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025/QD-TTg

河内/2025 年 7 月 1 日

越南《关于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的决定》

根据 2025 年 2 月 18 日《政府组织法》;

根据 2024 年 11 月 30 日《数据法》;

根据 2025 年 6 月 30 日第 165/2025/ND-CP 号法令,对《越南数据法》(第60/2024/QH15号)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公安部部长的建议,政府总理颁布关于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的决定。

第一条 批准本决定所附的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

第二条 实施职责

1、公安部负责:

a) 组织部署、指导和检查本决定的执行情况;
b) 牵头并协调相关机关汇总、统计、提议修改和补充本决定,报政府总理批准。
国防部负责对军事、国防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数据实施本决定的指导和检查。

2、各部、同级机关、政府所属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和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负责:

a) 指导其管理领域和地区内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对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进行分类;
b) 配合公安部提议修改和补充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

第三条 生效日期

本越南《关于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的决定》(20/2025/QD-TTg)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部长、同级机关首长、中央其他机关首长、省级和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及相关机关首长负责执行本决定。

附件: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目录

(附于政府总理2025年7 月1日第20/2025/QD-TTg号决定)

一、核心数据目录

1.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国家边界和领土主权数据。

2.国家机关未公开的国防、安全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战略、规划、科研发展项目和创新项目数据。

3.未公开的国防工业和安全活动数据。

4.未公开的国防、安全、基础设施和国家储备领域的投资和采购活动数据。

5.未公开的军事、国防、安全、基础设施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数据。

6.国家机关未公开的网络安全监控、防范、应对措施以及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战略、政策、流程和活动数据。

7.未公开的政党和国家机关用于国防、安全和基础设施的无线电频率规划数据。

8.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国防和安全活动环境服务统计数据。

9.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国防和安全活动气象服务统计数据,包括:

a) 气象监测和灾害调查数据;

b) 从国外和国际组织获取的气象数据;

c) 气象图表、地图、图像和印刷品;

d) 气象预报、警报和情况通报;

e) 气象服务相关的技术档案和文件;

f) 气象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延期、芯片信息和回收记录;

g) 气象相关的科研成果、项目和计划,以及对气候的影响评估和实施结果。

10.党组织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党的活动数据,包括:

a) 组织建设工作数据;

b) 国防和安全相关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数据;

c) 对外工作数据;

d) 经济社会体制建设和完善、重要经济社会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的数据;

e) 群众工作和社会事务数据;

f) 科技、资源和环境相关的路线、方针数据;

g) 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公众情绪数据;

h) 执法检查、监督和执行数据。

11.国家机关未公开的对外信息数据。

12.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需要保护且未公开的外国和国际组织移交的数据。

13.国家机关管理的未公开的越南驻外代表机构活动数据。

14.未公开的中央和地方各部门、行业组织结构项目数据:

a) 政府组织结构项目数据;

b) 地方政府组织结构项目数据。

15.未公开的国家公务员、公职人员、武装力量人员和基础设施组织工作人员的数据。

16.国家机关管理的未公开的民族、籍贯和宗教数据。

17.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水资源和战略矿产资源数据。

18.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用于国防、安全和基础设施的地理空间数据、航空影像数据和相关勘察数据。

19.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陆地、海洋和岛屿数据。

20.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财政和预算领域数据,包括:

a) 党、国会和政府的国家财政预算政策、五年财政预算战略和规划数据;国家预算结构、国债和国家财政安全相关的项目和临时方案数据;

b) 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国家储备数据;

c) 税务机关的业务活动数据;

d) 国家的货币发行方案、计划、货币印刷、设计、防伪技术、印钞材料、贵金属和其他战略物资的存储地点和数量数据。

21.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水上和海上交通工具航行轨迹和活动区域数据。

22.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少数民族发展规划、战略、项目和计划数据。

23.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审计署的活动数据。

24.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核能、辐射安全和核材料、国家能源、国家能源发展规划、战略、项目和计划数据。

25.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医疗数据,包括:

a) 新发现的危险传染病和致病微生物导致的感染人数和死亡人数数据;

b) 国家范围内的医疗生物制品研发、生产和储备数据;

c) 新发现的、尚未确定与人类健康、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致病微生物的名称、来源、记录、感染能力和范围数据;

d) 专业医疗人员的职业资格数据;

e) 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信息数据。

26.未公开的组织和公民数据,包括:

a) 100 万以上越南公民的基本数据;

b) 10 万以上越南公民的敏感数据;

c) 10 万以上越南企业和组织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和债务数据。

二、重要数据目录

1.本附件第一部分规定的数据。

2.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监察、投诉处理、反腐败和预防腐败活动数据。

3.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调查、诉讼、打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处理行政违法活动数据。

4.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内政领域数据,包括:

a) 党政机关的编制数据;

b) 党政机关的信息计划、项目和政策数据;

c) 非政府组织的注册和管理数据。

5.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交通运输领域数据,包括:

a) 保障航空和海上安全的规划、项目和计划数据;

b) 航空事故调查方案数据;

c) 道路网络和交通地图数据;

d) 高速铁路、国家铁路和城市铁路的列车调度和运营支持集成信息数据;高速铁路、国家铁路和城市铁路系统维护工作支持信息数据。

6.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国家作为权利主体的作品和相关权利数据。

7.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科研、技术和创新活动数据,且不属于本附件第一部分规定的数据。

8.国家机关有权参与结论的未公开的调查和事故评估数据。

9.国家机关未公开的财政和银行领域数据。

10.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数据。

11.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战略工业和物资领域数据,包括:

a) 化工行业的生产地点、运输路线规划、生产和销售情况以及有毒化学品生产方法数据;

b) 特殊钢铁生产能力、加工技术、生产能力数据、储备信息、消费地点、特种金属储备统计数据、生产能力数据、采购量以及相关重要应用价值和进出口数据;

c) 油气田和其他战略矿产的数据;

d) 反垄断活动数据;

e) 战略工业和物资领域的违法调查和处理数据。

12.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数据,包括:

a) 灌溉系统、堤坝、水库和水利工程数据;

b) 农业统计数据、农作物、牲畜、家禽和水产的战略基因资源和濒危基因资源数据;

c) 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检疫监督数据。

13.未公开的外国投资项目数据。

14.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信息通信领域数据,包括:

a) 基本电信网络的规划和建设现状、运营和维护数据、主要资源数据和紧急通信部署数据;

b) 广播电视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数据;

c) 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创意内容、传播范围和监控数据;

d) 重要信息系统的建设、资源部署和安全数据。

15.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教育和培训领域数据,包括:

a) 国家教育标准和评估方法数据;

b) 未公开的国家教育创新计划和国家教育发展方向数据;

c) 各阶段辍学率和升学率数据。

16.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生物安全数据,包括:

a) 越南人基因图谱数据;

b) 国家级基因研究项目数据。

17.国家机关收集、管理的未公开的劳动、就业和社会领域数据:

a) 在国外工作的越南劳动者数据;

b) 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数据;

c) 残疾人政策受益人数据。

18.未公开的组织和公民数据,包括:

a) 10 万以上越南公民的基本数据;

b) 1 万以上越南公民的敏感数据;

c) 1 万以上越南企业和组织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和债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