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编号:第 143/2025/QH15 号

颁布机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

签署人:陈青敏(Trần Thanh Mẫn)

颁布日期:2025 年 12 月 11 日

生效日期:2026 年 3 月 1 日;其中第 7 条及附录四(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目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50 条第 3 款自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

废止法律:第 61/2020/QH14 号《投资法》及后续修改补充法律(含第 72/2020/QH14、03/2022/QH15、05/2022/QH15、08/2022/QH15、09/2022/QH15、20/2023/QH15、26/2023/QH15、27/2023/QH15、28/2023/QH15、31/2024/QH15、33/2024/QH15、43/2024/QH15、57/2024/QH15、90/2025/QH15 号),其中第 7 条及附录四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废止

目 录

  •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 1-8 条)
  • 第二章 投资保障(第 9-13 条)
  • 第三章 投资优惠与投资支持(第 14-17 条)
  • 第四章 在越南境内投资活动(第 18-37 条)
    • 第 1 节 投资形式(第 18-22 条)
    • 第 2 节 投资主张批准、投资者选择、投资登记证颁发及特殊投资程序(第 23-28 条)
    • 第 3 节 投资项目调整与实施(第 29-37 条)
  • 第五章 境外投资活动(第 38-43 条)
  • 第六章 投资国家管理(第 44-49 条)
  • 第七章 施行条款(第 50-52 条)
  • 附录一 禁止投资经营的毒品目录
  • 附录二 禁止经营的化学品、矿物目录
  • 附录三 禁止经营的野生动植物目录
  • 附录四 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目录

依据经第 203/2025/QH15 号决议修改、补充部分条款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投资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 条 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在越南境内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从越南向境外开展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 2 条 适用对象

本法适用于投资者以及与投资经营活动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个人。

第 3 条 术语解释

在本法中,下列术语理解如下:

  1. 投资主张批准,是指主管国家机关对投资项目实施的目标、地点、规模、进度、期限;投资者或者投资者选择形式,以及为实施投资项目适用的特殊机制、政策(如有)予以批准。
  2. 投资登记机关,是指有权颁发、调整和收回投资登记证的国家机关。
  3. 国家投资数据库,是指全国范围内投资项目数据的集合,与有关机关的数据系统相连接。
  4. 投资项目,是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在确定期限内为开展投资经营活动而提出的中期或长期资本投入方案集合。
  5. 扩建投资项目,是指通过扩大规模、提高产能、革新工艺、减少污染或改善环境来发展正在运营的投资项目的投资项目。
  6. 新建投资项目,是指首次实施的投资项目,或者与正在运营的投资项目相互独立的投资项目。
  7. 创新创投项目,是指基于开发利用知识产权、技术、新商业模式而实施、具有快速增长潜力的投资项目。
  8. 投资经营,是指投资者投入资本开展经营活动。
  9. 投资经营条件,是指在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内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时组织、个人必须满足的条件,不包括主管机关就产品、服务质量颁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10. 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属于本法第 8 条第 2 款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受限行业目录"中的行业时必须满足的条件。
  11. 投资登记证,是指以纸质或电子形式记载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登记信息的文本。
  12. 国家投资信息系统,是指用于在全国范围内监测、评估、分析投资情况、服务国家管理工作并协助投资者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专业业务信息系统。
  13. 境外投资活动,是指投资者将投资资本从越南转移至境外,或者使用该投资资本所产生的利润在境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14. 合作经营合同(以下简称 BCC 合同),是指投资者之间为合作经营、按照法律规定分配利润、分配产品而不设立经济组织而签订的合同。
  15. 出口加工区,是指专门生产出口商品、为出口商品生产和出口活动提供服务的工业区。
  16. 工业区,是指有确定地理界线、专门生产工业产品并为工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区域。
  17. 经济区,是指有确定地理界线、由多个功能区组成,为实现招商引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维护国防安全目标而设立的区域。
  18. 投资者,是指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包括境内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经济组织。
  19. 外国投资者,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并在越南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组织。
  20. 境内投资者,是指具有越南国籍的个人,或者其成员、股东中没有外国投资者的经济组织。
  21. 经济组织,是指依照越南法律规定成立并运营的组织,包括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以及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22. 外国投资经济组织,是指其成员或股东中有外国投资者的经济组织。
  23. 投资资本,是指依照民事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用于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货币和其他资产。

第 4 条 适用《投资法》及相关法律

  1. 在越南领土上进行的投资经营活动,依照《投资法》及相关其他法律的规定执行。
  2. 在《投资法》生效之前颁布的其他法律与《投资法》在禁止投资经营行业或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投资法》的规定执行。

其他法律中关于禁止投资经营行业、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名称的规定,必须与本法第 6 条、第 7 条及随本法颁布的各附录的规定相一致。

  1. 在《投资法》生效之前颁布的其他法律与《投资法》在投资经营程序、投资保障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投资法》的规定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a) 公共投资的权限、程序、手续以及公共投资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公共投资法》的规定执行;

b) 公私合作(PPP)投资项目的投资与项目实施权限、程序、手续;项目合同法律适用;投资保障以及国家资本管理机制,按照《公私合作投资法》的规定执行;

c) 经主管机关按照《投资法》规定批准投资主张或批准调整投资主张后,建设工程、住房、都市区投资项目的实施,按照《建设法》《住房法》《房地产经营法》的规定执行;

d) 信贷机构的权限、程序、手续及投资经营条件,按照《信贷机构法》《保险经营法》《石油法》的规定执行;

đ) 越南证券市场上证券及证券市场的权限、程序、手续、投资经营条件及活动,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执行;

e) 特殊机制、政策,按照《首都法》和国会决议的规定执行。

  1. 本法第 28 条与其他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法第 28 条的规定执行。
  2. 在《投资法》生效之后颁布的其他法律,如需对投资作出与《投资法》规定不同的特殊规定,必须明确确定依照《投资法》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内容、依照该其他法律执行的内容。
  3. 对于至少一方是外国投资者或者本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的经济组织参加的合同,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投资惯例,但该约定不得违反越南法律的规定。

第 5 条 投资经营政策

  1. 投资者有权在本法不禁止的行业内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对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投资者必须依法满足全部投资经营条件。
  2. 投资者依照本法及相关其他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主承担责任开展投资经营活动;依法获得并利用信贷资本、扶持基金、土地及其他资源。
  3. 投资者如开展的投资经营活动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国防、国家安全,将被中止、停止或终止该投资经营活动。
  4. 国家承认并保护投资者对资产、投资资本、收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所有权。
  5. 国家公平对待各投资者;制定鼓励政策并创造便利条件,让投资者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可持续地发展各经济行业。
  6. 国家尊重并履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加入的投资国际条约。

第 6 条 禁止投资经营行业

  1. 禁止下列投资经营活动:

a) 经营本法附录一规定的毒品;

b) 经营本法附录二规定的化学品、矿物;

c) 经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规定的天然来源开采的野生动植物标本;经营本法附录三规定的天然来源开采的 I 类濒危、珍贵、稀有森林动植物、水生动物标本;

d) 经营卖淫;

đ) 买卖人口、人体组织、尸体、人体器官、人体胚胎;

e) 与人类无性繁殖有关的经营活动;

g) 经营烟花爆竹;

h) 经营讨债服务;

i) 经营国家文物的买卖;

k) 经营文物、古董出口;

l) 经营电子烟(e-cigarette)、加热烟草产品。

  1. 本条第 1 款 a、b、c 项规定的产品用于化验、检测、科学研究、医疗、制药、刑事侦查、国防安全保卫时的生产和使用,按照政府的规定执行。
  2. 根据各时期经济社会条件和国家管理要求,政府审查禁止投资经营行业,并提请国会修改、补充本条及随本法颁布的各附录。

第 7 条 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

  1. 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是指在越南领土范围内,出于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社会道德或公共健康原因,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必须满足必要条件的行业。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目录规定于随本法颁布的附录四。

政府公布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前必须办理许可、认证手续的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目录,以及必须将经营条件管理方式从许可、认证转为公布经营要求、条件、按事后检查方式管理的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目录。

  1. 对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行业,投资经营条件规定于法律、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法令及决议、政府法令以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加入的国际条约。各部、部级机关、各级人民议会、各级人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组织、个人不得颁布关于投资经营条件的规定。
  2. 投资经营条件必须符合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并须保证公开、透明、客观,节约投资者的时间和合规成本。
  3. 投资经营条件的规定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a) 投资经营条件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b) 投资经营条件的适用形式;

c) 投资经营条件的内容;

d) 遵守投资经营条件的案卷、程序、行政手续(如有);

đ) 负责处理行政手续的主管机关;

e) 许可证、认证证书、执业证书或其他确认、批准文本的有效期限(如有)。

  1. 投资经营条件按下列形式适用:

a) 许可证;

b) 认证证书;

c) 执业证书;

d) 主管机关的确认、批准文本;

đ) 个人、经济组织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必须满足而无须主管机关书面确认的其他要求。

  1. 修改、补充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

a) 根据各时期经济社会条件和国家管理要求,政府审查附录四中的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目录,并提请国会修改、补充本条及本法的附录四;

b) 修改、补充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或投资经营条件,必须符合本条规定。

  1. 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及其投资经营条件,必须刊登在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网站上。
  2. 政府规定投资经营条件的公布与管控。

第 8 条 外国投资者的行业及市场准入条件

  1. 外国投资者适用与境内投资者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但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 根据法律、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法令及决议、政府法令以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加入的国际条约,政府公布"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受限行业目录",包括:

a) 尚未开放市场准入的行业;

b) 附条件开放市场准入的行业。

  1. "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受限行业目录"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包括:

a) 外国投资者在经济组织中持有的注册资本比例;

b) 投资形式;

c) 投资活动范围;

d) 投资者的能力;参与投资活动的合作伙伴;

đ) 法律、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法令及决议、政府法令以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条件。

  1. 政府规定本条细则。

第二章 投资保障

第 9 条 保障财产所有权

  1. 投资者的合法财产不被国有化,不被行政措施没收。
  2. 国家出于国防、安全或国家利益、紧急状况、防灾救灾原因征收、征用财产的,按照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及相关其他法律的规定向投资者支付价款、予以补偿。

第 10 条 保障投资经营活动

  1. 国家不强制投资者履行下列要求:

a) 优先购买、使用国内商品、服务,或者必须购买、使用国内生产商、服务供应商的商品、服务;

b) 商品、服务出口须达到一定比例;限制出口或在国内生产、供应的商品、服务的数量、价值、种类;

c) 进口商品的数量、价值须与出口商品的数量、价值相对应,或者必须用出口来源的外汇自行平衡以满足进口需求;

d) 国产商品达到一定的本土化比例;

đ) 在国内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达到一定水平或价值;

e) 在境内或境外的特定地点供应商品、服务;

g) 在主管国家机关要求的地点设立总部。

  1. 根据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招商引资需求,总理决定采用国家保障形式,用于实施属于国会、总理投资主张批准权限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投资发展项目。
  2. 政府规定本条第 2 款细则。

第 11 条 保障外国投资者将资产转移出境的权利

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法律规定向越南国家履行完毕财政义务后,可向境外转移下列资产:

  1. 投资资本、投资清算款项;
  2. 投资经营活动收入;
  3. 投资者合法所有的货币和其他资产。

第 12 条 保障法律变化情形下的投资经营

  1. 新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新的、更高的投资优惠的,投资者在投资项目剩余优惠期内,按照该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享受投资优惠,但属于本法第 17 条第 5 款 a 项规定的享受特殊投资优惠的投资项目情形除外。
  2. 新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投资优惠低于投资者此前享受的投资优惠的,投资者在投资项目剩余优惠期内,继续按照此前的优惠规定享受投资优惠。
  3. 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出于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社会道德、公共健康、环境保护原因修改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形。
  4. 投资者不能按照本条第 3 款规定继续享受投资优惠的,按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考虑、处理:

a) 将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b) 调整投资项目的经营目标;

c) 协助投资者弥补损失。

  1. 对本条第 4 款规定的投资保障措施,投资者必须在新规范性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提出书面要求。

第 13 条 解决投资经营活动中的争议

  1. 与在越南境内开展的投资经营活动有关的争议,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本条第 2、3、4 款规定在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2. 境内投资者之间、外国投资经济组织之间,或者境内投资者、外国投资经济组织与主管国家机关之间在越南领土上就投资经营活动发生的争议,通过越南仲裁机构或越南法院解决,但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 至少一方是外国投资者或本法第 20 条第 1 款 a、b、c 项规定的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之间的争议,通过下列机关、组织之一解决:

a) 越南法院;

b) 越南仲裁机构;

c) 外国仲裁机构;

d) 国际仲裁机构;

đ) 争议各方约定成立的仲裁庭。

  1. 外国投资者与主管国家机关之间在越南领土上就投资经营活动发生的争议,通过越南仲裁机构或越南法院解决,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投资优惠与投资支持

