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的实施指南(第126/2020/ND-CP号法令)【傲多可商机网】

越南《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的实施指南(第126/2020/ND-CP号法令)

  2022年8月27日

Aod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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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税务部门一直在加强税收管理机制,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和数字化商业活动从越南获得收入的非居民征税。最常见的一种方法是通过代扣代缴机制,居民买方被要求代扣代缴、申报和申报税款。然而,只有当买方是严格遵守税收、会计和外汇控制制度的组织时,这种方法才能奏效。

如果购房者是个人,那么税务机关对非居民收入流的管理就会更加困难,因为个人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当个人可以通过各种支付解决方案为服务付费时,这变得更加具有挑战性。

为此,财政部于2021年9月29日发布了第80/2021/TT-BTC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第126号令提供了指导,该号令对税收管理法的一些条款进行了阐述。

此外,第80/2021/TT-BTC号通知还详细介绍了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非居民通过在越南的电子商务和基于数字平台的活动从越南获得收入的税收合规。

第80/2021/TT-BTC号通知还包括与这些活动的税务管理有关的组织和个人的清单:

1.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海外供应商,为越南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基于电子商务和数字平台的活动并提供其他[此类]服务(以下简称“海外供应商”)。

2.越南客户为海外供应商。

3.根据越南法律经营并得到海外供应商授权的税务代理机构和组织,在越南申请纳税人登记,并(代表他们)申报和纳税。

4.商业银行、支付服务提供商、组织和个人,其权利和义务与电子商务、基于数字平台的活动和其他[此类]服务相关,由海外供应商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提供。

第80/2021/TT-BTC号通知建立了一个直接和简化的在线门户,海外供应商可以通过该门户直接向越南税务机关注册和报税,消除了繁重的文书工作。另外,海外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越南税务代理为他们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

境外供应商未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登记或未委托有资质的税务代理人申报纳税登记的,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纳税。第80/2021/TT-BTC号通知根据买家类型提供了具体规定:

1.在越南受税收制度约束的买家将代扣代缴税款,并按照本通知发布前的做法将其汇至税务机关。

2.与个人买家的交易:

①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业银行或支付服务提供商在处理交易时将承担代扣代缴税款的任务。

②商业银行或支付服务机构不能代扣代缴税款的,必须对汇往境外供应商的金额进行监控,并于每月10日向税务总局申报。

为实施第80/2021/TT-BTC号通知,税务总局将负责维护此类海外供应商的名单,并向银行和支付服务提供商总部提供其名称和网站,以便其分支机构在处理与这些海外供应商的交易支付时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相关的双重征税协议(“DTAs”),越南税务机关有权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协调海外供应商在越南申报纳税的事宜,包括征收拖欠税款和对不合规行为的强制措施。

《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的实施指南(第126/2020/ND-CP号法令)

编号: 80/2021/TT-BTC

河内,2021年9月29日

通告

《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的实施指南和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6/2020/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税收管理法》的若干条款

根据2019年6月13日的《税收管理法》

根据2015年6月25日《国家预算法》

根据国家预算的法律、法令、法令、费用和其他收入;

根据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6/2020/ND-CP号法令,《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详细规定;

根据政府2017年7月26日第87/2017/ND-CP号法令,财政部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

应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的建议;

财政部长于2020年10月19日发布了《税收管理法》和政府第126/2020/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的指导通知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调整范围
本通知对税务机关按照2019年6月13日《税收管理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千七条、第一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管理的国家财政收入进行指导。 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39条详细规定了《税收管理法》(第126/2020/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的实施,内容包括申报货币、外币纳税和兑换汇率;乡、坊、镇税务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权力和责任;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纳税义务分配、纳税申报表模板;处理延迟纳税;处理税款、滞纳金和多缴罚款;逐步缴纳欠税的档案、续税记录;退税程序、退税程序、退税档案分类、退税档案接收;免税、减税记录;清偿欠税、滞纳金、罚款的记录;建立、收集、收集信息处理和纳税人信息管理;税务检查记录的顺序和程序;对没有在越南永久居留设施的海外供应商的电子商务业务、基于数字平台的业务和其他服务进行税务管理;委托资金的收取。

第2条.适用对象
本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纳税人;税务机关;税务公务员;国家机关、其他组织、个人依照《税收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有关。

第三条.措辞解释
除了《税收管理法》和第126/2020/ND-CP号法令规定的措辞外, 本通知中的一些措辞解释如下:

  1. 2013年5月16日政府第52/2013/ND-CP号法令规定,“电子商务活动”是使用与互联网、移动电信网络或其他开放网络相连的电子商务活动的一部分或全过程。
  2. “基于数字平台的业务活动”是通过 中间数字系统与客户建立联系的业务活动,所有连接活动都发生在数字环境中。
  3. “省级”是省、直辖市的行政区。
  4. “纳税义务分配”是指纳税人在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或管理国家财政收入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依法确定享受国家财政收入的各省(分配地)的应纳税额。
  5. “直接管理税务机关”包括:

a) 税务机关管理纳税人总部的所在地,但本款c点的规定除外;

(2)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所在地的省级异地,但直接附属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 根据总理2021年3月30日第15/2021/QD-TTg号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属的大型税务局成立;

d) 对于从工资和工资中获利的个人,税务机关直接管理为税务机关签发税号,并按规定由税务机关向个人进行税务结算;

(1)对于继承、赠与的个人,在越南经济组织、经营场所中出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由发税单位管理;许多税务机关管理多个发行单位的,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是个人继承或居住礼品的税务机关。

直接管理的税务官员可以在税务登记证书或税号通知或税务机关通知或税务机关管理通知,或税务机关分配通知时签发企业代码,合作社代码,税号,或变更登记信息或重新分配税务机关管理依法依规。

  1. “分配地管理税务机关”是受收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上确定的国家财政收入的税务机关,但未按规定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接收分配的地级税务机关包括:

a) 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但不直接管理纳税人;

b) 省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所在地不同,根据本通知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1条第2款、第4款和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享有国家财政收入。

7.“国家财政收入管理税务机关”是纳税人按照《税收管理法》和行政指导性文件或者 主管机关的分工 文件办理纳税申报、纳税、退税、免税、减税等手续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但不是直接管理纳税人的税务机关。

  1. 8.“附属单位”包括分支机构、代表处。

9.“营业场所”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总部、附属单位除外)。

  1. “税务分局”包括税务分局和地区税务分局。
  2. “物质损失”是纳税人以货币计算的财产损失,如机械、设备、车辆、用品、货物、车间、办公楼、金钱、货币等贵重文件。

第四条.纳税申报货币、自由兑换外币纳税和实际交易汇率

  1. 以自由兑换外币纳税的申报和纳税情况包括:

a) 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勘探和开采活动(在越南市场销售的原油、天然气和天然气除外)或政府另有规定)包括: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当原油价格波动上升时,利息部分的附加收入将分配;东道国的石油和天然气利息被瓜分;ki 字玫瑰钱; 石油和天然气贸易检测的佣金;生产佣金; 阅读和使用石油和天然气材料的钱; 补偿金不履行最短承诺; 09.1号地块Vietsovpetro合资企业石油活动剩余石油剩余部分的所得税、特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以支付交易中使用的自由兑换外币向国家预算缴纳。

b)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收取的费用、费用和其他收入:

根据文件规定,以自由兑换外币申报并存入国家预算,规定收费、费用和其他收入。

c) 越南各机构和组织允许收取外币费用和费用:

根据关于收费和收费水平的文件中规定的自由兑换外币,以自由兑换外币向国家预算申报和上缴。

d) 越南没有永久居留基地的海外供应商的电子商务业务、基于数字平台的业务和其他服务:

以自由兑换外币申报并存入国家预算。

  1. 实际交易汇率应根据会计法执行。

第五条.直接管理税务机关、受分配地的税务机关和管理国家财政收入的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责任

  1. 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当全面执行《税收管理法》和指导性文件(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的税务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a) 接收纳税申报表,延长纳税申报表的提交期限,并处罚与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文件有关的税务违法行为。

b) 计算滞纳金,调整纳税人的滞纳金。

(c) 指导和督促纳税人申报税款,将资金汇入国家预算。

d) 目前采取措施,督促欠税,强制欠税。

(1)接收和解决申请延期纳税、逐步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免除欠税、免除滞纳金、不收取滞纳金的文件。

e) 根据本通知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收到并处理处理纳税人剩余款项的书面建议。

g) 根据本通知第V章的规定,接收和处理纳税人的退税档案。

h) 根据本通知第五章的规定,接收和解决纳税人的免税和减税档案。

i)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和检查,并通过检查和检查(如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k) 纳税人属于纳税义务分配范围的,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执行下列任务:

k.1) 确定属于本通知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分配范围的纳税人,以指导和督促纳税人确定每个分配地区应缴纳的税额,并将 应纳税额分配表附上纳税申报表。直接管理税; 对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k.2) 计算滞纳金,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包括应纳税额在分配地缴纳的税款)的滞纳金。

k.3) 指导和督促纳税人将资金汇入分配地区的国家预算。

k.4) 主持采取措施,督促欠税,对受分配地应纳税额强制欠税;同时,通知受理地税机关依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六款第b点的规定进行分配。

k.5) 主持接收申请延期纳税、逐步缴纳税款、清偿债务、清偿分配地税的申请;同时,通知受理地税机关依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六款第b点的规定进行分配。

k.6) 主持接收和解决延迟付款豁免文件,不收取分配地欠税的滞纳金。

k.7) 主持接收关于处理分配地剩余税款的书面建议,并配合本通知第3条第6款第b点规定的受理地税机关按照第25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通知。

k.8) 主持接收和解决纳税人的多余分配退税档案,并配合本通知第3条第6款第b点的规定,与受理地税机关协调,按照本通知第五章第2节的规定处理。

k.9) 主持接收和解决受分配地纳税人的免税和减税档案,并配合本通知第3条第6款第b点规定的受理地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第六章的规定处理。

k.10) 主持和配合受分配地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检查,并通过检查和检查(如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确定应向分配地缴纳的税款。

k.11) 汇总数据并向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报告国家财政收入结果,规定所有上缴国家预算,向当地纳税人偿还,包括由其他直接管理税务机关管理但纳税人支付总部的收入。在地盘上。

2.对于接受分配的税务机关:

a) 监督和监督纳税人申报应缴纳的税款,并将税款汇入分配地的国家预算;要求纳税人提供与分配收入有关的信息和文件; 纳税人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分配规定,通知税务机关直接管理。

b) 采取一些措施,督促欠税,强制拖欠在分配地应纳税额的税款,并通知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本通知第3条第6款第a点规定的分配地区管理税务机关除外)。

c) 协调解决申请延期纳税、逐步缴纳税款、拖欠和清偿本省税款的文件,可享受直接管理税务机关的建议分配收入(本通知第3条第6款第a点规定的接受分配的地级税务机关除外)。

d) 主持或配合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直接处理纳税人的多缴税款 (本通知第3条第6款第a点规定的受分配地税务机关除外)。

(1) 根据本通知第五章第2章的规定,协调解决直接管理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分配的退税 问题(本通知第3条第6款第a点规定的受理地税机关除外)。

e) 根据直接管理税务机关的建议,协调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和检查。

  1. 税务机关管理国家财政收入:

国家财政收入管理税务机关应当全面执行《税收管理法》和指导性文件规定的税收管理规定, 具体如下:

a) 接收税务申报表,延长纳税申报表的提交期限,并对纳税人提交税务申报表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b) 计算滞纳金,调整纳税人对分配管理的收入的滞纳金。本通知第13条第2款第b点、c点规定的,滞纳金由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收取和调整。

c) 指导和督促纳税人将款项汇入国家预算,用于分配管理的收入。

d) 目前采取措施,督促欠税,对所分配管理的收入强制欠税。

(1)接收和解决本通知第22条、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免滞纳金、不收取滞纳金、续缴税款的申请。

e) 根据本通知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收到并处理纳税人对分配管理收入 的剩余款项的处理建议书。

g) 接收和解决本通知第五章第1节规定的投资项目的增值税退税档案。

h) 接收和解决 本通知第五章第2章规定的剩余税款退税档案。

i) 接收和解决纳税人根据 本通知第五章的规定分配管理的收入的免税和减税档案。

k)对通过检查和检查(如有)发现的收入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和检查。

l) 纳税人属于本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13条第1款、第15条、第d点规定的税收义务分配范围 的,由国家财政收入管理机关对按照分配收入的纳税人承担其他职责。本条第1款第k点的规定。

第二章
乡、坊、镇税务咨询委员会

第6条.乡、坊、镇税务咨询委员会组成

  1. 税务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包括:

a) 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 - 理事会主席;

b) 乡、坊、镇或同等乡镇税务队队长或副队长 - 常任理事国;

c) 乡、坊、镇人民委员会财务主管的一名公务员-成员;

d) 乡、坊、镇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成员;

) 乡、坊、镇公安局长-成员;

e) 街道或同等级别的居民组组长 - 成员;

g) 市场管理处处长 - 成员;

h) 在本地经营的经营户和个人-会员。

县级行政区级行政区没有乡级行政单位的, 县人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款的规定,决定与类似成员建立税务咨询委员会 。

  1. 参加税务咨询委员会的经营户或个人必须确保以下条件:

a) 遵守好国家生产经营法和税法;

b)截至参加税务咨询委员会前,营业期至少为0 3年。在经营户或个人经营至少3年的,应当选择经营期限最长的经营户或个人。优先选择 乡、坊、镇或市场生产经营的负责人、副组长、副组长或副业长,以撬动商业。

  1. 参加税务咨询委员会的经营户或个体人数最多不超过05人。县、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本地区经营户、个体经营户的数量和经营规模,决定参加税务咨询委员会的经营户、个体数量。

第7条.成立税务咨询委员会

  1. 县、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本地区经营户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经营规模和经营个人,根据税务分局局长的建议,决定成立乡、坊、镇税务咨询委员会。
  2. 税务咨询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3. 在特定情况下,税务咨询委员会重新设立或补充或更换税务咨询委员会成员如下:

a)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税务咨询委员会任期届满时,重新设立税务咨询委员会。

b) 在下列情况下补充和更换税务顾问委员会成员:

b.1) 成员不再严格按照本通知第6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组成;

b.2) 增加经营户、个体经营户,以适应在乡、坊、镇经营或取代已停止经营的经营户、个人;

b.3) 税务分局局长提出的与税务咨询委员会组成有关的其他变更情况。

  1. 设立税务咨询委员会的程序

a) 祖国阵线、坊、镇向税务分局提出、介绍和提交参加税务咨询委员会的经营户和个人名单。税务分局负责根据名单提供有关经营户或个人的信息,供乡、坊、镇祖国阵线选择。

b) 税务分局局长根据参加税务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和名单,建议县级和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本条的规定决定成立税务咨询委员会(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7-1/HĐTV号表格)。

第八条.税务咨询委员会的原则和工作制度

  1. 税务顾问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在兼职制度下运作。税务咨询委员会应税务顾问委员会主席对本通知规定的内容进行直接指导。
  2. 税务咨询委员会应就税务顾问委员会主席召集的咨询内容征求成员的意见。税务咨询委员会会议在税务顾问委员会主席主持时举行,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包括理事会主席)出席了会议。 税务咨询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就咨询内容征求成员的意见。 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进行表决,以多数人决定;表决结果相同,应当按照税务顾问委员会主席一致同意的内容决定,作为税务顾问委员会会议记录的依据。
  3. 税务咨询委员会的会议必须按照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7-2/HĐTV号表格进行记录。会议记录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税务顾问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通过电子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与会常务成员一起汇总并记入会议记录。

第九条.税务顾问委员会与税务机关的工作关系

  1. 征求意见的工作关系

a) 税务分局在征求咨询意见、协调建议时准备充分的文件和文件,并在建议税务咨询委员会提交咨询和协调反馈结果之前至少5个工作日。税务分局提交的咨询和咨询委员会的协调建议包括:

a.1)经营户、个人年初预计稳定收入和证券税额的咨询记录包括:

a.1.1)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7-3/HĐTV号表格,对经营户和个人的收入和税率的预期清单;

a.1.2)有关征求意见的新规定和指导文件(如有)。

a.2)纳税年度内经营户、个人的收入咨询和调节税率包括:

a.2.1)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7-4/HĐTV号表格调整信息和税款的经营户或个人名单;

a.2.2) 有关征求意见的新规定和指导文件(如有)。

a.3)关于根据当地证券法对经营户或个人进行税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咨询文件,包括:

a.3.1)计划根据税务局和法律规定,根据每个内容和专题,对本地区纳税经营户和个人的经营户和个人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a.3.2)税务局的指导性文件、指导性文件涉及协调建议的内容。

b) 税务咨询委员会主席应及时向税务分局提交咨询和协调反馈结果。向税务分局提交的咨询和协调反馈结果档案包括:

b.1)根据本通知附件一,税务咨询委员会建议重新调整经营户和个人的收入和税率,以及税务分局的预期结果的咨询结果。申请咨询和协调本地区以证券方式纳税 的经营户或个人开展活动的建议和协调,不包括本通知附件一所附录第07-5/HĐTV号和07-6/HĐTV号表格的通知;

b.2) 税务咨询委员会会议记录是根据 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7-2/HĐTV号表格编制的。

  1. 处理咨询结果的工作关系

对于与税务咨询委员会咨询结果不同的经营户和个人的税务调整、计税和解决结果的,税务分局应按照附录一附表第07-7/HĐTV号表格向税务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本通知同时公布有关经营户和个人的计税、税务调整结果的官方数据。

  1. 提供文件资料的工作关系

税务分局负责在本通知第10条规定的税务咨询委员会权限范围内向税务咨询委员会提供信息和文件。

第十条.税务咨询委员会的权力

  1. 参加与经营户和个人税务管理有关的现行税收政策、税收管理的培训、传播和接收材料;
  2. 要求税务分局提供有关经营户或个人 按照当地证券方法纳税管理情况的信息。

第十一条.税务咨询委员会的责任

  1. 税务咨询和税务管理责任

a) 关于经营户和个体按照证券方式纳税的预期收入和税率的咨询,包括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户或个体;

b) 在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时,根据证券方法纳税的经营户和个人的调整税率建议,如:规模和地点的变化;经营行业的变化;在纳税年度停止经营或暂停营业;

c) 与税务分局合作,督促和管理经营户或个人按照当地证券方式纳税的活动。

  1. 税务咨询委员会主席的责任

a) 决定税务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计划;

b) 邀请代表、召集成员、主持税务咨询委员会会议;

c) 指派税务顾问委员会成员跟踪每一项具体工作;

d) 决定并共同负责税务咨询委员会和税务顾问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规定任务过程中的活动;

) 个人或其他成员不能继续参加税务咨询委员会的,向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和税务分局局长提出书面报告;

e) 以税务咨询委员会的名义签署交易文件和文件。

  1. 税务顾问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a) 税务顾问委员会成员的共同责任

a.1) 根据税务顾问委员会主席的分工部署工作,并就所分配的工作成果向税务顾问委员会主席负责;

a.2) 安排充分参与税务咨询委员会的活动;

a.3) 在会议或书面形式上提出意见;

a.4) 在无法继续参加税务咨询委员会的情况下,向税务顾问委员会主席提出书面报告。

b) 税务顾问委员会常务成员的职责

b.1) 建议制定税务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并计划将任务分配给成员,供税务顾问委员会主席审议和决定;

b.2) 准备文件,在会议上记录记录,并综合税务顾问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b.3) 在必须更换和补充税务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下,向税务顾问委员会主席和税务分局局长报告。

  1. 税务咨询委员会负责向县级人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委员会提交税务咨询结果,同时向税务分局提交咨询结果。

第三章
纳税申报、纳税计算、纳税义务分配

第十二条.纳税人纳税义务分配集中核算,在总部所在地的省内有附属单位、营业场所

  1. 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在地的许多其他省级地区从事集中核算的纳税人,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向直接管理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和纳税申报表,并分配应纳税额。提交给每个有业务活动的省份。
  2. 根据本通知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分配、分配、纳税申报、计税和税务结算的情形。

(三)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充分、准确、及时地申报纳税义务。向享受国家财政收入的省份分配应纳税额,必须保证不得超过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上应缴纳的税款数额。纳税人未产生应纳税额的,不得确定应缴纳的税额, 本通知第13条第2款第b点、c项和第17条第2款b点规定的,不执行本款规定的分配原则。

(四)纳税人根据各省应缴纳的税额,按规定编制纳税凭证,并按规定上缴国家预算。接收纳税人国家预算缴纳凭证的国库,核算每个接收分配收入的地区的收入。

(五)通过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申报、分配不按规定,直接管理税务机关应当重新确定应拨付给享受分配收入的省份。

(六)水电站生产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分摊到不同省份的,由水电站经营办公室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主持与家庭项目业主协调。水电站和水电站、水电站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统一确定每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分配比例,每个省都享有收入。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各省份的纳税义务分配比例不一致,水电站经营办公室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应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告指导。

第十三条.纳税申报、纳税计算、分配和缴纳增值税

  1. 分配的案例:

a) 计算彩票业务;

b) 房地产转让活动,但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1条第1款第b点规定的除外;

c) 根据国民经济部门制度和专门法律的规定进行建设活动;

d) 附属单位和经营场所是生产设施(包括加工和组装设施),但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1条第1款c点规定的除外;

(1)水电站位于多个省份。

  1. 分配方法:

a) 计算彩票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分配

计算彩票业务的各省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等于(=)计算彩票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乘以(x)的比重,占每个省计算彩票业务实际销售收入的比重,高于 纳税人实际票据销售总额。

计算彩票业务的实际票据收入确定如下:

通过终端发行计算彩票的情形:根据与电脑彩票公司或商店签订的彩票代理合同,各省行政区内的电脑彩票销售登记终端产生的计算彩票业务收入, 售票点由纳税人在本地设立。

电话和互联网发行电脑彩票的情形:根据《电脑彩票业务法》的规定,在客户报名参加奖金的各省确定收入。

b) 房地产转让活动应缴纳的增值税分配:

每个省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于(=)每个省不动产转让活动未征收增值税的收入乘以1%。

c) 建筑活动应缴纳的增值税分配:

建筑活动各省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于(=)每个省未缴纳建筑活动增值税的收入乘以1%。

未征收增值税的收入,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和项目的合同确定。涉及多个省份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确定各省工程收入的,在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收入的1%后,纳税人应当根据每个省份工程投资总值的比例(%)确定。每个省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d) 将应缴纳的增值税分配给单位所在地的省份,营业地点为生产设施:

d.1) 应向生产设施所在地省份缴纳的增值税等于(=)未征收增值税(x)2%(应缴纳10%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或1%(应缴纳5%增值税的货物),条件是应向企业缴纳增值税总额。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份不得超过纳税人在总部缴纳的增值税。生产企业将成品或半成品调运给内部其他单位出售的,生产产品的收入根据产品生产成本确定。

d.2) 纳税人按照本条第1款第d.1点规定的百分比计算申报和缴纳的,其向生产设施所在地省份缴纳的增值税总额大于纳税人在总部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的,纳税人应向所在省份分配应纳税额。按照以下公式生产:每个生产设施所在地的省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等于(=)纳税人在总部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乘(x)以每个省生产产品未征收增值税的价格按未征收价格的销售额占总收入的比例(%)纳税人生产产品的增值税。

d.3) 用于确定第 d.1 点规定的分配比例的收入,d.2 本项是计税期的实际收入。补充申报改变实际收入的,纳税人应当确定并重新分配每个计税期的应纳税额,并重新申报的差额,以确定未分配或多分配给每个地方的差额增值税金额。

(1) 将增值税分配给水电站所在省份的每个省份:

水电站位于行政地界的各省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等于(=)水电站应缴纳的增值税(x)数,占每个行政区划水电站部分投资价值与水电站总投资价值的比例( %)

  1. 纳税申报和纳税:

a) 对于计算彩票业务:

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对电脑彩票业务进行集中增值税申报,并按照01/增值税号表格提交纳税申报表,附表,按照01-3/增值税号表格向享受计算彩票业务收入的地方缴纳增值税。附录二 本通知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按照本通知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向从事电脑彩票经营活动的各省缴纳税款。

b) 房地产转让活动:

b.1) 纳税人按照本通知附件二发布的第05/GTT号表格向转让房地产所在省份的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并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向转让房地产转让地所在省份的国家预算缴纳申报税。

b.2) 纳税人必须将房地产转让活动未缴纳增值税的收入汇总到总部的纳税申报文件中,以确定在总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缴纳的税款。在转让房地产所在省份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与总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相比,

c) 建筑活动:

c.1) 纳税人是建筑承包商,直接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在纳税人所在地以外的省份建设工程,包括涉及多个省份的工程和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应申报工程增值税, 该工程项目按照本通知附件二附录05/GTT号表格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省级国家预算缴纳税款。国库按照本条第5款的规定进行扣缴的,纳税人不必向国家预算缴纳与国库抵扣的税款。

c.2) 纳税人必须将建筑活动未缴纳增值税的收入汇总到总部的纳税申报文件中,以确定在总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缴纳的税款。在建筑工程所在地省份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与总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相比,

d) 对于附属单位,营业地点为生产设施:

纳税人对受托单位、经营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集中增值税申报,并按照01/GTT号表格提交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分配表附件应向享受收入的地方缴纳(水电生产活动除外, 根据第01-6/GTGT号表格,计算彩票业务应附录二本通知,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按照本通知第12条第4款的规定,向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每个省份缴纳税款。

(1) 对于位于多个省份的 n 河水电站:

纳税人按照第01/GTT号表格进行水电站增值税申报,并按照附录二附表01-2/GT号表格向享受水电生产活动收入的地方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 本通知给水电站运营办事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第12条第4款的规定,向水电站所在地各省缴纳税款。

(四)对直属单位销售、使用附属单位登记的发票或者由纳税人向属地单位管理税务机关登记的发票,对增值税的核算进行全面核算,由属地单位申报纳税, 向附属单位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1. N河国库在向投资者支付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资本的程序时,应扣除承包商的增值税,如下:

a) 投资者开立交易账户的国库,按照基本建设工程和项目完成量的1%的未征收增值税收入的1%向国家预算缴纳增值税。 本款b点规定的情况除外。

b) 国库对下列情况不征收增值税:

b.1) 投资者按规定办理基本建设投资资金预付款手续。

b.2) 项目管理活动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支付:向直接执行的投资者支付项目管理费用;项目管理委员会的支出、清理支出、由大民执行的项目支出。

b.3) 总投资不足10亿越南盾的乡级预算项目和工程的建设投资费用。

b.4) 纳税人证明已向国家预算全额缴纳税款的情形。

c) 投资者在国库付款时,应按照政府2020年1月20日第11/2020/ND-CP号法令规定的表格编制付款单据,送交国库进行增值税扣除。国库在付款凭证上扣除的增值税从承包商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投资者应向国库扣税的承包商提供付款单据。

(d) 国家财政收入的核算由N河水 库根据哪个省基本建设工程原则扣除,由N河国库扣除的增值税将计入该省财政收入。

如果工程位于多个省份,投资者应根据政府2020年1月20日第11/2020/ND-CP号法令的规定,确定未征收工程增值税的收入,并按照政府2020年1月20日第11/2020/ND-CP号法令的规定编制付款单据,以扣除增值税和收银核算每个省份的书籍。在多个省份未确定每个省份的工程收入的工程项目和建设工程项目,在确定未征收工程和建筑项目增值税收入的1%后,根据每个省工程投资价值与总投资额的比例(%)确定。确定每个省份必须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同一省的工程(包括跨县工程、县际工程与承包商所在地不同),地方税务局 应与财政厅协商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按县区分配国家财政收入。

(1)国库核算已抵扣的增值税国家财政收入,将收入凭证上的信息充分汇总到预算缴纳凭证清单中,并按规定转交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申报、纳税计算、分配和缴纳消费税

  1. 分配的案例:

电脑彩票业务。

  1. 分配方法:

计算彩票业务的各省应缴纳的消费税金额等于(=) 计算彩票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金额乘以(x)计算彩票业务的实际销售收入(%),占纳税人实际销售收入的比重。

计算彩票业务的实际票据收入按照本通知第13条第2款第a点的规定确定。

  1. 纳税申报和纳税:

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对整个电脑彩票业务进行一般消费税申报,并按照第01/TTDB号表格提交纳税申报表,附表附件确定购买原材料扣除的消费税额, 进口货物(如有)根据第01-2/TTDB号表格,根据第01-3/TTDB号表格,应向享受计算彩票业务收入的地方缴纳消费税额分配表附件,并附上本通知附件一,由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向经营电脑彩票业务的省份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纳税申报、纳税计算、分配和缴纳资源税

  1. 分配的案例:

水电站生产活动位于多个省份。

  1. 分配方法:

a) 分配给每个省份应缴纳的资源税的依据:

a.1) 水电站湖床面积为t,G省水电站湖床面积为t.1,H省水电站湖床面积为t.2。

G省的湖床面积比例为T.1 = t.1/t x 100。

H省的湖床面积比例为T.2 = t.2/t x 100。

a.2) 拆迁补偿资金,移民安置为k;G省拆迁补偿资金和移民安置资金为k.1;H省拆迁补偿资金为k.2。

G省拆迁补偿资金的比例(%)为K.1 =k.1/k x 100。

H省拆迁补偿资金的比例(%)为K.2 =k.2/k x 100。

a.3) 必须搬迁重新安置的住户人数为s,在G省必须搬迁重新安置的住户人数为s.1,在H省必须搬迁重新安置的住户人数为s.2。

在G省必须搬迁重新安置的住户比例为S.1 = s.1/s x 100。

在H省必须搬迁重新安置的住户的比例为S.2 =s.2/s x 100。

a.4)湖心区物质损失赔偿价值为v,G省湖心区物质损失补偿价值为v.1,H省湖心区物质损失补偿价值为v.2。

G省湖床区物质损害赔偿价值的比率(%)为V.1 =v.1/v x 100。

H省湖心区物质损害赔偿价值的比率(%)为V.2 =v.2/v x 100。

b) 计算公式:

G省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

T.1 + K.1 + S.1 + V.1

x 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4

H省应缴纳的资源税金额

=

T.2 + K.2 + S.2 + V.2

x 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4

  1. 申报和缴纳资源税:

水电站的纳税人应当按照01/TAIN号表格进行资源纳税申报,并按照02/TAIN号表格向水资源开发活动所在地的国家财政收入管理税务机关提交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电厂水电站位于多个省份的,应当按照01/TAIN号表格提交资源税申报表、第02/TAIN号表格资源税结算档案、资源税额分配表附件,按照01-1/TAIN号表格向享受水电生产活动收入的地方缴纳。六二水电站本通知位于水电站经营办公室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第12条第4款的规定,向水电站所在地省份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计税、分配和纳税

  1. 分配的案例:

a) 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1条第4款第a.2条第4款规定的汽油;

b) 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1条第4款第b点规定的情况下,国内开采和消费煤炭。

  1. 分配方法:

a) 汽油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分配:

环境保护税的缴纳额应相当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总额,分配给各省的汽油商品。

环境保护税应按汽油商品向各省分配=每个汽油商品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金额,其税率为(%),由所属单位销售的汽油每件产品产量的税率(%)申报, 对每一种销售的汽油产品的总产量征收环境保护税,属于纳税人申报和计算环境保护税。

b) 对国内采煤和消费的环境保护税分配:

向煤炭开采公司所在地各省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比率 (%)

期内国内煤炭消费量大

=

期内国内煤炭消费量

期内煤炭消费总量

环境保护税 应缴纳给煤炭开采省份

=

期内国内煤炭消费量占比(%)

x

煤炭开采地所在省份单位的煤炭产量

x

每吨煤炭消费的绝对税

  1. 纳税申报和纳税:

a) 汽油:

在省级境内经营的枢纽贸易商的附属单位或附属单位,与在省级经营的枢纽贸易商、驻地贸易商的子公司不核算环境保护税而未单独核算环境保护税的,由浙商,另行暨浙商所以外的。 重点商户的子公司应当按照第01/TBVMT号表格进行环境保护税申报,并按照第01-2/TBVMT号表格向享受汽油收入的地方提交环境保护税税额分配表附件,并附上本通知附件二,由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下一步;按照本通知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向属地单位所在地省份缴纳的税款。

b) 对于国内开采和消费煤炭:

通过管理方式从事国内煤炭开采和消费活动的企业,责成开发、加工、销售的子公司或附属单位,煤炭消费任务的单位应当对燃煤征收的环境保护税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表格01/TBVMT,附表附件,根据第01-1/TBVMT号表格,确定应向享受煤炭收入的地方缴纳环境保护税额,并附上本通知附件二,由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向煤矿公司所在地省份缴纳的税款。

第十七条.纳税申报、纳税计算、税务结算、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和纳税

  1. 分配的案例:

a) 计算彩票业务;

b) 房地产转让活动;

c) 附属单位、经营场所为生产设施;

d) 水电站位于多个省份。

  1. 分配方法:

a) 计算彩票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配:

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给计算彩票经营活动所在省份的企业所得税数等于计算彩票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乘以(x)的比重,占每个省计算彩票业务实际票据销售收入的比重,高于纳税人实际票据销售总额。

计算彩票业务的实际票据收入按照本通知第13条第2款第a点的规定确定。

b) 房地产转让活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配:

企业所得税应按季度暂定向各房地产转让活动所在省份缴纳,并按(=)计算每个省房地产转让活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1%。

c) 向有附属单位、经营场所作为生产设施的纳税人分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缴纳在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每个省份等于(=)生产经营活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x)与每个生产设施成本的比例(%),超过纳税人的总成本(不包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活动费用)。确定分配比例的成本是计税期的实际成本。

生产经营活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不包括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优惠活动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根据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成果和享受优惠额度确定。

d) 向多个省份的水电站分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水电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等于(=)生产经营活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x)与每个水电站成本与纳税人总成本的比例(不包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经营费用)。确定分配比例的成本是计税期的实际成本。生产经营活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不包括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确定水电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后,每个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等于(=)水电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x)与每个省行政区划水电站投资价值(%)的比例(%)。电。

  1. 纳税申报、税务结算、纳税:

a) 对于计算彩票业务:

a.1) 按季度纳税申报和暂缴税款:

纳税人无需提交季度纳税申报表,但必须按照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8条第6款第b点的规定确定季度预缴税款,以便将企业所得税汇入国家预算,用于经营彩票业务的各省。

a.2) 税务结算:

纳税人按照第03/TNDN号表格申报所有计算彩票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结算,并按照附录二附录2向享受计算彩票业务收入的地方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表附件。 本通知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按照本通知第12条第4款的规定,向从事电脑彩票业务的各省缴纳税款。

如果按季度预缴的税款少于根据税务结算分配给每个省份的税款,纳税人必须向每个省份支付欠税额。按季度预缴的税额大于分配给各省的应纳税额的,应当确定为多缴税款,并按照《税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本通知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b) 房地产转让活动:

b.1) 纳税申报,季度暂缴税款:

纳税人无需提交季度纳税申报表,但必须按照本条第2款第b点的规定确定季度预缴的税款,以便将企业所得税汇入国家预算,用于房地产转让活动的各省。

b.2) 税务结算:

纳税人按照第03/TNDN号表格对整个房地产转让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结算,根据本条第2款第b点的规定,确定向各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分配表附件中,应向享受收入的地方缴纳。根据第03-8A/TNDN号表格,不动产转让活动附录二本通知,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按照本通知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向从事房地产转让活动的各省上缴国家预算。

各省年内已缴纳的税款(不包括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房屋转让或租赁购买的暂缴税款,按未计入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进度收取客户预付款)从所得税中扣除)。在附录二的表格2上,从各省的房地产转让活动中进口企业,如果尚未扣除,则继续从总部的房地产转让活动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中扣除,并附上附件二。本通知。

如果按季度预缴的税款小于总部结算申报表上应缴纳的税款,并附有本通知附件二,纳税人应向总部所在地缴纳欠税额。按季度预缴的税款大于根据税务结算缴纳的税款的,应当确定为多缴税款,并按照《税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本通知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c) 对于附属单位,营业地点为生产设施:

c.1) 纳税申报,季度暂缴税款:

纳税人无需提交季度纳税申报表,但必须按照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8条第6款第b点的规定确定季度预缴税款,以便向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每个省份(包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单位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c.2) 税务结算:

纳税人按照第03/TNDN号表格对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结算,并按照附录二附录2,向享受生产设施收入的地方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表附件。 本通知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按照本通知第12条第4款的规定,向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每个省份缴纳税款。

个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第03/TNDN号表格在直接管理税务机关申报本通知附件二,根据第03-3A/TNDN号表格确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额, 03-3B/TNDN、03-3C/TNDN、03-3D/TNDN附录二本通知,并提交其他享受其他优惠的省级税务机关和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如果按季度预缴的税款少于根据税务结算分配给每个省份的税款,纳税人必须向每个省份支付欠税额。按季度暂缴的税额大于各省分配的税额的,应当确定为多缴税款,并按照《税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本通知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d) 对于位于多个省份的水电站:

d.1) 纳税申报,季度暂缴税款:

纳税人无需提交季度纳税申报表,但必须按照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8条第6款第b点的规定确定每季度缴纳的税款,以便将企业所得税汇入水电站所在地的每个省的国家预算。

d.2) 税务结算:

纳税人按照第03/TNDN号表格对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结算,并按照第03-8/TNDN号表格向享受水电生产活动收入的地方提交企业所得税分配表附件,并附上附件二。 本通知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按照本通知第12条第4款的规定,向水电站所在地的每个省份支付分配的金额。

如果按季度预缴的税款少于根据税务结算分配给每个省份的税款,纳税人必须向每个省份支付欠税额。按季度暂缴的税额大于各省分配的税额的,应当确定为多缴税款,并按照《税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本通知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 对于经济公司,有成员单位的公司,如果核算了应税收入、费用和收入,成员单位必须向成员单位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成员单位有与集团、公司一般经营活动不同的业务活动,并单独核算其他业务所得,其成员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直接管理其成员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基金提取后的纳税申报、纳税计算、分配、税务结算和剩余税后利润的缴纳

  1. 分配的案例:

电脑彩票业务。

  1. 分配方法:

提取基金后应向计算彩票业务的各省支付的剩余税后利润等于(=)计算彩票业务的应纳税后利润(×),其实际票据收入的比例(%)。全省纳税人实际售票收入。

计算彩票业务的实际票据收入按照本通知第13条第2款第a点的规定确定。

  1. 申报和提交:

a) 按季度申报和暂缴:

纳税人无需提交季度纳税申报表,但必须按照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8条第6款第c点的规定确定季度预缴税额,以支付在计算彩票业务所在地各省提取计算彩票业务资金后支付剩余税后利润。

b) 税务结算:

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提取计算彩票业务资金后,申报结算剩余税后利润,并按照01/QT-LNCL表格提交申报文件,附表附录,根据表格01-1向享受计算彩票业务收入的地方支付剩余利润。QT-LNCL附录二本通知附录二,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按照本通知第12条第4款的规定,向从事电脑彩票业务的各省支付分配的金额。

如果按季度预缴的金额小于根据税务结算分配给每个省份的应缴金额,纳税人必须向每个省支付欠款。按季度预缴的号码大于各省分配的,应当确定为多缴号码,并按照《税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本通知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纳税申报、计税、个人所得税分配

  1. 分配情况:

a) 扣除在总部向在外省附属单位和营业地点工作的雇员支付的工资和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b) 计算彩票中奖个人中奖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

  1. 分配方法:

a) 对工资和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分配:

纳税人根据个人扣除的实际税额,单独确定在各省工作的个人工资和工资收入中应分配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劳动者被调往、轮换、分派的,应当根据缴费时计算在哪个省工作的职工,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数额应当计入该省。

b) 计算彩票中奖个人中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分配:

纳税人单独确定个人在个人报名参加电话或互联网方式的各省的中奖收入,以及通过设备发行电脑彩票的发行地。终端根据个人扣除的实际税额。

  1. 纳税申报和纳税:

a) 工资和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a.1) 纳税人向在省内附属单位和经营场所以外的省内工作的员工支付工资和工资,按规定扣除工资和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第05/KK-TNCN号表格提交纳税申报表, 附表附件根据第05-1/PBT-KK-TNCN号表格确定应向享受收入的地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附上本通知附件二,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按照本通知第12条第4款的规定,将工资和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上缴给劳动者所在省份的国家预算。每个省份的个人所得税额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期相对应的月份或季度确定,在个人所得税结算时不再确定。

a.2) 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工资和工资收入的个人包括:居民个人从国外支付的工资和工资收入;非居民个人的收入来自在越南发生的工资和工资,但从国外支付;工资和薪金收入的个人由国际组织、大使馆、领事馆在越南支付,但尚未扣除税款;个人从支付单位获得奖励股。

b) 计算彩票中奖个人中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是支付个人计算彩票中奖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缴费组织,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按照06/TNCN号表格提交纳税申报表,附表附件,确定应按数字计收的地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05-1/PBT-KK-TNCN附录二本通知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根据《通知》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将中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上缴国家预算,个人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方式参加奖励的省份,以及通过终端发行彩票的发行地。这一点。

第20条.纳税申报表中的申报表、申报表附件和相关文件
纳税申报表;申报附件;补充申报说明;附着者登记;个人所得税结算授权书;承诺书;预计开采石油和天然气产量和暂缴税款率的报告;按月缴纳的税款的确定书比按季度申报的数量增加;书面建议将国家预算中每项税收和其他收入的计税期从每月改为本通知附件二的表格。

第四章
处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第21条.延迟纳税的处理

  1. 确定滞纳金

滞纳金的确定是根据《税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滞纳金数额、滞纳金天数和滞纳金的计算额度确定的。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从滞纳金发生之日起第二天连续计算,直到纳税人向住房预算缴纳欠税的前一天。

  1. 关于滞纳金的通知

每月,税务机关向逾期30天或以上的纳税人通知滞纳金数额以及欠税通知(根据本通知附件一附录第01/TTN号表格)。对于非农业用地税,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委托组织通知纳税人个人、家庭拖欠的税款和滞纳金。

为了解决纳税人的行政程序或国家主管当局的建议,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发出通知时确定并通知欠税(根据本通知附件一附录发布的第02/TTN号表格)。

  1. 调整滞纳金的减少

(1)纳税人补报纳税申报材料减少应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自行确定在补充申报表上调整的滞纳金数额。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义务管理信息确定调整的滞纳金数额,并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3/TTN号表格通知纳税人。

(2)税务机关、国家主管机关通过检查、检查发现应纳税额减少的,或者国家税务机关、国家主管机关决定减少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所计算的滞纳金数额进行调整,并通知减少应纳税额。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向纳税人提供第03/TTN号表格。

第22条.不收取滞纳金的程序、程序和记录

  1. 《税收管理法》第59条第5款第a点规定的情形不收取滞纳金的期限,从使用国家预算的单位向纳税人付款但尚未支付之日起计算,但未支付到使用国家预算的单位向纳税人支付之日起计算。
  2. 《税收管理法》第59条第5款第a点规定的情形不收取滞纳金的程序、程序和文件,具体如下:

a) 顺序和程序

a.1) 纳税人提出不收取滞纳金的建议,并提交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或管理国家财政收入的税务机关。

a.2) 如果申请文件未按规定收取滞纳金,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第126/2020/ND-CP号法令,要求纳税人解释或补充文件。

申请文件不全额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不属于滞纳金的,发出不收取滞纳金的通知(本通知附件04/KTCN号表格),不属于滞纳金或不予批准通知。对于未收取滞纳金的,应收取滞纳金(第05/KTCN号表格,附录一本通知)。

b) 申请文件不收取滞纳金

b.1)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KTCN 号表格不收取滞纳金的书面建议;

b.2) 国家预算使用单位关于纳税人未支付的书面证明,并附有本通知附件一(原件或复印件);

b.3) 与投资者签订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经纳税人确认)。

3.纳税人和相关机构的责任

a) 纳税人应至少在国家预算使用单位向纳税人支付之日起的相邻工作日向国家预算缴纳欠税,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一附录第03/KTCN号表格通知税务机关。

b) 国家预算使用单位负责确认纳税人的付款状况,并承担本确认的法律责任。

(3)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d) 国库机构负责与税务机关协调,提供有关国家预算资金支付情况的信息。

第23条.延迟免钱的程序、程序和记录

  1. 《税收管理法》第59条第8款规定的情形的免缴滞纳金档案的解决顺序,具体如下:

a) 纳税人提出免除滞纳金的建议,送交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或管理国家财政收入的税务机关。

b) 如果申请豁免滞纳金的文件未按规定,在收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应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颁布的第01/TB-BSTT-NNT号表格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纳税人解释或补充文件。

申请全额免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滞纳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不属于免缴滞纳金的,下发《免滞纳金通知》(本通知附件03/MTCN号表格),不属于免缴滞纳金对象或免收滞纳金的决定。延迟付款(表格02/MTCN,附本通知附件一),适用于免缴滞纳金的。

  1. 延迟免押金记录

a) 对于自然灾害、灾难、流行病、火灾、意外事故造成的事故,记录包括:

a.1)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1/MTCN号表格,向纳税人免除滞纳金的书面建议;

a.2) 主管当局关于自然灾害、灾害、流行病、火灾和意外事故的时间、地点的确认文件(原件或纳税人确认的副本);

a.3) 确定财政机关或独立鉴定机构物质损失价值的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经证实);

a.4) 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由纳税人确认)规定组织或个人必须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有);

a.5) 与损害赔偿有关的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b) 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情况,档案包括:

b.1)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TCN 表格,向纳税人免除滞纳金的书面建议;

b.2) 确定财政机关或独立鉴定机构物质损失价值的文件决定了纳税人必须停止、停止生产、经营的战争、骚乱、罢工造成的损失程度和价值(原件或复印件由纳税人确认) ;

b.3) 风险证明文件不属于纳税人无法支付国家预算的纳税人的主观责任,纳税人遇到不属于纳税人主观责任的原因和责任(原件或复印件由纳税人确认);

b.4) 与保险机构损害赔偿有关的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3.确定免交的滞纳金

a) 对于纳税人,在《税收管理法》第27条第27款第a点规定发生自然灾害、灾难、流行病、火灾和意外事故时,应支付的滞纳金,只要在发生自然灾害、灾难、流行病时拖欠的滞纳金, 火灾、意外事故,在扣除赔偿金和保险(如有)后,不得超过所遭受物质价值。

b) 对于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情况的纳税人:滞纳金只要在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时拖欠的滞纳金,且 不超过扣除赔偿款后遭受的物质价值, 按规定投保(如有)。

  1. 有权发布免滞纳金的决定

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或国家财政收入管理税务机关的首长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4/MTCN号表格发布免缴滞纳金的决定。

第24条.续税顺序、程序和记录

  1. 《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续税申请的解决顺序

a) 纳税人提出延期纳税申请,送交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或管理国家财政收入的税务机关。

(2)申请延期纳税的,或者在收到档案后3个工作日内发现纳税人自行确定的档案中物质价值受到损害或其他错误迹象的,应当及时补足纳税申请。 税务机关应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颁布的第01/TB-BSTT-NNT号表格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纳税人解释或补充档案。

申请全额延期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不属于延期纳税对象或纳税延期决定(表格)发出不批准延期纳税的通知(表格03/GHAN)。关于延期纳税的,第02/GHAN号附录I本通知)。

2.纳税延期申请

a) 对于《税收管理法》第27条第3款第a点规定的自然灾害、灾害、流行病、火灾和意外事故,记录包括:

a.1)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GHAN 号表格,建议延长纳税人纳税的书面建议;

a.2) 主管当局关于自然灾害、灾害、流行病、火灾、意外事故的时间、地点的确认文件(原件或纳税人确认的副本);

a.3) 文件确定纳税人或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所为的损失物质价值,并对其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a.4) 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由纳税人确认)规定组织或个人必须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有);

a.5) 与损害赔偿有关的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b) 对于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情况,档案包括:

b.1)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GHAN 号表格,建议延长纳税人纳税的书面建议;

b.2) 文件确定纳税人或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所为的损失物质价值,并对其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b.3) 主管当局关于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的确认文件; 证明纳税人必须停止、停止生产、经营的文件,因为战争、骚乱、罢工,纳税人必须停止生产经营(原件或复印件由纳税人确认);

b.4) 证明遇到风险的文件不属于纳税人的主观责任,纳税人和纳税人无法支付国家预算的财政资源,如果因风险而遭受损失,不属于纳税人的主观责任(原件或复印件由纳税人确认);

b.5) 与保险机构损害赔偿有关的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c) 根据《税收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第b点的规定搬迁生产经营设施的。记录包括:

c.1)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GHAN 号表格,建议延长纳税人纳税的书面建议;

c.2) 国家主管机关关于纳税人搬迁生产经营设施的决定(原件或复印件由纳税人确认);

c.3) 搬迁方案或方案,明确表明纳税人的搬迁计划和进度(纳税人确认的原件或复印件)。

3.确定续税的潜在数字

a) 对于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灾难、流行病、火灾和意外事故,《税收管理法》第27条第3款第a点规定:延期纳税额是指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时拖欠的税款, 灾难、流行病、火灾、意外事故,但扣除赔偿和保险(如有)后,不应超过物质价值。

b) 对于纳税人,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3条第1款的规定,遇到其他不可抗力情况的纳税人:延期纳税额是指纳税人遇到其他不可抗力情况时拖欠的税款金额,但不包括赔偿金后所遭受的物质价值, 按规定投保(如有)。

c) 对于《税收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第b点规定的生产经营设施搬迁:延长的税款是指纳税人开始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搬迁时拖欠的税款, 但不得超过搬迁费用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扣除援助费用后,按规定赔偿损失。搬迁费用不包括新建生产经营设施的费用。主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搬迁的,应当缴纳已续期的税款和延期纳税额的滞纳金。

