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1747/QD-NHNN
河内, 2022年10月17日
《关于越南盾与信贷机构外币之间的现货汇率规定》
国家银行行长
根据2010年6月16日第46/2010/QH12号《国家银行法》;
根据2010年6月16日第47/2010/QH12号《信贷机构法》和2017年11月20日第17/2017/QH14号《信贷机构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2005年12月13日第28/2005/PL-UBTVQH 1号《外国条例》和2013年3月18日第06/2013/UBTVQH13号法令,修订和补充《外汇条例》的若干条款;
根据政府2017年2月17日第16/2017/ND-CP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越南国家银行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
根据货币政策司司长的建议,
决定:
第1条. 银行、非银行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允许信贷机构)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越南盾对外币的购买汇率和现货销售汇率:
- 美元:不得超过越南国家银行宣布适用于该交易日的中央汇率 ±的5%的幅度。
- 其他外币:允许信贷机构确定。
- 允许信贷机构确定的购买率和销售比率之间的差额。
第2条. 该决定于2022年10月17日生效,取代了2015年8月18日第1636/QD-NHNN号决定,该决定规定了越南盾与信贷机构允许的外币之间的现货汇率。
第三条. 办公室主任、货币政策司司长、越南国家银行各单位负责人、董事会主席、董事会主席和信贷机构总经理(主任)获准负责执行本决定。
接收地点:
- 如第3条;
- 越南国家银行领导委员会;
- 保存:VP,CSTT部 (3). TT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