第 14 条 投资优惠与投资支持

  1. 享受投资优惠的对象包括:

a) 属于本法第 15 条规定的投资优惠行业的投资项目;

b) 位于本法第 15 条规定的投资优惠地域的投资项目;

c) 投资规模大的投资项目、使用大量劳动力的投资项目或符合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国家重点、重要投资项目,按照政府的规定执行。

  1. 投资优惠形式包括:

a) 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在确定期限内或整个投资项目实施期限内适用低于普通税率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及其他优惠;

b) 对进口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商品、进口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物资、零部件免征进口税,按照进出口税法规定执行;

c) 免征、减征土地使用者费用、土地租金、土地税;

d) 加速折旧,提高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扣除的费用额度;

đ) 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优惠形式。

  1. 投资支持形式包括:

a) 支持在投资项目围栏内外发展技术、社会基础设施系统;

b) 支持人力资源培训、发展;

c) 信贷支持;

d) 支持获得生产经营用地;支持按照主管国家机关的决定搬迁生产经营场所;

đ) 支持科学技术、技术转让;

e) 支持市场发展、信息提供;

g) 支持研究开发;

h) 支持绿色转型、减排、适应气候变化和数字化转型;

i) 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支持形式。

  1. 根据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国库平衡能力,政府规定本条第 3 款投资支持形式的细则,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科技组织、投资农业农村的企业、投资教育医疗的企业、法律普及、直接服务国防安全的企业及其他对象。
  2. 投资优惠适用于新建投资项目和扩建投资项目。
  3. 各类投资优惠的具体优惠水平,按照税法、会计法、土地法的规定适用。
  4. 本条第 1 款 a 项规定的投资优惠不适用于下列投资项目:

a) 依照地质矿产法规定开展的矿产开采投资项目;

b) 生产、经营属于《特别消费税税法》规定的特别消费税对象的商品、服务的项目,但生产汽车、飞机、游艇的项目除外;

c) 依照住房法规定建设的商品住房投资项目。

  1. 投资优惠有期限适用,并以投资者实施项目的结果为基础。投资者在享受投资优惠期间必须依法满足享受优惠的条件。
  2. 投资项目同时满足享受不同投资优惠水平的条件,包括本法第 17 条规定的投资优惠的,适用最高的投资优惠水平。
  3. 政府规定本条细则。

第 15 条 投资优惠行业和投资优惠地域

  1. 投资优惠行业是为实现下列目标而优先招商引资的行业:

a) 发展科学技术、改革创新、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产业和半导体产业;

b) 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发展新经济模式;

c) 发展产业集群、价值链,吸引具有现代管理、高附加值、溢出效应并连接全球生产供应价值链的投资;

d) 发展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清洁能源;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đ) 发展农林渔业;保护环境、自然资源、海洋经济;

e) 建设发展基础设施;

g) 发展教育培训、医疗、高水平体育和民族文化事业;

h) 发展重点化学工业、重点机械工业和配套工业;发展制药业;

i) 实现政府规定的其他目标。

  1. 投资优惠地域包括:

a) 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域、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域;

b) 工业区、工业集群、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高科技农业应用区、集中数字技术园区、自由贸易区、国际金融中心、经济区。

  1. 根据本条第 1、2 款规定的投资优惠行业和投资优惠地域,政府颁布、修改、补充投资优惠行业目录和投资优惠地域目录;在投资优惠行业目录中确定特别投资优惠行业。

第 16 条 投资支持基金

  1. 政府设立投资支持基金,以稳定投资环境、鼓励吸引战略投资者和跨国集团,并支持国内企业在某些需要鼓励投资的领域发展。
  2. 政府规定基金运营模式、法律地位、每年财政预算拨付和补充来源、支持形式、支持回收机制及基金的其他特殊政策,并在颁布前报国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 17 条 特别投资优惠与支持

  1. 政府规定适用特别投资优惠、支持的规定,以鼓励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一批投资项目。
  2. 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特别投资优惠、支持适用对象包括:

a) 按照总理决定在战略技术领域新建(包括扩建该新建项目)创新中心、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大数据中心基础设施、云计算基础设施、5G 及以上通信基础设施及其他数字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按照总理决定在战略技术领域投资、生产战略技术产品的投资项目,其投资规模和资金拨付期限由政府规定;按照总理决定设立的国家创新中心;

b) 按照数字技术产业法规定生产重点数字科技产品的投资项目、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封装、测试半导体芯片的投资项目、建设人工智能(AI)数据中心的投资项目,其投资规模和资金拨付期限由政府规定;

c) 属于特别投资优惠行业、投资规模和资金拨付期限由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投资项目和扩建投资项目)。

  1. 特别优惠水平及适用期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土地法的规定执行。
  2. 特别投资支持按本法第 14 条第 3 款规定的形式实施。
  3. 本条规定的特别投资优惠、支持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a) 在本法生效之日前已颁发投资许可证、投资登记证或投资主张批准决定书的投资项目;

b) 本法第 14 条第 7 款规定的投资项目。

  1. 在需要鼓励发展某个特别重要的投资项目或特别行政经济单位时,总理决定适用其他投资优惠。

第四章 在越南境内投资活动

第 1 节 投资形式

第 18 条 投资形式

  1. 投资设立经济组织。
  2. 以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形式投资。
  3. 实施投资项目。
  4. 按合作经营合同(BCC)形式投资。
  5. 政府规定的其他新投资形式、新经济组织类型。

第 19 条 投资设立经济组织

  1. 境内投资者按照企业法及与各类经济组织相对应的法律规定设立经济组织。
  2. 外国投资者可在实施颁发、调整投资登记证手续前设立经济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在办理设立经济组织手续时必须满足本法第 8 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
  3. 政府规定本条细则。

第 20 条 外国投资经济组织开展投资活动

  1. 经济组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其他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或实施其他投资项目时,必须按照对外国投资者的规定满足条件并办理投资手续:

a) 外国投资者持有注册资本超过 50%,或者对于合伙公司,多数无限责任成员为外国个人;

b) 本款 a 项规定的经济组织持有注册资本超过 50%;

c) 外国投资者和本款 a 项规定的经济组织合计持有注册资本超过 50%。

  1. 不属于本条第 1 款 a、b、c 项规定情形的经济组织,在设立其他经济组织、以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形式投资、按合作经营合同形式投资时,按照对境内投资者的规定满足条件和办理投资手续。
  2. 已在越南设立的外国投资经济组织如有新投资项目,办理实施该投资项目的相应手续,而不必另行设立新的经济组织。
  3. 政府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经济组织设立经济组织及开展投资活动的程序、手续。

第 21 条 以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形式投资

  1. 投资者有权向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经济组织的股份、购买经济组织的出资份额。
  2. 外国投资者向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时,必须满足下列规定和条件:

a) 本法第 8 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

b) 按照本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国防安全;

c) 土地法关于接收土地使用权条件、在岛乡、边境乡、坊或特区以及沿海乡、坊使用土地的条件的规定。

  1. 外国投资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变更经济组织成员或股东前,办理出资、购买股份、购买经济组织出资份额的登记手续:

a) 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导致外国投资者在属于外国投资者附条件市场准入行业的经济组织中的持股比例上升;

b) 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导致外国投资者或本法第 20 条第 1 款 a、b、c 项规定的经济组织持有经济组织注册资本超过 50%,包括: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由 50% 及以下升至 50% 以上;或者外国投资者已在经济组织中持股超过 50% 时继续增持;

c) 外国投资者向持有海岛乡、边境乡、坊或特区、沿海乡、坊以及影响国防安全的其他区域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

  1. 政府规定向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的形式;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的案卷、程序、手续。

第 22 条 按合作经营合同(BCC)形式投资

  1. 境内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按照民事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 境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或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按照本法第 26 条规定办理投资登记证颁发手续。
  3. 参与合作经营合同的各方设立协调委员会执行合作经营合同。协调委员会的职能、任务、权限由各方约定。
  4. 在执行合作经营合同过程中,各方可约定使用合作经营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法设立企业。
  5. 政府规定合作经营合同的内容。

第 2 节 投资主张批准、投资者选择、投资登记证颁发及特殊投资程序

第 23 条 选择实施投资项目的投资者

  1. 通过下列形式之一选择投资者:

a) 按照土地法规定拍卖土地使用权;

b) 按照招标法规定招标选择投资者;

c) 按照本条第 3、4 款规定的投资者批准。

  1. 按照本条第 1 款 a、b 项规定选择实施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在投资主张批准后进行,但不需要投资主张批准的投资项目除外。
  2. 主管机关在下列情形办理投资者批准手续:

a) 按照土地法规定两次土地使用权拍卖不成功;

b) 只有一名投资者满足条件并有意向,而行业、领域管理法规定办理投资者选择手续时须确定感兴趣投资者数量的情形。

  1. 对属于投资主张批准范围的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下列情形同时批准投资主张并批准投资者,不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招标选择投资者:

a) 投资者正拥有土地使用权,但国家按照土地法规定出于国防、安全目的收回土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的情形除外;

b) 投资者受让、接受出资、租赁农用地使用权开展非农业生产、经营的投资项目,不属于国家按照土地法规定收回土地的情形;

c) 投资者在工业区、高新技术园区、集中数字技术园区内实施投资项目;

d) 投资者实施属于国家直接划拨土地、出租土地(不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不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实施使用土地项目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1. 政府规定本条细则。

第 24 条 属于投资主张批准范围的投资项目

  1. 要求将特殊用途林、水源保护林、边境防护林转为其他用途,面积 50 公顷以上;防风固沙林、护岸防海浪林,面积 500 公顷以上;生产林,面积 1,000 公顷以上的投资项目。
  2. 要求一年内将两季水稻种植地转为其他用途、面积 500 公顷以上的投资项目。
  3. 要求山区移民安置 10,000 人以上、其他地区 20,000 人以上的投资项目。
  4. 经营赌博、赌场(casino)的投资项目,但专门面向外国人的有奖电子游戏经营除外。
  5. 符合文化遗产法规定、不分土地面积和人口规模、位于经主管机关认定为世界遗产名录中的国家特别遗迹、国家遗迹、国家特别遗迹的保护区 I 和保护区 II 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6. 核电站投资项目。
  7. 外国投资者投资经营拥有网络基础设施的电信服务、造林、出版、报刊领域的投资项目。
  8. 投资者提议国家直接划拨土地、出租土地(不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不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实施使用土地的项目,或者按照土地法规定提议将土地转为其他用途的项目。

本款规定的投资主张批准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a) 按照土地法规定须在决定出租土地、允许土地转用前取得省级人民委员会书面批准的个人投资项目;

b) 工业集群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

c) 属于按照《地质和矿产法》规定须拍卖矿产开采权的矿产开采项目;为各项目、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及实施紧急动员措施服务的矿产开采项目;

d) 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1. 提议国家划拨土地、出租土地、允许土地转用,在影响国防、安全的区域实施的投资项目。
  2. 提议国家划拨海域的投资项目。
  3. 投资建设住房(用于销售、出租、出租购买)、都市区的项目,在投资者通过协议受让土地使用权或正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不分土地使用面积或人口规模,按照住房法和土地法规定执行。
  4. 不分土地面积、人口规模,位于特别都市的限制发展区或历史内城(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在规划中确定)的投资项目。
  5. 投资建设经营高尔夫球场(golf)的投资项目,但属于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或招标选择投资者划拨、出租土地建设住房、都市区的投资项目中建设经营高尔夫球场的情形除外。
  6. 投资建设经营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集中数字技术园区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
  7. 新建海港、属于特别海港或 I 类海港的海港区的投资项目。
  8. 新建航空港、机场;航空港、机场的跑道;国际航空港的旅客航站楼;航空港、机场年吞吐能力 100 万吨以上的货运航站楼的投资项目。
  9. 新建航空客运经营投资项目。
  10. 石油加工投资项目。
  11. 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总理投资主张批准权限的其他投资项目。
  12. 要求适用与法律、国会决议规定不同的特殊机制、政策的投资项目。

第 25 条 投资主张批准权限

  1. 国会对本法第 24 条第 20 款规定的投资项目批准投资主张。
  2. 除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外,总理对下列投资项目批准投资主张:

a) 本法第 24 条第 1、2、4、6、7 和 19 款规定的投资项目;

b) 本法第 24 条第 3 款规定的、要求山区移民安置 20,000 人以上、其他地区 50,000 人以上的投资项目;

c) 本法第 24 条第 5 款规定的、符合文化遗产法规定、不分土地面积和人口规模、位于经主管机关认定为世界遗产名录中的国家特别遗迹保护区 I 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1. 除本条第 1、2 款规定的投资项目外,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对下列投资项目批准投资主张:

a) 本法第 24 条第 8、9、10、11、12、13、14、15、16、17 和 18 款规定的投资项目;

b) 本法第 24 条第 3 款规定的、要求山区移民安置 10,000 人以上、其他地区 20,000 人以上的投资项目;

c) 本法第 24 条第 5 款规定的、符合文化遗产法规定、不分土地面积和人口规模、位于经主管机关认定为国家遗迹、国家特别遗迹的保护区 I 和保护区 II 范围内的投资项目,但属于世界遗产名录中的国家特别遗迹保护区 I 的情形除外;

d) 对于同时属于 2 个以上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投资主张批准权限的投资项目,按照政府的规定执行。

