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省范日夏读者问:我自2012年在公司客户谘询部工作。至今年4月初,公司以新冠肺炎疫情陷入困难为由,把我调转到追收债务部工作并降低薪资30%。公司不按劳动合同调转我到其他工作岗位,这样是符合法律规定吗?
信与同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友信律师回答:据劳动与荣军社会部第1064号《公文》指引有关企业在物资来源缺乏和市场方面存在困难,雇主可以按《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时调转劳工的工作岗位。按第三十一条规定,雇主可以暂时调转劳工担任与劳动合同不符的工作岗位,但不可超过一年时间中的60个工作日(劳工愿意的情况除外)。
要暂时把劳工调转到其他工作岗位,雇主至少要提前3天向劳工通知,说明担任暂时工作的时间,并安排符合劳工的健康、性别的工作。同时,劳工将享有新工作岗位的薪资,如果新工作的薪资比原有的薪资低,劳工可保持享有为期30天原来的薪资。新工作的薪资须等于原有薪资的85%,但不可低于政府总理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调转范日夏读者到其他工作岗位且发放低于原有薪资的30%是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