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家银行指导企业向外国借款和偿还贷款准则(第09/2004/TT-NHNN号通知)【傲多可商机网】

越南国家银行指导企业向外国借款和偿还贷款准则(第09/2004/TT-NHNN号通知)

  2022年8月27日

Aod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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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的外国投资者往往需要接受其海外母公司的贷款,以满足启动或运营成本。因此,这些投资者必须了解越南法律中规定的不同类型的外国贷款、条件和行政程序。

这方面的主要立法是越南国家银行2004年12月21日的第09/2004/TT-NHNN号通知,该通知规定了在越南经营的企业借入和偿还外国贷款的准则("09号通知")。

贷款的类型

09号通知包括三种不同类型的贷款。

短期贷款:最长为12个月。

中期贷款:12至36个月;以及

长期贷款:36个月以上。

中期和长期贷款的管理程序和条件非常相似,因此在本通讯中会一并讨论。

借款条件

每种类型的贷款都必须遵守以下的程序规则和规定。

短期国外贷款

短期外国贷款只能用于少数目的,即

用于生产目的的周转资金;或

与企业批准的业务范围有关的其他活动。

严禁为了偿还另一笔已有的贷款而获得外国短期贷款。

贷款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双方自由商定,包括期限、利率、费用等。

在企业成立期间(如工厂和车间建设、许可后阶段等),企业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包括国内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适用的贷款限额或投资许可中规定的总投资资本额。

一旦企业全面运营,其短期贷款的价值就没有限制。

最后,短期贷款可以在到期日之前延长。然而,如果延长后的总期限达到12个月以上,那么将适用中长期贷款条件。

中期和长期外国贷款

以下段落详细介绍了适用于中期和长期外国贷款的条件。

贷款必须用于与企业批准的业务范围有关的活动。

贷款必须在越南国家银行("SBV")登记。越南国家银行将在提交登记申请后的15天内向企业发出书面批准。

在任何时候,企业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包括国内贷款)余额都不得超过适用的贷款限额或投资许可证中规定的投资资本总额。

比如说企业A的投资证书上写着:

章程资本:100,000美元

投资资本200,000美元

A企业目前的中长期贷款余额为50,000美元

因此,A企业有权再借50,000美元

(200,000 - 100,000 - 50,000 = 50,000)

如果A企业想借款超过50,000美元,那么必须修改投资许可证,以增加投资资本额。修改程序大约需要2个月。

因此,投资者在最初的许可证申请档案中设定投资资本额之前,应仔细考虑他们将来是否可能需要获得外国贷款。

在SBV注册

如上所述,中期和长期贷款必须在SBV注册。短期贷款不必登记,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企业喜欢这种类型的贷款。

登记申请文件必须包括:

一份注册申请书。

投资许可证的公证副本;以及

已签署的外国贷款协议的复印件和越南语翻译件(由企业负责人确认)。

如果企业需要变更登记(延期、变更担保财产等),申请文件必须包括:。

一份变更贷款登记的申请。

一份详细说明变更内容的已签署协议的复印件及越南语翻译件(由企业负责人确认)。

一份经过公证的投资许可证副本;以及

有关外国贷款的担保人对变更的书面批准(如果存在这种担保)。

如果中期或长期贷款没有在SBV登记,那么授权银行(见下文)将不进行任何提款或还款的汇款。

外国贷款的提取和偿还

外国贷款的借贷、提取和偿还必须通过一家设在越南的授权银行进行。

这一规定有3个例外,a:

直接支付给外国受益人的进口货物和服务的提款。

通过企业的海外账户提取和偿还债务(如果企业被允许开设海外账户);或

以进口货物和服务的形式提取资金,并延期付款

并以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形式偿还债务。

就短期贷款而言,企业不能从一家授权银行转到另一家。对于中期或长期贷款,企业可以更换到新的授权银行,只要在SBV登记即可。

为了提取和/或偿还外国贷款,企业必须向授权银行出示以下文件。

提款时:贷款协议(短期贷款)或SBV的原始注册证明(中长期贷款)。

还款时: SBV外国贷款的借款和还款登记证原件(中长期贷款)

