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30/2019/QD-TTg
河内,2019年10月 8日
颁布《制定、管理和实施越南国家品牌计划》的规定
根据2015年6月19日《组织法》;
根据2017年第12号《外贸管理法》;
根据2017年8月18日第98/2017/ND-CP号法令,规定了工业和贸易部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机构;
根据Chi 2018年3月1日第28/2018/ND-CP号法令,《外贸管理法》第一条关于外贸发展措施的规定;
根据工业和贸易部长的建议;
Chi女士总理颁布了关于制定、管理和实施越南国家品牌计划的决定。
第1条. 根据本决定颁布《越南国家品牌计划》的制定、管理和实施条例。
第2条.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生效。
第三条. 各部长、部级机构首长、政府附属机构首长、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执行本决定。
接收地点:
- 党中央书记处;
- 总理、副总理;
- 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
- 人民委员会、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 中央办公室和党的各委员会;
- 总书记办公室;
- 国家主席办公室;
- 民族委员会和国民议会委员会;
- 国会办公室;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审计;
- 国家金融监督委员会;
- 社会政策银行;
- 越南开发银行;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各团体的中央机关; - VPCP:BTCN、PCN、TTg助理、 TTT、各司、局、直属单位、公告;
- 保存:VT、KTTH(2b)。
阮春福总理
法规
《制定、管理和实施越南国家品牌计划》
(根据总理2019年10月8日 第3号决定发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
- 本条例规定越南国家品牌计划(以下简称该计划)的制定、管理和实施。
越南商品行业品牌建设和发展计划符合政府2018年3月1日第28/2018/ND-CP号法令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外贸管理法》关于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
- 本条例适用于计划、方案管理机构和有关机构、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提案的主持单位。
第2条.制定、管理和实施方案的原则
- 在统一和同步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基础上,通过越南国家品牌产品促进外贸发展,通过越南国家品牌产品提升越南国家形象和民族品牌。
- 确保资源与从中央到地方的部署目标和组织能力相一致;促进社会公众对方案的规划和实施过程的主动参与和贡献。
- 确保管理和行政活动执行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第3条.计划管理机构,计划方案的主持人
- 工业和贸易部是方案的监管机构。
- 提案的牵头单位是负责执行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方案方案的各部委。
第4条.实施方案的资金
- 第二章的实施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a) 年度国家预算;
b) 参与组织和企业的贡献;
c)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
d)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资金来源。
- 执行工业和贸易部年度预算预算中分配方案的国家预算资金,以确保下列活动的费用:
a) 本条例第5条规定的内容;
b) 计划管理活动;
c) 不属于本条第a点、b点规定的其他不属于p类学校的内容,由总理审议和决定。
第二章 制定和实施方案
第5条.计划活动内容
- 制定每个时期的目标、战略和方案。
- 建立方案的标准体系。
- 保护国内外越南国家商标标志和标识系统。
- 支持企业开发符合越南国家品牌标准体系的产品,包括以下活动:
a) 研究、评估越南国家品牌标准在企业中应用的需求和可能性;
b) 传播和提供信息;
c) 组织培训、培训和咨询产品开发企业。
- 支持企业在国内外建立、发展和保护品牌,包括以下活动:
a) 咨询企业建立和品牌发展;
b) 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咨询;
c) 组织活动、研讨会、会议、培训和培训。
- 国内外方案的信息和沟通活动包括以下活动:
a) 聘请国内外组织和顾问建立和推广越南国家品牌;
b) 调查和研究市场,以指导信息和通信活动;
c) 在外交、经济、贸易、贸易促进、投资-旅游和媒体交流活动中,对项目和企业进行沟通和推广,并展示越南国家品牌产品;
d) 制定和发布信息产品;建立和维护多语种网站和程序应用软件;
e)举办研讨会、会议和论坛,促进国内外方案;
f) 举办国内外越南国家品牌周;
g) 举行越南国家品牌产品企业揭牌仪式。
- 第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内容;第e点,第6条第由工业和贸易部主持,并与各部委合作执行。
- 第4款规定的内容;第5条第5款a点、c点由实施方案的牵头单位协助满足方案的评选标准,以符合方案的参与者是符合方案标准的需求和潜力企业。
- 本条第5款b点、b点、c点、d点、第6款第6点规定的内容,由各牵头单位对具有越南国家品牌产品的企业进行协助。
第6条.计划制定、批准、补充和调整程序
- 主持单位按照第28/2018/ND-CP号法令第10条第1款、第a点、b点和第10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制定方案。
- 工业和贸易部负责根据以下:对各牵头单位提出的方案进行评估:
a) 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部门和领域的外贸活动发展战略;
b) 越南国家品牌委员会每年或每个时期的具体方向;
c) 组织和企业的需求。
- 根据越南国家品牌委员会对主要单位提出的提案清单的意见,工业和贸易部长决定在计划前一年之前,根据第28/2018/ND-CP号法令第10条第6款规定的程序批准计划清单。
- 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对已批准的方案目录外的提案的补充。
