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2016/TT-BTC 越南机动车辆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缴纳和管理
根据2015年11月25日的《收费法》;
根据2015年6月25日《国家预算法》
根据政府2016年8月23日第120/2016/ND-CP号法令,对《收费法》若干条款的实施作出详细规定和指导;
根据政府2014年9月10日关于汽车运输业务和条件的第86/2014/ND-CP号法令;
根据政府2013年12月23日第215/2013/ND-CP号法令,规定了财政部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
应税务政策司司长的建议,财政部长发布通知,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收费、缴纳和管理制度。
越南机动车辆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缴纳和管理
第1条.调整范围、适用对象
- 本通知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登记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缴纳和管理制度。
- 本通知适用于要求公安机关颁发交通车辆登记证和牌照的组织和个人,收费组织和其他与收取、缴纳、管理车辆登记费和管理费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 本通知不适用于道路交通专用车辆(由交通当局颁发登记证)和用于国防目的的军队机动车辆的登记和发放。
第2条.缴费人
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车牌号时,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条.收费组织
公安机关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登记、发放登记证和车辆号牌,是收费组织。
第四条.措辞解释
在本通知中,某些措辞被解释为:
- 交通工具,包括:
a) 汽车、拖拉机、拖车或拖车衬衫由汽车、拖拉机和与汽车类似的牌照车辆(统称为汽车)拖车;不包括蓝车;
b) 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和类似车辆,包括残疾人使用的机动车(统称为摩托车)。
- 本通知规定的市、镇,按国家行政地界确定,具体如下:
a) 河内市、胡志明市和其他中央直辖市,包括所有县、直辖市,无论市区还是郊区;
b) 省直辖市、各乡镇,包括所有市辖区、乡镇,无论市区、内市或郊区、郊区乡镇。
-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首次在越南注册的车辆(包括在国外注册或已登记的车辆、没收国家资金的车辆)颁发新的登记证和牌照。
- 签发、兑换、重新签发登记证或牌照(统称为换发登记证、牌照),包括:
a) 颁发适用于各种情况的登记证和牌照:在同一省、直辖市登记名称;登记车辆从其他省份转入;
b) 更改适用于情况的登记证或车牌:翻新、更改油漆颜色;车辆登记证或车牌损坏、撕裂、模糊或变更车主信息;
c) 重新签发适用于登记证或牌照丢失的登记证或牌照。
- 区域:第一区包括河内市和胡志明市;第二区包括中央直辖市(河内市和胡志明市除外)、省直辖市和市;第三区包括上述第一区和第二区以外的区域。
第五条.收费标准
车辆登记和发放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TT 号码 | 指标 | 第一区 | 第二区 | 第三区 |
I | 签发新牌照 | |||
1 | 汽车,9座或以下载人汽车除外,适用这两项 | 150.000 – 500.000 | 150.000 | 150.000 |
2 | 9座以下载人汽车 | 2.000.000 – 20.000.000 | 1.000.000 | 200.000 |
3 | 拖车衬衫,离散登记挂钩 | 100.000 – 200.000 | 100.000 | 100.000 |
4 | 摩托车(按预收费价格) | |||
a | 价值 15,000,000 越南盾或以下 | 500.000 – 1.000.000 | 200.000 | 50.000 |
b | 价值超过15,000,000至4,000,000,000越南盾 | 1.000.000 – 2.000.000 | 400.000 | 50.000 |
c | 价值超过40,000,000越南盾 | 2.000.000 – 4.000.000 | 800.000 | 50.000 |
d | 残疾人专用三轮摩托车 | 50.000 | 50.000 | 50.000 |
II | 签发更改登记证 | |||
1 | 签发与牌照相关的登记证 | |||
a | 汽车(9座及以下载人汽车从低收入地区驶入高收费区,适用本条第4款第4点) | 150.000 | 150.000 | 150.000 |
b | 拖车衬衫登记离开,挂钩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c | 摩托车(摩托车从低收入地区向高收入区域行驶的摩托车除外,适用本条第4款第4.1点) | 50.000 | 50.000 | 50.000 |
2 | 签发不附带汽车和摩托车牌照的登记证 | 30.000 | 30.000 | 30.000 |
3 | 重新发放车牌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III | 签发临时登记证和牌照(汽车和摩托车) | 50.000 | 50.000 | 50.000 |
- 根据第一节,河内市和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现所在地区的组织、个人,应当按照本地区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登记费,发放车辆牌照,如果是组织,则按营业登记所登记的所在地地址缴费,如果是个人,则按常住户口登记地地址缴费。
对于用于第一区或交警局登记的安全目的的公安汽车和摩托车,适用第一区的收入,并按照该收费表第一节的最低收费标准签发新的登记证。