签署的外国贷款协议原件(短期、中期或长期);以及

说明外国贷款协议(短期、中期或长期)下的原始提款的原始文件或复印件(由企业负责人确认)。

此外,授权银行有权要求出示他们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文件。在实践中,这通常是一份财务报表。

如果原来的提款属于上述例外情况之一,那么企业必须通知它打算进行贷款偿还的授权银行上述豁免提款的日期和金额。这种通知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必须在提款日期后的5天内进行。

税收

根据越南税法,支付给境外母公司的利息(或任何其他利益)可能需要缴纳外国承包商税。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即越南注册企业必须预扣并向国家支付适用的税额。

然而,通过适用越南已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之一,可以避免或减少这一税收责任。迄今为止,已与50多个国家签署了此类协议。

越南国家银行指导企业向外国借款和偿还贷款准则

编号: 09/2004/TT-NHNN

河内,2004年12月21日

指导企业对外借款和偿还

根据越南政府1998年11月7日第90/1998/ND-CP号法令颁布的《外国贷款和偿还管理条例》第22条和第24条,越南国家银行(以下简称“国家银行”)指导企业向外国借款和偿还贷款如下: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解释一个死语

在本通知中,下列短语的解释如下:

  1. 外国借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

a) 企业不是在越南经营的信贷机构:

  • 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作社、合伙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 除上述主体外,其他企业依法设立和经营。

b) 企业是在越南经营的信贷机构:

  • 越南信贷机构:国家信贷机构、股份信贷机构、合作信贷机构;
  • 合资信贷机构;
  • 100%外资信贷机构。
  1. 根据越南外汇管理法的规定,非居民应了解。
  2. 外国贷款合同是具有撤资效力的外国贷款协议,规定了外国贷款的条款和条件,如:延期购买合同、信贷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外国贷款协议。
  3. 外国贷款和还款登记是企业在签订中长期外国借款合同(或完成向国外发行债券手续后)之后,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向国家银行办理登记手续。
  4. 确认外国贷款和还款登记是国家银行向国家银行书面确认企业已向国家银行办理外国贷款和还款登记。
  5. 变更登记是企业在办理外国贷款和还款登记后,与国家银行确认贷款登记和偿还外国贷款的文件内容相比发生变更,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向国家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 变更登记确认是国家银行书面确认企业已对国家银行确认登记的外国贷款合同的一些内容进行了变更登记。
  7. 允许在越南境内经营的银行,允许根据越南法律从事外汇业务。

第二节。一般法规

  1. 企业对外贷款包括以下形式的贷款:

a) 金融贷款(用钱);

b) 通过允许的银行或其他延迟付款方式进口延期商品和服务;

c) 雇用外国融资;

d) 向国外发行债券;

(1)其他类型的外国贷款。

  1. 签订外国借款合同的企业对外国贷款方的法律能力、财务能力和履行外国借款合同的能力负责。企业有义务按照越南法律的规定,正确使用贷款。企业在签署和履行外国借款合同时,自行承担国家法律风险和责任
  2. 企业在签署没有提取资金的外国贷款协议时不必向国家银行登记,如框架信贷协议、谅解备忘录和其他类似协议,但外国贷款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越南法律。
  3. 对于在越南经营的信贷机构和外国贷款方提供企业合伙贷款,企业外国贷款部分应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第2章:

外国贷款条件

第一节短期借款的目的和起诉

  1. 短期借款目的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a) 对于非信贷机构企业:短期贷款用于满足生产经营的营运资金需求,严格按照《营业登记证》规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或投资许可证;或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 对于作为信贷机构的企业:短期贷款用于补充短期信贷资金。