第25条.处理税款、滞纳金和多缴罚款

  1. 纳税人按照《税收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有多缴税款、滞纳金、多缴罚款(以下简称多缴),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或退还:

a) 在下列情况下,以拖欠的税款、拖欠的滞纳金、拖欠的罚款(以下简称欠款)或从下一次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应缴纳的罚款(以下简称所得收入)中扣除余款:

a.1) 与具有相同经济内容(次项)的纳税人的债务进行抵免,并在同一地区收取预算和多余税款。

a.2) 与具有相同经济内容(次项)的纳税人产生的收入以及与多余收入相同的收入地区进行补偿。

a.3) 支付个人所得税金额过剩的收入的组织,应按照本条第1、a.2款的规定进行补偿。结算时缴纳的多余个人所得税额等于(=)个人授权结算的多缴税款,减去(-)个人授权结算的应缴纳的税款;支付收入的组织应当在支付个人所得税结算时,向个人授权支付个人所得税的结算权。

a.4) 当纳税人不再欠款时,与与经济内容相同(次项)的债务或收入以及其他纳税人的收入地区进行补偿。

a.5) 纳税人在作出补偿时,应按照 越南外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确定多缴税款时,以外币纳税额兑换越南盾。

b) 偿还、偿还和补偿预算收入

纳税人在本款第a点的指令中作出补偿后, 仍存在多缴或无欠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本通知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偿还或偿还国家财政收入的申请。纳税人不再欠款时,可以退还剩余款项。

c) 确定处理补偿或退还剩余款项的剩余付款的时间:

(1)纳税人按照申报的税额自行计算、申报和自行纳税的,确定缴费时间为纳税人向国家预算缴纳税款的日期;纳税人在提交纳税申报材料前缴纳税款的,确定多余税款的时间是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日期,如有补充申报文件,则确定剩余税款的时间是纳税人提交补充申报表的日期。

c.2) 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国家主管机关的缴费通知确定纳税义务的,确定多缴的时间是纳税人向国家预算缴纳税款的日期;纳税人在通知日前缴纳税款的,确定多余税款的期限为税务机关、国家主管机关出具汇金通知的日期,如有调整、补充通知的,确定多余税款的时间为下发调整通知的日期, 补充。

c.3) 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决定、决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文件缴纳税款的,确定多缴的时间是纳税人向国家预算缴纳款项的日期;纳税人在决定或文件日期之前缴纳款项的,确定多缴税款的时间是决定或文件颁布日期,如果有许多决定或文件,则确定剩余付款的时间以最终决定或文件为依据。

c.4) 如果纳税人已将款项汇入国家预算,但随后根据法院的判决和决定执行,则确定剩余付款的时间为判决和决定生效的日期。

  1. 扣除税款、滞纳金和多缴罚款的顺序和程序

a) 纳税人有本条第1款第a.1、a.2、a.3款规定的债务和收入的剩余款项,则不必向税务机关提交追偿剩余款项的申请文件。税务机关依照本条第1款第a.1、a.2款第1款规定的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上自动清算,并按照本通知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向纳税人提供信息。

b) 纳税人对本条第1款第a.4点规定的债务和收入进行多余支付,应提交申请,要求抵消剩余款项,包括: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和有关文件,处理税款、滞纳金和多缴罚款的书面申请。主管(如有)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本条第3款规定的多余税款。

c) 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接收和解决纳税人的多余税款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足额补缴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书面申请中产生的多余税款、债务、收入与税务管理系统上的数据核对:

c.1) 纳税人申请文件中产生的多余款项、债务和收入与税务管理系统上的数据一致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建议,对欠款和所得款项进行补偿,并通知纳税人有多余的税款,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1/TB-XLBT号表格,有债务和收入。

c.2) 如果纳税人的书面建议中产生的多余款项、债务和收入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剩余付款补偿情况,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1/TB-XLBT号表格发布通知,说明不履行对已支付的剩余款项进行补偿的原因。纳税人。

纳税人的建议与税务管理系统上的数据不符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01/TB-BSTT-NNT号表格向纳税人发出解释和补充信息和文件通知, 更多信息。纳税人信息的解释和补充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的多余税款补偿申请的解决时间。在收到纳税人的解释和补充信息后,纳税人书面申请中产生的多余税款、债务和收入与税务管理系统上的数据相符的,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第c.1点的规定进行补偿。

逾期未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纳税人未解释、补充或者纳税人有解释、补充的,但纳税人书面申请中产生的多余税款、债务、收入与税务管理系统上的数据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第01号表格发布通知。TB-XLBT 附录 I 本通知明确了不向纳税人支付剩余款项的原因。

  1. 税务机关处理多余税款的处理权限

a) 税务机关直接管理:

a.1) 根据本条第1款第a.1、a.2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的债务和收入在税务管理系统上进行补偿,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

a.2) 接收和解决本条第1款第a.4点规定的纳税人的多余款项的处理建议文件,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征收,或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第3条第6款第b点的规定分配征收管理。

b) 税务机关管理国家财政收入:

b.1) 税务机关征收的纳税人多余税款管理系统的抵扣属于本条第1款第a.1、a.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b.2) 接收和解决本条第1款第a.4条第1款规定的纳税人的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收取。

c) 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3条第6款第b点的规定分配:

c.1) 根据本条第1款第a.1、a.2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的债务和收入在税务管理系统上进行补偿,由税务机关管理分配的收入。

c.2) 与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合作,根据本条第1款第a.4点的指示,直接处理因享受收入分配的债务和收入而产生的剩余款项。

第26条.处理不退还税款、滞纳金和多付罚款
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滞纳金、多缴罚款(以下简称多缴)属于不退还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 应当在会计帐簿上完成多缴税款的核算,在税务管理申请系统上办理不退还税款, 根据《税收管理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滞纳金和多缴罚款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 对于纳税人,根据《税收管理法》第60条第3款第a点的规定支付剩余税款:

a) 纳税人根据本通知附件一附录第01/DNKHT号表格提交拒绝收回剩余款项的文件。

b) 税务机关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接收和处理纳税人的文件如下:

b.1) 如果符合纳税人的建议,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附件 01/QD-KHTNT 表格发布不退还剩余税款的决定,以便执行会计帐簿上的所有剩余付款,并发送给纳税人。

b.2) 如果不符合纳税人的要求,税务机关应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发出第01/TB-BSTT-NNT号表格,要求解释和补充信息和文件,以便向纳税人解释和补充信息。

纳税人信息的解释和补充时间不计入拒绝收回纳税人剩余税款的书面解决时间。在收到纳税人的解释和补充信息后,如果信息与税务管理应用程序系统上的数据相符,税务机关应发布不退还剩余税款的决定。逾期未按税务机关通知的补充期限,纳税人未说明、补充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2/TB-KHTNT号表格,以及未按人的要求进行剩余缴款的原因,由税务机关出具《关于未具备履行全部税款的通知》的通知。纳税。

  1. 对于未 按照《税收管理法》第60条第3款和第4款第b点和第4款规定的未在登记地址活动的纳税人,应处理如下:

(1)税务机关自税务机关发布纳税人未按照税务登记法的规定在登记地址活动之日起180日内,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一附录01/DSKNT号表格,直接执行纳税人多余缴纳通知。税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对纳税人的多余税款和欠款进行抵免后,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和大众媒体。

b) 在根据本款第a点发出关于剩余付款的通知之前,直接管理税务机关应与管理国家财政收入的税务机关或受分配地的税务机关协调,以确定多余税款, 税务管理申请系统按照本通知第25条第1款第a.1条第1款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偿还纳税人的欠款,并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2/QDT号表格作出国家财政收入偿还和补偿决定(退还金额等于已偿还的欠款金额, 补偿后没有剩余部分退款)。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国库发出偿还和补偿国家财政收入的命令。

(3)自本款a点规定的纳税人未在税务机关网站和大众媒体登记地址登记的地址申报纳税人的多余税款之日起一年后,税务机关未收到申请人要求退还多余税款的书面答复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附件一所附录的表格,直接发布纳税人在登记地址不退还剩余税款的决定,并在会计帐簿上完成纳税人未偿还的剩余付款。

d) 税务机关自会计帐簿上纳税人未退还未偿还的剩余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直接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纳税人未在登记地址办理的不退还剩余税款的决定。

  1. 对于自向国家预算缴纳款项之日起10年内逾期未抵扣税款和不退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管理法》第60条第3款第c点的规定:纳税人不履行税款义务,不退税:

a) 税务机关每年3月31日之后,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根据第01/DSKNT号表格,定期审查和编制国家预算中超过10年的超额付款清单,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不退还税款。本通知附件一。

b) 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第02/TB-KHTNT号表格直接向纳税人发送关于逾期10年税款的通知,并附上本通知附件一。纳税人的多余税款在注册地址不活动或已终止税号有效期的,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的网站上公布公告。

(3)税务机关自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通知或税务机关网站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未收到纳税人反馈。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附件一附录第01/QD-KHTNT号表格,发布关于不退还纳税人逾期10年未偿还的多余税款的决定,并在会计帐簿上支付纳税人的剩余款项。

d) 税务机关自会计帐簿上完成剩余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不退还纳税人逾期10年未退还的多余税款的决定。

  1. 接收、处理和颁布不退还剩余款项的决定的权限

a) 税务机关直接管理:

a.1) 接收和处理拒绝收回纳税人剩余款项的文件,并发布关于不退还税务机关收取的多余税款的决定,或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第3条第6款第b点的规定分配征收管理。

a.2) 处理和颁布《关于不退还纳税人在直接管理税务机关纳税人登记地址内不活动的剩余税款的决定》。

a.3) 处理和颁布决定,不退还纳税人超过10年多缴税款的决定,由税务机关收取,或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3条第6款第b点的规定分配。

b) 税务机关管理国家财政收入:

b.1) 接收和处理拒绝收回纳税人剩余款项的文件,并发布关于不退还税务机关收取的多余税款的决定。

b.2) 在税务机关直接下达《关于不退还纳税人在登记地址未在登记地址经营的剩余税款的决定》之前,对主管部门下达的决定进行追缴的剩余款项进行协调审查。

b.3) 处理和颁布关于不退还纳税人逾期未支付的多余税款的决定,因为税务机关收取的多余税款超过10年。

c) 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3条第6款第b点的规定接受分配:

在税务机关直接管理之前,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协调审查税务机关管理的多余税款和债务,并按照已颁布的决定对税务机关收取的多余税款进行清算和结算。

第 V 章
退税手续

第1节。根据税法的规定退税
第27条.税务机关处理退税档案的责任

  1. 根据税法规定的退税情况:

a)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退还增值税。

b) 根据生物汽油消费税法的规定,退还消费税。

c)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的其他国际条约退税。

  1. 根据税法接收和处理退税档案的责任

a) 税务局负责接收和处理本条第1款规定的退税档案(本条第b点、c点规定的除外),由税务局直接管理,纳税人由税务分局直接管理。

河内市、胡志明市、平阳市、同奈省税务局局长可指派税务分局直接接收纳税人的增值税退税档案,并解决纳税人的退税档案, 包括:对退税前或退税前检查的退税档案进行分类;确定退还的税额;确定欠税金额、罚款、滞纳金必须与退还的税款一起支付;退税决定或退税决定草案,并抵消国家财政收入或关于不退税的通知(如有);然后,税务分局将所有档案转交给税务局,以便继续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退税。

b) 纳税人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1条第1款第a点的规定申报投资项目的增值税的税务部门,负责接收和解决纳税人投资项目的退税档案。

c) 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负责接收和解决在所有权转换、企业转型、合并、合并、分立、分离、解散、破产、终止经营时未扣除的增值税退税档案。

第28条.增值税退税申请文件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申请增值税退税的申请文件(国际条约规定的增值税退税除外;在企业所有权转换、企业转型时未扣除的进项增值税退税除外) 根据本通知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合并、合并、分割、分离、解散、破产、终止活动包括:

  1.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签发的第01/HT号表格,要求退还国家财政收入。
  2. 根据退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具体如下:

a) 投资项目退税的案例:

a.1) 投资登记证或投资证书或投资许可证的副本,如果必须办理投资登记证书的签发手续;

a.2) 对于有建设工程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副本或主管当局分配土地的决定或土地租赁合同;建筑许可证;

a.3) 特许资本出资凭证复印件;

a.4) 有条件的投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条件的投资经营行业经营资格证书;根据政府2013年12月18日第209/2013/ND-CP号法令第10条第2款第c点的规定,国家主管机关的文件(政府2016年7月1日第100/2016/ND-CP号法令第1条第6款的修订和补充);

a.5)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1-1/HT号表格购买的发票、货物和服务清单,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发送电子发票的除外;

a.6) 决定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投资项目所有者投资项目管理决定、分支机构或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营条例(如果分支机构、项目管理委员会进行退税)。

b) 出口货物或服务退税的情形:

b.1)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1/HT 表格购买的发票、商品和服务清单,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发送电子发票的除外;

b.2) 根据第01-2/HT号表格,对已通关的出口货物,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对已通关的出口货物的报关清单。

c) 使用官方发展援助(ODA)计划或项目退税的,不得退还:

c.1) 如果官方发展援助因项目所有者直接管理和实施而无法偿还:

c.1.1) 国际条约或无偿官方发展援助协议的副本或关于承诺和接受无偿官方发展援助的书面文件;根据2020年5月25日第56/2020/ND-CP号法令第80条第2款第a点、b款的规定,批准项目、非项目或项目投资决定、项目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决定副本。

c.1.2) 根据政府2020年5月25日第56/2020/ND-CP号法令第80条第2款第c点和政府2020年1月20日第11/2020/ND-CP号法令第10条第10款第a点的规定,确认项目业主投资支出的有效费用和支付投资资本的申请书。

c.1.3)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1/HT 表格购买的服务货物发票和凭证,并附有附件 I。

c.1.4) 官方发展援助项目管理机构向项目所有者确认的书面确认文件,即提供方案和项目的官方发展援助是属于增值税退税的无偿官方发展援助,国家预算没有提供互惠资本来支付增值税。

c.1.5) 如果计划、项目所有者将部分或全部方案和项目交给其他单位或组织管理,并遵守关于管理和使用官方发展援助的法律,但该内容未在c.1.1点规定的文件中说明, c.1.4本款除本款c.1.1、c.1.2、c.1.3、c.1.4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必须有关于将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无偿官方发展援助项目交给提出退税申请的无偿官方发展援助项目管理、实施的文件副本。

c.1.6) 主承包商提出退税档案的,除本款c.1.1、c.1.2、c.1.3、c.1.4点规定的文件外,还必须有项目业主与主要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以显示投标结果支付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纳税人只需提交 c.1.1、c.1.4、c.1.5、c.1.6 点规定的文件,用于首次退税申请或更改或补充时。

c.2) 官方发展援助不退还的,由捐助者直接管理和实施:

c.2.1) 本条第c.1.1点规定的文件,c.1.3;

c.2.2) 如果捐助者指定捐助者代表处或管理机构,执行方案和项目(本条第2.2.3点 规定的除外),但本条款c.1.1点规定的文件中未规定该内容,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c.2.2.1) 关于将捐助者无偿官方发展援助方案和项目的管理和实施交给捐助者代表处或捐助者指定的组织的文件副本;

c.2.2.2) 主管机构关于设立捐助者代表处的文件副本,由捐助者指定组织。

c.2.3) 如果主要承包商编制退税档案外,除了本条第c.2.1点规定的文件外,还必须有捐助者与主要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副本,或 由捐助者确认的合同摘要,包括以下信息: 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期限、工作范围、合同价值、付款方式、投标结果支付价格不包括 增值税。

纳税人只需提交 c.1.1、c.2.2、c.2.3 点第 1.1 点规定的文件,或当更改或补充时, 应提交本条款。

d) 使用无偿援助资金在国内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退税不属于官方发展援助:

d.1) 根据政府2020年7月8日第80/2020/ND-CP号法令第24条第2款第a点的规定,批准计划、项目、非项目援助和项目、项目和非项目文件的决定副本 ;

d.2) 根据政府2020年7月8日第80/2020/ND-CP号法令第24条第2款第b点的规定,确认项目业主投资支出的有效支出和支付投资资本的申请书 (如果接受国家财政收入的无偿援助) 和a点政府2020年1月20日第11/2020/ND-CP号法令第10条第10款。

d.3)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1/HT 表格购买的服务货物的发票和凭证清单。

纳税人只需提交本条第 1 款第 d.1 点对首次退税申请文件或更改或补充时的文件。

(1) 如果国内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使用紧急国际援助来救济和克服越南的自然灾害后果:

.1) 接收紧急援助救济的决定(紧急国际援助用于救济)或关于接受紧急国际援助以克服自然灾害后果的决定和紧急国际援助文件的副本(紧急国际援助以克服自然灾害后果根据 政府2020年4月20日第50/2020/ND-CP号法令第6、7、8条第3款的规定。

d.2)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1/HT 表格购买的服务货物的发票和凭证清单。

纳税人只需提交本条第1款第一款规定的文件,或当有变更或补充时。

e) 外交豁免优惠退税的情形:

e.1) 根据第01-3a/HT号表格,向外交使团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清单附录一,该通知附录一经外交部下属国家接待局确认,进口费用属于外交豁免,可获得退税。

e.2)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1-3b/HT号表格,外交官员的清单属于增值税退税对象。

g) 商业银行退税是出境旅客的增值税退税代理: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出境外国人的增值税退税凭证清单附录。

h) 根据主管机关依法决定的增值税退税:主管机关的决定。

第29条.生物汽油消费税退税申请文件

  1. 根据政府2019年2月1日第14/2019/ND-CP号法令颁布的第01a/DNHT号表格,要求偿还国家财政收入的申请书。
  2. 国家主管机关关于纳税人生产生物汽油的文件副本,并按照 第一次消费税退税文件提交。

第30条.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其他国际条约》申请退税申请

  1.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提出退税的,档案包括:

a)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其他国际条约提出的退税申请书,附有本通知附件一。

b) 与退税记录有关的文件,包括:

b.1) 居住国税务机关签发的居住证已合法化领事,其中明确规定为纳税年度的居住对象;

b.2) 经济合同、服务合同、代理合同、授权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与越南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越南的存款证明、在越南公司出资证明(取决于特定情况下的收入类型)由个人确认纳税;

b.3) 越南组织和个人根据合同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实际经营情况的书面确认文件(外国承运人退税除外);

b.4) 如果组织和个人授权合法代表执行税务协定的适用程序,则授权书。组织和个人根据规定授权合法代表向其他主体账户办理退税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领事合法化手续(如果授权在国外进行)或公证(如果授权在越南进行);;

b.5) 根据本通知附件 02-1/HT 表格发布的纳税单据清单。

  1. 根据其他国际条约提出退税的,记录包括:

a)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其他国际条约提出的退税申请书,根据第02/HT号表格,本通知附件一得到签署条约的提案机构的确认。

b) 与退税记录有关的文件,包括:

b.1) 国际条约的副本;

b.2) 与越南方确认的合同副本由外国组织、个人或授权代表确认;

b.3) 经外国组织、个人或授权代表确认的合同摘要。合同摘要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和合同条款名称、合同工作范围、合同中税务义务;

b.4) 外国组织和个人授权越南组织或个人按照国际条约办理退税手续时,授权书。组织和个人根据规定授权合法代表向其他主体账户办理退税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领事合法化手续(如果授权在国外进行)或公证(如果授权在越南进行);;

b.5) 根据本通知附件 02-1/HT 表格发布的纳税单据清单。

第31条.在所有权转换、企业转型、合并、合并、分立、分离、解散、破产、终止经营时,未扣除的增值税退税申请文件

  1. 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税收管理法》第110条第1款第和本通知第八章的规定在纳税人总部进行检查的,纳税人不必提交国家财政收入偿还申请书。

税务机关根据结论或处理决定和其他检查材料的检查结果,确定未扣除退税资格的进项增值税金额,并按照本项目的规定向纳税人办理退税结算。

  1. 如果不属于本条第1款所述纳税人总部的检查范围,纳税人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一签发的第01/HT号表格,向税务机关提交国家财政收入偿还申请书。

第32条.接收退税申请

  1. 建议使用电子记录退税

a) 纳税人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或税务部门电子交易规定的其他门户网站提交电子退税申请文件。

b) 接收纳税人的电子退税申请文件,应遵守税务领域电子交易的规定。

c) 根据本通知附件第01/TB-HT号表格,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附件一的表格,在收到退税申请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第27条(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处理退税档案)处理退税档案。根据本通知附件 02/TB-HT 表格接收退税申请文件,或根据本通知附件 04/TB-HT 表格收到的关于不退税的通知,如果申请不属于税务总局门户网站或通过门户网站退税范围。纳税人提交电子退税申请的其他地点。

  1. 建议用纸质文件退税

(1)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纸质退税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检查档案的完整性。档案不全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完善档案。如果档案齐全,税务人员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向纳税人发送第01/TB-HT号表格的档案接收通知,并在税务管理申请系统上记录记录。

(2)纳税人邮寄备案的,税务人员应当在税务管理申请系统上盖章、记录档案和记录。

c) 税务机关在收到退税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应根据第02/TB-HT号表格收到关于接受退税申请的通知或根据本通知附件一附录一的通知,对邮寄申请进行不正当记录的通知。或根据本通知附件 I 发布的第 04/TB-HT 号表格,在不属于退税对象的情况下,不得退税的通知。

  1. 取消退税申请

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文件,如果纳税人需要取消申请,必须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1/DNHUY号表格提出取消退税申请文件。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退税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通知附件一向纳税人发送关于接受退税申请申请的通知, 同时在税务机关的档案簿上关闭退款申请文件。

纳税人自《关于接受退税申请的通知》生效之日起,在下一个申报期的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进一步扣减,如果符合申报条件, 扣除或重新提交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已公布退税前检查决定的,纳税人不得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退税申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管理法》第一十十条和本通知第八章的规定办理退税前检查档案。

第33条.退税档案分类

  1. 退税前检查的档案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

a) 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首次申请退税的档案。纳税人首次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档案但不属于规定的退税范围的,下一次退税申请仍确定为首次退税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a.1) 增值税法规定的退款情况包括:

a.1.1) 为投资项目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退税;

a.1.2) 为出口货物和服务的生产、销售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退税;

a.1.3) 无偿援助官方发展援助方案和项目的增值税退税;

a.1.4) 以无偿援助资金对国内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退税不属于外国机构和组织的官方发展援助。

a.2) 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首次退税。

a.3)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的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首次退还与越南组织和个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b)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档案自逃税行为处理之日起 02 年内退税;

纳税人在02年内多次提出退税申请的,在逃税行为处理后第一次退税申请中,税务机关应当检查纳税人的退税记录,不得有虚假申报行为,导致欠缴税款或增加规定的退税金额。《税收管理法》第一42条或《税收管理法》第一四十三条规定的逃税行为,纳税人的进一步退税申请和退税记录不属于退税前检查范围。如果发现后续退税申请,纳税人对退税记录、逃税行为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则退税申请档案仍按两年期限进行退税前检查, 自被处以逃税行为之日起。

c) 向组织和企业转让和转让(国有企业)、解散、破产、终止经营和销售的退税记录;

本点规定的纳税人属于税务结算检查范围终止经营的,确定符合条件的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办理退税,不归类为退税前检查的档案。

d) 根据税务管理风险管理分类,退税记录属于高税收风险类别;