  1. 对于本条第 3 款规定的、在符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划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集中数字技术园区、经济区内实施的投资项目,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主张。
  2. 政府规定办理投资主张批准手续的案卷、程序、手续。

第 26 条 属于颁发投资登记证范围的投资项目

  1. 必须办理投资登记证颁发手续的项目包括:

a)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

b) 本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的经济组织的投资项目。

  1. 不必办理投资登记证颁发手续的项目包括:

a) 境内投资者的投资项目;

b) 本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的经济组织的投资项目;

c) 以出资、购买股份、购买经济组织出资份额形式进行的投资。

  1. 对本法第 24 条规定的投资项目,境内投资者、本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的经济组织在获得投资主张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
  2. 投资者对本法第 24 条第 2 款 a、b 项规定的投资项目有颁发投资登记证需求的,办理投资登记证颁发手续。
  3. 政府规定颁发、调整投资登记证的条件、案卷、程序、手续及内容。

第 27 条 颁发、调整和收回投资登记证的权限

  1. 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对位于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集中数字技术园区、经济区内的投资项目颁发、调整、收回投资登记证,但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 省级财政部门对位于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区之外的投资项目颁发、调整、收回投资登记证,但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 投资者实施投资项目或设立、拟设立经营办公场所所在地的投资登记机关,对下列投资项目颁发、调整、收回投资登记证:

a) 在 2 个以上省级行政单位实施的投资项目;

b) 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区内外实施的投资项目;

c) 位于尚未设立管理委员会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集中数字技术园区、经济区内的投资项目。

  1. 接收投资项目案卷的机关为颁发投资登记证的主管机关,但本法第 25 条第 1、2 款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 28 条 特殊投资程序

  1. 投资者有权按照本条规定,对位于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集中数字技术园区、自由贸易区、国际金融中心和经济区内功能区内的投资项目选择登记投资,但按照政府规定须批准投资主张的项目除外。
  2. 按照本条登记的投资项目,免于办理投资主张批准、技术审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详细规划、颁发建设许可证以及建设、消防领域须经批准、确认、许可的其他手续。

投资者必须有书面承诺,保证满足建设、环境保护、消防法律规定的条件、标准、技术规范;提出投资项目方案,包括识别、预测环境影响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以替代初步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使用限制转让的技术(如有)。

  1. 动工建设前,投资者向当地负责建设秩序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提交动工通知,并附下列文件:

a) 建设投资经济技术报告,内容包括建设法规定的各项内容,由投资者组织编制、审定和批准;

b) 依法具有资格的组织、个人就建设投资经济技术报告进行的审定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安全、环境保护、消防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遵守情况。

  1. 投资登记证是国家划拨土地、出租土地、允许土地转用;办理行政手续;检查、监察、评估、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对投资项目实施国家管理的基础。
  2. 政府规定本条细则,并规定办理特殊投资手续的案卷、程序、手续。

第 3 节 投资项目调整与实施

第 29 条 投资项目实施原则

  1. 对属于投资主张批准范围的投资项目,必须在投资者实施投资项目前完成投资主张批准。
  2. 对属于颁发投资登记证范围的投资项目,投资者有责任在实施投资项目前办理投资登记证颁发手续。
  3. 投资者在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有责任遵守本法、规划、土地、环境、建设、劳动、消防法律的规定及相关其他法律规定,遵守投资主张批准文件(如有)和投资登记证(如有)的内容。

第 30 条 保障投资项目实施

  1. 对提议国家划拨土地、出租土地、允许土地转用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必须缴纳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证金担保,以保障投资项目的实施,但下列情形除外:

a) 投资者中标土地使用权拍卖;

b) 投资者中标招标实施使用土地项目;

c) 投资者在受让已缴纳保证金或已按投资主张批准文件、投资登记证规定进度完成出资、筹资的投资项目的基础上,获得国家划拨土地、出租土地;

d) 投资者在受让其他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资产的基础上,获得国家划拨土地、出租土地、允许土地转用(如有)以实施投资项目;

đ) 投资者中标矿产开采权拍卖。

  1. 政府规定本条细则。

第 31 条 投资项目运营期限与实施进度

  1. 经济区内投资项目的运营期限不超过 70 年。
  2. 经济区外投资项目的运营期限不超过 50 年。位于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域、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域的投资项目,或投资规模大但资金回收慢的投资项目;建设经营高新技术园区、高科技工业区、集中数字技术园区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享受本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特别投资优惠、支持的投资项目,其运营期限可以更长,但不超过 70 年。
  3. 投资项目进度、运营期限受本法第 33 条第 4 款 a、b、c、d 和 g 项规定情形影响的,受影响的时间不计入投资项目运营期限和实施进度。
  4. 在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投资者可以调整延长或缩短投资项目的运营期限。调整后的投资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本条第 1、2 款规定的期限。
  5. 投资项目运营期限届满,投资者如有继续实施投资项目的需求并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可获考虑延长运营期限,但下列投资项目除外:

a) 使用落后技术、存在环境污染隐患、浪费资源的投资项目;

b) 投资者须将资产无偿移交越南国家或越南一方的投资项目。

每次延长的期限不超过本条第 1、2 款规定的期限。

  1. 政府规定本条细则。

第 32 条 确定投资资本价值;鉴定投资资本价值;鉴定机器、设备、技术生产线

  1. 投资者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用于实施投资的机器、设备、技术生产线的质量。
  2. 投资项目投入运营后,投资者自行确定投资项目的投资资本价值。
  3. 为保障科学、技术国家管理或确定计税依据,主管国家管理机关在必要时可要求对投资项目投入运营后的投资资本价值、机器、设备、技术生产线的质量和价值进行独立鉴定。
  4. 鉴定结果导致投资者对国家的纳税义务增加的,鉴定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5. 政府规定本条细则。

第 33 条 调整投资项目

  1. 在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投资者有权调整项目目标、转让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合并项目或把一个项目分成多个项目,或者对经济组织进行分立、分割、合并、并合、转换组织形式,或者使用投资项目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资产出资设立企业、合作经营或实施其他内容,并须符合法律规定。
  2. 投资调整导致投资登记证规定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投资者办理投资登记证调整手续。
  3. 投资项目已获投资主张批准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必须办理投资主张调整批准手续:

a) 变更、补充投资主张批准文件中规定的属于投资主张批准范围的内容、目标;

b) 按照政府规定变更土地使用面积规模、变更投资地点;

c) 按照本条第 4 款规定延长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超过 24 个月;

d) 调整投资项目运营期限;

đ) 在项目投入运营前变更同时批准投资主张和批准投资者的投资项目投资者,或者变更对投资者的条件(如有)。

  1. 对已获投资主张批准的投资项目,投资者不得将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比投资主张批准文件首次规定的实施进度延长超过 24 个月,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a) 为克服民事法和土地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b) 因国家延迟划拨土地、出租土地、允许土地转用而调整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c) 按照国家机关的要求或因国家机关延迟办理行政手续而调整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d) 因国家机关变更规划而调整投资项目;

đ) 变更投资主张批准文件中已规定的目标;补充属于投资主张批准范围的目标;

e) 总投资增加 20% 以上导致投资项目规模变化;

g) 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1. 有权批准投资主张的国家机关有权批准投资主张调整。

投资项目调整提议导致投资项目属于上级投资主张批准权限的,由该上级机关按照本条规定批准投资主张调整。

  1. 投资项目调整提议导致投资项目属于须批准投资主张的范围的,投资者必须办理投资主张批准手续。
  2. 政府规定本条细则,并规定投资主张调整的程序、手续。

第 34 条 转让投资项目

  1. 投资者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权将全部或部分投资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a) 被转让的投资项目或部分投资项目不属于本法第 36 条第 1、2 款规定的终止运营情形;

b) 受让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部分受让投资者必须满足本法第 21 条第 2 款规定的条件;

c) 满足土地法、住房法、房地产经营法及相关其他法律(如有)规定的条件;

d) 满足投资主张批准文件、投资登记证规定的条件;

đ) 国有企业转让投资项目时,除执行本条规定外,在调整投资项目前,必须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使用法律规定执行。

  1. 满足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转让条件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投资项目的程序如下:

a) 对投资者按照本法第 23 条获批的投资项目以及已颁发投资登记证的投资项目,投资者按照本法第 33 条规定办理投资项目调整手续;

b) 对不属于本款 a 项规定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转让或向受让投资者转移资产所有权,按照民事法、企业法、房地产经营法及相关其他法律规定执行。

  1. 政府规定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转让投资项目时调整投资项目的案卷、程序、手续。

第 35 条 中止投资项目运营

  1. 投资者中止投资项目运营的,必须书面通知投资登记机关。因不可抗力事件中止投资项目运营的,投资者在中止运营期间获得国家免征土地租金、减征土地使用者费用,以克服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后果。
  2. 投资国家管理机关在下列情形决定中止或部分中止投资项目运营:

a) 按照《文化遗产法》规定保护遗迹、遗物、古董、国宝;

b) 按照环境管理机关的要求,克服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c) 按照劳动管理机关的要求,实施劳动安全保障措施;

d) 按照法院判决、决定、仲裁裁决;

đ) 投资者未正确执行投资主张批准文件、投资登记证内容并已受行政违法处理或已收到投资登记机关关于未正确执行的书面通知但仍继续违反,但未按照投资主张批准文件、投资登记证或调整后的上述文件规定的进度实施的情形除外。

  1. 投资项目实施损害或可能损害国防、国家安全、环境的,总理决定中止或部分中止投资项目运营。
  2. 政府规定中止投资项目运营的条件、程序、手续、期限。

第 36 条 终止投资项目运营

  1. 投资者在下列情形终止投资活动、投资项目:

a) 投资者决定终止投资项目运营;

b) 按照合同、企业章程规定的终止运营条件;

c) 投资项目运营期限届满。

  1. 投资登记机关在下列情形终止或部分终止投资项目运营:

a) 投资项目属于本法第 35 条第 2、3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而投资者无能力克服中止运营的条件;

b) 投资主张批准文件、投资登记证或调整后的上述文件规定的投资项目运营目标或各阶段(如有)目标实施进度结束满 24 个月,投资者仍未完成该运营目标且不属于可按规定调整进度的情形,但本款 d 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c) 投资者不能再使用投资地点,自不能继续使用投资地点之日起 6 个月内未办理投资地点调整手续,但本款 đ 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d) 投资项目已中止运营且自中止运营之日起满 12 个月,投资登记机关无法联系到投资者或其法定代表人;

đ) 投资项目属于按照土地法规定收回土地的情形;

e) 投资者对属于须保障实施的投资项目,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金义务担保;

g) 投资者基于民事法规定的虚假民事交易开展投资活动;

h) 按照法院判决、决定、仲裁裁决;

i) 经济组织已解散,但未终止投资项目运营或未按照法律规定转让、转移投资项目所有权。

  1. 对属于投资主张批准范围的投资项目,投资登记机关在征询投资主张批准机关意见后终止投资项目运营。
  2. 投资项目终止运营时,投资者按照资产清算法律规定自行清算投资项目,但本条第 5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 投资项目终止运营时对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资产的处理,按照土地法及相关其他法律规定执行。
  4. 投资项目按照本条第 2 款规定终止运营的,投资登记机关决定收回投资登记证,但部分终止运营的情形除外。
  5. 政府规定终止投资项目运营的程序、手续。

第 37 条 合作经营合同(BCC)中外国家投资者经营办公场所的设立、调整和终止运营

  1. 合作经营合同中的外国投资者可设立经营办公场所在越南实施合同。经营办公场所地点由合作经营合同中的外国投资者根据实施合同的要求决定。
  2. 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国家投资者的经营办公场所有印章;可在合作经营合同和经营办公场所设立登记证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开设账户、招聘员工、签订合同和开展经营活动。
  3. 政府规定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国家投资者经营办公场所的设立、调整、终止运营的案卷、程序、手续。

第五章 境外投资活动

第 38 条 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原则

  1. 国家鼓励境外投资,以开发、发展、扩大市场;提高商品、服务出口能力和创汇能力;接触现代技术、提高治理能力并补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
  2. 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及相关其他法律规定、投资接收国(以下简称接收投资国)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自行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效益负责。

