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越南政府颁布第167/2025/NĐ-CP号决议,修订2015年1月21日政府颁布第第08/2015/NĐ-CP号《关于海关手续、检查、监管与海关控制的<海关法>细则及实施措施的法令》法令第35条。

越南第167/2025/NĐ-CP号决议关于出口商品转内销的海关手续、海关检查与监管规定如下:

1、转内销出口商品是指《2014年海关法》第47a条第1款(经《2025年公共投资、PPP投资方式、海关法、增值税法、进出口税法、投资法、公共投资法、公共财产管理与使用法等若干法律修订法》第3条第3款补充)所规定的商品,包括:

(1)由外国商人委托加工后,转售或移交给越南境内的组织、个人的商品;

(2)越南企业与外国商人之间买卖、租赁、借用的商品,且由外国商人指定与越南企业进行交货或收货的商品。

2、出口商品转内销必须办理海关手续;可先行交货收货后补办海关手续,或先办理海关手续后再进行交货收货;在交货收货至完成海关手续或自完成海关手续至完成交货收货期间,均须接受海关的检查与监管。

3、当内销出口报关单与内销进口报关单均已完成海关手续时,视为内销进出口商品已完成海关手续。

4、商品的交货收货时间、地点及方式应依照外国商人的指定执行,并须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或在实际交货收货前告知海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