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61/2026/NĐ-CP

河内,2026年5月15日

规定干部、公务员、职员和武装力量的基本工资标准和奖金制度的议定》

(第161/2026/NĐ-CP号)

根据《政府组织法》第63/2025/QH15号;

根据《劳动法典》第45/2019/QH14号;

根据国会关于第十五届国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第142/2024/QH15号决议;国会关于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第265/2025/QH15号决议;

根据内务部部长的提议;

政府颁布规定干部、公务员、职员和武装力量的基本工资标准和奖金制度的议定。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规定干部、公务员、职员和武装力量的基本工资标准和奖金制度的议定》(第161/2026/NĐ-CP号)规定适用于在越南共产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隶属于越南祖国阵线的政治社会组织以及执行国家交付任务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中工作,位于中央、省、中央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乡、坊、直属省级的特区(以下统称乡级)、特别行政-经济单位和武装力量中,领取工资、津贴和奖金制度的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第二条 适用对象

  1. 适用本议定第一条规定的工资、津贴标准的人员包括:
    a) 依据《干部、公务员法》第一条规定的从中央到乡级的干部、公务员;
    b) 依据《职员法》第一条规定的公立事业单位中的职员;
    c) 依据政府议定规定,在行政机关和公立事业单位中按劳动合同制度从事工作,属于适用或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按照政府2004年12月14日第204/2004/NĐ-CP号关于干部、公务员、职员和武装力量工资制度的议定安排工资的人员;
    d) 依据政府2024年10月8日第126/2024/NĐ-CP号关于协会组织、活动和管理的议定规定,在国家预算支持活动经费的协会中,在编制指标内工作的人员;
    đ) 越南人民军中的军官、职业军人、国防工人、职员、国防公务员和合同制劳动者;
    e) 人民公安中领取工资的军官、士官、公安工人和合同制劳动者;
    g) 密码组织工作人员;
    h) 越南人民军中的士官和士兵;人民公安中的义务役士官和士兵;
    i) 在村和居民小组从事非专职活动的人员。
  2. 本条第1款a、b、c、d、đ、e和g点规定的领取工资人员(不包括领取津贴、活动费的对象)属于适用奖金制度的对象。

第三条 基本工资标准

  1. 基本工资标准用作以下依据:
    a) 计算本议定第二条规定的对象的工资表中的工资额、津贴额和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制度;
    b) 计算法律规定的活动费、生活费;
    c) 计算各项扣除和根据基本工资标准享受的各项制度。
  2. 自2026年7月1日起,基本工资标准为每月2,530,000越南盾。
  3. 对于正在中央层面适用特殊财政和收入机制的机关、单位,根据第十五届国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6月29日第142/2024/QH15号决议第6.2条第c点规定:在修改或废除特殊财政和收入机制之前,对干部、公务员、职员2026年6月的工资和增加收入与自2026年7月1日起按修改后的工资之间的差额予以保留。在尚未修改或废除这些机制期间,按自2026年7月1日起按每月2,530,000越南盾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特殊机制计算每月工资和增加收入,确保不超过2026年6月享受的工资和增加收入(不包括因晋升职级、晋级而调整职级、等级工资系数带来的工资和增加收入部分)。

对于正在保留2024年6月工资和增加收入与自2024年7月1日起因修改或废除特殊财政和收入机制后的工资之间差额的机关、单位,其保留差额应相应减少自2026年7月1日起基本工资的增长率。

如果按上述原则计算,自2026年7月1日起的工资和增加收入低于通用规定,则按通用规定执行工资制度。

  1. 政府在向国会报告审查后,根据国家财政预算能力、消费价格指数和经济增长速度,决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第四条 奖金制度

  1. 对本议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象,根据突发工作成绩和年度跟踪、评估、质量分类结果,实行奖金制度。
  2. 本条第1款规定的奖金制度,用于根据季度、半年跟踪评估结果,以及机关、单位工资名册上每人的年度质量分类结果,进行突发工作成绩奖励和年度定期奖励,并依据武装力量单位负责人按国防部、公安部规定制定的奖金规章;或由具有管理权限或被授权管理干部、公务员的机关负责人和公立事业单位负责人制定颁布。奖金规章应提交直接上级管理机构以便管理和检查,并在机关、单位内公开。
  3. 本条第2款规定的机关、单位的奖金规章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 适用范围和对象;
    b) 根据突发工作成绩以及季度、半年跟踪评估、年度质量分类结果对机关、单位内领取工资人员的奖励标准;
    c) 每种情况的具体奖金金额,不一定要与个人的工资系数挂钩;
    d) 奖励审议程序和手续;
    đ) 机关、单位根据管理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如有必要)。
  4. 本条规定的年度奖励基金独立于《竞赛奖励法》规定的奖励基金,按机关、单位工资名册上对象的职务、职称、职级、等级和军衔等级工资总额(不含津贴)的10%确定。