第 39 条 境外投资形式

  1. 投资者按下列形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

a) 按照接收投资国法律规定设立经济组织;

b) 以境外合同形式投资;

c) 向境外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以参与该经济组织的管理;

d) 在境外买卖证券、其他有价票据,或通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其他中介金融机构投资;

đ) 按照接收投资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1. 政府规定本条第 1 款 d 项投资形式的实施细则。

第 40 条 禁止境外投资的行业

  1. 本法第 6 条规定的禁止投资经营行业,以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行业。
  2. 属于对外贸易管理法规定的禁止出口对象的技术、产品的行业。
  3. 接收投资国法律规定的禁止投资经营行业。

第 41 条 附条件境外投资行业

  1. 附条件境外投资行业包括:

a) 银行业;

b) 保险业;

c) 证券业;

d) 报刊、广播、电视;

đ) 房地产经营。

  1. 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行业境外投资条件,规定于法律、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法令及决议、政府法令以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加入的投资国际条约。

第 42 条 颁发、调整和终止境外投资登记证效力

  1. 财政部对投资资本规模按照政府规定的项目,或者属于本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的附条件境外投资行业的投资项目,颁发、调整和终止境外投资登记证效力。必要时,财政部可向所属单位分权颁发、调整和终止境外投资登记证效力的权限。
  2. 对投资资本规模大的境外投资项目或提议适用特殊支持机制、政策的项目,财政部在颁发、调整境外投资登记证前报总理审议、批准,但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 投资者在下列情形按照外汇管理法律规定办理外汇交易登记手续,而不必办理境外投资登记证颁发手续:

a) 境外投资项目资本规模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且不属于本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的附条件境外投资行业;

b) 按照越南政府与外国政府间协议实施的与国防、安全相关的境外投资项目;

c) 政府规定的国有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境外投资项目。

  1. 政府规定本条细则;规定颁发、调整和终止境外投资登记证效力的条件、案卷、程序、手续及境外投资登记证的内容。

第 43 条 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

政府规定开立境外投资资本账户、转移境外投资资本、使用境外利润、将利润汇回国内以及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的规定。

第六章 投资国家管理

第 44 条 投资国家管理职责

  1. 政府对在越南的投资和越南境外投资实行统一的国家管理。
  2. 财政部协助政府统一管理在越南的投资和越南境外投资,并履行下列任务、权限:

a) 呈报政府、总理审批在越南投资和越南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政策;

b) 颁布或呈报主管机关颁布关于在越南投资和越南境外投资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c) 颁布办理在越南投资和越南境外投资手续的表单;

d) 引导、宣传、组织落实、监督、检查、评估投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落实情况;

đ) 组织审定并向总理呈报按照本法规定属于总理批准权限的投资项目的投资主张;

e) 颁发、调整境外投资登记证;

g) 制定并呈报主管机关颁布解决投资者投诉的机制、预防国家与投资者之间争议的机制;

h) 综合、评估、报告在越南投资和越南境外投资情况;

i) 建设、管理、运营国家投资信息系统和国家投资数据库;

k) 对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实施国家管理;

l) 对投资促进实施国家管理,组织协调在越南境内外的投资促进活动;

m) 检查、监督、评估投资活动;在职权范围内管理和协调管理投资活动;

n) 在职权范围内谈判、签署与投资相关的国际条约;

o) 履行政府、总理交办的投资国家管理的其他任务、权限。

  1. 部、部级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有责任配合财政部履行在越南投资和越南境外投资的国家管理任务,包括:

a) 配合财政部、各部、部级机关制定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政策;

b) 主持并配合各部、部级机关制定、颁布法律、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实施细则;

c) 在职权范围内呈报政府颁布本法第 7 条规定的行业的经营投资条件;

d) 主持并配合财政部制定本行业领域招商引资的规划、计划和项目清单;组织专业的招商引资活动;

đ) 按照本法规定参与审定属于投资主张批准范围的投资项目,并对属于本单位职能任务范围内的审定内容负责;

e) 监督、评估、检查投资条件的落实情况,并在职权范围内对投资项目实施国家管理;

g) 主持并配合省级人民委员会、各部、部级机关解决投资项目的困难、障碍;引导对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园区内国家管理任务的分权、授权;

h) 定期评估本单位国家管理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并报告财政部;

i) 提供信息建设国家投资数据库;对分工领域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更新,并接入国家投资信息系统。

  1. 省级人民委员会、投资登记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有责任履行在越南投资和越南境外投资活动的国家管理任务,包括:

a) 配合各部、部级机关制定、公布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清单;

b) 主持或参与审定按照本法规定属于投资主张批准范围的投资项目,并对属于本单位职能任务范围内的审定内容负责;办理颁发、调整、收回投资登记证的手续;

c) 对本地区投资项目实施国家管理职能;

d) 在职权范围内解决或呈报主管机关解决投资者的困难、障碍;

đ) 定期评估本地区投资活动效益并报告财政部;

e) 提供信息建设国家投资数据库;维护、更新国家投资信息系统;

g) 指导组织、监督、评估投资报告制度的落实。

  1. 越南驻外外交代表机关有责任监督、支持投资活动,保护越南投资者在国外的合法权益。

第 45 条 检查、监督、评估投资活动

  1. 检查、监督、评估投资活动包括:

a) 检查、监督、评估投资项目;

b) 全面检查、监督、评估投资。

  1. 检查、监督、评估投资活动的责任如下:

a) 投资国家管理机关和专门国家管理机关对全面投资以及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评估;

b) 投资登记机关对本单位有权颁发投资登记证的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评估。

  1. 检查、监督、评估投资项目的内容包括:

a) 对使用国有资本开展经营投资的投资项目,投资国家管理机关和专门国家管理机关按照投资决定批准的内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评估;

b) 对使用其他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投资国家管理机关和专门国家管理机关按照投资主张批准文件规定的内容,对项目目标、投资项目与规划及投资主张的符合性、实施进度、遵守环境保护、技术、土地使用及其他资源的要求进行检查、监督、评估;

c) 投资登记机关对投资登记证和投资主张批准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监督、评估。

  1. 检查、监督、评估投资的内容包括:

a) 投资法律细化、引导实施细则的颁布情况以及投资法律规定的遵守情况;

b) 投资项目的落实情况;

c) 对全国、各部、部级机关、各地方及各投资项目按照分权、授权进行评估;

d) 对评估结果以及解决投资法律规定的困难、障碍和违法行为的措施,向同级和上级投资国家管理机关提出建议、意见。

  1. 开展检查、评估的机关、组织可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备资质、能力的专家或咨询组织开展投资评估。
  2. 对投资项目的检查、审计按照检查法和审计法规定执行。
  3. 政府规定本条细则。

第 46 条 国家投资信息系统

  1. 国家投资信息系统包括:

a) 境内投资国家信息系统;

b) 在越南外资国家信息系统;

c) 越南境外投资国家信息系统;

d) 投资促进国家信息系统;

đ) 工业区、经济区国家信息系统;

e) 投资管理其他内容的国家信息系统。

  1. 财政部主持并配合有关机关建设、运营国家投资信息系统;建设国家投资数据库;对中央和地方投资国家管理机关的信息系统进行评估。
  2. 投资国家管理机关、投资者有责任将相关信息完整、及时、准确地更新至国家投资信息系统。
  3. 存储于国家投资信息系统的投资项目信息是投资项目在法律上的主要信息基础。
  4. 政府规定国家投资信息系统细则。

第 47 条 在越南投资报告制度

  1. 报告主体包括:

a) 各部、部级机关和省级人民委员会;

b) 投资登记机关;

c) 按照本法规定实施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和经济组织。

  1. 定期报告制度如下:

a) 按季度和年度,实施投资项目的投资者、经济组织向所在地投资登记机关和统计机关报告投资项目落实情况,包括实际到位投资资本、经营投资结果、用工情况、国家财政上缴情况、研究开发投资情况、环境保护及治理情况和本单位所属领域的特殊指标;

b) 按季度和年度,投资登记机关向财政部和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本单位管理范围内颁发、调整、收回投资登记证以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c) 按季度和年度,省级人民委员会综合向财政部报告本地区投资情况;

d) 按季度和年度,各部、部级机关报告本单位行业管理范围内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并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综合呈报总理;

đ) 按年度,财政部向总理报告全国投资情况,并提交对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机关履行投资报告义务情况的评估报告。

  1. 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机关、投资者、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并通过国家投资信息系统报送报告。
  2. 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机关、投资者、经济组织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报送不定期报告。
  3. 对不属于颁发投资登记证范围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在实施投资项目前向投资登记机关报告。

第 48 条 境外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1. 属于报告制度的主体包括:

a) 依法管理境外投资活动的各部、部级机关和在企业的国家资本代表机关;

b) 按照本法规定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者。

  1. 对本条第 1 款 a 项规定的机关的报告制度如下:

a) 按年度,在分工职能任务范围内提交境外投资活动管理报告,报送财政部综合并呈报总理;

b) 按年度,财政部向总理提交境外投资情况报告。

  1. 对投资者的报告制度如下:

a) 自投资项目按照接收投资国法律获批或获发许可证之日起 60 天内,投资者向财政部、越南国家银行和越南驻接收投资国代表机关书面通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并附投资项目批准文件或证明在接收投资国开展投资活动权利的文件副本;

b) 每 6 个月和按年度,投资者向财政部、越南国家银行和越南驻接收投资国代表机关提交投资项目落实情况报告;

c) 自接收投资国法律规定出具税收结算报告或同等法律效力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投资者向财政部、越南国家银行、越南驻接收投资国代表机关以及按照本法及相关其他法律规定的主管国家管理机关报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并附财务报表、税收结算报告或接收投资国法律规定的同等法律效力文件;

d) 对使用国有资本的境外投资项目,除执行本款 a、b、c 项报告制度外,投资者还必须按照国有企业资本投资经营管理法律规定履行投资报告制度。

  1. 本条第 2、3 款规定的报告以书面形式通过国家投资信息系统报送。
  2. 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机关、投资者在发生与国家管理或投资项目相关的事项时,按主管机关要求报送不定期报告。

第 49 条 投资促进活动

  1. 政府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投资促进政策、定向,按照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目标,按行业、地域、目标伙伴鼓励和促进投资活动;保障跨区域、跨行业的投资促进活动、计划与贸易、旅游促进相结合。
  2. 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投资促进计划、项目;协调跨区域、跨省投资促进活动;监督、检查、评估全国投资促进效益。
  3. 各部、部级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全国投资促进项目,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管理行业领域的投资促进计划、项目。
  4. 制定和组织实施投资促进项目的经费由国家财政预算和其他合法的财政来源安排。
  5. 政府规定本条细则。

第七章 施行条款

第 50 条 修改、补充经营投资相关法律的部分条款

  1. 修改、补充《药品法》(105/2016/QH13,经《药品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28/2018/QH14)、《药品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44/2024/QH15)、《药品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112/2025/QH15)和《药品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114/2025/QH15)修改补充)第 8 条第 2 款首句如下:

"2. 新设立的投资项目(含新设立项目的扩产项目)投资发展制药工业,总投资资本 3,000 亿越南盾以上,自颁发投资登记证或批准投资主张之日起 3 年内实际到位最低 1,000 亿越南盾,按照《投资法》第 17 条第 2 款 a 项规定的对象享受特别投资优惠、支持,包括:"

  1. 修改、补充《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经《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116/2025/QH15)、《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127/2025/QH15)、《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133/2025/QH15)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141/2025/QH15)修改补充)第 12 条第 2 款 h 项如下:

"h) 按照《投资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享受特别投资优惠、支持的投资项目。政府规定本项规定的投资项目注册总投资资本到位进度细则:"

  1. 修改、补充《铁路法》(95/2025/QH15,经《铁路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112/2025/QH15)和《铁路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135/2025/QH15)修改补充)的部分条款如下:

a) 修改、补充第 24 条第 3 款 c 项如下:

"c) 对国家铁路线和地方铁路线,投资者可按照投资法规定延长项目运营期限。投资者不提议延长项目运营期限的,项目运营期限届满时,投资者将项目形成的全部资产移交国家,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向投资者支付款项;"

b) 修改、补充第二章第 2 节名称如下:

"第 2 节 投资建设国家铁路线和地方铁路线"

