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越南政府根据《增值税法》、《企业法》、《合作社法》、《政府组织法》、《招标投标法》《投资法》、《公共投资法》和《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法》等法律法规,发布了第181/2025/ND-CP号《增值税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的法令》。
越南《增值税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的法令》(第181/2025/ND-CP号)主要详细说明了《增值税法》多项条款的具体实施标准,第181/2025/ND-CP号自2025年07月0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越南《增值税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的法令》(第181/2025/ND-CP号)的第26条,对抵扣进项增值税的发票金额非现金支付标准,由原来的2000万越南盾,下调到500万越南盾(约1500元人民币)。
越南《增值税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的法令》(第181/2025/ND-CP号)第26条规定:购买商品(包括进口商品)或服务的发票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包括一天多次购买累计的含增值税金额),应当非现金支付。
《增值税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的法令》(第181/2025/ND-CP号)特别指出:现金支付或买方向卖方账户存入现金等行为,均将被视为现金支付,所获得的发票金额不得用于抵扣进项增值税。
第181/2025/ND-CP号法令还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的,须有合同约定和相关凭证证明,才允许抵扣其进项增值税。如:买卖双方以货物、服务价款、债务相互抵销;授权第三方非现金方式支付;以股票或债券方式支付;延期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据 Aodok.com 的越南市场专家介绍,越南政府2024年5月15日颁发的《非现金支付法令》(第52/2024/ND-CP号)规定:非现金付款凭证是指,通过银行或支付中介服务提供商进行汇款的证明文件。将现金存入卖方账户不视为非现金付款。
越南《增值税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的法令》(第181/2025/ND-CP号)和《非现金支付法令》(第52/2024/ND-CP号)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确保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出,尽量使用非现金支付,这样才能够正常抵扣进项增值税,达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提高收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