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商事案件中,迟延付款利息的请求是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常见的请求之一。不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会对违约金、合同赔偿进行约定,但很少对迟延付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约定。

当发生争议时,如有迟延付款利息的请求,将适用越南《贸易法》(36/2005/QH11)第306条作为计算利息的依据。具体如下:

“在违约方迟延支付货款、服务报酬及其他合理费用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要求对迟延支付的金额按照支付时市场上逾期债务的平均利率计收利息,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关于适用迟延付款利息请求的条件:根据越南《贸易法》(36/2005/QH11)第306条的规定,只要存在迟延支付货款、服务报酬及其他合理费用的合同违约行为,守约方即有权要求对迟延支付的金额计收利息,无需合同中另行约定。

如果当事人对迟延付款的利率达成协议,该利率是否受上限限制?

越南《贸易法》(36/2005/QH11)第306条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利率,但并未明确规定该利率的上限。然而,应理解为该利率应受到《2015年民法典》第357条关于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责任的规定的限制。

根据越南《2015年民法典》规定,迟延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可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本法第468条第1款所规定的利率上限,即迟延支付金额年利率不得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