第 51 条 生效

  1. 本法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但本条第 2、3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 本法第 7 条及随本法颁布的附录四规定的附条件经营投资行业清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3. 本法第 50 条第 3 款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4. 《投资法》(61/2020/QH14,经《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72/2020/QH14)、《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03/2022/QH15)、《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05/2022/QH15)、《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08/2022/QH15)、《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09/2022/QH15)、《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20/2023/QH15)、《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26/2023/QH15)、《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27/2023/QH15)、《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28/2023/QH15)、《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31/2024/QH15)、《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33/2024/QH15)、《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43/2024/QH15)、《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57/2024/QH15)和《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90/2025/QH15)修改补充,以下简称 2020 年《投资法》)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停止效力,但 2020 年《投资法》第 7 条和附录四规定的附条件经营投资行业清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效力。
  5. 越南国籍公民在办理投资法规定的行政手续时,可使用个人定名号码代替公民身份证、护照和其他个人身份认证文件复印件,但国家人口数据库须与国家投资登记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
  6. 法律规范性文件引用投资法规定的决定批准项目、决定批准投资主张的,适用本法规定的投资主张批准的规定。
  7. 《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第 41 条第 1 款的规定适用于已获得投资主张批准决定、调整投资主张决定、批准投资主张、批准调整投资主张或已获颁发、调整投资登记证的项目。

第 52 条 过渡条款

  1. 在本法生效日前已获颁发投资许可证、投资优惠证书、投资证书、投资登记证、投资主张批准决定或投资主张批准的投资项目,可按照投资许可证、投资优惠证书、投资证书、投资登记证、投资主张批准决定或投资主张批准继续实施。
  2.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投资者不必按照本法重新办理投资主张批准或调整投资主张手续:

a) 投资者在本法生效日前已按照投资法、住房法、都市法和建设法获颁投资主张批准决定、投资主张批准、批准投资;

b) 投资项目按照投资法、住房法、都市法、建设法不属于投资主张批准、投资主张批准决定、批准投资或颁发投资登记证范围,且投资者在本法生效日前已按照法律开始实施投资项目;

c) 投资者在本法生效日前已中标投资者招标或中标土地使用权拍卖;

d) 投资项目在本法生效日前已获颁投资优惠证书、投资许可证、投资证书和投资登记证。

  1. 对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投资项目进行调整,且调整内容按照本法属于投资主张批准范围的,按照本法办理投资主张批准或调整投资主张手续。

项目在本法生效日前已按照法律规定获投资主张批准决定或批准投资主张,但按照本法不再属于投资主张批准范围的,投资者不必办理调整投资主张手续,但投资者有需求的情形除外。

  1. 对本条第 2、3 款规定的投资项目进行调整,且调整内容属于投资主张批准范围的,按照本法规定有权批准投资主张的机关按照本法执行投资主张调整批准程序、手续。此情形下的投资监督权限、内容、程序、手续按照本法规定执行。
  2. 2021 年 1 月 1 日前在都市区、旅游区、生态旅游区内实施、已获颁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完成土地财政义务的次级项目,无继续实施能力和需求、不属于本法第 36 条规定的终止运营情形的,可连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

受让投资者继承转让投资者对受让项目部分的权利义务并继续实施;有需求的,按照政府规定办理受让项目部分的投资主张批准、调整或颁发、调整投资登记证手续。

  1. 在本法生效日前实施、已获颁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完成土地财政义务、不属于本法第 36 条规定的终止运营情形的投资项目转让情形,受让项目剩余运营期限不能满足受让投资者的财务计划、经营投资计划的,按照受让投资者的提议,主管国家机关在办理投资主张批准、调整或颁发、调整投资登记证手续时研究、决定受让项目的运营期限。

项目运营期限自按照本款办理投资主张批准、调整或颁发、调整投资登记证之时起计算,不得超过本法第 31 条第 1、2 款规定的最高期限。

  1. 在 2015 年 7 月 1 日前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或获批、获准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本法属于须保障投资项目实施的,不必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金义务银行担保。

投资者在本法生效日后调整项目目标、实施进度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本法规定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金义务银行担保。

  1. 2021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的债务催收服务合同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生效;各方可按照民事法及相关其他法律规定开展债务催收服务合同的清算活动。
  2. 外国投资经济组织享有优于本法第 8 条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表中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可继续按照已颁发投资登记证规定的条件适用。
  3. 本法第 31 条第 3 款的规定适用于在本法生效日前已获划拨土地的投资项目以及尚未移交土地的投资项目。
  4. 法律对行政手续案卷组成部分规定须有投资登记证或投资主张批准书面文件,但投资项目按照本法不属于颁发投资登记证或投资主张批准范围的,投资者不必提交投资登记证或投资主张批准书面文件。
  5. 对工业区工人住房、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安排存在困难的地方,主管国家机关可调整工业区建设规划(对 2014 年 7 月 1 日前设立的工业区),划出部分土地面积建设工业区工人住房、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

工业区工人住房、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在规划调整后必须位于工业区地理范围之外,并按照建设法及相关其他法律确保环境安全距离。

  1. 境外投资活动过渡处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a) 在本法生效日前已获颁境外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境外投资许可证或证书、境外投资登记证的投资者,可按照已获颁的决定、许可证或证书继续实施投资项目;

b) 在本法生效日前已获颁境外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境外投资许可证或证书、境外投资登记证的投资项目,调整境外投资项目时不再属于须颁发境外投资登记证范围的,投资者不必办理调整已获颁的决定、许可证或证书手续;

c) 投资者已提交有效的境外投资主张批准申请案卷但尚未收到结果的,可继续使用该案卷办理颁发投资登记证手续(如属于须颁发范围)按照本法执行。

  1. 自本法生效日起,在 2020 年《投资法》项下收到并仍有效的案卷,继续按照 2020 年《投资法》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a) 在本法生效日前已呈报总理审议、批准投资主张或调整投资主张的项目不符合 2020 年《投资法》规定的批准或调整条件的,财政部将项目案卷、审定意见、审定报告转交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按照本法规定的职权处理;

b) 在本法生效日前尚未呈报总理审议、批准或调整投资主张的项目,财政部将项目案卷和审定意见(如有)转交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按照本法规定的职权处理。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可继续使用项目案卷、审定意见、审定报告,按照本款规定审议批准或调整投资主张。

  1. 对 2020 年《投资法》规定、按照本法已取消的附条件经营投资行业,组织、个人可继续使用主管国家机关颁发的许可证、证书、执业证书、确认文件或投资经营的其他书面批准文件,直至该文件到期。
  2. 政府规定对 2025 年 1 月 1 日前按照法律获登记、批准或获主管国家机关书面许可的仅为出口生产电子烟、加热烟草产品装置的投资项目处理办法。
  3. 政府规定本条细则。

本法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四届国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国会主席
陈青敏(Trần Thanh Mẫn)

附录一 禁止投资经营的毒品清单(附于《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

A. 各类物质及其可能存在的盐类、异构体、酯类、醚类及上述衍生物的盐类

序号物质名称化学名称CAS编号
1醋托啡(Acetorphine)3-O-乙酰基四氢-7-α-(1-羟基-1-甲基丁基)-6,14-内乙烯基-奥列巴文(3-O-acetyltetrahydro-7-α-(1-hydroxyl-1-methylbutyl)-6,14-endoetheno-oripavine)25333-77-1
2乙酰-α-甲基芬太尼(Acetyl-alpha-methylfenanyl)N-[1-(α-甲基苯乙基)-4-哌啶基]乙酰苯胺(N-[1-(α-methylphenethyl)-4-piperidyl]acetanilide)101860-00-8
3α-乙酰美沙醇(Alphacetylmethadol)α-3-乙酰氧基-6-二甲胺基-4,4-二苯基庚烷(α-3-acetoxy-6-dimethylamino-4,4-diphenylheptane)17199-58-5
4α-甲基芬太尼(Alpha-methylfentanyl)N-[1-(α-甲基苯乙基)-4-哌啶基]丙酰苯胺(N-[1-(α-methylphenethyl)-4-peperidyl]propionanilide)79704-88-4
5β-羟基芬太尼(Beta-hydroxyfentanyl)N-[1-(β-羟基苯乙基)-4-哌啶基]丙酰苯胺(N-[1-(β-hydroxyphenethyl)-4-peperidyl]propionanilide)78995-10-5
6β-羟甲基-3-芬太尼(Beta-hydroxymethyl-3-fentanyl)N-[1-(β-羟基苯乙基)-3-甲基-4-哌啶基]丙酰苯胺(N-[1-(β-hydroxyphenethyl)-3-methyl-4-piperidyl]propinonanilide)78995-14-9
7地索吗啡(Desomorphine)二氢脱氧吗啡(Dihydrodeoxymorphine)427-00-9
8埃托啡(Etorphine)四氢-7α-(1-羟基-1-甲基丁基)-6,14-内乙烯基-奥列巴文(Tetrahydro-7α-(1-hydroxy-1-methylbutyl)-6,14-endo etheno-oripavine)14521-96-1
9海洛因(Heroine)二乙酰吗啡(Diacetylmorphine)561-27-3
10凯托米酮(Ketobemidone)4-间羟基苯基-1-甲基-4-丙酰基哌啶(4-meta-hydroxyphenyl-1-methyl-4-propionylpiperidine)469-79-4
113-甲基芬太尼(3-methylfentanyl)N-(3-甲基-1-苯乙基-4-哌啶基)丙酰苯胺(N-(3-methyl-1-phenethyl-4-piperidyl)propionanilide)42045-86-3
123-甲基硫代芬太尼(3-methylthiofentanyl)N-[3-甲基-1-(2-噻吩基乙基)-4-哌啶基]丙酰苯胺(N-[3-methyl-1[2-(2-thienyl)ethyl]-4-piperidyl]propionanilide)86052-04-2
13吗啡甲溴化物及其他五价氮吗啡衍生物(Morphine methobromide及其他)(5α,6α)-17-甲基-7,8-二脱氢-4,5-环氧吗啡喃-3,6-二醇-溴甲烷(1:1)((5α,6α)-17-Methyl-7,8-didehydro-4,5-epoxymorphinan-3,6-diol-bromomethane (1:1))125-23-5
14对氟芬太尼(Para-fluorofentanyl)4'-氟-N-(1-苯乙基-4-哌啶基)丙酰苯胺(4'-fluoro-N-(1-phenethyl-4-piperidyl)propionanilide)90736-23-5
15苯哌利定(PEPAP)1-苯乙基-4-苯基-4-哌啶醇乙酸酯(1-phenethyl-4-phenyl-4-piperidinol acetate)64-52-8
16硫代芬太尼(Thiofentanyl)N-[1-(2-噻吩基乙基)-4-哌啶基]-4-丙酰苯胺(N-(1[2-(2-thienyl)ethyl]-4-piperidyl]-4-propionanilide)1165-22-6

