。

3、出口货物的标签应当按照进口国的法律进行标示。

a) 出口货物标签上标明货物原产地的,说明货物原产地的内容必须符合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b) 出口货物标签的内容符合本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4、科技部长应以电子方式详细说明本条第 1 款 d 点规定的商品标签上的多项强制性内容。

8、生鲜食品贸易是否需要贴标?

在第43/2017/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2 条中,本法令不涵盖以下货物:

a) 房地产;

b) 暂时进口转口的货物;在途货物、在途货物;转运货物;进口货物存放在保税仓库出口到第三国;

c) 出入境人员的行李;动产;

d) 货物被没收拍卖;

dd) 商品是新鲜的、生的食品、未经包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加工食品;

e) 货物为燃料、原材料(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废料(生产经营中)、建筑材料,未经包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g) 货物是石油、天然气(LPG、CNG、LNG)液体,没有商业包装在容器中,水泥;

h) 二手货;

i) 安全和国防领域的货物;放射性物质,在紧急情况下用于克服自然灾害和流行病的货物;铁路、水路和空运的交通工具。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交易的生鲜食品未经包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您无需在商品上贴标签。

9、进口到越南流通的商品如何贴标?

根据第43/2017/ND-CP 号法令第 12条第 3 条,第111/2021/ND-CP 号法令第 1 条规定:进口在越南流通的货物贴有以下标签:

进口到越南流通的货物必须在商品标签上注明生产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进口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在越南国内生产或进口在越南流通的医疗设备,必须记录医疗设备所有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自由销售注册号所有者的名称和地址。医疗器械没有自由销售登记号的,在进口许可证上写明医疗器械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

以上是关于在越南进口流通的商品如何标注商品的规定,除了医疗器械商品外,与其他商品相比,商品的标注规定有所不同。

10、货品标签上的货品名称是如何指定的?

货物名称在第 43/2017/ND-CP 号法令第 11 条具体规定:

商品名称必须位于商品标签上的显眼位置。与商品标签上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相比,商品名称的文字必须是最大的字体。

标签上书写的商品名称由商品生产组织或个人订购。商品名称不得误导商品的性质、用途和成分。

使用成分名称作为商品名称或部分名称的,必须记录该成分的数量,但本法令第 13 条第 4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11、商品标签上如何指定负责商品的组织和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第 43 号法令第 12 条第 6 款、第 111/2021/ND-CP 号法令第 1 条规定:负责货物的组织和个人的名称和地址如下:

1、商品标签上书写的组织、个人的专有名称和地名不得缩写。

2、国产商品,必须写明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生产该商品的设施地址。

a) 作为公司、法人、法人、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商品生产机构,有权在经授权后在标签上写明该组织的名称或名称、地址等内容。由这些组织。

b) 对于在多个不同生产设施生产的同一品牌的商品,负责该商品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在商品标签上写明该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符合商品责任单位或个人公布或登记的商品质量标准,必须保证商品的可追溯性。

3、进口到越南流通的货物必须在商品标签上注明生产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进口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在越南国内生产或进口在越南流通的医疗设备,必须记录医疗设备所有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自由销售注册号所有者的名称和地址。医疗器械没有自由销售登记号的,在进口许可证上写明医疗器械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

4、组织或个人为外国贸易商向越南进口货物的直销代理的货物,必须写明生产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地址和该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此类商品的销售代理。

5、组织或个人特许经营的商品,除应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外,还必须记载特许经营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地址。

6、组织或者个人组装、包装、装瓶的,标签上必须有组装、包装或者装瓶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组织和个人的名称或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在这些组织和个人允许的情况下,在组装、包装和装瓶之前生产货物。

12、商品标签上的商品数量是怎么写的?

第 43/2017/ND-CP 号法令第 13 条对商品标签上的商品数量规定如下:

1、数量等于计量数量的货物,必须按照越南计量法的规定记录数量。

2、以盘点计量的货物,必须按自然盘点记录数量。

3、商业包装中商品单位数量多的,必须记录每个商品单位的数量和商品单位的总数量。

4、使用添加剂创造色、香、味,且色、香、味附于商品名称的,不要求数量。

5、如货物品名附有提取物或天然物质提取物名称的,必须注明提取物、提取物或用于制作提取物量的原料的等量成分。本质。

6、记录货物数量的方法在本法令附录 II 中规定。

13、产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是什么时候?

商品标签上的制造日期和有效期根据本法令第 14 条的规定注明:

1、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日历年的日、月、年的顺序记录。如果以不同的顺序书写,则必须用越南语对该顺序进行说明。

每个表示日、月、年的数字以两位数记录,年指示符允许以四位数字书写。指示时间戳的日、月和年的数字必须在同一行。

指定生产月份的,按公历年月、年的顺序记录。

指定制造年份的情况下,请填写四位数字表示日历年的年份。

标签上注明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或“有效期”应全部或用大写字母缩写为:“NSX”、“HSD”或“HD”。

如果要求货物具有本法令附录 I 规定的制造日期和有效期,并且货物标签具有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制造日期,有效期可以是允许的date 是从生产日期算起的时间段,反之亦然,如果产品标签有有效期,则允许生产日期注明有效期之前的时间段。

分装、转运、装载、重新包装的货物,分装、转运、装载、重新包装的日期和有效期必须从原标签上显示的生产日期开始计算。

2、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书写方式见本法令附录 III 第 1 节。

3、货物的时间戳方法不同于本法令附录 III 第 2 节中规定的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时间戳方法。

14、商品标签上的商品原产地是什么?

