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162/2026/NĐ-CP
文件类型:议定
颁发机关:政府
签字人:范氏清茶
颁发日期:2026年5月15日
生效日期:2026年7月1日

《关于调整养老金、社会保险补助金及月补助金》

(第162/2026/NĐ-CP号)

河内,2026年5月15日

根据第63/2025/QH15号《政府组织法》;
根据第72/2025/QH15号《地方政权组织法》;
根据经第73/2025/QH15号法、第84/2025/QH15号法、第113/2025/QH15号法、第142/2025/QH15号法修订补充的第41/2024/QH15号《社会保险法》;
根据经第41/2024/QH15号法修订补充的第84/2015/QH13号《劳动安全卫生法》;
根据国会第245/2025/QH15号决议关于2026年国家财政预算;
根据国会第265/2025/QH15号决议关于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根据内务部部长的建议;
政府颁布关于调整养老金、社会保险补助金及月补助金的议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1. 本议定调整2026年7月1日前已享受养老金、社会保险补助金及月补助金的对象,包括:
    a) 干部、公务员、职工、劳动者(包括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按第41/2009/QĐ-TTg号决定从义安农民社会保险基金转为自愿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军队、公安及机要工作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
    b) 按第33/2023/NĐ-CP号议定、第34/2019/NĐ-CP号议定、第92/2009/NĐ-CP号议定、第121/2003/NĐ-CP号议定、第09/1998/NĐ-CP号议定规定享受养老金、月补助金的乡、坊、市镇干部。
    c) 依法按月领取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人员;按第91/2000/QĐ-TTg号决定、第613/QĐ-TTg号决定享受月补助金人员;按第206-CP号决定享受月补助金的橡胶工人。
    d) 按第130-CP号决定、第111-HĐBT号决定享受月补助金的乡、坊、市镇干部。
    đ) 按第142/2008/QĐ-TTg号决定(经第38/2010/QĐ-TTg号决定、第22/2025/QĐ-TTg号决定修订补充)享受月补助金的军队人员。
    e) 按第53/2010/QĐ-TTg号决定享受月补助金的公安人员。
    g) 按第62/2011/QĐ-TTg号决定(经第22/2025/QĐ-TTg号决定修订补充)享受月补助金的军队、公安、机要工作人员。
    h) 按月领取工伤、职业病补助金人员。
    i) 按第41/2024/QH15号《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月补助金人员。
  2. 本条第1款a、b、c、d、đ、e、g项规定的对象,1995年1月1日前退休并享受养老金、社会保险补助金、月补助金,按本议定第二条第1款调整后标准低于3800000盾/月。

第二条 调整时间与标准

  1. 自2026年7月1日起,对本议定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对象,在2026年6月养老金、社会保险补助金及月补助金标准基础上增加8%。
  2. 自2026年7月1日起,按本议定第一条第2款规定享受养老金、社会保险补助金、月补助金的人员,在按本条第1款调整后标准低于3800000盾/月的,按以下方式调整:
    a) 标准等于或低于3500000盾/人/月的,每人每月增加300000盾;
    b) 标准高于3500000盾/人/月但低于3800000盾/人/月的,调整至3800000盾/人/月。
  3. 按本条规定调整后的养老金、社会保险补助金、月补助金标准,作为后续历次调整的计算依据。

第三条 执行资金来源

执行本《关于调整养老金、社会保险补助金及月补助金》(第162/2026/NĐ-CP号)议定第一条规定对象调整养老金、社会保险补助金及月补助金的资金来源规定如下:

  1. 国家财政保障以下对象:1995年1月1日前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人员;按第91/2000/QĐ-TTg号决定、第613/QĐ-TTg号决定享受月补助金的人员;本议定第一条第1款d、đ、e、g项规定的对象;按第159/2006/NĐ-CP号议定、第11/2011/NĐ-CP号议定、第23/2012/NĐ-CP号议定、第209/2025/NĐ-CP号议定享受养老金的人员。
  2. 社会保险基金保障1995年1月1日及以后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人员,包括按第33/2023/NĐ-CP号议定、第34/2019/NĐ-CP号议定、第92/2009/NĐ-CP号议定、第121/2003/NĐ-CP号议定、第09/1998/NĐ-CP号议定享受养老金、月补助金的人员,以及本议定第一条第1款i项规定的对象。

第四条 组织实施

  1. 内务部部长规定本条第一条第1款a、b、c、d、h、i项对象的调整细则。
  2. 国防部部长规定本条第一条第1款đ项、g项对象的调整细则。
  3. 公安部部长规定本条第一条第1款e项、g项对象的调整细则。
  4. 财政部负责保障国家财政承担对象的调整资金,并指导越南社会保险组织按内务部部长的指导实施本条第一条第1款a、b、c、h、i项对象的养老金、社会保险补助金及月补助金调整与发放。
  5. 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条第一条第1款d、đ、e、g项对象的月补助金调整与发放。

第二章 执行条款

第五条 生效日期

  1. 本《关于调整养老金、社会保险补助金及月补助金》(第162/2026/NĐ-CP号)议定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2. 调整养老金、社会保险补助金及月补助金的第75/2024/NĐ-CP号议定自本议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六条 执行责任

各部部长、部级机关首长、省与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执行本越南《关于调整养老金、社会保险补助金及月补助金》(第162/2026/NĐ-CP号)议定。

主送单位:

  • 中央政治局;
  • 政府总理、副总理;
  • 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所属机关;
  • 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
  • 党中央及各部门办公厅;
  • 总书记办公厅;
  • 国家主席办公厅;
  • 国会民族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
  • 国会办公厅;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审计署;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 各政治—社会组织中央机关;
  • 政府办公厅:政府主席团、各位副总理、总理助理、电子信息门户主任、政府办公厅各司局、直属单位、政府公报;
  • 存档:党务、财政经济(2份)。

政府总理
副总理
范氏清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