- 《登记费率表》和车辆牌照中规定的一些指标适用如下:
4.1. 9座以下的载人汽车、从地区转移的摩托车必须支付规定低收费区的费用,应支付高额收费标准(不分不易主),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第2点(汽车)规定的新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4点(摩托车)第一节表示本条第1款规定的收费标准,但本条第4.2款规定的除外。
例1:H先生位于北江省陆彦县,由北江省公安厅颁发的登记证和车牌号(汽车或摩托车),然后H先生在河内出售给B先生,在登记B先生时,必须按照河内的新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例2:A企业总部设在北江,由北江省公安局颁发登记证、车牌号(汽车或摩托车),然后A企业将总部迁往河内(或决定将该车辆转让给河内成员单位),A企业注册时必须按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河内的新登记证和牌照。
例3:A先生在河内市有户口,由河内市公安局颁发了登记证和车牌号,然后A先生将该车卖给B先生,并在河内市,B先生登记时只需支付换证费, 牌照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收费标准表第二节规定的收费标准。
4.2. 对于在该地区获得登记证和牌照的个人的汽车和摩托车,必须支付低收费标准规定的费用,因出差或迁移户口的原因,迁往应支付高额收费的区域, 在登记不改变业主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程序的情况下,适用本条第1款第二节规定的登记证和牌照的兑换额度。
例4:C先生在北江省登记永久居留,由北江省公安局颁发登记证和车牌号(汽车或摩托车),然后C先生将户口迁回河内,C先生登记时必须按照换证费支付费用, 河内的牌照。
4.3. 摩托车价值作为申请登记费的依据,牌照是登记时的预收费价格。
第6条.免费
有下列情形免收费:
- 联合国系统下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代表机构。
-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外交代表机构和外国领事机构技术行政人员、联合国系统国际组织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不是越南公民或非越南公民,由越南外交部或当地外事机构担任外交部授权签发外交身份证或公务身份证或领事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在登记车辆时,登记人必须按照外交部的规定向外交身份证(红色)或公务身份证(黄色)登记机关出示。
- 其他外国组织和个人(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机构、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国际组织代表团、其他机构和组织成员)不属于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对象, 但根据越南是越南政府与外国政府达成的国际条约或协议,免除或不支付登记证和牌照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和个人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供:
- 申请免除支付登记证和牌照的费用,并签字,注明姓名并盖章(如果是组织)。
- 越南政府与外国政府以越南语签订的协议或协议的副本(经国家公证确认或签署,注明项目或项目所有者的姓名和印章)。
第7条.申报和支付费用
收费组织按照财政部2013年11月6日第156/2013/TT-BTC号通知第156/2013/TT-BTC号通知第19条第3款、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按月申报和支付收取的费用;该法修订和补充了《税收管理法》和政府2013年7月22日第83/2013/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
第八条.费用管理
收费组织应当按照现行国家预算目录的章节、子项,将所收取的费用100%上缴国家预算。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制度和规范,由国家预算在征收单位预算中安排的车辆登记费和发放费用的支付来源。
第九条.组织实施
-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并取代财政部长2013年9月6日第127/2013/TT-BTC号通知,该通知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登记费和牌照费的收取、缴纳、管理和使用制度,以及4月21日第53/2015/TT-BTC号通知。2015年,财政部长对2013年9月6日第127/2013/TT-BTC号通知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 与本通知中未提及的收费制度的收取、提交、管理、收费凭证和公开有关的其他内容,应按照《收费法》和2016年8月23日政府第120/2016/ND-CP号法令的规定执行;财政部长2013年11月6日第156/2013/TT-BTC号通知指导执行《税收管理法》、《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法和2013年7月22日政府第83/2013/ND-CP号法令;财政部长的通知规定,印制、发行、管理和使用属于国家预算的各类收费凭证以及修订、补充或更换的文件(如有)。
-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组织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反映,以便进一步研究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