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重塑行业发展格局,开辟航空经济新航道 | 傲多可商机网

越南《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重塑行业发展格局,开辟航空经济新航道

2026-01-17

越南航空业在 2025 年客运量达 8350 万人次(同比增 10.7%),其中国际客运 4660 万人次(增 12%)、国内 3690 万人次(增 8.4%),货运量 150 万吨(增 18.5%),国际航线扩展至 113 条,航空业正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带动投资、旅游、物流和国家竞争力提升的综合性经济领域。

越南《民用航空法》(第 66/2006/QH11 号)颁布于2006 年 6 月 29 日,其法律框架已显滞后,无法契合当下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被视为推动航空业法律框架现代化、助力行业迈入全新发展阶段的关键举措。

越南《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共设11章109条,不仅对现行《民用航空法》进行修订,更是作出全面替代,内容涵盖国家民航管理机制、机构权限、运输运营、基础设施投资以及乘客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此次《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修订是一项战略性举措,不仅旨在强化越南民航领域对国际航空安全标准的合规性,同时也致力于打造一个透明、具有竞争力的市场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其中。

一、整体性改革思路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的核心重点之一是厘清国家在民用航空领域的管理职责,明确划分了各相关机构的职能,将安全监管、安保管理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责分离开来,解决了以往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同时也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关于明确民航管理体系内各机构职能的建议相契合。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还革新了监管方式,将原先以事前审批和行政管控为主的机制,转变为基于风险评估和事后审计的管理模式。

越南建设部表示,民航领域超过 30% 的行政审批流程将得到精简或整合,多项流程将纳入“一站式”办理体系。项目评估、运营许可、资质认证以及投资审批等流程的优化,将有效消除环节重叠问题,缩短办理时长。

尤为重要的是,现行《民用航空法》(第 66/2006/QH11 号)主要针对航班飞行、运输服务及日常运营活动作出规范,而《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则着眼于重构整个航空生态体系,覆盖范围从规划、投资、风险管理、安全与安保,延伸至新技术的应用等多个维度。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是越南首次以整体性思路制定民用航空领域的法律,将安全理念融入行业发展全过程,同时依靠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行业的稳健发展。

二、向私营部门开放市场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的一大创新之处,在于扩大了私营部门在航空基础设施领域的参与范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仅有国家有权投资、拥有并运营机场,私营部门只能参与地勤服务、航空配餐、物流运输或免税零售等非航空性业务。这一限制导致诸多机场项目依赖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不仅建设进度缓慢,运营能力也受到制约。

随着航空基础设施需求的快速增长,修订草案允许私营投资者通过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s)、特许经营协议或管理权临时转让等方式,参与机场及航空基础设施的投资、管理与运营。

具体而言,《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专门增设了关于航空基础设施资源的章节,明确规定各经济主体均有权依据国家批准的机制,投资建设、扩建或升级改造机场,在航空设施内开展运营及商业活动,同时必须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技术、安全及安保标准。

这些合作模式的制度化,是越南摆脱《民用航空法》(第 66/2006/QH11 号)束缚“打开制度大门”的重要一步,推动航空基础设施领域从国家垄断模式,向多元主体联合投资、共同运营、协同监管的模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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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建设部指出,《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的这一举措不仅能够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筹集社会资本,还能促进投资者之间的良性竞争,进而提升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共资产的利用效率。

为平衡公私双方利益,《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公共资产估值、竞争性招标以及 PPP 项目合同监管的相关机制。所有合作项目都必须清晰界定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收益和风险分担机制。这是一项显著的改进,此前的 PPP 模式因缺乏合理投资回报和资本回收的统一标准,常常面临诸多实施难题。

此外,《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还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权限,允许其结合区域发展战略,提出省级机场项目规划。根据新规,地方政府有权编制投资方案并报请政府审批,同时承担项目规划、征地拆迁以及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相关责任。这种模式将管理责任与发展收益挂钩,缩短了审批周期,尤其能惠及那些增长潜力强劲但中央财政投入有限的地区。

值得注意的是,《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扩充了“航空基础设施”的定义范围,其不仅包含机场跑道、航站楼等实体资产,还涵盖运营技术系统、信息监控网络、空中航行安全设施以及用于运营管理的数字基础设施。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这一更为宽泛的定义,为自动化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航班时刻管理软件、运营数据平台等“软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支撑,而这些正是现代化国际机场的标配设施。

与此同时,《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强调提升行业透明度与监管力度。所有特许经营或 PPP 项目合同的条款内容、合作期限、合同价值以及独立审计机制,都必须向社会公开。投资者需定期提交运营、收益及成本相关报告,并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持续监管。

据 Aodok.com 的调研,《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中关于私营投资的新条款,不仅为行业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更标志着越南航空业发展模式的突破性转变。当各类经济主体被允许平等参与机场投资和运营后,航空基础设施领域将不再是国家的专属领域,而是转变为一个开放的经济生态系统。

在近期召开的越南国会会议上,众多代表一致认为,将这一合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于越南航空业紧跟全球发展趋势至关重要,毕竟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模式在发达国家市场已十分普遍。该模式既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又能确保国家对涉及空域安全、安保及国家主权的关键领域保持管控。

三、开辟行业发展新航道

除了监管改革和投资自由化,《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还进一步规范了乘客权益,强制要求航班信息公开透明,明确了航班延误、取消时的赔偿机制以及航班准点率要求。草案还引入了独立的事故调查机制,以保障调查工作的客观性,确保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着重强调了“绿色航空”相关法规,鼓励行业使用清洁燃料、推广节能技术、实施减排举措,助力越南实现 2050 年净零排放的目标。

尽管《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仍处于讨论阶段,但已有私营企业参与的新机场项目陆续浮出水面,这些案例都标志着私营投资者在越南航空业的参与度正不断提升。

例如,春长集团(Xuan Truong Group)已提议在越南北部的宁平省新建一座机场,将其打造为推动区域经济和旅游业发展的核心枢纽;太阳集团(Sun Group)旗下的富国太阳航空(SunPhuQuoc Airways)近期也已正式开通航班运营。

据 Aodok.com 的调研,私营资本投资机场项目的兴起,不仅催生了行业的良性竞争,更在重塑越南航空业的发展格局。这预示着未来宁平省等地区或将涌现出一批由私营企业运营的现代化机场,为地方经济增长注入动力,同时进一步夯实越南的交通基础设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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