(1)退税档案属于提前退税但根据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到期的,纳税人未解释、补充退税档案或解释、补充退税档案,但无法证明申报的税款属实;

e) 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记录,不依法通过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付款。

  1. 预退税的档案是纳税人的档案,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第34条.解决退税档案

  1. 确定可退还的税额

a) 税务机关确定符合条件的税额时,应退还的处理原则与纳税人建议退还的税款不同:

a.1) 如果建议退税额大于符合条件的税额,则纳税人可获得退还的合格税额。

a.2) 如果建议退税额小于符合条件的税额,则纳税人应以建议退还的税额退还。

b) 对于属于提前退税的退税记录。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退税记录和纳税人信息,由税务机关在数据库中对纳税人的档案进行检查,以确定退税对象和情形, 具体到:

b.1) 退税档案属于征税对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将退税档案中提出的退税金额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退税额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法》和指导性文件的规定申报。

b.2) 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纳税人的退税记录和退税情况,税务机关应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01/TB-BSTT-NNT号表格,在税务机关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解释和补充通知。纳税人的退税申请。纳税人进行电子退税的,应当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发送通知。

纳税人应当自税务机关发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提交书面说明或者补充资料。

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到期,但纳税人不解释或补充退税记录;或者有书面说明、补充,但未能证明所申报的税额属实,税务机关应将退税申请转为退税前检查,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一附录05/TB-HT号表格向纳税人发送关于将申请转入退税前检查的通知。该通知附录一在06天内向纳税人发送了《关于将申请转入退税前检查的通知书》05/TB-HT号。自接受本通知第32条规定的退税申请之日起工作。

自税务机关发出解释通知之日起,补充资料和文件之日起,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解释性文件、补充资料和文件之日起,不计于税务机关退税档案的解决期限内。

c) 如果退税记录属于退税前检查范围:

在审查退税档案时,如果税务机关确定符合退税条件的税额,则解决纳税人已有资格退还的税款,不等待检查结果核实全部退税档案;对于需要核查或要求纳税人说明或补充档案的税额,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处理退税。

在退税前检查记录中确定纳税人既有退税条件,又有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退税和收银补偿决定中发布税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并补偿纳税人的退税金额。国家图书根据第02/QD-HT号表格发布,附录一本通知。

(4)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有逃税迹象并有犯罪迹象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档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税务检查和检查期限超过期限,但税务机关尚未收到公安机关或主管机关的检查和核实结果或意见或核实,处理如下:

(1) 税务机关确定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当向纳税人办理退税问题,不等待检查结果核实全部退税档案;对于需要核查或要求纳税人说明或补充档案的税额,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处理退税。

(2) 退税后检查和检查的,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期限完成检查和检查。对于等待有关当局答复和核实结果的退税金额,税务机关必须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检查结论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确定符合退税条件的税款。当有关当局作出答复和核实结果时,税务机关确定退税金额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3/QD-THH号表格发布关于退税的决定,并进行处罚, 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如有)。

  1. 确定欠国家预算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其他收入,以退还的税款进行补偿。

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档案,应当按照纳税人的欠税额(以下简称欠税)进行退税和抵扣。

纳税人的欠税被抵扣(不包括正在办理清偿债务手续的欠税,根据《税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二十四条的规定逐步缴纳的欠税),包括:

a) 欠税额由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应用系统上管理;

b) 根据《海关当局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工作协调条例》,由海关当局提供拖欠的税款(不包括海关费用和费用);

c) 根据《税收管理法》(其他机构)第3条第3款的规定,受命管理国家财政收入的机关和组织应缴纳的欠税。

d) 纳税人在总部的税款仍在偿还,但附属单位在税务管理应用系统上欠税的,税务机关必须继续进行补偿。许多附属单位有欠税金额的,则对受托单位最远的有限债务的优先抵扣顺序。

附属单位有退税额的,应当与总部纳税人欠缴的税款进行抵扣。

(1)纳税人有应退还的税款,应当要求税务机关提取退还的税款,以代替欠缴税款给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抵扣纳税人欠税金额后,确定可退还的税款数额,并与其他纳税人欠缴税款。定在本款 a、b、c、d 点。

e) 税务机关应对税务管理应用系统上的欠税金额负责;负责海关系统拖欠金额的海关机关向税务机关和其他机构(根据《税收管理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管理非税务机关收取的国家预算收入的机关和组织)负责拖欠家庭预算的金额。水建议税务机关进行补偿。收到本通知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退税决定并抵免国家财政收入后,纳税人对欠缴的税款金额和退税金额有抵免问题,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纳税人, 海关和其他机构建议根据本点的规定,为纳税人解决问题。

已抵扣的税款高于实际欠税金额的,确定为多缴税款。税务机关、海关机关和其他机构建议按照本通知第二十五条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拖欠税款。

第35条.在办理退税档案时采取业务措施

  1. 海关当局应根据海关法律和税收管理法,负责报关单上的进出口货物信息。

报关单没有海关机关提供的数据库,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档案的,应当书面要求有关海关机关提供,以便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退税问题提供依据。

  1. 根据分析和风险评估结果、增值税退税管理要求或通过检查,发现有违反税务、海关法的迹象,税务机关应向海关当局提供纳税人的违规信息,以便进行检查, 按规定进行海关监督。

税务总局于次月20日定期或定期发出书面建议,要求海关总署采用分流标准,对高风险退税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监督。文件建议,必须明确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确定标准和监督方式;项目;进出动的地区和领域符合《海关法》的规定。

海关总署在收到税务总局书面建议后至少5个工作日内,应当采取进出口货物的分流标准、检查和监督措施。如果未适用或有问题,海关总署在上述期限内与税务总局书面交流,并说明不适用或未适用的原因。

(三)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购买其他纳税人(货物、服务提供者)的货物、服务有逃税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补充货物、服务提供者的检查和检查计划;或建议税务机关直接管理提供补充计划的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并检查、检查或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执行税务法的信息,以便有解决退税的依据。

(四)纳税人有与组织、个人有可疑交易的,根据银行检查和监督机构的警告名单进行;或通过检查和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有一个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银行付款单据:

a) 税务机关处理退税档案,书面要求信贷机构、支付中介服务提供者提供支付(或转账)付款人、凭证上的金额受益人(或与受益人有关的个人)的信息(包括账户子账),以便有解决价格退税的依据增值;

b) 税务机关在收到税务机关的书面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口岸海关提供通过口岸带入越南的现金(外币或越南盾)的信息,以便为解决增值税退税提供依据货物按规定通过陆地边界出口。

(五)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处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迹象,并已将档案转交公安机关调查,或者纳税人被国家主管机关扣押的会计帐簿, 与申请退税号码有关的发票,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第04/TB-HT号表格向纳税人发送关于申请不符合退税条件的通知,并附上本通知附件一。税务机关在公安机关或主管机关作出结果或意见或者有足够档案的,应当办理退税处理。

第36条.退税决定

  1. 税务机关处理退税档案,确定可退还的税款、不可退还的税款、应偿还的税款金额、建议向其他纳税人提交国家预算的税款金额、还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 根据第01/QDT号表格(或根据第02/QHT号表格)作出退税建议和退税决定草案,附录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根据第01/PL-BT号表格(如有) 根据本通知附件 04/TB-HT 号表格(如有)发布的未退税通知。
  2. 税务机关必须全面更新税务管理应用程序系统,包括:纳税申报表、退税申请文件、退税检查记录(如有)、税务处理决定、税务执法检查(如有) 退税决定或退税决定草案,并抵消国家财政收入、税额附录、滞纳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应根据第01/PL-BT号表格(如有)或关于不退税的通知(如有)。。
  3. 税务分局应按照本通知第27条第2款第a点的规定接收和解决,将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所有退税档案转交税务局,以审议颁布退税决定。税务局根据第01/QDT号表格发布退税决定,如果纳税人不再欠税,或根据第02/QDT号表格、税额附录、滞纳金和罚款的退款决定,应按照第01/PL-BT号表格(如有)进行补偿。 根据财政部2014年5月30日第72/2014/TT-BTC号通知第21条的规定,向银行支付欠税或纳税人要求以其他纳税人的债务和收入偿还税款,或向银行支付增值税退税决定, 财政部2019年12月31日第92/2019/TT-BTC号通知第15条第1款补充了作为增值税退税代理银行的退税通知,以及本通知附件一所附录发布的第04/TB-HT号表格退税通知。税务局依法负责退税决定。
  4. 税务机关(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根据本通知附件第01/QDT号表格发布退税决定,如果纳税人没有欠税,或根据第02/QDT号表格作出退税和国家财政收入补偿决定, 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附录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1/PL-BT号表格进行补偿,如果纳税人拖欠税款,或纳税人建议以欠款偿还税款, 根据财政部2014年5月30日第72/2014/TT-BTC号通知第21条的规定,对其他纳税人产生的收入或向银行支付的增值税退税决定,根据财政部2019年12月31日第92/2019/TT-BTC号通知第15条第1款对银行作为退税代理进行修改和补充。增值税。
  5. 税务机关在决定发布之日起,更新和充分核算退税决定或退税决定或国家财政收入清算决定或向银行支付的增值税退税代理。

第37条.颁布国家财政收入偿还令或国家财政收入偿还和补偿令

  1. 税务机关根据执行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发布退税决定或国家财政收入退税和清算决定、向银行支付的增值税退税代理,执行国家财政收入偿还令或国家财政收入偿还令国书和国库业务活动。

国家财政收入报销令或国家财政收入报销令发出后,税务机关立即向国库发出国家财政收入报销单或以电子方式向国库报销国家财政收入的报销令;对于无法以电子形式接收报销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国库发出国家财政收入报销单或纸质国家财政收入报销单,以便向纳税人报税。

  1. 国库在收到国家财政收入偿还令或税务机关转交的国家财政收入报销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进行退税。

第38条.支付退税结算结果

  1. 税务机关向银行发送关于不退税的通知(对于未退还的税款)、退税决定或退税决定或国家财政收入清算决定或向银行支付的付款决定是纳税人的增值税退税代理, 有关机构和组织应立即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上或最迟在决定、通知发布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税务局下发退税决定或者国家财政收入退税和抵扣决定,或者向银行支付的退税决定是税务分局管理的纳税人的增值税退税代理,税务局应当向税务分局提交决定,以监督纳税人的义务。

(三)纳税人按照本通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他纳税人追缴税款,或者与本通知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税务机关应缴纳的税款相抵扣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国家财政收入退税和抵扣决定书。接受分配的地级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为国家财政收入核算提供补偿。

第39条.对纳税人进行退税后检查和检查

  1.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节、第三节和检查法的规定进行退税后检查和检查。
  2. 根据纳税人总部的退税后检查和检查结果,如果发现退税金额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3/QD-THH号表格发布关于收回退税的决定,以收回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 处罚违规行为,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如有)。

第40条.退税
(一)税务机关、国家主管机关通过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退还的,应当按照《税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本通知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已退还的款项并相应缴纳滞纳金。国家银行根据税务机关颁布的第03/QD-THH号表格,按照税务机关、决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本通知附件一,向国家财政预算收入支付退税或结算日期。

  1. 纳税人自发现未按规定退还的,应当按照《税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7条的规定进行补充申报;同时,自国库报销退税之日起,或国库核算退税额之日起,按照《税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通知》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已退还的款项和滞纳金分别上缴国家预算。
  2. 纳税人已获得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但卖方退回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收管理法》第47条和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7条进行补充申报;同时,按照《税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本通知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已退还的款项分别汇入国家预算,或者自国库支付退税之日起或国库核算退税和财政收入的日。国家。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追加退税额,但仍符合增值税法规定的增值税抵扣条件,自下一个计税期发现本条第2款规定的错误或申报材料时,仍符合增值税的扣除条件。计税期的税款收到税务机关关于收回退税的决定或国家主管机关关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决定和文件。

第2节。退还多余的付款
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在接收和处理过剩的报销档案方面的责任

  1. 接收多余提交的申请的责任:

a) 直接管理税务机关负责接收多余的退税申请(包括根据企业所得税结算退还剩余税款的;按照b点的规定退还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剩余税款, c 本通知第13条第3款;除本条第b点、c点规定的情况外,在所有权转换、企业转型、合并、合并、分割、分离、解散、破产、终止活动时退还剩余款项。

(2)国家财政收入管理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在征收管理地区发生的多余、错缴、错缴的报销档案。

(3)税务机关接收直接结算个人所得税结算档案的税务机关,应当接受个人所得税结算的剩余退税档案。

  1. 处理剩余还款文件的责任:

a) 税务机关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接收多余退税档案,负责解决纳税人的多余退税档案,包括:对退税前或退税前检查范围内的退税档案进行分类;确定退还的税款、滞纳金和多缴罚款;确定欠税、罚款、滞纳金的数额,应以退还的金额进行补偿;发布退税决定或退税决定,并抵消国家财政收入或关于不退税的通知(如有);发出国家财政收入报销令或国家财政收入报送国库的退税令,按规定向纳税人报销。

(2)纳税人在享受分配收入的地有余款的还款档案,直接管理税务机关应当配合受理地税机关按照本款第a点的规定,向纳税人办理多余还款档案。

(3)在所有权转换、企业转型、合并、合并、分割、分离、解散、破产、终止在其他地区有剩余款项的还款申请时,直接管理税务机关应与管理国家财政收入的税务机关或接受分配的地税机关协调根据本款第a点的规定,向纳税人解决多余的还款申请。

第42条.多余提交的退款文件

  1. 工资和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退税记录

a) 如果组织和个人支付工资收入,工资支付给授权个人结算

记录包括:

a.1)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DNXLNT 号表格处理税款、滞纳金和多缴罚款的书面建议;

a.2) 纳税人不直接办理退税手续的,依法授权的,但税务代理根据税务代理与纳税人签订的合同提交退税申请的除外;

a.3)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2-1/HT号表格的纳税凭证清单(适用于支付收入的组织或个人)。

(2)个人有工资、工资收入直接与税务机关结算的,有多缴税款,并提出退还个人所得税结算单,则无需提交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结算档案办理退税,按规定向纳税人办理过剩的退还。

  1. 多缴税款和其他收入的返还记录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附录的01/DNXLNT表格,处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书面建议;

b) 纳税人不直接办理退税手续的,但税务代理根据税务代理与纳税人签订的合同提交退税申请的除外;

c) 附件(如有)。

(三)税务机关在改制、企业改制、合并、合并、分立、分立、解散、破产、终止经营时,应当按照《税收管理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和本通知第八章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的规定,在纳税人总部进行检查, 如果结论或处理决定和其他检查文件上含有多余的税款,则纳税人不必按照本款的规定提交退税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结论或处理决定和其他检查文件,按规定向纳税人办理多余还款手续。

第四十三条.接收多余退款申请
收到多余的报销文件,按照本通知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44条.对多缴退款记录进行分类

  1. 本通知第33条第1款第b、c、d、d点规定的多余退款记录属于退税前检查范围。
  2. 本条第1款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未缴款的剩余退款记录属于预退税范围。

第45条.解决多余退款申请

  1. 确定退还的税款、滞纳金和多付罚款

a) 税务机关确定符合条件的税额时,应按照本通知第34条第1款第a点的规定,退还符合条件的税额。

b) 对于属于提前退税的退税记录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多余退税记录和纳税义务信息,纳税人在税务管理应用系统上缴纳的税款进行审核,确定多余退还的情形,以及退还的税款、滞纳金、多缴罚款。

b.1) 如果剩余退税档案属于对象,如果退款的情形,税务机关应将退税档案中提出的退税金额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信息与税务管理申请系统的信息进行核对,以确定退还的税款, 发生多缴税款的时间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退还。

b.2) 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纳税人的剩余还款记录和退税情况,税务机关应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01/TB-BSTT-NNT号表格,在税务机关收到第0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解释和补充通知。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表。纳税人进行电子退税的,应当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发送通知。

纳税人应当自税务机关发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提交书面说明或者补充资料。

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到期,但纳税人不解释或补充退税记录;或者有书面说明、补充,但未能证明所申报的税额属实,税务机关应将退税申请转为退税前检查,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一附录05/TB-HT号表格向纳税人发送关于将申请转入退税前检查的通知。该通知附录一在06天内向纳税人发送了《关于将申请转入退税前检查的通知书》05/TB-HT号。自接受本通知第32条规定的退税申请之日起工作。自税务机关发出《关于解释和补充通知》之日起至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解释和补充文件之日起计算的期限内,税务机关退税档案的期限内不计算。

c) 对于属于退税前检查的退税记录

在审查退税档案时,如果税务机关确定符合退税条件的税额,则解决纳税人已具备退税条件的退税问题,无需等待对全部退税档案进行核查;对于需要核查或要求纳税人说明或补充档案的税额,税务机关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应办理退税。

在退税前检查记录中确定纳税人既有退税条件,又有滞纳金金额,罚款被追缴的,税务机关应当在退税和收银补偿决定中发布税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并补偿纳税人的退税金额。国家图书根据第02/QD-HT号表格发布,附录一本通知。

d) 对于在享受分配收入的省份有剩余缴款的纳税人的剩余还款档案,直接管理税务机关主持汇总纳税义务,在总部和享受分配收入的省份缴纳国家预算的税款。自收到纳税人退税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接管理税务机关和受理地税机关依照本通知第3条第6款第b点的规定进行核对, 确认已缴纳的税款,按地区产生的欠税金额可享受分配收入。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管理应用系统上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作为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税问题的基础。

(1)对于工资收入、工资直接与税务机关结算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档案,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结算档案,对纳税人在全国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结算期间应缴纳、已缴纳的数字进行汇总,确定编号。根据税务结算支付的剩余款项。

e) 对于在所有权转换、企业转型、合并、合并、分割、分离、解散、破产、终止活动时,根据第3条第6款第b点的规定,向管理国家财政收入的税务机关或受分配的地税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退税档案。本办法规定,在收到纳税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管理税务机关和国家财政收入管理税务机关、受理地税机关应当进行核对, 确认每个地区欠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金额。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管理应用系统上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作为按规定解决纳税人多余还款的依据。

g) 纳税人按照本通知第13条第3款第b点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或本通知第17条第3款第b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在解除总部义务后,有多余的缴款号码,直接管理税务机关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

  1. 确定应按照本通知第34条第2款的规定退还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第46条.退税决定

  1. 税务机关接收和解决退税档案,确定可退还的税款金额、不可退还的税款金额、应偿还的税款金额、建议向其他纳税人提交国家预算的税款金额、还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 执行退税建议和退税决定草案,或退税决定,并抵消国家财政收入,附录税额,滞纳金,多缴罚款,根据第01/PL-HTNT号表格(如有),税额附件,滞纳金, 应缴纳的罚款应根据第01/PL-BT号表格(如有)或未退税通知(如有)进行。
  2. 税务机关必须全面更新到税务管理应用系统,包括:纳税申报表、退税申请文件、退税检查记录(如有)、税务处理决定、税务执法检查(如有) 退税决定草案或退税决定,并补偿国家财政收入、税额附录、滞纳金、退还的剩余罚款(如有)、税额附录、滞纳金、应缴纳的罚款(如有)或关于不退税的通知(如有)。
  3. 根据纳税人退还的税额和欠税额,税务机关首长应遵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a) 根据第01/QDT号表格发布退税决定,附录税额、滞纳金和多缴罚款,根据本通知附件一附录第01/PL-HTNT号表格(如有)退还,如果纳税人没有欠税。

b) 根据第02/QDT号表格、税额附录、滞纳金、退还的剩余罚款(如有)、附录税额、滞纳金和应缴纳的罚款(如有)颁布退税决定,并附有本通知附件一,如果纳税人欠税或拖欠税款,纳税人建议用其他纳税人的债务和收入抵扣应退还的税款。

  1. 税务机关在决定发布之日起,将国家财政收入的退税决定或退税决定全部更新和核算到税务管理应用系统中。纳税人发生外币退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越南外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作出退税决定或退税决定时的开出价折价将退税额兑换至越南盾。

第47条.颁布国家财政收入偿还令或国家财政收入偿还和补偿令

  1. 根据退税决定或退税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清算,税务机关根据执行国家预算会计制度和国库业务活动的规定,制定国家财政收入偿还令或国家财政收入偿还和清算令。

国家财政收入报销令或国家财政收入报销令发出后,税务机关立即向国库发出国家财政收入报销单或以电子方式向国库报销国家财政收入的报销令;对于无法以电子形式接收报销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国库发出国家财政收入报销单或纸质国家财政收入报销单,以便向纳税人报税。

国库按照国库行政程序规定的时限向纳税人办理退税。

  1. 对于分配收入的退税(本条第5款规定的除外),直接管理总部的税务机关应确定应偿还给国家财政收入的各省,应向享受收入的各省支付应赔偿金额,并下达国家财政收入偿还令或退款令。兼抵国家财政收入送国库。

国库根据国家财政收入报销令或税务机关的报销和清算国家财政收入令向纳税人支付,并核算本地区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部分, 同时将凭证转交给已收缴国家财政的国库进行报销核算,并享受补偿收入的,用于核算国家财政收入。

(三)在企业所有权转换、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分立、解散、破产、终止经营时,在国家财政收入管理税机关或受分配地管理税务机关报销的,由税务机关直接确定每一项应退还金额。该省已收缴国家预算,且应补偿金额为每个省。国库应偿还本地区负责的部分,并将凭证转交给国家财政收入的国库进行报销核算,并享受补偿收入的用于核算国家财政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退税档案直接与税务机关结算的,税务机关应当办理国家财政收入报销单或国家财政收入报送的报销单,进行报销核算,并将凭证转交国库。国家财政收入的所在地国家用于核算国家财政收入。

(五)纳税人按照本通知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g点规定的增值税退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直接下达国家财政收入报销令或者国家财政收入报送国库进行核算的。偿还和转交国家财政收入的国库,用于核算国家财政收入。

第48条.支付退税结算结果

  1. 税务机关根据第01/PL-HTNT号表格(如有)或国家财政收入补偿决定,提交关于不退税的通知、退税决定、税额附录、滞纳金和多缴罚款。 附录税额、滞纳金、多缴罚款,自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向纳税人、有关机构和组织报销国家财政收入。 通知。

纳税人未与税务机关有电子交易账户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机关一站式部门直接受理退税档案或邮寄退税档案提交退税结算结果。

(二)纳税人在多个地区缴纳的税款和国家财政收入补偿款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决定、税额附录、滞纳金、追回的罚款(如有)或退税决定兼国家财政收入补偿决定、 附录税款、滞纳金、多缴罚款,由国家财政收入管理机关、地方管理税务机关报销,以监督纳税人的义务,核算国家财政收入。

(三)在国有资产转换、企业兼并、合并、合并、分割、分立、解散、破产、终止经营时,在国家财政收入管理机关、受分配地管理税务机关办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税务机关发出退税通知。不得退还退税决定或退税决定,并补偿国家财政收入,由国家财政收入管理税务机关、地方管理税务机关分配。

第49条.对纳税人进行退税后检查和检查
纳税人退税后的检查和检查按照本通知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第50条.退税
纳税人发现或者税务机关、国家主管机关通过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退还多余税款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免税、减税;逐步缴纳税款;取消欠税、罚款、滞纳金

第51条.申请程序和纳税人自行确定免税、减税额的情形

  1. 纳税人自行确定免税或减税金额的情形:

a)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免税期、减税和免税收入优惠;

b) 资源顺化:从事天然海鲜开采的组织和个人免征资源税;个人可以开采树枝、尖峰、柴火、竹子、竹、糯、梅、江、画、枸杞、伞笼,为免税生活服务;自然水由家庭、家庭使用、 个人利用生活服务;用于家庭、个人自产自产自来水的天然水;在分配、租赁的土地面积上就地开发和使用土地; 土地开发以平整和建设安全、军事和堤坝方案;

c) 2016年10月4日政府第139/2016/ND-CP号法令第3条规定的课牌费、2020年2月24日政府修订的第22/2020/ND-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规定的门牌费, 2016年10月4日政府第139/2016/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补充了关于课程费的规定。

d) 个人收入:C亚人的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每年结算后应缴纳的税款在50,000越南盾或以下;

(1)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或免税档案中自行确定免税额、减税额度、减税额,报送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或国家财政收入管理税务机关的,但本通知第5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1. 免税和减税申请程序:

a) 对于本条第1款第a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

a.1) 税务结算申报表;

a.2) 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附件;

a.3) 有关确定免税和减税税额的文件。

b) 本条第1款第b点规定的资源税:

b.1) 组织和个人不必编制资源税申报表和年度资源税结算。

b.2) 允许开采树枝、顶部、柴火、竹子、竹子、糯米、梅、江、画、榕树、伞罩的个人的免税程序:

根据第06/MGTH号表格签发的免税申请文件,附录一本通知,并经居住地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本文在开发前向个人居住地税务分局发送 01 次。

b.3) 家庭或个人自产的水电的天然水免税程序: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6/MGTH号表格的免税申请文件,以及水电站生产设备为家庭生活服务的解释,并经居住地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此记录在开采前一次提交给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b.4) 在分配和租用的土地上对原地开发和使用的土地免税程序;用于平整和建设安全、军事和堤坝的开发用地:

分配、租用自开发土地的组织或个人或承包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发布的第06/MGTH号表格,以及主管当局批准投资者在当地建设工程的文件副本, 关于安全、军事和堤坝工程的建设;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投标书。这套档案在开采前直接送交开发地的税务机关,享受资源免税。

c) 对于从事自然海鲜和自然水开采的组织或个人,由家庭或个人在资源免税的经营中开采,以及纳税人自行确定免税额的,在c点的指导减税, 第1条第1款第d点无需办理免税、减税备案手续。

第五十二条.税务机关通知、决定免税、减税的申请程序和情况

  1. 税务机关通知、决定对下列情况免税或减税:

a)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规定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b) 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严重疾病而陷入困境的个人、经营户或个体的减税,影响纳税能力;

(3)根据消费税法,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遭受特别消费税的纳税人,降低消费税;

(d) 对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或意外事故造成申报和纳税资源损失的资源纳税人免征或减税;

(1)非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减税;

e) 根据《农业用地使用税法》和《第一国户决议》的规定,免除和降低农业用地使用税;

g) 免除和减少土地租金、水面租金、土地使用费;

h) 免收登记费。

  1. 税务机关在本条第1款通知和决定免税的情况下,应按照本通知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执行免税和减税申请程序。

第五十三条.本通知第52条第1款第a点规定的免税申请程序

  1. 转让、继承和赠与为房地产(包括未来形成的住房、未来形成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已由项目业主移交使用但尚未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屋) 根据住房法和房地产经营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生父、生母与亲生子女、养父、养母与养子女之间,在土地上的财产所有权;婆婆、公公与儿媳之间;岳父、岳母和女婿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之间;外公外婆和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免税档案包括:第03/房地产-TNCN表格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录二本通知,以及与确定免税对象有关的文件,具体如下:

a) 对于转让、继承和赠与配偶之间的财产,需要以下文件之一:户口簿复印件或结婚证副本或离婚、再婚法院的决定(对于因离婚而分房的情况, 因再婚而合并所有权)。

b) 对于生父、生母和亲生子女之间的转让、继承和赠与的遗产,应提供以下两份文件之一:户口簿复印件(如同一户口簿)或出生证明复印件。如果子女在价格之外,必须出副本,决定承认主管当局的父亲、母亲和子女。

c) 对于养父、养母和养子女之间的转让、继承和赠与的遗产,应提供以下两份文件之一:户口簿复印件(如与户口簿相同)或主管当局承认收养的决定的副本。

d) 对于祖父母、祖母和孙子之间的转让、继承和赠与的遗产,应提供以下文件:孙子出生证明复印件和孙子父亲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可以显示爷爷奶奶与孙子的关系;或者主管当局确认的关于祖父、祖母和孙子关系的其他文件。

(1)外公、外婆与外孙之间转让、继承、赠与的房产,应提供以下文件:外孙出生证明复印件和外孙母亲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可以显示外公、外婆与外孙的关系;或主管当局确认的其他文件,证明祖父母 和外孙之间的关系。

e) 对于转让、继承、赠与的房产,兄弟姐妹之间应提供以下文件:转让人出生证明或转让人出生证明复印件,证明父母或同父异母或同父异母关系或其他经机构确认的其他文件。主管部门证明有血缘关系。

g) 对于公公、婆婆和儿媳之间的转让、继承和赠与的遗产;岳父、岳母和女婿需要以下文件:户口簿复印件,注明公公、婆媳与儿媳的关系;岳父、岳母和女婿之间;或结婚证和配偶出生证明的副本,作为确定转让人之间关系的公公、婆婆与儿媳或岳父岳母和女婿之间的关系的依据。

h) 转让属于本条第1款免税对象的不动产、继承和赠品,但转让人、继承人、礼品没有出生证明或户口簿的,必须由主管当局确认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继承和赠与作为确定免税收入的依据。

  1. 对于国家分配土地的个人,不支付或依法减少土地使用费,档案包括:

主管当局分配土地的决定副本。

  1. 对于国家分配给生产的家庭或个人之间改变农用地 位置的情形,档案包括:经主管机关确认的各方之间土地转换协议或农用地转换合同的文件。

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所述的免税农地转让、农地转让、转垦文件的副本,必须经主管机关公证或证明。

  1. 对于个人只转让一个住房的情况,越南唯一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可按规定免除个人所得税,档案包括:

转让个人应根据第9.3点的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表,附录一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颁布的纳税申报表清单。在本通知附件二附录发布的第03/房地产-TNCN表格纳税申报表上,个人自行申报收入免税,并注明对住房、单一住宅土地使用权免征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对申报一套住房承担法律责任, 在越南的住宅用地使用权。

第54条.本通知第52条第1款第b点规定的减税申请程序

  1. 对于因自然灾害和火灾而陷入困境的纳税人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02/MGTH表格,记录确定主管当局的财产损失程度和价值,并经当地乡级地方政府确认。确定损失程度和价值的主管机关是金融机构或鉴定机构确定财产损失的程度和价值;

(3)货物损失的,纳税人提供鉴定机构损害程度的鉴定记录(鉴定书),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对鉴定书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d) 土地和花卉损失的,由财政机关确定;

(1)确定保险机构赔偿的文件或火灾发生者的赔偿协议(如有);

e) 与克服自然灾害和火灾直接相关的支出凭证;

g) 根据本通知附件二发布的第02/QTT-TNCN号表格的个人所得税结算申报表(如果纳税人建议降低工资和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1. 因事故而陷入困境的纳税人的档案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事故确认书或记录,或医疗机构伤残程度确认;

c) 确定保险机构赔偿的文件或肇事人的赔偿协议(如有);

d) 与事故补救直接相关的支出凭证;

(1) 根据本通知附件二发布的第02/QTT-TNCN号表格的个人所得税结算申报表(如果纳税人建议降低工资和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1. 患有严重疾病的纳税人的记录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根据医疗检查和治疗法的规定,病历或病历摘要或病历的复印件;

c) 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证明文件;或医生处方附有的医疗药品购买发票;

d) 根据本通知附件二发布的第02/QTT-TNCN号表格的个人所得税结算申报表(如果纳税人建议降低工资和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第55条.本通知第52条第1款第c点规定的消费税减税申请程序

  1. 对于因自然灾害而陷入困境的纳税人,减税记录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2/MGTH号表格,确定主管当局的财产损失程度和价值的记录;

确定损害程度和价值的主管机关是确定财产损失程度和价值的鉴定机构。

货物损失的情形:纳税人提供鉴定机构损害程度的鉴定记录(鉴定证明),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对鉴定书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c) 财务报表(如果是企业)附有分析解释,以确定因损坏而造成的损失数和损失。

  1. 对于因意外事故而遇到困难的纳税人,减税记录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经公安机关确认或医疗机构确认的事故确认文件或记录;

c) 确定保险机构赔偿的文件或肇事人的赔偿协议(如有);

d) 与事故补救直接相关的支出凭证。

第五十六条.本通知第52条第1款第d点规定的资源税免税和减税申请程序

  1. 对于因自然灾害和火灾而对申报纳税的资源造成的资源免税和减免,免税和减税档案包括:

a) 根据第01/MGTH号表格发出的书面建议,并附有本通知附件一。

b)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02/MGTH表格,确定主管当局损失资源损失的程度和价值的记录,并经当地乡级地方当局确认。

确定损害程度和价值的主管机关是确定财产损失程度和价值的鉴定机构。

(3)货物损失的情形:纳税人依法提供法律机关关于鉴定书准确性的鉴定单(鉴定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机构必须承担责任。

  1. 对于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资源损失的免税或减税情况,申报纳税、免税和减税记录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经公安机关确认或医疗机构确认的事故确认文件或记录;

c) 确定保险机构赔偿的文件或肇事人的赔偿协议(如有);

d) 与事故补救直接相关的支出凭证。

第57条.本通知第52条第1款规定的非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和减税申请程序

  1. 对于免税或减免非农业土地使用税的情况,除非对每年应缴纳50,000越南盾(50,000越南盾)或以下的非农业土地使用税的住户和个人免税;豁免记录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与应税地块有关的文件副本,如: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分配决定、土地租赁决定或合同、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决定;

c) 证明文件的副本属于非农业土地使用税减免对象。

税务机关(直接管理地块)的负责人根据本款规定的减免税收申请文件,确定非农用地的税额减免,并决定按计税期减免非农业用地使用税。

对于《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法》第9条第4款、第5款、第6款和第1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豁免文件,税务机关(直接管理地块的)首长应根据乡级人民委员会的建议清单作出联合决定。每年,乡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提交规定的免税对象名单,以便税务机关根据职权实施免税和减税。

对于属于《非农业用地税法》第9条第9款和第10条第4款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档案,税务机关(直接管理地块的地块)的首长根据纳税人的建议和土地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作出免税和减税决定。受到损害。

  1. 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每年应缴纳50,000越南盾(50,000越南盾)或以下的家庭和个人,无需提交非农业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税务机关通过TMS应用程序,将免税对象提交纳税人有土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以便对免税对象每个家庭和个人进行核对和确认。乡级人民委员会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免税对象名单,按照规定权限作出免税决定。

第58条.本通知第52条第1款第e点规定的农业用地使用税免税和减税申请程序

  1. 对于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火灾而遇到困难的情况,豁免记录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2/MGTH号表格,确定主管当局的财产损失程度和价值的记录;

c) 财务报表(如果是企业)附有分析解释,以确定因损坏而造成的损失数和损失。

  1. 对于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而遇到困难的情况,免税和减税记录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经公安机关确认或医疗机构确认的事故确认文件或记录;

c) 确定保险机构赔偿的文件或肇事人的赔偿协议(如有);

d) 与事故补救直接相关的支出凭证。

(三)根据《农业用地使用税法》和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减免农用地使用税的,应当按照《农业用地使用税法》和指导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 对于根据国民议会决议对每个时期免征农业用地税的情况,应遵守国民议会决议和指导执行的文件。

第59条.本通知第52条第1款规定的免收、减少土地租金、水面租金的档案程序

  1. 基本建设期间免收土地租金、水面租金的记录,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投资证书或投资许可证或投资登记证的副本(除非属于根据投资法不签发此类文件的对象);

c) 根据投资法颁发主管部门投资政策决定的副本(投资项目不属于根据投资法颁发投资政策决定的除外)或根据投资法或法律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投资政策的文件;

d) 国家主管机关关于出租土地、租用水面的决定的副本。

  1. 根据投资法的规定,免除或减少土地租金和水面租金的记录,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投资证书或投资许可证或投资登记证的副本(除非属于根据投资法不签发此类文件的对象,以及国家分配土地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现在转为租赁土地或由国家出租土地的,现在属于豁免对象, 降低土地租金;

c) 根据投资法颁发主管部门投资政策决定的副本(投资项目不属于根据投资法颁发投资政策决定的除外)或根据投资法或法律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投资政策的文件;

d) 国家主管机关关于出租土地、租用水面的决定的副本。

  1. 合作社免除、减少土地租金和水面租金的记录,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投资证书或投资许可证或投资登记证的副本(除非属于根据投资法不签发此类文件的对象);

c) 根据投资法颁发主管部门投资政策决定的副本(投资项目不属于根据投资法颁发投资政策决定的除外)或根据投资法或法律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投资政策的文件;

d) 国家主管机关关于出租土地、租用水面的决定的副本。

  1. 根据政府规定,免除土地租金、水面租赁与新土地租赁无关的档案,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国家主管机关关于出租土地、租用水面的决定的副本;

c) 证明文件的副本属于豁免、减少土地租金和水面租金的对象。

  1. 根据政府规定,对农户、农场园、农业合作社成员免收土地租金和水面租金,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土地租赁、水面租赁或土地租赁合同的副本;

c) 证明文件的副本属于豁免、减少土地租金和水面租金的对象。

  1. 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在暂停运营期间免除土地租金和水面租金的记录,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投资登记机关关于项目暂停时间的确认文件或国家主管当局的确认文件;

c) 国家主管机关关于出租土地、租用水面的决定的副本。

  1. 对于投资者在工业区、工业集群基础设施企业转租土地上为工人建造住房的,档案包括:

a) 根据第01/MGTH号表格签发的书面建议,附录一的基础设施企业建议免除土地租金,供二级投资者转租土地,以实施工人住房建设项目;

b) 根据第01/MGTH号表格签发的书面建议,附录一,由二级投资者转租基础设施经营企业的土地,建议免除土地租金,以实施工人住房建设项目;

c) 根据投资和住房法的规定,为工人建造住房项目的副本;

d) 依法批准工人住房建设投资项目的决定副本;

(1)业主为工业区、工业集群基础设施企业实施住房建设项目的业主之间的土地转租合同副本。

  1. 对科研设施建设用地免收土地租金的记录,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科技组织证书复印件;

c) 国家主管机关的土地租赁决定的副本。

  1. 根据政府的其他规定,免收土地租金的记录,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投资证书或投资许可证或投资登记证的副本(除非属于根据投资法不签发此类文件的对象,以及国家分配土地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现在转为租赁土地或由国家出租土地的,现在属于豁免对象, 降低土地租金;

c) 根据投资法颁发主管部门投资政策决定的副本(投资项目不属于根据投资法颁发投资政策决定的除外)或根据投资法或法律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投资政策的文件;

d) 国家主管机关的土地租赁决定的副本;

(1)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免除或减少土地租金的对象。

  1. 减少用于农业生产、林业、水产养殖和盐业的土地租金的档案,因自然灾害和火灾而造成产量损失,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2/MGTH号表格,主管当局的产量确定和经当地乡级地方政府确认的记录;

确定损害程度和价值的主管机关是确定财产损失程度和价值的鉴定机构。

货物损失的情形:纳税人提供鉴定机构损害程度的鉴定记录(鉴定证明),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对鉴定书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c) 国家主管机关的土地租赁决定的副本。

第60条.本通知第52条第1款规定的土地使用费减免档案程序

  1. 对于分配给革命有功人员的住宅用地限额内的土地,档案包括:

在土地使用时,对革命有功人员实施住房和住宅政策,在分配住宅用地限额内免除或减少土地使用费的记录,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2)根据对革命有功人员的法律,证明属于免征或减少土地使用费的相关文件;

(3)省级人民委员会或省级人民委员会授权、下放的机关,依照免征、减征土地使用费的规定作出决定或文件。

(二)根据国家主管机关颁布的乡镇名录,对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贫困户、少数民族家庭、边疆、海岛地区贫困户、少数民族家庭的宅基地分配限额内免收土地使用费的档案;对贫困户、非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家庭的宅地分配限额内减少土地使用费的档案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对于少数民族家庭,必须具有户口(在已有户口的地方);或经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在没有户口的地方);

c) 对于在居住地所在地有永久居民的贫困家庭,可免除或减少土地使用费,并经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规定的贫困家庭主管当局确认。

  1. 少数民族和山区特别困难乡的少数民族家庭、贫困家庭在发放第一次土地证书时,在分配住宅用地限额内免除土地使用费的记录, 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国家主管机关关于将用途从非住宅用地转移到住宅用地的书面确认文件;

c) 少数民族和山区特别困难乡的少数民族、贫困户的户口簿(有证明的副本)或乡级人民委员会(在没有户口的地方)的确认;特别是对于属于贫困的家庭,必须按照劳动伤兵和社会事务部的规定,得到有关贫困户的确认。

  1. 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规划和项目,对分配住宅用地限额内分配的土地面积免收土地使用费, 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国家主管机关分配土地的决定副本。

c) 国家主管机关关于项目实施的文件副本。

  1. 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对分配住宅用地限额内分配的土地面积部分免收土地使用费,或分配给洪涝区居民区的家庭和个人, 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国家主管机关分配住宅用地安置的决定副本;

c) 国家主管机关批准项目实施的文件副本。

  1. 在2013年《土地法》生效前,国家分配依法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社会化领域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费减免档案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投资证书或投资许可证或投资登记证的副本(除非属于根据投资法不签发此类文件的对象);

c) 根据投资法颁发主管部门投资政策决定的副本(投资项目不属于根据投资法颁发投资政策决定的除外)或根据投资法或法律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投资政策的文件;

d) 国家主管机关关于实施投资项目的土地分配决定的副本。

  1. 公墓和墓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免征和减少土地使用费的记录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 投资证书或投资许可证或投资登记证的副本(除非属于根据投资法不签发此类文件的对象);

c) 投资政策决定的副本(除非属于未颁发投资许可证或投资法投资登记证书的对象);

d) 国家主管机关关于实施投资项目的土地分配决定的副本。

  1. 社会住房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免征土地使用费记录:

a) 根据2014年《住房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对投资社会住房项目免征土地使用费的记录:

a.1) 根据第01/MGTH号表格发出的书面建议,附录一本通知;

a.2) 依法批准主管部门投资政策、批准投资项目的决定或文件的副本;

a.3) 国家主管机关分配土地的决定的副本。

b) 根据2014年《住房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投资社会住房项目的土地使用费豁免记录(本条第c点规定的除外):

b.1) 根据本通知附件 I 发布的第 01/MGTH 号表格的推荐文本;

b.2) 依法批准主管部门投资政策、批准投资项目的决定或文件的副本;

b.3) 国家主管机关分配土地的决定的副本;

b.4) 企业、合作社对房屋租赁价格的承诺不得超过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住房法颁布的租金。

c) 根据2014年《住房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对投资社会住房项目免征土地使用费的记录,供本单位的雇员租用:

c.1) 根据本通知附件 I 发布的第 01/MGTH 号表格的推荐文本;

c.2) 依法批准主管部门投资政策、批准投资项目的决定或文件的副本;

c.3) 国家主管机关分配土地的决定的副本;

c.4) 根据住房法的规定,经国家主管机关确认安置住房的企业、合作社的雇员名单复印件;

(5)企业、合作社对房屋租赁价格的承诺不得超过省级人民委员会依法发布的租金。

d) 根据2014年《住房法》第53条第3款的规定,对投资社会住房项目免征土地使用费的记录:

d.1) 根据第01/MGTH号表格发出的书面建议,并附有本通知附件一;

d.2) 依法批准主管部门投资政策、批准投资项目的决定或文件 的副本;

d.3) 国家土地管理机构关于土地管理机构的文件副本,证明投资者依法投资建设社会住房的合法住宅用地面积。

  1. 根据总理的决定,其他情况免征土地使用费的申报文件,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MGTH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2)投资证书、投资许可证或投资登记证的复印件(投资法规定的非本各类文件除外);或科技企业科技企业证书;

c) 投资政策决定的副本(除非属于没有根据投资法颁发投资许可证或投资登记证书的对象)。

第61条.证明财产或业主在登记前免费记录中的文件

  1. 对于国家分配、出租或承认用于农业生产、林业、水产养殖和制盐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信息转交单”上确认符合国家形式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资格土地分配土地、出租或承认土地使用权。
  2. 用于国家承认或允许经营的宗教组织、信仰机构用于社区目的的,证明国家允许经营的宗教设施的文件。
  3. 对于国防和安全服务资产、土地、特殊财产、专用财产、专用财产:主管当局关于分配资产或购买投资特殊资产、专用资产、国防和安全资产的决定;或公安机关的主管部门确认的, 国防属于专门用于国防和安全目的的单位的房屋和财产。
  4. 对于河道,土地得到补偿和重新安置:

a) 收回旧房屋的决定和国家主管当局分配新土地的决定。

b)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与土地相关的财产证明由主管当局签发,但证书上没有扣记财政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已履行登记前费用义务但尚未发放或遗失证明的,由国家收回的房屋、土地的预缴费凭证;或由房屋、土地档案管理机构确认;或决定免除国家主管机关的预缴费用。

c) 发票或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合法房屋买卖合同,并附有房屋和土地收回机构支付的收款、补偿和援助单原件(对于接受补偿和金钱支持的情况)。

  1. 对于交换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的c邑:已更改的所有权和使用证明文件。
  2. 对于被股份化为股份公司的企业的产品:

a) 主管当局关于将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决定或主管当局关于企业重组的决定。

b) 从企业转移到股份公司的财产清单(对于只部分股份化的企业,必须根据主管当局的企业重组决定决定转让企业资产)或新企业;或汇总清点结果,并按规定重新确定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办理登记费申报手续的资产名称。

  1. 对于已支付预付费的生产者,组织或个人因分割、分离、合并和合并而分摊或出资:

a) 证明前期资产的人是该组织成员的文件(决定成立组织或组织活动章程,其成员名称为资产或证明以财产出资的文件;或在商业登记中注明,并有证明以资产出资的文件)。

b) 决定解散、分割、分离、合并、合并组织,并将资产分配给出资成员。

c) 登记前缴费凭证(如果必须支付登记费);或税务机关确定部分的预收费申报表:免收登记费(按规定免收登记费的情形);或将财产交给收缴人的财产人税务机关的预缴费通知书;或产权证书, 使用出资人名下财产的权利(对于认筹机构,先申报);或解散组织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对于在登记前申报的资产分配的成员)。

d) 商业合作合同(出资情况),或决定以主管部门增资或增资、记入形式分配或调动资产(对于成员单位或预算单位内部调动资产的情况)。

  1. 对于恩河情谊、大团结之家、人道主义援助房屋:捐赠方和受赠方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房屋所有权。
  2. 融资租赁产品:

(1)根据金融租赁法的规定,出租人与物业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b) 出租人和财产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清算记录。

c) 金融租赁公司使用权和财产所有权证书。

  1. 对于更换机的机架、框架和总成,必须在保修期内重新注册:

a) 财产保修书。

b) 替代资产出库单,并附有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旧资产回收单。

  1. 对于证明家庭关系关系的组合,使用以下关系文件之一: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承认收养的决定或国家主管机关对这种关系进行确认。
  2. 对于已经注册并经国防部颁发军事牌照的汽车,国防部现在允许将用途转移到军车作为经济,因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国有企业重组形式:

a) 总参谋长关于引进军事装备的决定(确定已登记的财产,并由国防部颁发军事牌照,但未按规定支付登记费或免除登记费)。

b) 主管当局关于将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决定或主管当局关于国有企业重组的决定。

c) 根据主管当局的企业重组决定,从企业国防服务军车转移到股份公司或新企业的资产清单;或汇总盘点结果,并按规定重新确定企业的资产价值。

  1. 对于在内陆水路运输领域经营的船舶、高速客船和船舶、集装箱运输船,属于根据越南注册机构颁发的内陆水运车辆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证书确定的免收预收费对象, 具体到:

在越南注册机构颁发的内陆水车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证书上注明:

a) 对于“高速客运(高速客运列车)”:

a.1) 在“用途”部分:注明“客船”。

a.2) 在本证书中注明的“具有技术特性和污染预防的车辆证书具有技术状态,符合现行规范和法规的要求并被授予”:VRH HSC船舶授予标志;VRM HSC;或在“可开采性”部分:可以显示船舶速度在30公里/小时或以上。

b) 对于“集装箱运输船”在用途项目:注明“集装箱运输”。

第62条.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税务协定)办理免税和减税申请程序

  1. 外国承包商:

除纳税申报表外,外国承包商还根据《税收协定》执行进一步的免税和减税申请文件。

a) 对于扣款、申报方法:

a.1) 在暂定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应根据税务协议向税务机关提交免税和减税申请,同时暂扣本季度企业所得税。记录包括:

a.1.1)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1/HTQT号表格的书面建议;

a.1.2) 根据领事合法化的税务协定,居住国税务机关在通知前一年签发的居住证原件(或已证明的副本);

a.1.3) 与越南和外国组织和个人签订的合同副本,经纳税人确认;

a.1.4)纳税人授权法定代表人办理《税收协定》适用程序的,应当提供授权书。

a.2) 如果纳税人在前一年根据 《税收协定》提交了免税或减税申请文件,则下一年只需提交 与越南和外国组织和个人签订的合同副本(如有),并经纳税人确认。

a.3) 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结算时,应当提交本纳税年度领事合法化居住证,并确认合同签订方履行合同和企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表。

b) 直接方法:

b.1) 对于业务和其他收入类型:

b.1.1) 在纳税申报期前15天内,外国承包商或越南方签署合同或支付外国承包商的收入,向越南方提交越南方直接管理的税务官员 ,根据《税收协定》提出免税和减税申请, h哦, 粗略包括:

b.1.1.1)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HTQT 表格发布的请愿文件;

b.1.1.2)居住国税务机关在通知年度前签发的居住证原件(或已证明复印件)属于领事合法化的税收协定免税和减税范围;

b.1.1.3) 与越南组织和个人签订的合同副本,经纳税人确认;

b.1.1.4)纳税人授权法定代表人办理《税收协定》适用程序的,应当提供授权书。

b.1.2) 证券买卖活动没有证券买卖合同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一附录第01/TNKDCK号表格提交存管银行或证券公司确认的股票、债券存管账户证明。

b.1.3) 资本转让活动的收入:纳税人提交 资本转让合同纳税人确认的副本,外国投资者出资的越南公司投资证书复印件。

b.1.4) 外国政府机构的税收按照《税收协定》贷款利息条款的规定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交 外国政府机构与该组织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越南的个人有纳税人的确认。

b.1.5) 如果前一年根据 《税收协定》提出免税和减税申请,则下一年只需提交 与越南和外国组织和个人签订的新经济合同副本(如有)提交纳税人确认。

b.1.6) 在越南工作合同结束前15天内或纳税年结束前(以先行时间为由)向越南 签订合同或支出的越南方发送本年度领事合法化居留证。支付收入。在收到居留证后3个工作日内,越南方签订合同或支付收入,应向 本居住证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提交。

b.1.7) 在上述时间尚未获得居留证书的情况下,外国承包商有义务承诺 在纳税年结束后立即提交原件(或已认证的副本)原件。

b.2) 外国航空公司:

b.2.1) 在飞行市场运营前15天内或 年度第一个计税期之前(根据之前的时间而定),外国航空公司在越南的办事处根据《税收协定》向税务机关发送免税和减税通知。记录包括:

b.2.1.1) 根据第01/HTQT号表格发出的书面建议,并附有本通知附件一;

b.2.1.2)根据《领事合法化的税务协定》在免税和减税通知年度前,居住证原 件(或已证明复印件);

b.2.1.3)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航局签发的越南市场经营许可证(飞行许可证)复印件,经纳税人确认;

b.2.1.4)纳税人授权法定代表人办理《税收协定》适用程序的,应当提供授权书。

b.2.2) 如果前一年根据 《税收协定》提出免税和减税申请,则下一年只需提交 民航局的越南市场经营许可证(飞行许可证)复印件,才能得到纳税人的确认(如有)。

b.2.3) 在越南工作合同结束前15天内或纳税年结束前(以先行时间为准)外国航空公司在越南的办事处提交该计税年度领事合法化居留证明和国际运输收入清单。根据第01-1/HKNN号表格在越南市场销售门票,国际运输收入清单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的交换和分摊,以税年度第01-2/HKNN号表格为免税依据, 降低外国航空公司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所得税。

b.3) 对于外国航空公司:

b.3.1) 在税务结算时,外国航空公司或外国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机关 根据《税收协定》提出的免税和减税申请。记录包括:

b.3.1.1)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1/HTQT号表格的书面建议;

b.3.1.2) 外国船公司所在国家和领土税务机关在根据已合法化的税务协定规定的免税和减税申请年度之前,向纳税年度签发的居住证原件(或已证明的副本)。

b.3.2) 外国承运人在越南的代理人或外国承运人的代表处负责按照《会计法》、《会计法指导法令》和《海事法》的规定保存文件、文件和文件,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时出示。

b.3.3) 外国承运人或外国承运人代理人授权法定代表人办理税务协定适用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书原件。

b.3.4) 年底,外国承运人或外国承运人代理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当年该承运人领事合法化的居留证明。

b.3.5) 如果前一年根据《税收协定》有免税或减税申请文件,则下一年度外国承运人或外国承运人代理人只需通知上一年第01/HTQT号表格中建议的信息的任何变化,并提供与更换相对应的文件兑换。

b.3.6) 外国承运人在越南许多地方设有代理,或在越南许多地方设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外国承运人或外国承运人代理,则外国承运人或外国承运人代理人提交原件(或复印件)。 经认证)居住证已将领事合法化,由外国承运人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 将外国承运人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的领事合法化居留证复印件提交,并在《税务协定》免税和减税申请文件中注明原件(或已认证副本)。

b.4) 外国再保险:

接受外国再保险的机构直接提交申请,要求将税务协定每年适用于当年已签订或计划签订的所有再保险合同。接受外国再保险的组织可以授权税务代理、公司驻越南代表处或越南再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当时,接受外国再保险的组织向税务局提交了2份申请文件,包括:预期申请文件和正式申请文件。具体如下:

b.4.1) 对于预计申请文件:签署铜铟镓硒前5天;或执行铜锭后5天;或付款前5天,视时间而定,接受外国再保险的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预期申请文件以及文件。 相关。接受外国再保险的组织在越南设有代表处,在驻地的省、市税务局提交申请。对于在越南没有代表处的外国再保险机构:

b.4.1.1) 接受外国再保险的组织直接提交申请的,应向越南再保险公司计划签订合同的省、市税务局提交;

b.4.1.2) 如果接受外国再保险的组织授权越南的合法代表(税务代理、审计公司或第一家越南再保险公司计划签订合同等)提交申请:在法定大殿登记纳税的省、市税务局提交申请。

b.4.1.3) 预计申请文件包括: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1/TBH-TB号表格的预期请愿书;居住国税务机关签发的居住证原件(或已证明复印件)已合法化领事(在提交预期申请的年度前一年);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1-1/TBH-TB号表格,已或计划签署的再保险合同清单;纳税人授权法定代表人办理《税收协定》适用程序的,应当提供授权书。

b.4.2) 关于正式申请文件:在明年第一季度内,外国再保险接收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申请文件,以及与预期申请提交相同的相关文件。

正式申请文件包括: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2/TBH-TB号表格的正式申请文件;本纳税年度,居住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居住证原件(或已证明复印件)已合法化;纳税人确认的一年内履行的再保险合同复印件(包括已提交税务机关的计划和计划外合同),但尚未向税务机关提交;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2-1/TBH-TB号表格,每个类别的合同目录。在提交正式申请时,纳税人将对合同进行分类,并按类别提交合同目录(具有某些指标);每种类型的合同只提交一份纳税人确认的副本作为模板。纳税人应当对统计负责;纳税人授权法定代表人办理《税收协定》适用程序的,应当提供授权书。

c) 混合方法:

c.1) 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15天内,外国承包商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要求根据《税收协定》减免税款。记录包括:

c.1.1) 根据第01/HTQT号表格发出的书面建议,附录一本通知;

c.1.2) 根据已合法化的税务协定,居民国税务机关在免税和减税申请前一年签发的居住证 原件(或已证明的副本);

c.1.3) 与越南组织和个人签订的合同副本,经纳税人确认;

c.1.4) 纳税人授权法定代表人履行《税收协定》适用程序的授权书。

c.2) 如果前一年根据 《税收协定》提出免税和减税申请,则下一年只需提交 与越南和外国组织和个人签订的新经济合同副本,并经纳税人确认(如有)。

c.3) 在越南工作合同结束前15天内或 纳税年度结束前(以先行时间为单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提交该纳税年度领事合法化居留证。

c.4) 在上述时间尚未获得居留证书的情况下,外国承包商有义务承诺在纳税年结束后立即提交已合法化领事的居留证书。

  1. 对于外国个人:

a) 对于具有工资、工资、商业收入、资本投资收入、版权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资本转让收入、证券转让收入、独立执业收入和其他属于纳税对象的收入的个人。越南方签订合同或支付收入

a.1) 在与越南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前15天内:外国亚人向越南人发送合同或支付收入根据 《税收协定》申请免税和减税申请,以提交越南直接管理的关税以及申报的纳税申报文件第一个税。记录包括:

a.1.1)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1/HTQT号表格的书面建议;

a.1.2) 根据已合法化的税务协定,在税务减免建议年度之前,由税务官员签发 的居住国居住证 原件(或已证明的副本);

a.1.3) 与海外雇主和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副本,并签署责任书 (如有);

a.1.4) 与越南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工资、工资和营业收入的收入)或 证明收入来源的法律文件副本(其他收入类型),并签署对副本负责的承诺;

a.1.5) 用于越南出入境的护照复印件,并签署对复印件负责的承诺 ;

a.1.6) 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居民用水颁发的独立执业收入个人(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会计师的收入)的税务登记证书;经纳税人确认;

a.1.7) 越南签发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对于越南法律专业,需要工商登记或持有执业许可证)的个人,其收入来自独立执业活动(医生的收入, 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会计师)经纳税人确认;

a.1.8) 与越南组织和个人签订的合同副本,经纳税人确认。具体到:

a.1.8.1) 房地产转让情况: 不动产转让合同复印件。

a.1.8.2) 资本转让情况: 资本转让合同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的越南公司投资证书复印件。

a.1.8.3) 证券转让情况:证券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券买卖活动无证券买卖合同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一附录第01/TNKDCK号表格,提交存管银行或证券公司确认的股票、债券存管账户证明。

a.1.9) 纳税人授权法定代表人履行《税收协定》适用程序的,应当提供授权书。

a.2) 如果前一年根据 《税收协定》提出免税或减税申请,则下一年只需提交 与越南和外国组织和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如有)。

a.3) 在越南工作合同结束前15天内或 纳税年结束前(以先行时间为准)的个人向越南人提交该纳税年度的居留证明和护照复印件,以签订合同或支付收入。越南人自收到居留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或支付收入,应向 税务机关提交该居留证。

a.4) 在上述时间尚未获得居留证明时,外国个人有义务承诺在纳税年结束后立即提交季度居留证。

a.5) 如果属于越南的国家或地区个人没有签发居留证的规定,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而不是居住证。

a.6) 在提交护照副本时 ,尚未确定个人是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居住对象,个人有义务承诺 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提交护照复印件。

b) 对于在越南有文化表演和体育活动收入的外国运动员和艺术家

b.1) 在与越南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或文化、体育交流计划)前15天内:外国亚人向越南方发送合同或支付 收入根据《税收协定》提出免税和减税申请,以便向其直接管理关税缴纳。越南以及第一次纳税申报的纳税申报表。记录包括:

b.1.1) 根据第01/HTQT号表格发出的书面建议,并附有本通知附件一;

b.1.2) 税务机关在根据《税务协定》规定的免税和减税申请前一年签发 的居住水居住证原件(或已证明的副本);

b.1.3) 越南代表机构在文化、体育交流项目上关于 根据《税收协定》免税建议的活动内容和收入的证书;

b.1.4) 纳税人授权法定代表人履行《税收协定》适用程序的授权书。

b.2) 在越南工作合同结束前15天内(或文化、体育交流计划)或在 纳税年度结束前(以先行时间为准),外国个人向越南人提交该纳税年度的居留证书,以签订合同或支付收入。越南人自收到居留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或支付收入,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该居留证。

b.3) 在上述时间尚未获得居留证明时,外国个人有义务承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立即提交季度居留证书。

b.4) 与海外雇主没有劳动合同或与越南雇主的劳动合同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任命书或同等或具有劳动合同等价值的文件。

b.5) 如果属于越南的国家或地区个人没有签发居留证的规定,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而不是居住证。个人有责任承诺并负责在税务协定规定的免税和减税申请文件中没有颁发居住证的规定。

b.6) 在提交护照副本时 ,尚未确定个人是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居住对象,个人有义务承诺 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提交护照复印件。

c) 对于从工资、工资、商业收入或在越南发生的继承或礼品收入中收入的个人,由组织或个人支付海外收入(包括非居住在越南但在国外获得收入的个人)除了)

c.1) 在第一次纳税申报提交日期,个人是直接外国居民或授权越南其他对象向个人工作和经营的直接管理税务局提交 豁免申请, 根据税收协定减税。记录包括:

c.1.1) 根据第01/HTQT号表格发出的书面建议,附录一本通知;

c.1.2) 税务机关在根据《领事合法化的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和减税建议之前签发的居住国居住证 原件(或已证明的副本);

c.1.3) 劳动合同副本或 证明收入来源的法律文件副本或继承权、礼品(工资、薪金或继承收入、礼品)或副本 与越南个人组织(商业收入)签订经济合同,个人签署责任书 ;

c.1.4) 越南出入境的护照复印件,个人签署承诺书,对复印件负责 ;

c.1.5) 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居民用水颁发的独立执业活动收入的个人(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会计师的收入)的税务登记证书;经纳税人确认;

c.1.6) 纳税人授权法定代表人履行 《税收协定》适用程序的授权书。

c.2) 如果前一年根据《税收协定》提出免税和减税申请,则下一年只需提交与越南和外国组织和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如有)。

c.3) 在越南工作合同结束前15天内或计税年结束前(以先行时间为由),或授权越南其他对象向个人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提交该纳税年度的居留证书和 护照复印件 工作,业务。

c.4) 在上述时间尚未取得居留证明的情况下,外国个人有义务承诺在纳税年结束之后立即提交季度居留证。

c.5) 与越南签订税务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个人没有签发居留证的规定,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而不是居住证。

c.6) 在提交护照副本时 ,尚未确定个人是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居住对象,个人有义务承诺 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提交护照复印件。

d) 对于居住在越南的个人,享受政府服务收入条款、学生收入、学徒和教师、教授和研究人员的收入的免税和减税规定

d.1) 在与越南组织、个人签订合同或支付收入的合同前15天内, 根据《税收协定》向越南直接管理税和纳税申报文件提交免税和减税申请文件。首先。记录包括:

d.1.1) 根据第01/HTQT号表格发出的书面建议,附录一本通知;

d.1.2) 税务官员在税务通知年度前签发的居住证 (或已证明的副本)原件(或已证明的副本)属于《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和减税范围。

d.1.3) 越南代表机构关于 根据《税收协定》提出免税收入的活动的证书。

d.1.4) 纳税人授权法定代表人履行《税收协定》适用程序的授权书。

  1. 扣除在越南应缴纳的税款

在越南与越南签订税务协定的国家纳税的组织和个人,所缴纳的税款符合外国法律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将与越南签订的税务协定国家缴纳的税款(或视为已缴纳)扣除。在越南应缴纳的税款。将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扣除到越南应纳税额的程序如下:

a) 纳税人将将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或被视为已缴纳)的申请文件提交直接管理税务机关。记录包括:

a.1)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2/HTQT号表格,向越南应纳税的外国税务扣缴申请书,其中提供了有关外国税务号码的交易信息,建议从《税收协定》管辖范围内在越南应纳税额中扣除。

a.2) 其他文件以扣减建议的形式进行。具体到:

a.2.1) 直接扣减的情形:纳税人在与越南签订协定的国家纳税,并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从在越南应缴纳的税款中扣除。

a.2.1.1)纳税人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收申报表 复印件;

a.2.1.2) 纳税人确认的境外纳税凭证复印件;

a.2.1.3)外国关税的原件确认了已缴纳的税款。

a.2.2) 扣除证券税额的情形:纳税人在与越南签订协定的国家应纳税,但根据该协定国家的法律,可作为特别优惠措施豁免或减少,可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从在越南应纳税额中扣除。

a.2.2.1)纳税人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收申报表 复印件;

a.2.2.2) 经纳税人确认的境外经营活动证明,企业登记复印件或法律文件;

a.2.2.3) 外国主管当局对免除、减少和确认扣减证券税额的确认函符合《税收协定》和《国家法律》的有关税额。

a.2.3) 间接扣除:纳税人在与越南签订税务协定之前,已向该对象缴纳 了企业所得税,并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从在越南应缴纳的税款中扣除。

a.2.3.1)证明被扣减对象关系和出资比例的法律文件;

a.2.3.2) 出资人确认的股份分红公司境外所得税收表复印件;

a.2.3.3) 纳税人确认的股息从源头扣除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a.2.3.4) 外国关税确认了分红股份的缴税金额和股份分红前缴纳的公司所得税金额。

a.3) 纳税人授权法定代表人履行《税收协定》适用程序的授权书。

b) 税务机关根据审查和解决在海外缴纳的税款,可根据《税务协定》和本通知的指示,在收到本条第a款规定的充分文件后10 个工作日内扣除在越南应缴纳的税款。10个工作日的期限不包括补充期和记录说明。

4.建议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适用双边协定程序

a) 纳税人是越南居民,在发现外国税务机关的解决已经或将使纳税人不遵守税务规定时,建议与越南税务机关采取双边协议。纳税人是外国居住地,建议与纳税人居住地的外国税务机关采取双边协议。

b) 本指南不包括关于预估计税价格方法协定的双边协议。

c) 纳税人建议在每个税务协定的双边协定程序条款规定的期限内适用双边协定。

d) 纳税人向税务总局提交申请适用双边协议的申请。记录包括:

d.1)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DTA-MAP 表格申请适用双边协议程序的文件;

d.2) 与适用双边协定的请愿有关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d.3) 与确定外国税务机关纳税义务的通知有关的文件;

d.4) 应适用双边协议的纳税人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文件(关于转让定价的双边协议习俗);

d.5) 关于确定税务义务的交易和活动的实际信息、文件、合同、事实说明以及建议人适用双边协定程序的论点,外国税务机关适用不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 建议人对税务义务的确定的分析;

d.6) 文件证明,如果申请人已提交与申请双边协定有关税额的文件;

d.7) 申请适用双边协定习俗的书面副本以及申请人已或将向外国税务机关提交申请适用双边协定的申请文件;

d.8) 如果提出者已经或将根据越南内外其他投诉解决机制和投诉解决结果(如有)提交投诉文件,则提出申诉的书面副本和附件。

(1)税务总局接受越南居民纳税人适用双边协议的建议,并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与外国税务机关执行双边协定。

第63条.根据国际条约办理免税和减税申请程序不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 外国组织和个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登记申报和纳税的情形:

a) 自与越南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外国组织和个人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提交 免税和减税申请,包括:

a.1) 根据第01/DUQT号表格发出的请愿书,附录一本通知,经签署国际条约的提案机构确认;

a.2) 《祭约》副本;

a.3) 经外国组织、个人或授权代表确认的越南合同副本;

a.4) 经外国组织、个人或授权代表确认的合同摘要。 合同摘要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和合同条款名称、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的税务义务;

a.5) 外国组织和个人授权越南组织或个人办理 免税或减税手续的授权书。授权书应经双方代表签字。

b) 如果由于外国组织和个人交易的特殊性,无法向越南方、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交合同等效文件,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一附录的请愿书在请愿书上提出具体说明, 决定。

  1.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直接向税务机关登记申报和纳税的情形:

a) 对于外国组织和个人:

a.1) 在与越南签订合同的当天,外国组织和个人向越南人民提交 免税和减税申请,包括:

a.1.1) 根据第01/DUQT号表格发出的请愿书,附录一本通知,经签署《条约》的提案机构确认;

a.1.2) 《祭约》副本;

a.1.3) 经外国组织、个人或授权代表确认的越南合同副本;

a.1.4) 经外国组织、个人或授权代表确认的合同摘要。 合同摘要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和合同条款名称、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纳税义务;

a.1.5 外国组织和个人授权越南组织或个人办理 免税或减税手续的授权书。授权书应经双方代表签字。

a.2) 由于外国组织和个人交易的特殊性,无法向越南人提供合同,外国组织和个人应提交合同等效文件,并在建议免税和减税的文件中提出具体说明,供税务机关审查, 决定。

b) 对于越南:

在收到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免税和减税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越南有义务向越南税务登记处的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的免税和减税申请文件。

第64条.免税、减税档案结算的期限和支付结果

  1. 免税和减税的解决期限

税务机关自收到足够的文件之日起30日内,接收出具免税、减税决定的档案; 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属于免税或减税范围的原因;通知纳税人是否属于或不属于免税或减税范围,根据《税收协定》或其他国际条约。

需要实际检查,以便有充分理由解决免税和减税档案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足够的文件之日起40日内,作出免税和减税决定; 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免税或减税的理由;根据《税收协定》或其他国际条约,通知纳税人属于或不属于免税或减税范围。

税务机关按照一站式联通机制接收免税、减税档案和纳税申报材料的,应当自收到免税档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一站式联通机制接收的档案,按照规定表格,在05个工作日内,按照一站式联通机制接收的申请表, 税务机关确定免税、减税额或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免税、减税的理由。

  1. 支付免税和减税申请的结算结果

a) 税务机关直接接收纳税人的免税、减税档案的,

a.1) 根据本通知附件 03/MGTH 第 03/MGTH 号发布免税和减税决定,适用于免税和减税的情况(本条第 2 款第 a.3 点规定的除外);

a.2) 根据本通知附件 04/MGTH 号表格发布免税或减税通知,并说明不属于免税和减税范围的原因(本条第 2 款第 a.3 点规定的除外);

a.3) 根据本通知附件 03-1/MGTH 表格发布通知,该通知附录 I,根据《税收协定和其他国际条约》享受免税或减税;

在解决免税和减税档案过程中,缺少需要解释和补充文件的信息,税务机关应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向纳税人发送解释和补充信息、补充通知,以要求向纳税人提交第126/2020/ND-CP号法令,要求解释, 补充信息和文件。

(2) 税务机关在一站式联通机制下接收免税、减税和纳税申报表的情形

b.1) 税务机关确定免税、减税的金额,并附上附录二第126/2020/ND-CP号法令附件二,对免税或减税的情况。

b.2) 根据本通知附件 I 发布的第 04/MGTH 号表格发布免征或免税通知,并说明学校不属于免税和减税范围的原因。在解决免税和减税档案过程中,缺少需要解释和补充文件的信息时,税务机关应向税务机关发送解释通知,补充信息和文件(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颁布的第01/TB-BSTT-NNT号表格),要求纳税人解释, 补充信息和文件。

c) 《税收管理法》第79条第2款第a点规定的免税情形: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附件第05/MGTH号表格,对 免税对象的家庭和个人名单作出决定。

第65条.清偿欠税、滞纳金、罚款的记录

  1. 解决拖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解决顺序

(1)根据《税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清偿 权限和情形,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纳税人清欠税款、滞纳金、罚款,并按照下列程序送交上级机关:

a.1) 对于税务分局编制和提交的文件,税务局评估档案:

a.1.1) 不属于债务减免对象,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2/叉诺表格通知税务分局;

a.1.2) 如果属于债务清偿对象,但档案不完整,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附件 03/叉NO 号表格通知税务分局补充文件;

a.1.3) 如果属于债务清偿对象和完整档案,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4/KGNO号表格提出书面建议和债务减免决定草案,并附上提交省级人民委员会审议的文件, 决定。

a.2) 税务局建立的文件:

属于债务清偿对象和完整档案的,税务局应当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4/KGNO号表格,提出书面建议和债务清偿决定草案,并附上提交省级人民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文件。

b) Că根据《税收管理法》第87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权和清偿情况,税务机关直接按照下列程序向上级机关提出清偿债务申请:

b.1) 如果申请删除欠税、滞纳金和 050 亿越南盾至 100 亿越南盾以下的罚款:

b.1.1) 税务分局根据本条第1款第a.1点的规定,编制并向税务局提交档案。如果不属于债务减免的情况,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附件 02/DONO 表格通知税务分局。如果属于债务清偿情况,税务局应向税务总局提交书面建议,并附上文件。

b.1.2) 税务局对税务局直接管理的纳税人进行备案,并送交税务总局审查决定。

b.1.3) 税务总局评估档案:

b.1.3.1) 不属于债务减免对象,税务总局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2/KGNO号表格通知税务局;

b.1.3.2) 如果属于债务清偿对象,但档案不完整,税务总局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3/叉诺表格通知税务局补充档案;

b.1.3.3) 如果属于债务清偿对象和完整档案,税务总局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5/叉诺表格发布债务清偿决定。

b.2) 申请删除欠税、滞纳金和100亿越南盾至150亿越南盾以下的罚款的档案:

b.2.1) 税务分局和税务局根据本条第 b.1 点的指示编制和提交文件;

b.2.2) 税务总局审查档案:

b.2.2.1) 不属于债务减免对象或必须补充档案的,税务总局应按照本条第1款第b.1点的指示通知税务局;

b.2.2.2) 如果属于债务清偿对象和完整档案,税务总局应根据第06/叉诺号表格起草债务减免决定,并提交财政部审议和决定。

b.3) 申请删除欠税、滞纳金和150亿越南盾或以上的罚款的档案:

b.3.1) 税务分局、税务局和税务总局根据本条第1款第b点的指示,制定和评估档案;

b.3.2) 如果属于债务清偿对象和完整档案,税务总局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7/叉诺号表格起草债务减免决定,并提交财政部,提交总理审议和决定。

