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以招募、纠集等手段,控制、管理多名境外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近日,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某组织卖淫一案,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卢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卢某驾驶车辆将两名越南籍女子阮某甲、陈某某从玉林市带至上林县从事卖淫活动。次日,卢某与磨某某(另案处理)、阮某甲、陈某某在南宁市某公寓内商量决定,由磨某某出资帮另一越南籍女子阮某乙偿还债务并支付阮某乙从广东回南宁的车费,阮某甲、陈某某、阮某乙再以卖淫的方式赚钱偿还。

2020年4月2日,卢某取得磨某某同意后,驾驶车辆将阮某甲、陈某某带至上林县从事卖淫活动。当晚,卢某驾车将阮某甲带至上林县县城某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卢某安排阮某甲在酒店内先后与两名嫖娼人员发生性关系。

2020年4月3日,经卢某联系和安排,阮某乙搭乘私家车来到上林县。当天,卢某按照磨某某的安排,将阮某乙带至上林县县城某旅社内卖淫,卢某通过微信收取嫖娼人员的嫖资后,安排阮某乙与嫖娼人员在该旅社内发生性关系。之后,卢某安排阮某甲、陈某某、阮某乙3人在上林县县城某酒店内住宿并等待卖淫生意。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卢某与越南籍女子阮某甲、陈某某、阮某乙在上林县县城某酒店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卢某处缴获了卢某用于作案的奥迪牌轿车、手机等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该修正案,组织卖淫罪被取消死刑。

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