到预算年度结束,包括决算调整期间,如果机关、单位未使用完当年奖励基金,则注销预算(对于预算结余情况)或上缴国家财政(对于预支结余情况)。

第五条 经费来源

  1. 中央各部委的经费来源:
    a) 使用2026年经常性支出预算(不包括工资、工资性津贴、其他工资性质和按制度的人员支出)较有权机关批复的2025年预算增加额的10%的节约部分;
    b) 使用2026年按规定留存的收入,在扣除与提供服务和收费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后,最低40%的部分。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诊疗、预防卫生及其他医疗服务收入,在扣除相关直接费用后,最低使用35%;
    c) 使用2025年未使用完结转的工资改革经费(如有)。
  2. 各省、中央直辖市的经费来源:
    a) 使用2025年地方财政预算实际收入较政府总理下达的预算(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彩票;地方管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撤资收入,以及根据国会决议、政府总理决定排除的项目)增加额的70%;
    b) 使用2026、2025、2024年地方财政预算收入较政府总理下达的前一年预算(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彩票;地方管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撤资收入,以及根据国会决议、政府总理决定排除的项目)增加额的50%;
    c) 使用有权机关批复的2026年预算中经常性支出(不包括工资、津贴、工资性缴款、其他工资性质和按制度的人员支出)节约额的10%,具体包括:2023年经常性支出预算的10%、2024年较2023年增加的经常性支出预算的10%、2025年较2024年增加的经常性支出预算的10%、2026年较2025年增加的经常性支出预算的10%;
    d) 使用截至2025年底结转的工资改革经费余额;
    đ) 使用因精简编制、按两级地方政府模式调整组织机构而节约的地方财政预算,用于支持经常性活动(工资支出、依法活动支出)的经费;
    e) 使用2026年按规定留存的收入,在扣除与提供服务和收费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后,最低40%的部分。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诊疗、预防卫生及其他医疗服务收入,在扣除相关直接费用后,最低使用35%。
  3. 中央预算对中央各部委、部级机构、其他中央机构以及各省、中央直辖市,在实施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后仍存在的资金缺口,补充因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2026年实行奖金制度所需的经费。
  4. 自行保障经常性支出和投资支出的公立事业单位(第1组)、自行保障经常性支出的公立事业单位(第2组)的经费来源:第1组、第2组公立事业单位中的职员、劳动者的工资改革和奖金制度经费,由单位根据政府2021年6月21日第60/2021/NĐ-CP号关于公立事业单位财政自主机制的议定、政府2025年5月22日第111/2025/NĐ-CP号关于修改补充第60/2021/NĐ-CP号议定若干条款的议定及其修订、补充、替代文件(如有)的规定自行保障。

第六条 效力

  1. 本《规定干部、公务员、职员和武装力量的基本工资标准和奖金制度的议定》(第161/2026/NĐ-CP号)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2. 政府2024年6月30日第73/2024/NĐ-CP号关于规定干部、公务员、职员和武装力量基本工资标准和奖金制度的议定自本议定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七条 实施责任

  1. 内务部部长指导对本议定关于在越南共产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和协会的机关、组织、公立事业单位中领取工资、津贴的对象的基本工资标准规定的实施。
  2. 国防部部长、公安部部长指导对本议定关于属其管理范围内对象的规定实施。
  3. 财政部部长:
    a) 指导确定实施本议定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和奖金制度的需求、来源和支出方式,以及本议定第五条第1款b点和第2款e点规定的留存收入提取范围;
    b) 指导在未修改或废除特殊财政和收入机制期间,对正在适用中央特殊财政和收入机制的机关、单位按本议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支付工资和收入;
    c) 汇总资金来源需求,并呈报有权机关,按本议定规定,为中央各部委、部级机构、其他中央机构以及各省、中央直辖市因实施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和奖金制度而补充不足的经费。
  4. 各部部长、部级机构首长、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及相关机关、组织、个人负责实施本议定。

接收单位:

  • 党中央书记处;
  • 总理、各位副总理;
  • 各部、部级机构;
  • 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
  • 中央办公厅及党中央各委员会;
  • 总书记办公厅;
  • 国家主席办公厅;
  • 国会民族委员会及各委员会;
  • 国会办公厅;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审计署;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 各政治社会组织中央机构;
  • 政府办公厅:主任、各位副主任、总理助理、门户网站总监,各司局、直属单位、公报;
  • 存档:文书处、综合经济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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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总理
副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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