2.清偿欠税、滞纳金、罚款的记录

a) 对于《税收管理法》第85条第1款规定的企业或合作社被宣告破产的,档案包括:

a.1) 根据第01/叉诺表格发出的书面建议,并附有本通知附件一;

a.2) 企业、合作社破产申报决定(税务机关确认的原件或复印件));

a.3) 执行人的财产分割文件显示可收回或无法收回的税款(原件或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确认);

a.4) 关于只执行民事判决执行机关的破产声明决定的决定(原件或复印件经税务机关确认);

a.5) 在申请清偿债务时通知欠税(原件或复印件经税务机关确认)。

b) 对于已死亡或被法院宣布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税收管理法》第85条第2款规定的,记录如下:

b.1) 个人死亡或被法院宣布死亡的案件:

b.1.1)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叉诺号表格发出的书面建议;

b.1.2) 死亡证明或死亡通知书,或法院决定根据登记和公民身份管理法的规定宣布死亡或代替死亡通知书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确认);

b.1.3) 死者最终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关于死者没有财产(包括继承财产)的书面确认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确认);

b.1.4) 在申请清偿债务时通知欠税(原件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副本)

b.2) 法律认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合体:

b.2.1)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叉诺号表格发出的书面建议;

b.2.2) 法院宣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决定(原件或复印件经税务机关确认);

b.2.3) 监护人在个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的文件,涉及个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原件或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确认);

b.2.4) 在申请清偿债务时通知欠税(原件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副本)

c) 对于《税收管理法》第85条第3款规定的欠税、滞纳金和超过10年的罚款,记录包括:

c.1) 根据本通知附件 I 发布的第 01/叉诺表格的推荐文本;

对个人、个体工商户、户主、经营户、私营企业主和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业主的债务清偿的,书面申请书应当有: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合法个人证明。个人、个体工商户、户主、经营户主、私营企业主和有限责任公司业主一人。

c.2) 直接管理税务机关要求工商登记机关或国家主管机关吊销企业登记证或营业登记证或合作社登记证或投资登记证或设立、经营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的文件(复印件税务机关确认的主要或副本);

c.3) 决定吊销企业登记证或营业登记证或合作社登记证或投资登记证或设立和经营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经税务机关确认);

c.4) 在申请清偿债务时通知欠税(原件或复印件经税务机关确认);

c.5) 税务行政决定或证明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记录(原件或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确认);

c.6) 乡级人民委员会关于纳税人不再有财产、不再从事当地生产经营活动的文件(原件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副本)。

第66条.逐步缴纳欠税

  1. 债务税逐步提交的解决顺序

a) 纳税人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应 逐步缴纳欠税,并送交直接管理税务机关。

b) 如果申请逐步缴纳欠税的文件未按规定,在收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应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颁布的第01/TB-BSTT-NNT号表格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纳税人解释或补充文件。

申请逐步缴纳欠税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税务机关应当发出:

b.1) 通知不允许根据本通知附件 03/NDAN 表格逐步缴纳欠税,如果发现担保书有非法迹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附件 05/NDAN 的书面文件提交担保人进行核实,并担保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核查结果;

b.2)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颁布的关于逐步缴纳欠税的通知附件一,决定批准逐步缴纳欠税。

2.逐步缴纳欠税的档案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01/NDAN 表格发出的书面建议;

b) 担保书严格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纳税人未按时缴纳欠税时,必须附有担保人代表纳税人缴纳担保书的内容。;

c) 强制执行税务管理行政决定 的决定(如有)。

  1. 逐步缴纳欠税的次数和金额

a) 逐步缴纳的欠税金额是指纳税人提出逐步缴纳但不超过信贷机构担保的欠税金额。

b) 纳税人在保证书有效期内,在不超过12个月内逐步缴纳欠税。

c) 纳税人按月逐步缴纳欠税金额,确保一次性缴纳的税款不低于按月平均缴纳的欠税金额。纳税人必须自行确定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以及逐步缴纳的欠缴税款。

  1. 逐步缴纳欠税的期限

逐步缴纳欠税的期限最迟为当月的最后一天。逾期未按月缴纳的欠税,纳税人未缴纳或缴款不足,或者担保人未履行代缴义务的,应当自承诺逐步缴纳欠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附件一附录第02/NDAN号文件,向担保人提出依法履行担保义务的要求,并送交纳税人。

第七章
纳税人信息

第67条.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软件系统,为纳税人信息系统的收集、处理和管理服务

  1. 从中央到地方的纳税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及时服务于国家税收管理和其他管理工作;满足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确保国家安全、安全和国家安全;遵守信息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
  2. 技术基础设施 纳税人信息系统包括:服务器、工作站、数据存储和备份设备、连接传输、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或软件)、数据同步设备、外围设备和辅助设备、 内部网络和广泛的网络,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
  3. 收集、处理和管理纳税人信息的软件系统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开源软件、商业软件、内部软件。

第68条.收集、处理和管理纳税人信息系统

  1. 收集纳税人信息

及时收集、更新的纳税人信息,确保纳税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提供《税收管理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人信息方面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1. 处理纳税人信息

税务机关负责处理纳税人的信息和数据,并存储在数据库中,以确保符合规定。信息和数据处理内容包括:

a) 检查和评估在收集信息和数据时遵守法规和程序;

b) 检查和评估信息、数据的法律依据和可信度;

c) 严格按照规定汇总、整理、分类、处理信息和数据;

d) 对于从有关组织和个人数据库中更新的信息和数据,提供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负责确保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

  1. 管理纳税人信息系统。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纳税人信息系统:

a) 纳税人信息在电子环境中进行管理、挖掘和共享,确保其目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2)纳税人信息按规定与有关部委、部门、地方、组织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立联系和交流;

c) 指导、检查和监督纳税人信息系统的更新、处理和利用;

d) 制定和颁布关于纳税人数据构成和税务机关传输方式的规定,以建立统一的信息技术系统;

(1)制定、颁布业务流程,作为统一更新、处理、开发、使用纳税人信息系统的依据;

e) 分配访问和使用纳税人信息系统;管理与各部委、部门、中央和地方机构数据库的连接、共享和提供数据。

第69条.提供、错误处理、错误、检查和调整信息

  1. 向纳税人提供信息

税务机关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的纳税人电子税务交易账户直接通报全国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处理情况,包括: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情况, 已缴纳、还需缴纳、多缴、豁免、减免、清偿、偿还、偿还、上月还款,且应付、多缴、还款已在税务管理申请系统中注明。

  1. 如果出现错误、错误、检查、调整国家预算收入和上缴信息(以下统称检查)

(1)纳税人发现税务机关定期提供的税务部门税务管理申请系统中记录的信息,与纳税人的后续信息有误。

b) 纳税人发现国家预算单据上申报的信息不正确。仅建议纳税人调整符合下列条件的预算文件:

b.1) 上一年度的预算提交单据,但第二年的调整建议仅在预算结算编辑期间进行调整。

b.2) 不建议调整国家预算单据上的总金额和货币信息。

b.3) 不属于根据本通知第25条和第42条提交书面要求抵消多缴税款或退税建议的情况。

(3)税务机关、国家主管机关应当发布税务通知和决定,发现有误,需要调整国家财政收入核算信息。

d) 国库发现错误或错误,需要调整国家财政收入核算信息,或对已核算到税务机关收入待处理账户的款项进行检查。

(1)国库开户的商业银行或纳税人开户的商业银行(通过银行间渠道直接向国库转交国家预算的,发现纳税人向国库提交国家预算的凭证信息存在错误和调整。

e) 纳税人缴纳国家预算的商业银行、支付中介服务机构发现纳税人国家预算缴纳凭证信息有误,已转入国库开户的商业银行。

g) 税务机关、国家主管机关发现机构之间交换和提供的信息的缺陷和缺陷。

  1. 审查申请文件包括:

a) 根据本通知附件 I 发布的第 01/TS 号表格,建议进行审查的书面建议。

b) 证明文件(如有):纳税人提交国家预算的文件副本或有关决定、通知和文件的副本。

  1. 申请审查的档案处理程序和程序

a) 处理税务机关的审查申请

a.1) 纳税人发现本条第2款第a点规定的错误或错误信息

a.1.1) 纳税人按照本条第5款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审查申请。

a.1.2)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查询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查询申请信息与税务管理申请系统上的数据进行核对。

纳税人在税务管理应用系统上履行纳税义务的跟踪信息有误,与纳税人纳税义务跟踪依据有误(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已由税务机关通知接受, 国家税务机关、国家主管机关的申报、决定和其他文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对系统信息进行调整,并根据《通知》第01号通知,向纳税人提交书面处理结果。TB-TS 附录 I 本通知。

特别是对于国家财政收入核算信息与国家预算申报单有错误或缺陷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的审查申请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整国家财政收入的申请书(根据《通知》附的C1-07a/NS或C1-07b/NS表格。财政部指导国家预算会计制度和国库业务活动)向国库提出调整建议。根据国库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提交的调整文件,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调整信息进行核算,调整后增加或减少的滞纳金(如有)。同时,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通知,向纳税人发送书面处理结果,要求检查。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跟踪信息与纳税义务跟踪依据一致(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已由税务机关通知受理、国家预算缴纳凭证、通知、决定书等文件由税务机关出具, 国家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应发送通知,不调整本通知附件一,其中注明不调整的原因,或信息不足的,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发布的第01/TB-BSTT-NNT表格要求补充信息通知 向纳税人解释、补充信息和文件。补充信息和文件的时间不计入档案解决时间。收到纳税人的解释和补充信息后,国家财政收入核算信息有误、有遗漏的,应当对纳税人信息进行调整。

a.2) 纳税人发现本条第2款第b点规定的错误或错误信息

税务机关自收到纳税人的查询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税务管理申请系统上注明的凭证进行审查,并进行调整建议信息:

a.2.1) 纳税人申请调整凭证的内容符合本条第2款第b点规定的调整信息的,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的查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关于指导国家预算会计制度和国库业务活动的通知,向国库提出调整建议的文件(根据C1-07a/NS或C1-07b/NS表格)提交国库,要求进行调整。根据国库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发送的调整凭证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调整信息进行核算,调整调整后增加或减少的滞纳金(如有)。同时,根据本通知附件一附录01/TB-TS表格向纳税人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对纳税人进行审查。

a.2.2) 如果纳税人的单据调整建议内容不符合条件,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1/TB-TS号表格发送不调整通知,其中指出不调整纳税信息的原因, 或者没有足够的依据来调整信息,应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发布的第01/TB-BSTT-NNT号表格发送补充信息的通知,以便纳税人解释和补充信息和文件。补充信息和文件的时间不计入档案解决时间。收到纳税人的解释和补充信息后,符合本条第2款第b点规定的信息调整条件的,应当对纳税人进行信息调整。

a.3)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本条第2款第c点规定的错误和错误,税务机关应向国库提交关于调整国家财政收入的建议书(根据财政部关于指导国家预算会计制度和国库业务活动的通知)提交的通知。进行调整。

b) 处理国库的审查申请

b.1) 如果国库根据本条第a点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建议进行调整: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调整建议后2个工作日内,国库对已核算财政收入的信息进行审查, 根据建议调整信息,并将调整文件按规定转交税务机关。

b.2) 如果国库发现错误、错误或需要补充本条第2款第d点规定的国家财政收入核算信息:

b.2.1) 国库按照规定将调整信息并转交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调整财政收入信息。

b.2.2) 国库负责向税务机关发出检查信,将已核算的款项存入税务机关的待处理账户,以便税务机关补充国家财政收入核算信息。

b.3) 如果国库收到国库开户的银行的查询请求,或收到纳税人提交国家预算的银行的查询请求(通过银行间渠道直接向国库转移国家预算的)或纳税人(直接提交的)。在国库)关于纳税人提交国家预算单据信息的错误和错误,已按照本条第2款第2点的规定向国库传输:

国库按照规定对国家预算报备单信息进行调整。如果国家财政收入信息已传送给税务机关,国库将调整信息转交税务机关,并通知国库开户的银行。转移和转移资金与纳税人国家预算缴纳凭证相比,应当按照银行或国库支付的不当和错误处理规定处理。

c) 在国库开户的商业银行处理查询申请文件:

当收到商业银行或支付中介服务提供者的电子查询请求时,纳税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e点的规定缴纳国家预算时,国库开户的银行进行查验并执行:

c.1) 对于未向国库传输的国家财政收入凭证信息,国库开户的银行应按照付款错误和错误处理的规定进行调整。

c.2) 对于已向国库传输的国家财政收入凭证信息,国库开户的银行向国库提交查询请求,以便对国家财政收入核算进行错误和错误调整。

d) 在纳税人缴纳国家预算的商业银行或支付中介服务机构处理错误或错误:

当发现虚假、有缺陷时,商业银行或支付中介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纳税人缴纳国家预算:

d.1) 未将资金和预算提交信息转入国库开户或国库的银行(通过银行间渠道直接向国库转移国家预算的,商业银行或支付中介服务机构应进行检查, 根据处理错误和付款错误的规定调整错误和错误。

d.2) 已将资金和预算提交信息转入国库开户或国库所在地的商业银行(通过银行间渠道直接向国库转移国家预算的,商业银行或支付中介服务机构应提出查询请求电子控制到国库开户的商业银行或国库(通过银行间渠道直接向国库移交国家预算的情形)。

(1)根据本条第2款的情况,在税务机关和国家主管机关处理错误和错误:

(1) 税务机关或国家主管机关在发现错误或缺陷时,必须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部门间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向有关机构提交审查申请。

(2) 税务机关或国家主管机关在收到审查申请文件时,应当处理检查内容,并通过部门间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向提出检查的机关和单位发送检查结果。

  1. 接收和处理申请审查的文件的责任

a) 税务机关接收和处理纳税人的查询申请,具体如下:

a.1) 税务机关直接管理:

a.1.1) 接收和处理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由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的文件,以管理凭证上的税务机关的审查申请文件。

a.1.2) 接收和处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文件、国家预算申报文件、通知、决定以及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的国家主管机关已收到或颁发的其他文件。

a.2) 税务机关管理国家财政收入,接收和处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文件、国家预算申报文件、通知、决定和其他文件,由税务机关管理国家财政收入或国家主管机关接收或处理。发布。

a.3) 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3条第6款第b点的规定分配:

与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合作,处理本条第1款第a.1点规定的案件所分配的审查申请文件。

b) 国库接收由国库开户的商业银行或纳税人支付国家预算的银行(通过银行间渠道直接向国库提交国家预算的情形)提交的查询申请文件。

(3)国库开户的商业银行受理、办理纳税人提交国家预算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查询申请。

(3)纳税人缴纳国家预算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中介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或者支付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规定,接受纳税人的查询申请。

第70条.确认履行纳税义务

  1. 接收和处理向国家预算确认履行纳税义务或确认已缴纳国家预算的税款(以下统称确认国家预算纳税义务)的建议。

a) 纳税人应根据本条第c点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请求,要求确认履行国家预算的税款义务。该通知附录一应向税务机关提交。

外国承包商不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纳税,而由越南组织或个人代扣、代缴,越南方已履行外国承包商纳税义务:外国承包商或越南人扣除,并提交书面文件,要求向国家预算确认纳税义务。税务直接管理越南方,以确认履行向外国承包商纳税的义务。

b) 在管理国家财政收入的税务机关处理关于确认国家预算履行税收义务的文件

b.1) 审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数据和信息。

根据税务管理应用系统上的税务管理数据,管理国家财政收入的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的国家预算进行税务义务数据审查,包括:

b.1.1) 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欠款、多缴税款;

b.1.2) 纳税人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如有)。

b.2) 纳税人的申请信息与税务管理申请系统上的信息一致时,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第4款第b点的规定,向纳税人发送第01/TB-XNNV号表格国家预算的纳税义务履行确认通知。

b.3) 如果纳税人的建议信息和税务管理应用程序系统上的信息不完整或有差异,税务机关应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01/TB-BSTT-NNT号表格向纳税人发送补充信息的通知,以便向纳税人解释, 本款b.4点规定的补充信息。

纳税人信息的补充时间不计入书面解决时间,要求确认履行国家预算的税款义务。

在收到纳税人的补充信息后,如果信息充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第4款第b点的规定,向纳税人发送第01/TB-XNNV号表格,确认履行国家预算税款的通知。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不属于对象,确认履行国家预算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一附录第01/TB-XNNV号表格通知,说明未按照本条第4款第b.4点的规定向纳税人确认原因。

b.4)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确认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出的纳税义务履行确认通知,以确认或不向纳税人确认或不向纳税人确认。该报要求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颁布的第01/TB-BSTT-NNT号表格补充信息,以便向纳税人解释和补充信息。

c) 接收和处理向国家预算确认履行税收义务的文件的责任:

c.1) 税务机关直接管理:

c.1.1) 接收和处理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的纳税人向国家预算确认纳税义务的书面请求。

c.1.2) 主持接收和处理关于确认许多国家预算履行税务义务的建议,以确认许多税务机关管理的收入(包括由税务机关管理国家财政收入、地方管理税务机关分配的收入)。

c.1.3 外国承包商不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纳税,而由越南方扣除或代缴的,越南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只有在越南方面已向外国承包商扣除并全额向外国承包商支付税款时才向外国承包商确认。规定。

c.2) 税务机关管理国家财政收入:

c.2.1) 接收和处理向纳税人国家预算确认税务义务的书面申请,以确认税务机关收取的收入。

c.2.2) 协调和负责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应用系统上管理的收入的纳税义务。

c.3) 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3条第6款第b点的规定分配:

c.3.1) 接收和处理关于确认纳税人国家预算对税务机关征收的分配收入的纳税义务的书面请求。

c.3.2) 协调和负责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应用系统上管理的收入的纳税义务。

  1. 确认在越南为外国居留者缴纳的税款:

与越南签订税务协定的国家的一个居民必须按照《税收协定》和越南税法的规定在越南缴纳所得税,并希望确认在越南缴纳的税款,以便从居住国应缴纳的税款中扣除,应执行以下程序:

a) 纳税人要求确认在越南缴纳的税款的,应当向纳税登记地的省、中央直辖市税务局提交申请,以便办理确认手续。记录包括:

a.1)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3/HTQT号表格,确认在越南缴纳的税款的申请文件,其中提供了与应税收入和该交易产生的税款相关的交易信息,该协定的管辖范围;

a.2) 税务机关签发的居住国居住证(在纳税期间注明为居住对象)的原件(或已证明的副本)已合法化;

a.3) 纳税人授权法定代表人履行《税收协定》适用程序的授权书。

税务登记人所在地税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通知附件一附录发布的第04/HTQT号表格或05/HTQT号表格签发在越南缴纳的所得税确认书。第04/HTQT号表格用于确认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第05/HTQT号模板用于确认股息所得税、贷款利息、版税或技术服务费。

在解决档案过程中,缺少需要解释和补充文件的信息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向纳税人发送解释和补充信息、补充通知,以要求解释, 补充信息和文件。

纳税人应当自税务机关发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提交书面说明或者补充资料。

b) 纳税人要求确认在越南发生的税款,但因享受税收优惠而未缴税的,并被视为在居住国扣除证券税额的税款,向税务局提交申请,以便办理确认手续。记录包括:

b.1) 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3/HTQT号表格,确认在越南缴纳的税款,其中提供了与应纳税所得额、所发生的税额和税收优惠相关的交易信息,该交易属于《税收协定》的管辖范围;

b.2) 居住国税务机关签发的居住证原件(或已证明复印件)已合法化;

b.3) 如果纳税人授权法定代表人执行税务协定的适用程序,授权书。

税务局自收到足够的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确认在越南发生的税款,但由于向申请人提供税收优惠而不必缴纳。

在解决档案过程中,缺少需要解释和补充文件的信息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向纳税人发送解释和补充信息、补充通知,以要求解释, 补充信息和文件。

纳税人应当自税务机关发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提交书面说明或者补充资料。

  1. 确认越南居住对象:

a) 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要求确认为越南税务居民的组织和个人执行以下程序:

a.1) 对于纳税人,应根据本通知附件 I 和授权书附录 06/HTQT 表格向税务登记地税务局提交越南居留确认书(如果纳税人授权法定代表人履行税务协定适用程序)。

a.2) 对于非申报对象,纳税:

a.2.1) 本条第3款第a.1节的指示建议书;

a.2.2) 管理机构或地方当局对个人永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或为组织设立的登记证。

a.2.3) 收入支付机构的确认(如有)。没有本确认的,申请人在申请中自行申报,并承担法律责任;

a.2.4) 纳税人授权法定代表人履行《税收协定》适用程序的,应当提供授权书。

b) 税务局在收到足够的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税务协定》第4条关于居住对象定义的规定,审查并签发本通知附件一的表格第07/HTQT号居住证。

如果在越南适用《税务协定》伙伴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税务协定伙伴)的税务协定,税务协定伙伴税务机关要求越南居民根据该税务协定伙伴税务机关的表格提供越南税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明: 如果此居留证表格与本通知附件 07/HTQT 号表格的指标和信息相同,或具有税务机关管理的进一步指标和信息(国籍信息, 对象的业务)应税务局在本居住证表格中确认。

在解决档案过程中,缺少需要解释和补充文件的信息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向纳税人发送解释和补充信息、补充通知,以要求解释, 补充信息和文件。

纳税人应当自税务机关发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提交书面说明或者补充资料。

第八章
税务检查

第71条.检查税务机关总部的税务记录

  1. 税务记录分类:

税务记录分为三个风险级别:低风险、中等风险、高风险。

  1. 税务机关建议计划在税务机关总部检查税务记录,或按照本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处理高风险档案。
  2. 检查税务记录

税务机关对纳税档案进行检查、核对、比较、分析,对申报内容不准确、申报缺失或者有需要澄清的内容,涉及应纳税额、免税额、减税额、退税金额等。 税额在下一期扣除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第01/KTT号表格发出通知(第1次),要求纳税人解释和补充文件信息。

纳税人应当自税务机关发出解释或补充信息、材料的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应当说明、补充资料和材料。解释、补充信息和文件可以直接在税务机关或书面(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

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解释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一附录第02/KTT号表格编制工作记录。

  1. 处理测试结果

a) 纳税人解释和补充信息和文件(第一次或第二次)证明所申报的税款是正确的,则可以接受税务记录;解释性文件、补充与税务记录相同的信息。

b) 如果纳税人已经解释和补充了信息和文件,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纳税申报内容是正确的,或者有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内容,税务机关应根据第03/KTT号表格发布通知(第二次),说明纳税人可以继续解释, 提供额外的文件或自觉补充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自行负责补充申报内容。纳税申报表的解释、提供或补充申报的期限为税务机关发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总部每次检查时,解释、补充资料和文件不超过02次。

c) 纳税人未解释、补充信息和文件时,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第二次)到期;或未补充申报税务记录;或解释或补充税务记录,但无法证明所申报的税额是正确的,税务机关应确定应缴纳的税款,如果有足够的理由确定;在确定应纳税额的依据不足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总部作出检查决定,或作为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制定检查和检查计划的依据。

(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有充分依据的,应当作出行政违法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处理。

第72条.在纳税人总部检查

  1. 纳税人总部的检查情况、检查频率、提交检查决定的时间应按照《税收管理法》第110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第a、b、d、d、e、g第110条第2款和第3款进行。

C、终止不执行《税收管理法》第110条第1款所述的税务结算的,不得进行税务结算:

(1)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货物、服务销售收入的百分比缴纳企业所得税,解除、终止经营。

b) 纳税人解散或终止活动,但从成立之日起至解散或终止活动时,企业不产生收入,未使用发票。

  1. 制定、批准和调整计划、年度检查专题

a) 税务总局每年在税务机关系统中制定计划和专题检查。

b)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指示,制定计划、检查专题,具体如下:

b.1) 税务分局制定并送交税务局审查计划,并专题检查年度。

b.2) 税务局制定并送交税务总局审查计划,并专题检查年度。

b.3) 税务总局制定并自行批准其计划、检查专题,并提交已批准的财政部监察局报告。

c) Hng 5 税务机关对计划调整进行审查,对情况进行专题检查:

c.1) 应财政部长或上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c.2) 根据税务机关首长的建议,负责计划任务和专题检查。

c.3) 由于测试操作中的重复处理。

税务机关在调整计划、专题时,应当说明调整原因,并报审批机关制定调整方案。

d) 除了制定上述年度检查计划和专题外,在五个各级税务机关中,可以按照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的要求或上级指示制定专题计划。专题计划的制定必须遵循风险管理原则 ,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上报。

  1. 检查活动中的重复处理

(1) 下级税务机关的检查对象与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计划有重叠的,应当按照国家监察机关的计划执行。 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

b) 对于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检查计划对象重叠的情况,税务机关负责人应与国家机关首长合作,必要时处理并报告批准计划。

  1. 公布年度检查计划和专题。

年度检查计划、专题(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和专题)必须在税务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或通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纳税人(书面或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调整计划、检查专题。

  1. 纳税人总部的税务检查程序和程序

a) 发布税务检查决定

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法》第一十一十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税务检查决定。只有在纳税人总部作出税务检查决定时,才能在纳税人总部进行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对有风险的内容和期限,除退税检查外,应发布税务检查决定。税务检查决定是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4/KTT号表格制定的。

检查期限按照《税收管理法》第110条第4款的规定确定。在延期的情况下,检查组长应向主管人员报告,根据 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5/KTT号表格发布延期决定。

b) 根据税务检查决定,检查必须自检查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除非必须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6/KTT号表格取消税务检查决定,否则将推迟检查时间。

税务检查组组长在税务检查开始时,应当发布税务检查决定,编制公布记录,并解释检查决定的内容,以便纳税人理解并负责执行检查决定。公布检查决定的记录是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07/KTT号表格编制的。

(3)纳税人提出延期检查时间的,应当说明延期理由和时间,或者税务机关有不可抗力原因的,应当推迟检查时间,税务机关应当在检验决定公布期满前书面通知纳税人。第08/KTT号表格附录一本通知。

检查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检查的,检查组组长应当向检查决定书的发布人报告,暂停检查。暂停时间不计于检查期限内。

(d)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生调整检查决定(代表代表团团长、成员或补充检查组成员、补充检查内容、检查期限或调整检查组成员、检查内容和期限)的,检查组组长应向主管人员报告,以作出调整决定。检查决定。调整检查决定的决定是根据本通知附件 09/KTT、10/KTT、11/KTT 号表格进行的。

(1) 税务检查记录

.1) 在纳税人总部完成税务检查时,检查组根据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第12/KTT号表格编制了检查记录草案,并在检查组和纳税人面前公布,以便提出意见和解释。纳税人的意见和解释必须与记录草案一起保存(如有)。根据第13/KTT号表格编制的检查记录草案的公开记录,并附有本通知附件一。

检查组与纳税人之间的检查记录的解释、完善和签署必须在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纳税人仍然有意见,则在记录中注明,或保存与已签署的记录。检查记录必须由检查组组长和纳税人(或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每个页面上签字,如果纳税人是一个拥有自己印章的组织(包括单独的印章,在记录页之间甲胄)。。

d.2) 如果政策机制有问题,必须征求意见,请在记录中注明。一旦有书面答复,检查组或检查部门应根据本通知附件14/KTT表格向纳税人编制记录附件,以便依法处理。

(3)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届满签署检查记录的,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未按规定签署行政违法行为记录的,并按规定向主管人员报告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要求纳税人签署检查记录。

e) 处理税务检查结果

e.1) 自与纳税人签订检查记录之日起至少3个工作日内,检查组组长应向检查部门领导和检查决定的发布人报告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导致税务处理和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作出税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或者将档案转交处罚权人。检查结果不处理税务和行政违法行为的,根据本通知附件15/KTT号表格发布检查结论的发布人。

e.2) 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逃税或税务欺诈迹象的税务违法行为的,检查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审查其进行检查,或者按规定将检查档案转交调查机关。法律。

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档案转交有权处罚的人,或将检查档案转交调查机构的程序、程序和期限。 2020年10月19日政府关于处罚税务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第125/2020/ND-CP号法令的指导文件和法令。

g) 纳税人总部的检查记录在电子日志上。

  1. 监督检查组

a) 对所有税务检查组的税务检查组活动进行监督,并由发布自我监督检查决定或交由监督的执行人执行。

税务检查决定的发布人自行进行监督的,应当在《检查决定》中规定。交办监督的,应当出台监察决定。

(2)向税务检查组、监督员、税务检查对象、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发送监督决定,并在纳税人总部同时公布检查决定。

(3)税务检查组在纳税人总部的活动监督,自公布之日起定期进行,直到纳税人总部检查期结束,并依法进行检查,确保准确性, 客观、公开、民主、及时。

  1. 用于执行本条第5款规定的程序的数据库,如果符合使用信息技术应用的条件,则不一定在纳税人总部进行。

第九章
对没有永久居留设施的海外供应商的电子商务业务、基于数字平台的业务和其他服务进行税务管理

第73条.有关组织和个人对电子商务业务、数字平台业务和其他服务进行税务管理,这些海外供应商在越南没有永久居留设施

  1. 在越南没有永久居留设施的海外供应商与越南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外供应商)有电子商务业务、数字平台业务和其他服务。
  2. 在越南的组织和个人购买海外供应商的商品和服务。
  3. 根据越南法律经营的税务组织和代理人,经海外供应商授权在越南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纳税。

(四)商业银行、支付中介服务提供者及其个人对电子商务业务、数字平台业务及其他境外供应商服务有权利和义务。

第74条.登记实施电子税务交易

  1. 海外供应商在登记电子交易时,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进行电子税务交易登记,确保 满足以下条件:能够访问和使用互联网;具有与值班税务机关进行交易的电子电子邮件地址接下来。
  2. 海外供应商注册一个正式的电子邮件地址,在与直接管理税务机关进行电子交易时接收所有通知。
  3. 首次税务登记程序成功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将电子交易账户和税号信息发送到注册纳税人的电子交易账户和税号,以便于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办理税务手续。

第75条.税号
直接或授权注册、申报和纳税的海外供应商的税号应按照财政部2020年12月3日关于税务登记的第105/2020/TT-BTC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76条.海外供应商直接税务登记

  1. 首次税务登记记录:

海外供应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第01/NCCNN号表格进行税务登记,并附上本通知附件一。

  1. 税务登记信息变更记录:

海外供应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申请,并附上本通知附件一。

  1. 海外供应商使用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签发的电子交易验证码进行税务登记。

第77条.海外供应商的纳税申报和直接计税

  1. 境外供应商直接 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进行纳税申报,使用税务机关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签发的电子交易验证码,并将电子纳税申报表直接提交税务机关管理, 如下:

a) 对海外供应商的纳税申报是按季度申报和纳税的税种。

b) 根据本通知附件 02/NCCNN 表格发布的电子纳税申报表。

c) 海外供应商 按照收入的比值计算方法缴纳增值税和 企业所得税。

c.1) 增值税收入是海外供应商获得的收入。

c.2)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收入是海外供应商获得的收入。

d) 根据政府2013年12月18日第209/2013/ND-CP号法令第8条第2款第b点的规定,计算增值税的百分比详细规定和指导《增值税法》的若干条款的实施。

(1)根据政府2013年12月26日第218/2013/ND-CP号法令第11条第3款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百分比详细规定并指导《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1. 如果在国外完成纳税申报和纳税手续后,海外供应商发现有错误或错误,应根据本通知附件 02/NCCNN 表格对在越南发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申报。

3.确定在越南产生的收入以申报和计算税款的原则如下:

a) 用于确定在越南购买商品和服务 的组织或个人的交易类型如下:

a.1) 有关越南组织和个人付款的信息,如基于银行识别号 (BIN) 的信用卡信息、银行帐户信息或组织或个人购买用于向海外供应商付款的类似信息。

a.2) 有关组织(个人)在越南的居留身份信息(付款地址、交货地址、家庭住址或购买组织(个人)向海外供应商申报的类似信息)。

a.3) 有关组织(个人)在越南访问的信息,如 SIM 卡的国家电话区域代码、IP 地址、固定电话线位置或购买的组织或个人的类似信息。

b) 当确定在越南发生的申报和纳税交易时,海外供应商执行以下情况:

b.1) 使用 02 个相互不冲突的信息,包括有关组织(个人)在越南付款的信息以及有关上述组织和个人访问状况的信息。

b.2) 如果涉及组织或个人无法收集或与剩余信息发生冲突的付款,则允许海外供应商使用 02 个相互不冲突的信息,包括有关居住身份的信息和组织访问信息, 个人在越南。

  1. 海外供应商在申报和调整时使用税务机关直接签发的电子交易验证码进行认证。
  2. 在海外供应商进行纳税申报、调整申报(如有)后,税务机关直接向海外供应商发放并通知海外供应商应缴纳国家预算的标识符,作为海外供应商纳税的依据。
  3. 外国供应商应存储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存储用于确定在越南发生的购买组织和个人的交易的信息,以便税务机关的清查和检查。档案按照《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属于与越南签订税务协定的外国供应商,应当按照本通知第62条的规定,按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办理免税或减税手续。

第78条.海外供应商直接纳税

  1. 对于海外供应商,在收到税务机关直接通知的国家预算应缴纳的标识符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的通知,以外币自由兑换成国家财政收入账户 的外国供应商, 其中确保正确填写 税务机关直接提交的国家预算应缴纳的收款标识符。
  2. 如果海外供应商在申报中支付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则海外供应商可从下一个纳税期缴纳的税款中扣除。

第79条.授权海外供应商在越南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纳税

  1. 如果海外供应商根据越南法律(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税务组织和代理人授权,则受授权方应按照与海外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办理税务手续(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根据授权范围和授权范围,双方的责任在授权合同中规定,被授权方对海外供应商执行本通知第76条、第77条和第78条规定的相应税务程序。
  2. 外国供应商在越南直接登记、申报和纳税,转为授权组织、税务代理申报和代缴税款的,在授权合同生效前5个工作日内,海外供应商应通过变更通知通知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根据第01-1/NCCNN号表格,附有本通知附件一,并附上相关文件。

a) 外国供应商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提供与办理税务手续有关的完整、文件、文件和必要信息。

(2)境外供应商与税务代理签订授权合同的,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书面、税务机关交易记录上签字盖章。纳税申报表上必须写上税务人员的姓名和执业证书号码。税务代理交易文件和记录仅在已签署的税务手续服务合同中指定的税务程序工作范围内执行。

3.被授权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准确、及时的纳税申报、纳税证明的准确性,建议减免税款,减少税额(如有)。

4.税务机关直接负责向受托方提供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登录账号和密码,办理授权税务手续,并将电子交易过程中的涉税手续通知发送到当事人的电子邮箱。授权。

第80条.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业务、数字平台业务和其他服务的责任由海外供应商承担

  1. 税务总局是直接管理海外供应商的税务机关,负责按规定向海外供应商发放税号,接收纳税申报表,并从事与纳税申报相关的工作, 向海外供应商纳税。
  2. 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上更新直接或授权税务登记或纳税申报的外国供应商名单。
  3. P与有关机构合作,确定和公布未在越南进行登记、申报和纳税的海外供应商的姓名和地址。

4.越南税务机关有权与海外税务机关合作,交流和督促海外供应商申报和纳税;如果证明海外供应商申报或纳税不真实,则对海外供应商征税;与主管当局合作 ,对海外供应商不遵守越南的纳税义务,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第81条.越南有关组织和个人在购买海外供应商的商品和服务时的责任

  1. 根据越南法律设立和运作的组织,根据越南法律登记购买海外供应商的商品和服务,或为海外供应商不进行税务登记的海外供应商提供货物和提供服务。 根据本通知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79条的规定,在越南纳税的机构应代表海外供应商申报、扣减和纳税,以申报、扣减和纳税,TT-BTC 2014年8月6日财政部。
  2. 根据本通知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79条的规定,在海外购买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的个人,商业银行不得在越南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纳税。 支付中介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30条第3款第a点的规定扣款和代缴。

税务总局应当通知未进行登记、申报、纳税的境外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但购买货物、服务的人向银行总部、支付中介服务提供者进行交易。根据 政府2014年7月17日第70/2014/ND-CP号法令的规定,在向银行分支机构通报海外供应商名单,以便各分行在向海外供应商付款时申报、扣减或代缴税款。外汇条例和法令的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了外汇条例的一些条款。申报、扣减、代缴的税额根据 境外供应商所得的收入、增值税的百分比确定,并按照本通知第77条第1款第d点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无法确定每个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类型,则按百分比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最高比例。

  1. 商业银行、支付中介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一发布的03/NCCNN号表格,向国家预算申报并上缴已扣除的金额,并代缴境外供应商应纳税义务。

(四)个人购买具有卡支付的外国供应商的商品和服务或者商业银行、支付中介服务提供者不能进行扣款、代缴的,商业银行、支付中介服务提供者应当跟踪转账金额。海外供应商每月第10天定期向税务总局发送第04/NCCNN号表格,并附有本通知附件一。

  1. 根据本通知第81条第2、3、4款的规定,向商业银行和支付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海外供应商申报、扣减、代缴和跟踪汇款金额,自税务总局向银行总部发出通知之日起执行, 提供支付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十章
授权资金

第82条.委托资金的收取

  1. 收取的委托支出内容

税务机关授权组织、个人在下列税务机关管理范围内,收取属于国家预算的一些税款和其他收入:

a) 家庭或个人的农业用地使用税;

b) 家庭或个人的非农业土地使用税;

c) 经营户或个体按照证券方式纳税;

d) 经营户、个体经营户的门牌费、环境保护费按证券化方式纳税;

(1) 经财政部长同意,其他国家预算的税款和其他收入。

  1. 授权收取的资金额度:

本条第1款所收取的委托资金数额,按税收总额的百分比确定,以及《授权征收合同》规定的国家预算其他收入的百分比。

税务机关制定适当的税收授权资金,以满足各地区的税收管理要求,委托资金的收费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在财政部批准后决定。所得支出的内容在行政管理支出规范之外安排,并按规定在税务机关的经常性活动支出预算中分配。

  1. 编制预算、管理、使用、支付和结算授权收入。

a) 编制估计:在编制年度估计时,根据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支出水平、受托收入的估计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估计今年的估计执行情况,以编制年度综合计划授权收入的估计。国家税务总局预算支出预算一般按规定送交财政部。

(2)管理和使用:在税务总局年度国家预算支出预算中分配的授权资金预算。委托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定收取的委托资金、对象、内容、支出水平和合同。 年终分配的委托资金未用完,转入明年继续使用。

c) 核算和结算:税务总局根据会计帐簿、预算清单开立会计帐簿,并按照现行规定在年度预算结算报告中汇总收入的授权资金结算。

第十一章
其他一些问题

第八十三条.协调国防和安全企业的税收管理
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国防部、规划和财政部-公安部合作,监督、检查和督促国防和安全公司对货物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申报、纳税和结算, 按照规定,为国防、安全和其他生产经营产品、商品和服务提供服务。

第84条.使用国家人口数据库和国家公民身份数据库
当公民的来历、身份和居住文件属于本通知规定的档案部分时,由国家人口数据库、国家居住数据库和国家公民身份数据库废止的,税务机关应当使用本通知。国家人口数据库、国家居住数据库和国家公民身份数据库,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26条第2款c点的规定,在国家管理机构之间交换和提供信息,以便按照规定为纳税人办理行政手续。

第85条.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书面中使用的语言
税务记录中使用的语言是越南语。使用外国语言的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纳税人在翻译上签名、盖章,对翻译内容依法负责。如果外国文件的总长度超过20页A4纸,纳税人应书面说明,并建议只翻译与确定纳税义务有关的内容和条款。

对于根据《税收协定》提出的免税和减税申请文件,根据每种合同的性质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如有),纳税人应翻译合同内容,如合同名称、合同条款名称、合同履行时间或外国承包商的专家实际时间。在越南(如果有的话),各方的责任和承诺;产品安全和所有权规定(如有)、合同签订的主管主体、与税务义务确定有关的内容和类似内容(如有);同时附上纳税人确认的合同复印件。

外国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件和文件的领事合法化只有在本通知第30条、第62条和第70条的具体情况下才必须进行。

第86条.纳税申报表的提交期限和纳税期限
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符合《税收管理法》第44条第1、2、3、4、5款和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0条的规定。纳税期限应按照《税收管理法》第55条第1、2、3款和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8条的规定执行。纳税申报表的提交期限、纳税期限与规定的休息日一致,纳税申报表的提交期限、纳税期限按照《民法》的规定计算为该假期的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章
执行条款

第87条.执行效力

  1.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通知规定的纳税申报表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起的纳税申报期。对于2021年计税期的纳税申报表,也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纳税申报表。

3.本通知废止:

a) 财政部2013年11月6日第156/2013/TT-BTC号通知,指导《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的实施;2013年7月22日政府第83/2013/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b) 财政部2016年6月29日第99/2016/TT-BTC号通知,关于增值税退税管理的指导意见;

c) 2017年4月18日第31/2017/TT-BTC号通知对财政部2016年6月29日关于增值税退税管理的指导性第99/2016/TT-BTC号通知的若干条款进行了补充修订;

d) 财政部2015年12月28日第208/2015/TT-BTC号通知,规定乡、坊、镇税务咨询委员会的活动;

(1) 财政部2010年5月7日第71/2010/TT-BTC号通知,指示对汽车、两轮摩托车经营单位征收车辆和两轮摩托车销售价格,发票上注明汽车和两轮摩托车的销售价格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消费者;

e) 财政部2017年1月20日第06/2017/TT-BTC号通知修订和补充了财政部2013年11月6日第156/2013/TT-BTC号通知第34a条第1款,指导执行《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第26/2015/TT-BTC号通知第10条第2款补充);

g) 财政部2017年8月1日第79/2017/TT-BTC号通知修订和补充了财政部2013年11月6日第156/2013/TT-BTC号通知第48条第4款b1第b1节,指导《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1. 本通知取消了下列通知的内容:

a) 第1条财政部2014年8月25日第119/2014/TT-BTC号通知修订第156/2013/TT-BTC号通知,第111/2013/TT-BTC号通知,2013年219月219日 /TT-BTC , 08/2013/TT-BTC , 85/2011/TT-BTC , 39/2014/TT-BTC 和 78/2014/TT-BTC 改革, 简化税务行政程序;

b) 财政部2014年10月10日第151/2014/TT-BTC号通知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4章第21条、第4章第21条指导执行政府2014年10月1日关于修改和补充税务条例的若干条款;

c) 财政部2015年2月27日第26/2015/TT-BTC号通知第2条,在2015年2月12日政府第12/2015/ND-CP号法令中关于增值税和税收管理的指示,详细规定了《税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 补充了税务法令的一些条款,并修订和补充了财政部2014年3月31日关于货物销售和服务发票的第39/2014/TT-BTC号通知的一些条款;

d) 财政部2016年6月17日第84/2016/TT-BTC号通知第17条第3款关于指导国内税收和税收国家财政收入程序的通知;

) 财政部2016年8月12日第130/2016/TT-BTC号通知第3条指导政府2016年7月1日第100/2016/ND-CP号法令,对《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和《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进行了详细规定;

e) 财政部2016年2月26日第36/2016/TT-BTC号通知第3条、第4条、第12条、第20条和第23条指导根据《石油法》的规定,对从事石油勘探和开采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税收规定;

g) 财政部2014年11月17日第176/2014/TT-BTC号通知第4条、第25条和第26条关于根据2010年协定和2013年议定书第09-1批次的越俄合资企业“Vietsovpetro”的石油勘探、开发、开采活动征税的指导;

h) 财政部2010年2月12日第22/2010/TT-BTC号通知第7条第3款、第4条、第b点、第7条第1款第b点、c、d点、第2款指导执行政府2009年11月3日第100/2009/ND-CP号法令,规定在原油价格波动增加时,石油承包商分配的利息部分的附加收入;

i) 财政部2008年6月23日第56/2008/TT-BTC号通知第B款第2条第3款、第4款和第4条第2款、第3款、第4款指导越南石油天然气集团母公司财务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的申报、缴纳和结算国家收入。政府2007年9月5日第142/2007/ND-CP号。

k) 2014年5月30日财政部第72/2014/TT-BTC号通知第21条第1款第a点b点,规定外国人和定居在国外的越南人出境时携带的增值税退税(根据财政部2019年12月31日第92/2014/TT-BTC号通知第15条第1款修改和补充)向银行支付和退款的议文是增值税退税代理;

l) 财政部和国防部2014年12月24日第206/2014/TTLT/BTC-BQP号联合通知第3条第2款指导国防部下属单位和企业申报、缴纳税款和国家财政收入;

m) 财政部和公安部2005年9月26日第85/2005/TTLT/BTC-BCA号联合通知第2条第2款第b点指导公安部下属单位对生产、经营服务商品的税收和国家财政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

n) 第五条; 第6条;第24条;第1条第1款,第a、b、c、d、d、d、e.3、e.4、e.5、e.6、e.7条第2款、第7款、第26条第2款财政部2013年8月15日第111/2013/TT-BTC号通知,指导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法和第65/2013/ND-CP号法令。 政府详细规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

o) 第1条第2款,第a.1、a.2、a.3、a.4、b、c、d、第3款、第4款、第b、c、d、第6款第21条第6款;第22条;第23条;第24条;财政部2015年6月15日第92/2015/TT-BTC号通知附件 02和表格,指导对有商业活动的居住个人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关于修改和补充第71/2014/QH13号税法和2015年2月12日政府第12/2015/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指南,对《修订法》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补充《税收法》的一些条款,修订和补充《税收法令》的一些条款。

  1. 本通知第76条、第77条、第78条和第79条规定的海外供应商的登记、申报和纳税情况自国家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上宣布海外供应商登记、申报和纳税系统之日起执行。

6.本通知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这些新文件修改、补充或替换为新的法律文件。

第88条.过渡条例

  1. 延长纳税决定、逐步缴纳欠税的决定、在本通知生效日期之前发出的不收取滞纳金的通知,在决定和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执行。
  2. 纳税人的多缴税款根据 本通知第26条(包括本通知生效前发生的款项)的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3.对于提交房地产转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个人,纳税申报的提交期限继续按照政府2015年1月12日第12/2015/ND-CP号法令第11条第2款和财政部2015年6月15日第92/2015/TT-BTC号通知第21条第5款的规定执行。

  1. 对于在本通知生效前由财政部指导的水电站,应继续按照财政部的指示执行。
  2. 对于在省内有附属核算分支机构的电信业务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20条第4款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第01/GTT号表格提交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分配表附件应按照第01-6/GTT号表格向享受收入的地方缴纳,并附上本通知附件二,由直接管理税务机关管理。

第89条.执行责任

  1.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宣传、指导组织、个人、纳税人遵守本通知的内容。
  2. 本通知调整对象的组织、个人和纳税人应充分执行本通知的指示。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组织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接收地点:

  • 中央办公室和党的委员会;
  • 国会办公室;
  • 国家主席办公室;
  • 总书记办公室;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家审计;
  • 各部委、部级机构、
    政府附属机构、
    中央机构;
  •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
    财政部、税务局、国
    库局;
  • 公告;
  • 文件检查局(司法部);
  • 政府网站;
    -财政部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财政部下属单位;
  • 保存:VT,TCT(VT,CS)。

《越南商机报告》简介

越南是全世界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之一,在全球产业链大转移的背景下,越南有望成为全世界重要的制造业及外贸出口大国。

越南近几年GDP都保持了高速的增长,2022年的GDP增长更是居亚洲之首达到8.02%,创下1997年以来的新高!

中越两国之间的贸易额自从超过1000亿美元后,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朝着2000亿美元的目标前进。

越南如同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经济发展上升空间大、市场机会多、社会欣欣向荣,是中国人淘金新兴市场的理想国家。

本《越南商机报告》共16章312页,总计约17万字,首先介绍了越南发展的基本状况,随后对餐饮、农林渔牧、服装鞋帽、手机生产销售、家居及手工艺品、美容美妆、商旅服务、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建筑建材、能源矿产、电商行业,以及消费(产业)升级领域的相关商业机会进行了分析,同时还介绍了房地产和股市的投资机会。

《越南商机报告》是全面系统认识越南市场,以及成功高效开发和投资越南市场的好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