  1. 满足国家银行行长规定的贷款条件:

a) 获得短期外国贷款的企业对象;

b) 贷款期限和短期贷款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和其他费用);

c) 在越南经营的商业银行短期贷款的保证金。

在每个时期,国家银行行长具体规定了本通知第14条第1款、第一节、第二章规定的贷款条件。

  1.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本通知第13(a)点和第14点、第一节、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外,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可签订短期借款合同:
  • 在建设期间,短期、中期和长期债务余额(包括国内贷款余额)应确保在贷款限额内,不得超过投资许可证下的总投资。
  • 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可短期借款补充营运资金,而不计入投资许可证下总投资的最大控制水平。
  1. 企业作为信贷机构,除本通知第13(b)点和第14点、第一节和第二章第14点规定的条件外,必须遵守国家银行关于短期外国贷款贷款限额和担保的现行规定。
  2. 除本通知第13、14、15、16条第1款和第2章规定的条件外,短期外国贷款合同和企业短期外国贷款协议的其他内容必须符合越南法律的现行规定。

第二节。中长期外国借款鸟

  1. 非信贷机构只有在确保以下条件时,才能签订中长期外国借款合同:

a) 有投资项目或生产经营计划的企业,有权依法批准;

b) 外国贷款用于满足企业在营业登记证中规定的经营范围的生产经营需求;或投资许可证;或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c) 企业中长期外国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银行行长在每个时期的规定;

d) 企业中长期外国贷款合同中的协议必须符合越南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开立外币账户,为贷款交易服务,抵押和抵押企业资产, 外国贷款以出资成立企业、将债务转为股份等内容由越南法律规定;

(1)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第18点(a)规定的条件外;本通知第十八(b)、第18(c)和第18(d)节、第二章,企业中长期债务余额(包括国内贷款余额)必须在可贷款资金限额内,不超过《投资许可证》规定的总投资;

e) 国有企业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签订中长期外国借款合同:

  • 有主管部门批准投资项目的文件;
  • 根据本通知第23、第1节和第三章,有书面文件加入越南国家银行的意见。
  • 本通知第18(a)、18(b)、18(c)和18(d)、第二节、第二章规定的条件。
  1. 企业是信贷机构,只有在保证下列条件时,才能签订中长期外国贷款合同:

a) 用于补充信贷资金的中长期贷款;

b) 本通知第18(c)、第18(分)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条件。

c) 特别是国家信贷机构:除了第19(a点)、第19(b)点、第二节、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外,国家信贷机构只有在根据第23点书面征求越南国家银行意见后,只能签订中长期外国贷款合同, 本通知第一章第三章。

第3章:

贷款变更登记和还款

第一节:妖狗、程序、沈卷确认登记和贷款变更登记、外国还款

  1. 办理外国贷款登记的要求和程序:

a) 对于短期贷款,企业不必在国家银行登记,但短期外国贷款合同应符合本通知第一章、第二章所述条件。

b) 中长期贷款:根据本通知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条件,企业可签订外国贷款合同。企业在签订外国贷款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在撤资前,必须向国家银行登记借条和偿还外国贷款。

  1. 如果短期贷款延期,但总续期和短期贷款期限超过1年,企业必须在续签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银行登记,并执行中短期贷款的规定, 本通知的长期
  2. 如果合同更改了国家银行确认贷款登记和偿还外国贷款的文件所列的企业贷款的任何内容,企业在确保内容变更符合本通知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时,应签署变更协议。企业必须在变更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国家银行进行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内容生效前进行变更登记。
  3. 国有企业必须在签署之前将以下文件提交最后一份草案(并附上经单位负责人确认的越南语翻译)提交国家银行的意见:
  • 外国借款合同草案;
  • 担保书草案,由非居民担保的。

国家银行在收到足够的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对国有企业的上述草案提出书面意见。

  1. 确认登记或登记变更贷款或偿还外国债务的权限:

a) 国家银行省、直辖市分行确认非国有企业中长期贷款的登记和变更登记,价值达1000万美元(或外国贷款合同签订时的其他外币等值),并符合规定本通知规定;

对于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情况,国家银行省、直辖市分行必须提交国家银行行长审议决定。

b) 国家银行确认本通知第24(a)、第一章和第三章所述对象以外的企业中长期贷款的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二节。外国贷款和还款申请