B. 各类物质及其可能存在的盐类、异构体

序号物质名称化学名称CAS编号
17布苯丙胺(Brolamphetamine/DOB)2,5-二甲氧基-4-溴苯丙胺(2,5-dimethoxy-4-bromoamphetamine)64638-07-9
18卡西酮(Cathinone)(-)-α-氨基苯丙酮((-)-α-aminopropiophenone)71031-15-7
19二乙色胺(DET)N,N-二乙色胺(N,N-diethyltryptamine)7558-72-7
20Δ9-四氢大麻酚(Delta-9-tetrahydrocanabinol)(6aR,10aR)-6a,7,8,10a-四氢-6,6,9-三甲基-3-戊基-6H-二苯并[b,d]吡喃-1-醇((6aR,10aR)-6a,7,8,10a-tetrahydro-6,6,9-trimethyl-3-pentyl-6H-dibenzo[b,d]pyran-1-ol)1972-08-3
21二甲氧基苯丙胺(DMA)(±)-2,5-二甲氧基-α-甲基苯乙胺((±)-2,5-dimethoxy-α-methylphenylethylamine)2801-68-5
22二甲氧基庚基苯丙胺(DMHP)3-(1,2-二甲基庚基)-1-羟基-7,8,9,10-四氢-6,6,9-三甲基-6H-二苯并[b,d]吡喃(3-(1,2-dimethylheptyl)-1-hydroxy-7,8,9,10-tetrahydro-6,6,9-trimethyl-6H-dibenzo[b,d]pyran)32904-22-6
23二甲基色胺(DMT)N,N-二甲基色胺(N,N-dimethyltryptamine)61-50-7
24二乙氧基甲基苯丙胺(DOET)(±)-4-乙基-2,5-二甲氧基-α-苯乙胺((±)-4-ethyl-2,5-dimethoxy-α-phenethylamine)22004-32-6
25乙环利定(Eticyclidine)N-乙基-1-苯基环己胺(N-ethyl-1-phenylcylohexylamine)2201-15-2
26乙色胺(Etryptamine)3-(2-氨基丁基)吲哚(3-(2-aminobuty)indole)2235-90-7
27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N-α-二甲基-3,4-亚甲二氧基苯乙胺((±)-N-α-dimethyl-3,4-(methylenedioxy)phenethylamine)42542-10-9
28麦司卡林(Mescalin)3,4,5-三甲氧基苯乙胺(3,4,5-trimethoxyphenethylamine)54-04-6
29甲卡西酮(Methcathinone)2-(甲基氨基)-1-苯基丙烷-1-酮(2-(methylamino)-1-phenylpropan-1-one)5650-44-2
304-甲基氨基雷克斯(4-methylaminorex)(±)-顺式-2-氨基-4-甲基-5-苯基-2-恶唑啉((±)-cis-2-amino-4-methyl-5-phenyl-2-oxazoline)3568-94-3
31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MDA)(±)-5-甲氧基-3,4-亚甲二氧基-α-甲基苯乙胺((±)-5-methoxy-3,4-methylenedioxy-α-methylphenylethylamine)13674-05-0
32麦角酸二乙酰胺((+)-Lysergide/LSD)9,10-二脱氢-N,N-二乙基-6-甲基麦角灵-8β-甲酰胺(9,10-didehydro-N,N-diethyl-6-methylergoline-8β-carboxamide)50-37-3
33N-羟基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N-hydroxy MDA/MDOH)(±)-N-羟基-[α-甲基-3,4-亚甲二氧基苯乙基]羟胺((±)-N-hydroxy-[α-methyl-3,4-(methylenedyoxy)phenethyl]hydroxylamine)74698-47-8
34N-乙基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N-ethyl MDA)(±)-N-乙基-甲基-3,4-亚甲二氧基苯乙胺((±)-N-ethyl-methyl-3,4-(methylenedioxy)phenethylamine)82801-81-8
35帕 hexyl(Parahexyl)3-己基-7,8,9,10-四氢-6,6,9-三甲基-6H-二苯并[b,d]吡喃-1-醇(3-hexyl-7,8,9,10-tetrahydro-6,6,9-trimethyl-6H-dibenzo[b,d]pyran-1-ol)117-51-1
36对甲氧基苯丙胺(PMA)对甲氧基-α-甲基苯乙胺(p-methoxy-α-methylphenethylamine)64-13-1
37赛洛西宾(Psilocine/Psilotsin)3-[2-(二甲胺基)乙基]吲哚-4-醇(3-[2-(dimetylamino)ethyl]indol-4-ol)520-53-6
38赛洛西宾(Psilocybine)3-[2-二甲胺基乙基]吲哚-4-基二氢磷酸盐(3-[2-dimetylaminoethyl]indol-4-yl dihydrogen phosphate)520-52-5
39咯环利定(Rolicyclidine)1-(1-苯基环己基)吡咯烷(1-(1-phenylcyclohexy)pyrrolidine)2201-39-0
40二甲氧基甲基苯丙胺(STP/DOM)2,5-二甲氧基-4,α-二甲基苯乙胺(2,5-dimethoxy-4,α-dimethylphenethylamine)15588-95-1
41替苯丙胺(Tenamfetamine/MDA)α-甲基-3,4-亚甲二氧基苯乙胺(α-methyl-3,4-(methylendioxy)phenethylamine)4764-17-4
42替诺环定(Tenocyclidine/TCP)1-[1-(2-噻吩基)环己基]哌啶(1-[1-(2-thienyl)cyclohexyl]piperidine)21500-98-1
43三甲氧基苯丙胺(TMA)(+)-3,4,5-三甲氧基-α-甲基苯乙胺((+)-3,4,5-trimethoxy-α-methylphenylethylamine)1082-88-8

C. 各类物质及其可能存在的盐类

序号物质名称化学名称CAS编号
441-甲基-4-苯基-4-哌啶醇丙酸酯(MPPP)1-甲基-4-苯基-4-哌啶醇丙酸酯(酯)(1-methyl-4-phenyl-4-piperidinol propionate (ester))13147-09-6

D. 其他物质

序号物质名称化学名称CAS编号
45大麻及大麻制品(Cần sa及各类制品)-8063-14-7
46恰特草叶(Lá Khat)巧茶树叶(Lá cây Catha edulis)-
47鸦片及鸦片制品(Thuốc phiện及各类制品)(除鸦片油中不含鸦片类毒品的碘化脂肪酸乙酯外)-

附录二 禁止投资经营的化学品、矿物清单(附于《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

序号越南语化学品名称英语化学品名称HS编码CAS编号
1烷基(≤C10,含环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异丙基膦酰氟化物O-Alkyl (<=C10, incl. cycloalkyl) alkyl (Me, Et, n-Pr or i-Pr)-phosphonofluoridates2931.00-
-示例:沙林(Sarin):O-异丙基甲基膦酰氟化物Example: Sarin: O-Isopropyl methylphosphonofluoridate2931.9080107-44-8
-示例:梭曼(Soman):O-频哪基甲基膦酰氟化物Example: Soman: O-Pinacolyl methylphosphonofluoridate2931.908096-64-0
2烷基(≤C10,含环烷基)-N,N-二甲基/二乙基/二正丙基/二异丙基磷酰胺氰化物O-Alkyl (<=C10, incl. cycloalkyl) N,N-dialkyl (Me, Et, n-Pr or i-Pr) phosphoramidocyanidate2931.00-
-示例:塔崩(Tabun):O-乙基-N,N-二甲基磷酰胺氰化物Example: Tabun: O-Ethyl N,N-dimethyl phosphoramidocyanidate2931.908077-81-6
3O-烷基(H或≤C10,含环烷基)-S-2-二甲基/二乙基/二正丙基/二异丙基氨基乙基-甲基/乙基/正丙基/异丙基硫代膦酸酯及其烷基化或质子化盐O-Alkyl (H or <=C10, incl. cycloalkyl) S-2-dialkyl (Me, Et, n-Pr or i-Pr)-aminoethyl alkyl (Me, Et, n-Pr or i-Pr) phosphonothiolates and corresponding alkylated or protonated salts2930.90-
-示例:O-乙基-S-2-二异丙基氨基乙基甲基硫代膦酸酯Example: O-Ethyl S-2-diisopropylaminoethyl methyl phosphonothiolate2930.909950782-69-9
4含硫芥子气: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Sulfur mustards: 2-Chloroethyl chloromethylsulfide2930.90992625-76-5
-含硫芥子气:双(2-氯乙基)硫醚(芥子气)Sulfur mustards: Mustard gas: Bis(2-chloroethyl) sulfide2930.9099505-60-2
-含硫芥子气:双(2-氯乙基硫代)甲烷Sulfur mustards: Bis(2-chloroethylthio)methane2930.909963869-13-6
-含硫芥子气:倍半芥子气:1,2-双(2-氯乙基硫代)乙烷Sulfur mustards: Sesquimustard: 1,2-Bis(2-chloroethylthio)ethane2930.90993563-36-8
-含硫芥子气:1,3-双(2-氯乙基硫代)-正丙烷Sulfur mustards: 1,3-Bis(2-chloroethylthio)-n-propane2930.909963905-10-2
-含硫芥子气:1,4-双(2-氯乙基硫代)-正丁烷Sulfur mustards: 1,4-Bis(2-chloroethylthio)-n-butane2930.9099142868-93-7
-含硫芥子气:1,5-双(2-氯乙基硫代)-正戊烷Sulfur mustards: 1,5-Bis(2-chloroethylthio)-n-pentane2930.9099142868-94-8
-含硫芥子气:双(2-氯乙基硫代甲基)醚Sulfur mustards: Bis(2-chloroethylthiomethyl)ether2930.909963918-90-1
-含硫含氧芥子气:双(2-氯乙基硫代乙基)醚Sulfur mustards: O-Mustard: Bis(2-chloroethylthioethyl)ether2930.909963918-89-8
5路易氏剂类:路易氏剂1:2-氯乙烯基二氯胂Lewisites: Lewisite 1: 2-Chlorovinyldichloroarsine2931.9080541-25-3
-路易氏剂类:路易氏剂2:双(2-氯乙烯基)氯胂Lewisites: Lewisite 2: Bis(2-chlorovinyl)chloroarsine2931.908040334-69-8
-路易氏剂类:路易氏剂3:三(2-氯乙烯基)胂Lewisites: Lewisite 3: Tris(2-chlorovinyl)arsine2931.908040334-70-1
6氮芥类:HN1:双(2-氯乙基)乙胺Nitrogen mustards: HN1: Bis(2-chloroethyl)ethylamine2921.1999538-07-8
-氮芥类:HN2:双(2-氯乙基)甲胺Nitrogen mustards: HN2: Bis(2-chloroethyl)methylamine2921.199951-75-2
-氮芥类:HN3:三(2-氯乙基)胺Nitrogen mustards: HN3: Tris(2-chloroethyl)amine2921.1999555-77-1
7石房蛤毒素(Saxitoxin)Saxitoxin3002.9035523-89-8
8蓖麻毒素(Ricin)Ricin3002.909009-86-3
9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异丙基)膦酰二氟化物Alkyl (Me, Et, n-Pr or i-Pr) phosphonyldifluorides--
-示例:DF:甲基膦酰二氟化物Example: DF: Methylphosphonyldifluoride2931.9020676-99-3
10O-烷基(H或≤C10,含环烷基)-O-2-二甲基/二乙基/二正丙基/二异丙基氨基乙基-甲基/乙基/正丙基/异丙基膦酸酯及其烷基化或质子化盐O-Alkyl (H or <=C10, incl. cycloalkyl) O-2-dialkyl (Me, Et, n-Pr or i-Pr)-aminoethyl alkyl (Me, Et, n-Pr or i-Pr) phosphonites and corresponding alkylated or protonated salts2931.00-
-示例:QL:O-乙基-O-2-二异丙基氨基乙基甲基膦酸酯Example: QL: O-Ethyl O-2-diisopropylaminoethyl methylphosphonite2931.908057856-11-8
11氯沙林:O-异丙基甲基膦酰氯Chlorosarin: O-Isopropyl methylphosphonochloridate2931.90801445-76-7
12氯梭曼:O-频哪基甲基膦酰氯Chlorosoman: O-Pinacolyl methylphosphonochloridate2931.90807040-57-5
13十二烷基苯磺酸(DBSA)Dodecyl benzene sulfonic acid (DBSA)2904100027176-87-0
14青石棉(Amiăng crocidolit)Asbestos crocidolite2524.10.0012001-28-4
15铁石棉(Amiăng amosit)Asbestos amosite2524.90.0012172-73-5
16直闪石棉(Amiăng anthophyllit)Asbestos anthophyllite2524.90.0017068-78-9、77536-67-5
17阳起石石棉(Amiăng actinolit)Asbestos actinolite2524.90.0077536-66-4
18透闪石石棉(Amiăng tremolit)Asbestos tremolite2524.90.0077536-68-6

附录三 濒危、珍贵、稀有第I类野生动植物、水产品清单(附于《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

一、濒危、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清单(IA类)

(一)裸子植物门(PINOSIDA)

柏科(Cupressaceae)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1巴赫黄(Bách vàng)Xanthocyparis vietnamensis
2巴赫黛兰(Bách đài loan)Taiwania cryptomerioides
3黄檀有连(Hoàng đàn hữu liên)Cupressus tonkinensis
4沙木油(Sa mộc dầu)Cunninghamia konishii
5水松(Thông nước)Glyptostrobus pensilis

松科(Pinaceae)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6杜松石灰岩(Du sam đá vôi)Keteleeria davidiana
7范西潘云杉(Vân sam fan si pang)Abies delavayi subsp. fansipanensis

(二)双子叶植物纲(MAGNOLIOPSIDA)

小檗科(Berberidaceae)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8小檗属各类黄连(Các loài Hoàng liên gai thuộc chi Berberis)Berberis spp.