第 111/2021/ND-CP 号法令第 1 条对商品标签上的商品原产地规定如下:

生产、出口和进口的组织和个人自行确定和记录其货物的原产地,确保出口和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越南制造的货物或越南参与的国际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遵守法律规定。

标签上注明的商品原产地由以下短语之一显示:“制造”;“在制作”; “生产国”;“起源”; “由制成”; “产品”应附有生产该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或根据货物原产地的法律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应当记录货物最后加工的地点。由以下表达货物完成阶段的短语之一或短语组合表示:“组装于”;“装瓶”;“混合”;“完成于”;“包装在”;“标记在”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完成货物的最后阶段。

货物的制造地或最终完成工作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不得缩写。”

15、产品标签上的成分数量是多少?

商品标签上的定量成分在商品标签上的第 43/2017/ND-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13 条中定义如下:

定量成分是每种原材料的数量,包括用于生产该商品的添​​加剂;

16、商品标签上的成分和定量成分是否受到监管?

法令 43/2017/ND-CP 第 16 条 ,第 111/2021/ND-CP 号法令第 1 条对商品标签上的成分和定量成分规定如下:

1、成分名称是指原材料的名称,包括用于生产商品并存在于成品中的添加剂,即使原材料的形式发生了变化。

如果在商品标签上写明成分名称以引起对商品的注意,则必须写明该成分的数量,但本法令第 13 条第 4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写定量成分是指将成分和每种成分的数量一起写出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状态,定量成分应记录为产品单元中所含该成分的质量或以下比率之一: 质量与体积;体积与体积;体积与体积;质量百分比;体积百分比。

如果货物的成分以计量数量进行量化,则必须按照越南计量法的规定记录数量。

3、对于部分商品,成分和定量成分的记录如下:

a) 对于食品,按重量从高到低顺序填写成分

a1) 如果成分是添加剂,写上添加剂组的名称、添加剂的名称或 INS 国际代码(如果有);

a2) 如果添加剂是甜味剂或着色剂,写下甜味剂和着色剂组的名称、物质名称或 INS 国际代码(如果有),并添加该物质是“天然”物质。,“天然品种”、“合成”或“人造”。

a3) 如果添加剂是调味剂,将“调味”与以下一个或多个短语一起写出,以明确含义:“天然”、“天然品种”、“合成”;“人造的”。

a4) 如果国家的附加代码与国际代码(INS)相同,可以写国家代码而不是国际号码(INS);

b) 人用药品、兽药、植保药、家用和医用杀虫、杀菌制剂,写明成分和有效成分含量;

c) 对于化妆品,必须记录包括添加剂在内的成分;

d) 以决定使用价值的主要原料制成的金属家用器具、器具,主要成分名称必须与货品名称一并写明,配料和配料不要求定量。

4、货物的成分和数量的记录与本法令附录 IV 中规定的本条第 3 条规定的不同。

17、产品标签上的规格和警告信息是怎么写的?

第 43 号法令第 17 条还规定了商品标签上的技术规格和警告信息如下:

1、此参数的规格和公差(如有),警告信息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负责标记商品的组织或个人应自行确定规格、公差和警告信息。警告信息按照国际惯例和相关规定以文字、图片或符号的形式写在标签上。

标签上显示的公差范围值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适用的公布标准。在表达特定价值的情况下,不记录在为商品本身创造优势的方向上。

2、电气、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必须有基本技术参数。

3、人用药品、疫苗、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制品必须备案:

a) 药物的适应症、用法和禁忌症(如有);

b) 药品注册证号、进口许可证号、生产批号、剂型、包装规格;

c) 根据现行法规对每种药物的注意事项。

4、兽药、植保药必须备案:

a) 药物的适应症、用法和禁忌症(如有);

b) 注册号、生产批号、剂型、包装规格;

c) 根据现行法规对每种药物的注意事项。

5、对于具有营养价值的食品,负责该商品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在标签上标明营养价值,确保其营养价值范围符合适用的法律、相关和适用的公布标准。在表示特定值的地方,输入营养价值范围的平均值。

6、使用防腐剂的特殊类型商品的成分或复杂成分,已规定剂量,对人、动物和动物有刺激性和毒性,环境必须有防腐剂的名称附着在这些成分上。

7、根据法律和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经过辐照或应用转基因技术的货物或货物部件。

8、规格;与本条规定拼写不同的商品的警示信息,应按照本法令附录五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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