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定国家电力系统高峰、平段、低谷用电时段》
(第963/QĐ‑BCT号)
发布时间:2026年4月22日
发布机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工贸部
文号:963/QĐ‑BCT
签署人:工贸部部长 阮黄龙(Nguyễn Hoàng Long)
一、文件基本信息
- 文号:963/QĐ‑BCT
- 文种:决定
- 发布机关:工贸部
- 签署人:阮黄龙
- 发布日期:2026年4月22日
- 生效日期: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主题:国家电力系统高峰、平段、低谷用电时段划分
二、制定依据
- 第61/2024/QH15号《电力法》
- 政府2025年2月26日第40/2025/NĐ‑CP号议定,关于工贸部职能、任务、权限及组织机构
- 政府总理2025年5月29日第14/2025/QĐ‑TTg号决定,关于零售电价结构
- 工贸部部长2025年12月2日第60/2025/TT‑BCT号通知,关于电价执行
- 越南电力总公司、国家电力系统与电力市场运营有限公司的相关建议公文
- 电力局局长的建议
三、国家电力系统高峰、平段、低谷时段规定
第一条 高峰、平段、低谷时段划分
- 高峰时段
- 周一至周六:17:30—22:30(每日5小时)
- 周日:不设高峰时段
- 平段时段
- 周一至周六:06:00—17:30 及 22:30—24:00(每日13小时)
- 周日:06:00—24:00(18小时)
- 低谷时段
- 全周统一:00:00—06:00(每日6小时)
四、组织实施要求
第二条 实施职责
- 越南电力总公司(EVN)
- 按本决定执行高峰、平段、低谷时段划分
- 每年12月15日前,或国家电力负荷曲线发生变化时,向工贸部报告时段调整建议
- 国家电力系统与电力市场运营一成员有限公司(NSMO)
- 配合EVN提供容量、电量、负荷曲线等必要数据,用于时段核算与制定
- 每年12月15日前,或负荷曲线发生变化时,向工贸部报告时段调整建议
五、生效条款
第三条 生效与执行
- 本《关于规定国家电力系统高峰、平段、低谷用电时段》(第963/QĐ‑BCT号)决定自2026年4月22日起生效。
- 工贸部办公厅主任、电力局局长、越南电力总公司总经理、国家电力系统与电力市场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及相关机关、组织、个人负责执行本决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工贸部部长
(签字)
阮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