- 已批准的方案的调整应按照第28/2018/ND-CP号法令第13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 工业和贸易部审查实施计划的进展、内容和资金,以调整和收回未用完的资金,批准补充和调整实施方案的计划。
第7条.组织实施方案
- 根据工业和贸易部长颁布的批准计划的决定,签订合同,分配执行计划的任务,并按照第28/2018/ND-CP号法令第12条和第14条的规定报告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 项目牵头单位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以执行计划内容的工作项目。
- 为了组织实施该计划,工业和贸易部长建立并颁布了《越南国家品牌委员会、秘书处和专家组的活动规则》。
- 越南国家品牌委员会由工业和贸易部长担任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会成员是有关部委和组织领导人,其职能和任务如下:
a) 制定每个时期实施方案的目标和战略的方向;
b) 在方案牵头单位提出的方案框架内对提案清单提出意见;
c) 就获得越南国家品牌信的产品清单发表意见。
- 秘书处由工业和贸易部国家贸易促进管理机构领导担任主任,其职能和任务如下:
a) 帮助越南国家品牌委员会和计划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该计划;
b) 向越南国家品牌委员会和计划管理机构报告该计划的组织实施情况。
- 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组织和独立专家的代表组成,其职能和任务如下:
a) 开展方案所属于的专业咨询活动;
b) 根据计划管理机构的要求,参与越南国家品牌产品的评选。
第8条.评选越南国家品牌产品
- 越南国家品牌产品评选在偶数年每年举行一次。
- 企业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工业和贸易部提交3套越南国家品牌产品选择申请表:
a) 邮寄;
b) 直接在工业和贸易部总部;
c) 工业和贸易部的在线公共服务门户。
- 越南国家品牌产品选择申请文件包括以下不需要证明的文件和文件:
a)根据本条例所附的附录第01号表格,签署参加越南国家品牌产品评选;
b)税务机关关于确认企业在评选前连续两年履行纳税义务的通知的副本;
c)社会保险机构在评选前连续两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结果的通知复印件;
d)有效集体劳动条约复印件已在国家劳动管理机构登记;
e)在评选前连续两年依法定期报告环境监测结果的复印件;
f) 在评选前连续两年经企业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
g) 由当局提交的有效期的审查登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证书副本;
h) 依法有效审查产品质量文件复印件;
i)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副本或同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k) ISO 14001、ISO 22000、ISO 17025、SA 8000、OHSAS 18001、HACCP、GMP、越南加普、全球加普证书副本以及定期或同等鉴定评估记录的副本(如有);
l) 质量、品牌声誉奖证书复印件(如有)。
- 在收到企业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学校应书面通知企业补充和完善档案。企业在评选年度5月1日前提交补充备案。
- 在评选年度的9月30日之前,计划管理机构应向企业通报越南国家品牌产品的评选结果(根据本条例附录发布的附录第03号表格)。
- 越南国家品牌产品评选结果自公函部长发布承认越南国家品牌产品清单的决定之日起生效两年。
- 每年11月15日之前,拥有越南国家品牌产品的企业应通过电子邮箱或邮寄纸质文件向工业和贸易部报告遵守越南国家品牌计划的规章制度,或直接在管理总部提交。 工业和贸易部贸易促进国家根据本条例附录第04号表格。
第9条.越南国家品牌标志
- 拥有越南国家品牌的产品的企业可以使用越南国家品牌标志和越南国家品牌标识系统。
- 工业和贸易部长颁布《越南国家品牌标志管理和使用条例》。
第10条.取消越南国家品牌产品评选结果
工业和贸易部考虑在下列情况下取消企业越南国家品牌产品的评选结果:
- 在制定和提交参加该计划的过程中,欺诈、伪造文件和文件。
- 对越南在国内外的声誉、形象和国家品牌产生负面影响。
- 利用越南国家形象和品牌牟利和违法。
- 违反本条例第9条第2款的规定。
- 刑事处理和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采取加重形式。
- 解散或破产。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11条.工业和贸易部的责任
- 工业和贸易部负责执行以下任务:
a) 组织制定越南国家品牌的目标、战略和计划,在每个时期提交总理批准;
b) 主持、配合有关部委、组织制定方案标准体系;
c) 根据其职能、任务和权限,直接制定和实施方案方案;
d) 指导制定计划,接收、评估、批准和与本条例规定的主持单位签署提案;
e)综合、制定管理经费预算,执行工贸部预算中的一般方案和总预算,并按照《预算法》的规定提交权利;
f) 主持、监督和监督有关机构,检查、检查和监督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计划对参与该计划的企业遵守《方案》的规定;
g) 工业和贸易部长决定建立和颁布《越南国家品牌理事会、秘书处和专家组的活动规则》。贸易促进局负责协助工业和贸易部长执行这一内容;
h) 工业和贸易部长决定承认越南国家品牌产品清单。贸易促进局负责协助工业和贸易部长接受和解决本条例第8条规定的行政程序;
i) 每年12月25日之前,总工会评估结果,并通过电子文件系统向总理报告本条例所附的附录第05号表格的年度方案的执行情况;
k) 协调组织和个人调动资源,为该方案的活动服务;
l) 在现行财政制度下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12条.各部委、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责任
- 财政部
a) 财政部主持、配合工业和贸易部指导依法编制、分配、使用和支付实施方案的资金;
b) 第28/2018/ND-CP号法令第18条第3款第规定的税务和海关程序和程序的具体说明。
- 部、部级机构
a) 在其职能和任务范围内,负责根据方案内容提出、制定和协调实施方案;
b) 每年11月15日之前,根据本条例第7条第1款颁布的附件06表格,通过电子文件系统向工业和贸易部提交报告。
-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根据地方资金制定和实施以方案为导向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