  1. 非信贷机构企业贷款和偿还外国贷款登记文件包括:

a) 申请外国贷款和偿还(根据本通知附上第1号表格);

b) 经公证成立决定、工商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或投资许可证;或主管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其他相关文件;

c) 批准投资项目或生产经营计划(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副本;

d) 经公证副本 主管当局决定允许企业向国外发行债券(如果企业向国外发行债券);

(1) 越南签署的外国借款合同的副本和翻译(经企业负责人确认)。

  1. 向信贷机构企业申请贷款和偿还外国贷款的档案包括:本通知第25(a)、25(d)、第25(d)、第二节和第三章规定的文件。

第三节。变更申请表

  1. 变更登记记录(本通知第22条第1款第3章第一节规定的情形)包括:

a) 变更申请表(根据本通知附上第2号表格);

b) 签署变更协议的越南文副本和翻译(经企业负责人确认);

c) 担保人对企业外国贷款变更的批准文件(在企业被担保的情况下)。

第四节。国家银行注册确认

  1. 国家银行或国家银行省、中央直辖市分行在以下基础上确认贷款登记、还款和企业变更登记:

a) 总理批准的年度外国贷款总额计划;

b) 国家各时期的外汇管理政策;

c) 完全符合本通知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条件;

(1)有关机构对企业对外贷款的意见,必要时。

  1. 国家银行或国家银行省、直辖市分行自收到企业有效档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a) 确认企业外国贷款的登记或变更登记;

b) 拒绝确认企业外国贷款的登记或变更登记。 如果拒绝,国家银行将说明理由。

  1. 如果需要进一步的信息和便利,以便获得足够的依据,以确认或拒绝确认企业、国家银行或国家银行省、直辖市分行的外国贷款变更登记和登记,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企业。

第 V. 撤资和支付外国费用

  1. 企业外国贷款的提款和还款交易仅通过 01 允许的银行进行,但某些交易(允许银行不担保和提供服务)除外:

a) 提取直接支付外国受益人进口货物和服务的资金;

b) 通过海外开立的企业账户提取或偿还债务(如果企业获准在海外开立账户);

c) 以进口货物或服务的形式提取资金,以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形式偿还债务。

  1. 如果企业通过允许的银行进行取款和偿还,但需要转移到另一家允许的银行,必须在原银行支付取款和还款交易;如果是中长期贷款,企业必须向国家银行登记变更银行作为取款和还款服务。
  2. 企业在通过银行进行提取和偿还外债时,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a) 撤资时:

  • 对于短期外国贷款,企业必须向允许企业进行短期外国贷款合同原件提取的银行出示;
  • 对于中长期贷款,企业必须出示国家银行的外国贷款和还款登记确认书原件;

此外,对于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企业有责任在银行要求时出示其他必要的文件和文件。

企业未通过允许银行进行提款,而只通过银行进行还款的,应当自提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允许企业按照合同偿还提款日期和提取资金的银行。外国贷款。

b) 偿还债务时:

企业必须向允许企业偿还以下材料的银行出示:

  • 国家银行的外国贷款和还款确认书原件(在中长期贷款的情况下);
  • 已签署的外国借款合同原件(短期、中期和长期);
  • 银行允许要求的外国贷款合同(短期、中期、长期)和其他必要的文件和文件(经企业负责人确认)的原件或复印件。

企业已通过银行进行提款但未通过银行进行还款的,自还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在还款日及还款金额上进行提款的银行。根据外国借款合同。

  1. 允许银行在为企业提取和偿还外债时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a) 短期外国贷款:

  • 根据已签署的短期外国贷款合同和证明企业出示的撤资和偿还债务的文件,向企业提取和偿还外债;
  • 检查和核对企业提交的文件,以确保企业贷款交易的正确执行;
  • 统计银行担保、提供服务的短期贷款的取款、还款、余额和其他必要数据;
  • 保存企业提交的必要文件的副本。

b) 中长期贷款:

  • 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检查和核对,以确保企业在国家银行登记的贷款交易正确执行;
  • 根据登记确认文件进行外国还款转账;国家银行的贷款变更登记、还款确认书、中长期外国借款合同以及企业出具的提取、还款证明文件;
  • 保存国家银行的外国贷款和还款确认文件的副本,以及企业出示的其他必要文件和文件的副本;统计银行担保、提供服务的每笔中长期贷款的取款、还款交易和余额;

c) 在下列情况下,银行不得按照企业的要求支付或转移外债:

  • 企业中长期贷款没有国家银行的书面文件,确认登记或登记变更贷款或偿还外国贷款;或外国借款合同的内容不符合越南法律的规定。
  • 企业短期外国贷款合同延长,但总续期和短期借款期限超过1年或以上,没有国家银行的外国贷款和还款登记确认文件。

d) 指导企业遵守有关外国贷款和偿还的现行规定;一发现企业违反有关外国贷款和偿还债务的现行规定,应及时向国家银行报告。

  1. 允许银行严格执行本通知关于提取和偿还本通知外国贷款的规定,

第4章:

报告制度、检查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一节报告制度

  1. 工作日结束时(如有发生),国家银行省、直辖市分行应向国家银行(外汇管理部)发送关于确认企业贷款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文件:

a) 企业外国贷款变更申请表或申请的复印件;

b) 确认企业贷款变更登记或登记的文件;

c) 国家银行要求时与贷款有关的其他必要文件;

d) 本通知第三十条第四章第三款规定的向企业提交的文件。

  1. 企业是按照国家银行关于适用于国家银行各单位和信贷机构的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向国家银行报告外国贷款和还款数据的信贷机构。
  2. 非信贷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银行所在地的省市分行报告外国贷款的执行情况:

a) 季度定期(最迟于下一季度第7天):报告企业短期贷款的执行情况,不通过允许银行进行取款和还款(第31(a点)、31(b)、31(c)、第五项、第五项、 本通知第三章)。报告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第1号表格执行。

b) 季度定期(最迟于下一季度第7天):根据本通知附表2报告中长期外国借款和偿还情况。

  1. 国家银行省、直辖市分行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银行(外汇管理部)报告:

a) 根据适用于国家银行各单位和信贷机构的统计报告制度的现行规定,汇总本地区企业短期、中长期贷款执行情况的报告数据。

b) 国家银行省、直辖市分行每月6日(最迟于7月15日和1月15日)定期向国家银行报告外国贷款和偿还管理的执行情况、困难和问题以及建议、 向国家银行提出建议。

第二节。检查工作,违反的地理

  1. 国家银行和有关机构应定期或必要时对企业对外借款和偿还情况进行检查。企业有责任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和文件,以便及时有效地进行检查。
  2. 如果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根据违规程度,允许银行根据有关货币和银行业务行政违法行为的现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5章:

执行条款

  1. 本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后生效,并替换以下文件:

a) 国家银行行长1999年8月12日第03/1999/TT-NHNN7号通知,指导企业对外贷款和偿还;

b) 2001年11月16日国家银行行长关于对1999年8月12日第03/1999/TT-NHNN7号通知中关于补充部分内容的补充决定,指导企业对外贷款和偿还。

  1. 对于在本通知生效之前签署的外国贷款,并正在提取和偿还债务,企业执行如下:

a) 短期贷款:企业(包括允许的银行)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报告员;

b) 对于已获得国家银行、企业和银行书面确认登记的中长期贷款,允许继续按照国家银行确认的外国贷款合同执行。

  1. 本通知的一切修改和补充均由国家银行行长决定
  2. 办公室主任、国家银行监察主任、国家银行各单位负责人、省、直辖市国家银行分行行长、各信贷机构总经理(主任)负责组织指导, 部署,蜀现本通告。
  3. 各部委、部门和企业管理机构根据其职能和任务协调指导本通知的实施。

国家

银行行长黎德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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