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关于成立国家半导体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的决定》

编号:791/QD TTg

河内,2024年8月5日

根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2019年11月22日修订和补充《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根据总理2023年9月18日关于建立、组织和运作机构间协调组织的第23/2023/QD TTg号决定;
根据规划和投资部长的建议。

特发布越南《关于成立国家半导体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的决定》(791/QD TTg)

第一条 国家半导体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

成立国家半导体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1.部长:总理范明正。
2.常务副部长:规划和投资部长。
3.副部长:信息和通信部长。
4.专员:
-部长、政府办公室主任;
-外交部长;
-教育和培训部长;
-科学和技术部长;
-工业和贸易部长;
-财政部长;
-司法部长;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长;
-交通部长。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能

指导委员会是一个跨学科协调组织,其职能是帮助政府和总理研究、指导和协调与促进越南半导体产业发展有关的重要跨学科工作。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1、研究、咨询、和建议促进越南半导体产业发展的方向和解决方案。

2、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机构和相关机构和组织之间的指导和协调,以促进越南半导体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

1、指导委员会实行双重责任制,强调个人责任,根据指导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条例行使权力和责任。

2、部长使用总理印章; 副局长和指导委员会成员使用管理部印章。

3、规划和投资部是指导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利用现有机构组织执行指导委员会分配的任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模式

指导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 与各部委、部门、地方和相关机构协调,在每年12月31日前或不定期报告活动情况,并向内政部和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汇编和报告总理。

第六条 运营资金

指导委员会的活动资金由国家预算担保,并根据国家预算法的规定安排在规划和投资部的经常活动资金中。

第七条 执行力

1、越南《关于成立国家半导体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的决定》(791/QD TTg)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部长、部长级机构负责人、政府机构负责人、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第1条所述指导委员会成员以及负责执行本决定的相关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