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调节边境贸易活动具体规定的法令》(第14/2018/ND-CP号)对跨境购买、销售和交换商品的相关规定【傲多可商机网】

越南《调节边境贸易活动具体规定的法令》(第14/2018/ND-CP号)对跨境购买、销售和交换商品的相关规定

2024-12-01

2018 年 1 月23 日,越南政府颁布实施《调节边境贸易活动具体规定的法令》(第14/2018/ND-CP号),对越南 《边境贸易法》第 53 条和第 54 条规定的如何在边境市场进行商品贸易交换的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原第 52/2015/QD-TTg 号决定在 2018 年 1 月23 日同日废除。

越南边境市场的界定依据为:2003 年 1 月 14 日第 02/2003/ND-CP 号法令、2009 年 12 月 23 日第 114/2009/ND-CP 号政府法令、2003 年 1 月 14 日第 02/2003/ND-CP 号文件。

越南《调节边境贸易活动具体规定的法令》(第14/2018/ND-CP号)第5条,规定了对象实现跨境购买、销售和交换商品的条件:

1、允许进行跨境商品采购和交换的贸易商为越南贸易商,包括:企业、合作社、商业家庭以及依法进行商业登记的个人。

2、允许外国直接投资的贸易商、在越南的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分支所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进行跨境采购、销售和商品交换。

越南《调节边境贸易活动具体规定的法令》(第14/2018/ND-CP号)第6条规定了如何在边关进行交易:

1、2017年《对外贸易管理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边境贸易活动通过国际关口和主要关口进行。通过其他关口或者开放过境场所进行边境贸易活动的,必须具备条件,并接受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按照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鉴定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2、通过二级关口或放过境场所进行跨境买卖和交换商品的,由境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并公布允许开展进行商品的购买、销售和交换的二级关口和放过境场所名单。通过与有关部门讨论并同意确保有足够的专业检查和控制力量和技术基础设施条件后。

3、工业和贸易部主持并会同相关机关报请总理审议并批准按照上述的条款规定通过二级关口或放过境场所以外的地点进行商品贸易和交换。经总理批准,边境省人民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同意,确保有足够的专门检查和控制力量和基础设施条件为国家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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