毛茛科(Ranunculaceae)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9鸡爪黄连(Hoàng liên chân gà)Coptis quinquesecta
10北黄连(Hoàng liên bắc)Coptis chinensis

五加科(Araliaceae)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11羽叶人参(Sâm vũ diệp/Vũ diệp tam thất)Panax bipinnatifidus
12托叶人参(Tamthat hoang)Panax stipuleanatus

(三)单子叶植物纲(LILIOPSIDA)

兰科(Orchidaceae)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13金线兰(Lan kim tuyến)Anoectochilus setaceus
14无距金线兰(Lan kim tuyến)Anoectochilus acalcaratus
15钙生金线兰(Lan kim tuyến)Anoectochilus calcareus
16越南兜兰(Lan hài bóng)Paphiopedilum vietnamense
17紫毛兜兰(Lan hài vàng)Paphiopedilum villosum
18卷萼兜兰(Lan hài đài cuộn)Paphiopedilum appletonianum
19胼胝兜兰(Lan hài chai)Paphiopedilum callosum
20长瓣兜兰(Lan hài râu)Paphiopedilum dianthum
21海伦兜兰(Lan hài hê len)Paphiopedilum helenae
22亨利兜兰(Lan hài henry)Paphiopedilum henryanum
23麻栗坡兜兰(Lan hài xanh)Paphiopedilum malipoense
24Tranlienianum兜兰(Lan hài chân tím)Paphiopedilum tranlienianum
25多毛兜兰(Lan hài lông)Paphiopedilum hirsutissimum
26Hangianum兜兰(Lan hài hằng)Paphiopedilum hangianum
27德氏兜兰(Lan hài đỏ)Paphiopedilum delenatii
28Emersonii兜兰(Lan hài trân châu)Paphiopedilum emersonii
29硬叶兜兰(Lan hài hồng)Paphiopedilum micranthum
30Canhii兜兰(Lan hài xuân cảnh)Paphiopedilum canhii
31紫纹兜兰(Lan hài tía)Paphiopedilum purpuratum
32Trantuanhii兜兰(Lan hài trần tuấn)Paphiopedilum trantuanhii
33同色兜兰(Lan hài đốm)Paphiopedilum concolor
34Gratrixianum兜兰(Lan hài tam đảo)Paphiopedilum gratrixianum

龙脑香科(Dipterocarpaceae)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35镰叶娑罗双(Chai lá cong)Shorea falcata
36富国坡垒(Kiền kiền phú quốc)Hopea pierrei
37心形坡垒(Sao hình tim)Hopea cordata
38网脉坡垒(Sao mạng cà ná)Hopea reticulata

五加科(Araliaceae)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39越南人参(Sâm ngọc linh)Panax vietnamensis

二、濒危、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清单(IB类)

(一)哺乳纲(MAMMALIA)

灵长目(PRIMAT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1大懒猴(Cu li lớn)Nycticebus bengalensis
2小懒猴(Cu li nhỏ)Nycticebus pygmaeus
3黑腿白臀叶猴(Chà vá chân đen)Pygathrix nigripes
4红腿白臀叶猴(Chà vá chân nâu)Pygathrix nemaeus
5灰腿白臀叶猴(Chà vá chân xám)Pygathrix cinerea
6Germaini叶猴(Voọc bạc đông dương)Trachypithecus germaini
7Margarita叶猴(Voọc bạc trường sơn)Trachypithecus margarita
8Cat Ba叶猴(Voọc cát bà)Trachypithecus poliocephalus
9黑叶猴(Voọc đen má trắng)Trachypithecus francoisi
10Hatinh叶猴(Voọc hà tĩnh)Trachypithecus hatinhensis
11Delacour叶猴(Voọc mông trắng)Trachypithecus delacouri
12白眉长臂猿(Voọc mũi hếch)Rhinopithecus avunculus
13灰叶猴(Voọc xám)Trachypithecus crepusculus
14Nasutus长臂猿(Vượn cao vít)Nomascus nasutus
15黑长臂猿(Vượn đen tuyền)Nomascus concolor
16Gabriellae长臂猿(Vượn má hung)Nomascus gabriellae
17白颊长臂猿(Vượn má trắng)Nomascus leucogenys
18Annamensis长臂猿(Vượn má vàng trung bộ)Nomascus annamensis
19Siki长臂猿(Vượn siki)Nomascus siki

食肉目(CARNIVORA)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20豺(Sói đỏ/Chó sói lửa)Cuon alpinus
21马来熊(Gấu chó)Helarctos malayanus
22亚洲黑熊(Gấu ngựa)Ursus thibetanus
23光滑爪水獭(Rái cá lông mượt)Lutrogale perspicillata
24欧亚水獭(Rái cá thường)Lutra lutra
25小爪水獭(Rái cá vuốt bé)Aonyx cinereus
26苏门答腊水獭(Rái cá lông mũi)Lutra sumatrana
27熊狸(Cầy mực)Arctictis binturong
28斑林狸(Cầy gấm)Prionodon pardicolor
29云豹(Báo gấm)Neofelis nebulosa
30豹(Báo hoa mai)Panthera pardus
31金猫(Beo lửa)Catopuma temminckii
32印度支那虎(Hổ đông dương)Panthera tigris corbetti
33渔猫(Mèo cá)Prionailurus viverrinus
34云猫(Mèo gấm)Pardofelis marmorata

长鼻目(PROBOSCIDEA)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35亚洲象(Voi châu á)Elephas maximus

奇蹄目(PERISSODACTYLA)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36爪哇犀牛(Tê giác một sừng)Rhinoceros sondaicus

偶蹄目(ARTIODACTYLA)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37爪哇野牛(Bò rừng)Bos javanicus
38白肢野牛(Bò tót)Bos gaurus
39安南野猪(Hươu vàng)Axis porcinus annamiticus
40林麝(Hươu xạ)Moschus berezovskii
41大麂(Mang lớn)Megamuntiacus vuquangensis
42Truongson麂(Mang trường sơn)Muntiacus truongsonensis
43坡鹿(Nai cà tong)Rucervus eldii
44中南大羚(Sao la)Pseudoryx nghetinhensis
45斑羚(Sơn dương)Naemorhedus milneedwardsii

鳞甲目(PHOLIDOTA)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46爪哇穿山甲(Tê tê java)Manis javanica
47中华穿山甲(Tê tê vàng)Manis pentadactyla

兔形目(LAGOMORPHA)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48越南纹兔(Thỏ vằn)Nesolagus timminsi

(二)鸟纲(AVES)

鹈形目(PELECANIFORM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49白鹈鹕(Bồ nông chân xám)Pelecanus philippensis
50白琵鹭(Cò thìa)Platalea minor
51黑鹮(Quắm cánh xanh)Pseudibis davisoni
52大鹮(Quốc lớn/Cò quắm lớn)Thaumatibis gigantea
53海南鳽(Vạc hoa)Gorsachius magnificus

鲣鸟目(SULIFORM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54蛇鹈(Cổ rắn)Anhinga melanogaster

鹳形目(CICONIFORM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55黄嘴白鹭(Cò trắng trung quốc)Egretta eulophotes
56小秃鹳(Già đẫy nhỏ)Leptoptilos javanicus
57白颈鹳(Hạc cổ trắng)Ciconia episcopus
58灰鹮(Hạc xám)Mycteria cinerea

鹰形目(ACCIPITRIFORM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59白肩雕(Đại bàng đầu nâu)Aquila heliaca
60印度兀鹫(Kền kền ấn độ)Gyps indicus
61孟加拉兀鹫(Kền kền ben gan)Gyps bengalensis

隼形目(FALCONIFORM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62游隼(Cắt lớn)Falco peregrinus

鸻形目(CHARADRIIFORM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63小青脚鹬(Choắt lớn mỏ vàng)Tringa guttifer

雁形目(ANSERIFORM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64白头硬尾鸭(Ngan cánh trắng)Asarcornis scutulata

鸡形目(GALLIFORM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65爱德华氏鹇(Gà lôi lam mào trắng)Lophura edwardsi
66红腹角雉(Gà lôi tía)Tragopan temminckii
67白鹇(Gà lôi trắng)Lophura nycthemera
68大卫氏山鹧鸪(Gà so cổ hung)Arborophila davidi
69绿孔雀(Gà tiền mặt đỏ)Polyplectron germaini
70灰孔雀雉(Gà tiền mặt vàng)Polyplectron bicalcaratum
71海南孔雀雉(Trĩ sao)Rheinardia ocellata

鹤形目(GRUIFORM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72赤颈鹤(Sếu đầu đỏ/Sếu cổ trụi)Grus antigone

鸨形目(OTIDIFORM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73大鸨(Ô tác)Houbaropsis bengalensis

鸽形目(COLUMBIFORM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74尼科巴鸠(Bồ câu ni cô ba)Caloenas nicobarica

犀鸟目(Bucerotiform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75双角犀鸟(Hồng hoàng)Buceros bicornis
76棕颈犀鸟(Niệc cổ hung)Aceros nipalensis
77花冠皱盔犀鸟(Niệc mỏ vằn)Rhyticeros undulatus
78白喉犀鸟(Niệc nâu)Anorrhinus austeni

雀形目(PASSERRIFORM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79Ngoclinh噪鹛(Khướu ngọc linh)Trochalopteron ngoclinhense

(三)爬行纲(REPTILIA)

有鳞目(SQUAMATA)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80Psychedelica壁虎(Tắc kè đuôi vàng)Cnemaspis psychedelica
81鳄蜥(Thằn lằn cá sấu)Shinisaurus crocodilurus
82孟加拉巨蜥(Kỳ đà vân)Varanus nebulosus (Varanus bengalensis)
83眼镜王蛇(Rắn hổ chúa)Ophiophagus hannah

龟鳖目(TESTUDIN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84南方四眼斑龟(Rùa ba-ta-gua miền nam)Batagur affinis
85Bourreti闭壳龟(Rùa hộp trán vàng miền trung)Cuora bourreti
86Picturata闭壳龟(Rùa hộp trán vàng miền nam)Cuora picturata
87黄额闭壳龟(Rùa hộp trán vàng miền bắc)Cuora galbinifrons
88安南龟(Rùa trung bộ)Mauremys annamensis
89大头龟(Rùa đầu to)Platysternon megacephalum
90斑鳖(Giải sin-hoe)Rafetus swinhoei
91鼋(Giải)Pelochelys cantorii

鳄目(CROCODILIA)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92湾鳄(Cá sấu nước lợ/Cá sấu hoa cà)Crocodylus porosus
93暹罗鳄(Cá sấu nước ngọt/Cá sấu xiêm)Crocodylus siamensis

三、濒危、珍贵、稀有第I类水产品清单

(一)哺乳纲(MAMMALIA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1海豚科(所有种类,中华白海豚除外)(Họ cá heo biển/tất cả các loài, trừ cá heo trắng trung hoa - Sousa chinensis)Delphinidae
2鼠海豚科(所有种类)(Họ cá heo chuột/tất cả các loài)Phocoenidae
3淡水豚科(所有种类)(Họ cá heo nước ngọt/tất cả các loài)Platanistidae
4须鲸科(所有种类)(Họ cá voi lưng gù/tất cả các loài)Balaenopteridae
5剑吻鲸科(所有种类)(Họ cá voi mõm khoằm/tất cả các loài)Ziphiidae
6抹香鲸科(所有种类)(Họ cá voi nhỏ/tất cả các loài)Physeteridae

(二)硬骨鱼纲(OSTEICHTHY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7双色鳗鲡(Cá chình mun)Anguilla bicolor
8日本鳗鲡(Cá chình nhật)Anguilla japonica
9Reeves鲥(Cá cháy bắc)Tenualosa reevesii
10北梭鱼(Cá mòi đường)Albula vulpes
11鳓鱼(Cá đé)Ilisha elongata
12大薄鳅(Cá thát lát khổng lồ)Chitala lopis
13似野鲮(Cá anh vũ)Semilabeo obscurus
14原鲤(Cá chép gốc)Procypris merus
15巨魾(Cá hô)Catlocarpio siamensis
16高体四须鲃(Cá học trò)Balantiocheilos ambusticauda
17高背鲤(Cá lợ thân cao/Cá lợ)Cyprinus hyperdorsalis
18低背鲤(Cá lợ thân thấp)Cyprinus multitaeniata
19似野鲮(Cá măng giả)Luciocyprinus langsoni
20墨头鱼(Cá may)Gyrinocheilus aymonieri
21黄鳍鲌(Cá mè huế)Chanodichthys flavipinnis
22美丽硬仆骨舌鱼(Cá mơn/Cá rồng)Scleropages formosus
23细须鲃(Cá pạo/Cá mị)Sinilabeo graffeuilli
24贝氏neosilocheilus(Cá rai)Neolisochilus benasi
25安南水珍鱼(Cá trốc)Acrossocheilus annamensis
26Dai鲤(Cá trữ)Cyprinus dai
27香鱼(Cá thơm)Plecoglossus altivelis
28Cucphuong盲鲃(Cá niết cúc phương)Pterocryptis cucphuongensis
29巨无齿?(Cá tra dầu)Pangasianodon gigas
30双斑缺鳍鲇(Cá chen bầu)Ompok bimaculatus
31苏氏圆腹?(Cá vồ cờ)Pangasius sanitwongsei
32大鳍鳠(Cá sơn đài)Ompok miostoma
33Pennock墨头鱼(Cá bám đá)Gyrinocheilus pennocki
34黑皮鲇(Cá trê tối)Clarias meladerma
35胡子鲇(Cá trê trắng)Clarias batrachus
36山瑞鳖(Cá trèo đồi)Chana asiatica
37波纹唇鱼(Cá bàng chài vân sóng)Cheilinus undulatus
38管口鱼(Cá dao cạo)Solenostomus paradoxus
39Cypho深海鱼(Cá dây lưng gù)Cyttopsis cypho
40中华管口鱼(Cá kèn trung quốc)Aulostomus chinensis
41魔鬼簑鲉(Cá mặt quỷ)Scorpaenopsis diabolus
42翻车鱼(Cá mặt trăng)Mola mola
43矛尾翻车鱼(Cá mặt trăng đuôi nhọn)Masturus lanceolatus
44日本线口鳗(Cá nòng nọc nhật bản)Ateleopus japonicus
45日本海马(Cá ngựa nhật)Hippocampus japonicus
46双棘鱼(Cá đường/Cá sủ giấy)Otolithoides biauratus
47黄点石鲈(Cá kẽm chấm vàng)Plectorhynchus flavomaculatus
48驼背石鲈(Cá kẽm mép vẩy đen)Plectorhynchus gibbosus
49波纹石斑鱼(Cá song vân giun)Epinephelus undulatostriatus
50隆头鱼(Cá mó đầu u)Bolbometopon muricatum
51驼背鲈(Cá mú dẹt)Cromileptes altivelis
52豹纹鳃棘鲈(Cá mú chấm bé)Plectropomus leopardus
53白线光腭鲈(Cá mú sọc trắng)Anyperodon leucogrammicus
54主刺盖鱼(Cá hoàng đế)Pomacanthus imperator

