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94/2026/NĐ-CP号议定

越南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活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31日
生效日期:2026年07月01日
适用范围:在越南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的组织与个人;不适用于军队、公安执行国防、安全任务的驾驶培训与考试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活动,提升培训质量与驾驶人安全意识,从严管理培训、考试机构与人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降低交通事故风险。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与范围

  1. 在越南境内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的组织、个人
  2. 行使管理、监察、指导职责的相关国家机关。
  3. 不适用于军队、公安执行国防、安全任务的专用驾驶培训与考试。

第三条 术语解释

  • 驾驶培训: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按国家统一大纲开展的理论与实操教学活动。
  • 驾驶考试:按规定对学员知识、技能、安全意识进行考核,确定是否合格的活动。
  • 培训机构: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开展驾驶培训的企业、合作社、教育机构。
  • 考试机构:依法设立、组织实施驾驶考试的专业中心。
  • 理论教员:从事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汽车机械常识等教学的人员。
  • 实操教练员:在教练车、训练场、道路上开展实车驾驶教学的人员。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 公开、透明、统一:全国统一教学大纲、考试内容、评判标准。
  2. 质量优先:严格机构、人员、场地、车辆准入,确保培训与考试真实有效。
  3. 数字化管理:推广电子档案、电子证件、线上报名、线上审核、实时监管。
  4. 权责一致: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对教学、考核结果与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驾驶培训管理

第五条 驾驶培训业务经营条件

  1. 主体资格:须为企业、合作社或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2. 人员条件
    • 理论教员、实操教练员须持有有效资格证,无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记录。
    • 实操教练员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对应及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教育学相关证书,并完成规定岗前培训。
  3. 场地与设施
    • 理论教室、汽车技术教室、模拟教学设备、急救教学设备齐全达标。
    • 训练场面积、科目设置、标志标线、安防设施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 安装学时与里程实时监控系统,与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
  4. 教练车辆
    • 车型与培训准驾车型相符,依法登记、检验合格、保险齐全。
    • 统一标识、安装副制动、监控终端、计时计程设备。
    • 禁止用于非培训营运活动。

第六条 驾驶培训业务许可程序

  1. 提交申请、主体资格、人员、场地、车辆、设备等材料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2.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驾驶培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
  3. 许可证有效期、变更、延续、吊销、注销按相关法律执行。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 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驾驶培训。
  2.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培训资质、教练车、教练员证。
  3. 减少教学内容、压缩学时、虚假记录学时、不按规范教学。
  4. 违规收费、强制收费、搭车收费。
  5. 使用不合格车辆、场地、设备开展培训。
  6. 干扰考试秩序、串通舞弊、协助作弊。

第八条 培训形式与学时要求

  1. 形式:面授、远程教学、自学(仅限A1、A、B1类理论学习)。
  2.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教学大纲与学时,实操学时必须实时记录、不可篡改
  3. 培训档案电子化,保存至学员取得驾驶证后至少3年

第三章 驾驶考试管理

第九条 考试机构与考试场地条件

  1. 考试机构须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场所、监管系统。
  2. 考试场地、科目设置、监控覆盖、评判系统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3. 配备专职考试员、监控员、安全员,实行考试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留存备查。

第十条 考试车辆要求

  1. 车型与准驾车型相符,依法登记、检验合格、保险齐全。
  2. 安装考试评判系统、定位、视频监控、副制动装置。
  3. B类及以下允许使用自动挡(含电动汽车);C1、C及以上重型车型须使用手动挡车辆。
  4. 考试车辆仅限考试使用,不得用于营运。

第十一条 考试员条件

  1.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对应及以上驾驶证,驾龄与从业经历达标。
  2. 无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记录,无被取消考试资格记录。
  3. 通过专业培训与考核,持有考试员资格证,定期轮岗与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考试内容与程序

  1. 科目一(理论):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应急处置。
  2. 科目二(场地):基础操控、定点停车、坡道、侧方停车、倒车入库、曲线行驶等。
  3. 科目三(道路):实际道路驾驶、安全观察、文明礼让、突发情况处置。
  4. 科目四(安全文明常识):安全意识、复杂路况、恶劣天气、事故处置。
  5. 全程电子评判为主、人工复核为辅,当场公布成绩;不合格者可按规定预约补考。

第十三条 考试纪律与禁止行为

  1. 严禁替考、作弊、伪造成绩、篡改考试数据、泄露考题。
  2. 严禁违规收费、索取财物、徇私舞弊、打击报复。
  3. 考生作弊或严重违纪,取消当次成绩并1年内不得报考
  4. 考试员、工作人员违纪,依法追责并终身禁入考试行业。

第四章 教员、教练员管理

第十四条 理论教员条件

  1. 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专业为法律、汽车技术、交通工程等相关专业。
  2. 持有教育学相关证书,无严重交通违法与犯罪记录。
  3. 通过岗前培训与考核,取得理论教员资格证

第十五条 实操教练员条件

  1. 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
  2. 持有对应及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安全驾龄达标。
  3. 持有教育学相关证书,完成实操教学岗前培训。
  4. 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核发、管理与注销

  1. 申请材料:申请表、学历、驾驶证、 Pedagogy证书、无犯罪/严重违法证明、照片。
  2.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核发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 弄虚作假、严重违规、丧失行为能力、重大事故主责的,吊销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国家管理职责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职责分工

  1.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培训大纲、标准、资质条件,指导全国培训管理。
  2. 公安部:统一制定考试大纲、评判标准、考试系统规范,指导全国考试与发证。
  3. 省级交通、公安部门:按权限审批、监管、检查、处罚,处理投诉举报。
  4. 教育培训、财政、物价、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监管。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1. 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重点核查资质、学时、场地、车辆、档案、收费。
  2. 运用信息化监管平台对培训、考试全过程在线监控。
  3.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

  1. 公开合法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合格教员/教练员名单、收费标准、投诉渠道。
  2. 建立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市场禁入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过渡条款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处理

对无证经营、虚假培训、考试舞弊、伪造证件、违规收费等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过渡条款

  1. 越南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活动的规定(第94/2026/NĐ-CP号)生效前已取得的培训资质、教员证、教练员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 原有场地、车辆须在2027年07月01日前达标,逾期不予延续资质。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越南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活动的规定(第94/2026/NĐ-CP号)自2026年07月0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议定不一致的,以本议定为准。

政府总理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