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基本信息

法规编号:第 163/2017/NĐ-CP 号

颁布日期:2017 年 12 月 30 日

生效日期:2018 年 2 月 20 日

颁布机构:越南政府(Government of Vietnam)

签署人:政府总理 阮春福(Nguyen Xuan Phuc)

依据 2015 年 6 月 19 日《政府组织法》(Law on Organization of Government);

依据 2005 年 6 月 14 日《商法》(Law on Commerce);

依据 2014 年 11 月 26 日《投资法》(Law on Investment);

根据工商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部长的建议,

越南政府颁布关于物流服务经营的法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 条 调整范围

本法令规定物流服务经营条件以及对物流服务经营者的责任限制。

第 2 条 适用对象

本法令适用于物流服务经营者以及相关组织、个人。

第 3 条 物流服务的分类

提供的物流服务包括:

1、集装箱装卸服务,机场内提供的服务除外。

2、属于海运辅助服务的集装箱仓储服务。

3、属于各种运输方式辅助服务的仓储服务。

4、快递服务。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报关代理服务(包括通关服务)。

7、其他服务,包括以下活动:检查提单、货物运输经纪服务、货物检验、取样和确定重量服务;收货和验收服务;运输单证准备服务。

8、批发辅助服务、零售辅助服务,包括存货管理、货物收集、集中、分类和交付活动。

9、属于海运服务的货物运输服务。

10、属于内河运输服务的货物运输服务。

11、属于铁路运输服务的货物运输服务。

12、属于公路运输服务的货物运输服务。

13、航空运输服务。

14、多式联运服务。

15、技术分析和检验服务。

16、其他运输辅助服务。

17、物流服务经营者与客户根据《商法》基本原则协商确定的其他服务。

第二章 物流服务经营条件和对物流服务经营者的责任限制

第 4 条 物流服务经营条件

1、经营本法令第 3 条规定的物流服务中各项具体服务的经营者,必须满足法律对该服务规定的投资、经营条件。

2、经营者通过连接互联网、移动电信网络或其他开放网络的电子方式开展部分或全部物流经营活动时,除必须满足本法令第 3 条规定的各项具体服务的法律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

3、外国投资者经营物流服务的条件:

除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属于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成员国家、地区的外国投资者按照以下条件提供物流服务:

a) 经营属于海运服务的货物运输服务(国内运输除外):可成立悬挂越南国旗的船队运营公司,或在企业中出资、购买股份、出资份额,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超过 49%。在越南的这些公司所属的悬挂越南国籍(或在越南注册)的船舶上工作的外国船员总数不超过船舶定员的三分之一。船长或大副必须是越南公民。外国海运公司可成立企业,或在企业中出资、购买股份、出资份额。

b) 经营属于海运辅助服务的集装箱装卸服务(可保留一些专门区域提供这些服务,或在这些区域实行许可程序):可成立企业,或在企业中出资、购买股份、出资份额,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超过 50%。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合作经营合同的形式在越南设立商业存在。

c) 经营属于各种运输方式辅助服务的集装箱装卸服务,机场内提供的服务除外:可成立企业,或在企业中出资、购买股份、出资份额,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超过 50%。

d) 经营属于海运辅助服务的通关服务:可成立企业,或在企业中出资、购买股份、出资份额,其中必须有国内投资者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合作经营合同的形式在越南设立商业存在。

dd) 经营其他服务,包括以下活动:检查提单、货物运输经纪服务、货物检验、取样和确定重量服务;收货和验收服务;运输单证准备服务:可成立企业,或在企业中出资、购买股份、出资份额,其中必须有国内投资者的出资。

e) 经营属于内河运输服务的货物运输服务、属于铁路运输服务的货物运输服务:可成立企业,或在企业中出资、购买股份、出资份额,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超过 49%。

g) 经营属于公路运输服务的货物运输服务:可通过合作经营合同的形式实施,或成立企业,或在企业中出资、购买股份、出资份额,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超过 51%。企业的司机必须是 100% 越南公民。

h) 经营航空运输服务按航空法律规定执行。

i) 经营技术分析和检验服务:

对于为履行政府权限而提供的服务,自私营服务提供者获准经营这些服务之日起三年内,以有国内投资者出资的企业形式实施;五年后,以不限制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的企业形式实施。

不得经营运输工具的检验和发证服务。

技术分析和检验服务的实施在因国防安全原因由主管机关确定的地理区域内受到限制。

4、如果外国投资者属于国际条约的适用对象,且各国际条约对物流服务经营条件的规定不同,投资者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条约规定的投资条件。

第 5 条 责任限制

1、责任限制是物流服务经营者根据本法令规定,对组织实施物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向客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2、如果相关法律对物流服务经营者的责任限制有规定,则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如果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责任限制,物流服务经营者的责任限制由各方协商确定。如果各方没有协商,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a) 客户事先未通知货物价值的情况下,每次索赔请求的责任限制最高为 5 亿越南盾;

b) 客户事先通知货物价值并得到物流服务经营者确认的情况下,责任限制不超过该货物的价值。

4、物流服务经营者组织实施多个环节且各环节规定不同责任限制的情况下,责任限制为责任限制最高的环节的责任限制。

第三章 施行条款

第 6 条 过渡条款

在本法令生效前已登记、获准实施物流服务的物流服务经营者,可继续按照登记、许可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 7 条 施行效力

1、本法令自 2018 年 2 月 20 日起施行。

2、2007 年 9 月 5 日颁布的第 140/2007/NĐ-CP 号法令《关于规定商法中物流服务经营条件和物流服务经营者责任限制实施细则的法令》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 8 条 组织实施

1、工商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负责组织实施本法令。

2、各部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直属机关首长、中央直辖各省和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执行本法令。

代表政府

总理

阮春福(Nguyen Xuan Phu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