(三)软骨鱼纲(CHONDRICHTHYES)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55蝠鲼属(所有种类)(Các loài cá đuối nạng)Mobula sp.
56鬼蝠鲼属(所有种类)(Các loài cá đuối ó mặt quỷ)Manta sp.
57孔鳐(Cá đuối quạt)Okamejei kenojei
58圆犁头鳐(Cá giống mõm tròn)Rhina ancylostoma
59白边真鲨(Cá mập đầu bạc)Carcharhinus albimarginatus
60路氏双髻鲨(Cá mập đầu búa hình vỏ sò)Sphyrna lewini
61无沟双髻鲨(Cá mập đầu búa lớn)Sphyrna mokarran
62锤头双髻鲨(Cá mập đầu búa trơn)Sphyrna zygaena
63长鳍真鲨(Cá mập đầu vây trắng)Carcharhinus longimanus
64黑鳍真鲨(Cá mập đốm đen đỉnh đuôi)Carcharhinus melanopterus
65钝吻真鲨(Cá mập hiền)Carcharhinus amblyrhynchoides
66公牛鲨(Cá mập lơ cát)Carcharhinus leucas
67镰状真鲨(Cá mập lụa)Carcharhinus falciformis
68大白鲨(Cá mập trắng lớn)Carcharodon carcharias
69阴影绒毛鲨(Cá nhám lông nhung)Cephaloscyllium umbratile
70亮尾真鲨(Cá nhám nâu)Etmopterus lucifer
71条纹斑竹鲨(Cá nhám nhu mì)Stegostoma fasciatum
72尖吻斜锯牙鲨(Cá nhám rang)Rhizoprionodon acutus
73鼠鲨(Cá nhám thu)Lamna nasus
74姥鲨(Cá nhám thu/Cá mập sâu)Pseudocarcharias kamoharai
75鲸鲨(Cá nhám voi)Rhincodon typus
76锯鳐科(所有种类)(Các loài cá đao)Pristidae spp.
77长尾鲨属(所有种类)(Các loài cá mập đuôi dài)Alopias spp.

(四)双壳纲(BIVALVIA)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78Laos珍珠蚌(Trai bầu dục cánh cung)Margaritanopsis laosensis
79厚壳蚌(Trai cóc dày)Gibbosula crassa
80叶形蚌(Trai cóc hình lá)Lamprotula blaisei
81光滑蚌(Trai cóc nhẵn)Cuneopsis demangei
82方形蚌(Trai cóc vuông)Protunio messageri
83Fultoni蚌(Trai mẫu sơn)Contradens fultoni
84Banggiangensis蚌(Trai sông bằng)Pseudobaphia banggiangensis

(五)腹足纲(GASTROPODA)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85砗磲属(所有种类)(Các loài trai tai tượng)Tridacna spp.
86鹦鹉螺科(所有种类)(Họ ốc anh vũ/tất cả các loài)Nautilidae
87雌性马蹄螺(Ốc đụn cái)Tectus niloticus
88雄性马蹄螺(Ốc đụn đực)Tectus pyramis
89斑纹滨螺(Ốc mút vệt nâu)Cremnoconchus messageri
90眼球贝(Ốc sứ mắt trĩ)Cypraea argus
91三叉螺(Ốc tù và)Charonia tritonis
92夜光蝾螺(Ốc xà cừ)Turbo marmoratus

(六)珊瑚纲(ANTHOZOA)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93石珊瑚目(所有种类)(Bộ san hô đá/tất cả các loài)Scleractinia
94硬珊瑚目(所有种类)(Bộ san hô cứng/tất cả các loài)Stolonifera
95黑珊瑚目(所有种类)(Bộ san hô đen/tất cả các loài)Antipatharia
96柳珊瑚目(所有种类)(Bộ san hô sừng/tất cả các loài)Gorgonacea
97蓝珊瑚目(所有种类)(Bộ san hô xanh/tất cả các loài)Helioporacea

(七)棘皮动物门(ECHINODERMATA)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98石笔海胆(Cầu gai đá)Heterocentrotus mammillatus
99梅花参(Hải sâm hổ phách)Thelenota anax
100绿刺参(Hải sâm lựu)Thelenota ananas
101花刺参(Hải sâm mít hoa/Hải sâm dừa)Actinopyga mauritiana
102白底辐肛参(Hải sâm trắng/Hải sâm cát)Holothuria (Metriatyla) scabra
103黑乳参(Hải sâm vú)Microthele nobilis

(八)植物界(PLANTAE)

序号越南语名称学名
104贝克喜盐草(Cỏ nàn)Halophila beccarii
105齿叶喜盐草(Cỏ xoan đơn)Halophila decipiens
106针叶草(Cỏ lăn biển)Syringodium isoetifolium
107凝花菜(Rong bắp sú)Kappaphycus striatum
108红毛藻(Rong bong bóng đỏ)Scinaia boergesenii
109叉枝藻(Rong câu chân vịt)Hydropuntia eucheumoides
110弓形江蓠(Rong câu cong)Gracilaria arcuata
111脆江蓠(Rong câu dẹp)Gracilaria textorii
112红江蓠(Rong câu đỏ)Gracilaria rubra
113硬江蓠(Rong câu gậy)Gracilaria blodgettii
114波状蜈蚣藻(Rong chân vịt nhăn)Cryptonemia undulata
115厚叶仙菜(Rong đông gai dày)Hypnea boergesenii
116伞形仙菜(Rong đông sao)Hypnea cornuta
117宽叶海膜(Rong hồng mạc nhăn)Halymenia dilatata
118斑点海膜(Rong hồng mạc trơn)Halymenia maculata
119凝胶麒麟菜(Rong hồng vân)Betaphycus gelatinum
120阿诺德麒麟菜(Rong hồng vân thỏi)Eucheuma arnoldii
121卡帕藻(Rong kỳ lân)Kappaphycus cottonii
122庆和马尾藻(Rong mơ)Sargassum quinhonensis
123柔弱马尾藻(Rong mơ mềm)Sargassum tenerrimum
124澳洲蠕藻(Rong nhớt)Helminthodia australis
125刺麒麟菜(Rong sụn gai)Eucheuma denticulatum
126紫球藻(Rong tóc tiên)Bangia fuscopurpurea

附录四 附条件经营投资行业清单

该清单自 2027 年 3 月 1 日起整体废止,改按《投资法修正法》(第 24/2026/QH16 号)规定的新目录(137 个行业)执行;其中第 1 条第 1 款和第 3 条第 1 款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附条件经营投资行业新目录(随《投资法修正法》(24/2026/QH16)颁布)

序号行业、职业
1印章生产
2经营辅助工具(含维修)
3经营各类烟火制品,除爆炸性烟花
4经营用于录音、录像、定位的伪装设备、软件,干扰设备,破坏移动通信信号的设备
5经营武装力量的军装、军用品,军用武器,军用、公安专用装备、技术、器材、工具;及其专用零部件、配件、耗材和设备,专用制造技术
6典当服务经营
7按摩服务经营
8安保服务经营
9律师执业
10公证执业
11司法鉴定执业
12审计服务经营
13经营保税仓库、集拼货物地点
14经营海关集结、检查、监督地点
15证券经营
16证券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服务经营;国内碳交易所交易支持服务
17保险经营活动(不包括保险辅助服务)
18价格鉴定服务经营
19彩票经营
20经营有奖游戏(包括面向外国人的有奖电子游戏、赌场和投注)
21信用评级服务经营
2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经营
23汽油、石油经营
24工业爆炸材料经营(含销毁活动)
25炸药前体经营
26经营使用工业爆炸材料和炸药前体的行业、职业
27爆破服务经营
28生产、经营化学品,但随《投资法》(143/2025/QH15)颁布的附录二规定的禁止化学品、矿物清单除外;化学品储存服务;化学品专业咨询活动
29经营烟草制品、烟草原料、烟草行业专用机械设备,但电子烟、加热烟草除外
30经营属于工商部、农业和环境部、卫生部专业管理领域的食品
31商品交易所活动
32发电、输电、配电、电力批发、电力零售活动
33大米出口
34工业前体经营
35以多层次直销方式经营
36电子商务活动:管理和运营中介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的社交网络、综合电子商务平台;贸易中电子合同认证
37职业教育活动
38职业技能评价服务经营
39劳动安全技术检验服务经营
40劳务输出服务经营
41自愿戒毒服务经营
42公路运输经营
43生产、组装、进口汽车
44机动车检验服务经营
45汽车驾驶培训服务经营
46驾驶考试服务经营
47交通安全审查服务经营
48船员和内河船舶驾驶人员培训服务经营
49海运船员培训、训练及组织招聘、供应海运船员
50航空运输经营
51在越南经营飞机、飞机发动机、飞机螺旋桨和飞机装备的设计、生产、维护、试验服务
52经营、进口、暂进再出、暂出再进、试验、修理、维护无人机、其他飞行器、飞机发动机、飞机螺旋桨以及无人机、其他飞行器的装备、设备
53航空港经营
54在航空港经营航空服务
55航空人员业务培训、训练服务经营
56铁路运输经营
57铁路基础设施经营
58危险货物运输服务经营
59房地产经营
60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执业和工地指挥长
61建设勘察执业
62设计、审查建设设计执业
63工程施工咨询监督执业
64建设专业试验服务经营
65城乡规划编制咨询执业
66邮政服务经营
67电信服务经营
68可信服务经营
69出版社活动
70印刷服务经营,不含不含商品标签的包装印刷
71社交网络服务经营
72电信网络、互联网网络游戏经营
73付费广播电视服务经营
74设立综合电子信息页面服务经营
75为外国商人加工、修理属于禁止进口的已使用信息技术产品目录商品以供在国外消费的服务
76电子认证服务经营
77经营网络安全产品、服务(不包括民用密码产品、服务)
78进口报刊发行服务经营
79经营民用密码产品、服务
80学前教育、普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活动
81外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分校活动
82水产捕捞
83水产经营
84生产水产饲料、水产养殖环境处理产品,生产畜牧饲料、畜牧废弃物处理产品
85渔船检验
86植物保护药经营
87植物检疫对象处理服务经营
88植物保护药试验服务经营
89经营兽药、疫苗、生物制品、微生物、兽用化学品
90动物检验、手术服务经营
91动物防疫注射、疾病诊断、开处方、治病、健康护理服务经营
92兽药检验、试验服务经营(包括兽药、水产兽药、疫苗、生物制品、微生物、兽用及水产兽用化学品)
93农场养殖经营
94屠宰牲畜、家禽经营
95肥料生产
96肥料试验服务经营
97经营畜禽品种,生产作物种子
98生产、培育水产苗种
99转基因产品经营
100诊疗服务经营
101药品经营
102化妆品生产
103医疗设备经营
104从事辐射工作服务经营
105原子能应用支持服务经营
106合格评定服务经营
107评估、价格鉴定和技术鉴定服务经营
108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经营(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代理服务,工业产权代理服务和植物品种权代理服务)
109电影发行服务经营
110遗物、古物鉴定服务经营
111制定规划、项目、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咨询监督等遗迹保护、修缮和恢复项目服务经营
112卡拉 OK(karaoke)、舞厅服务经营
113旅游服务经营
114体育企业、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体育活动经营
115住宿服务经营
116经营遗物、古物,除遗物、古物出口经营外;经营遗物、古物保管、修复、数字化、建立数据库服务
117进口属于文化体育旅游部专业管理范围的文化商品
118测绘和地图服务经营
119气象水文预报、预警服务经营
120地下水钻探、地下水勘查服务经营
121水资源开采服务经营
122矿产勘查服务经营
123矿产开采
124危险废物运输、处理服务经营
125废料进口
126环境监测服务经营
127商业银行经营活动
128非银行信贷机构经营活动
129合作社银行、人民信贷基金、小额金融机构经营活动
130提供支付中介服务、提供不经客户支付账户的支付服务;提供移动货币服务
131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132黄金经营,除珠宝、工艺黄金外
133经营数据中介、分析、综合产品、服务
134数据平台服务经营
135提供与加密资产相关服务的活动
136个人数据处理服务
137获授权经营机构的签证签发支持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