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收征管法》关于注销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相关规定
2019年越南《税收征管法》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期会议通过。
2019年越南《税收征管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对于 2020 年 7 月 1 日之前所发生的免税、减税、不课税、注销税款者,继续按照依第 21/2012/QH13 号法律、第 71/2014/QH13 号法律和第 106/2016/QH13 号法律规定已修订、补充的第 78/2006/QH11 号税务管理法规定处理之。
2019年越南《税收征管法》第85条第1款规定,可以注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情形如下:
1、主动宣告破产或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合作社已按照《破产法》规定清偿债务,但已无财产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2、已死亡或已被法院宣告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且没有资产(包括继承资产)的个人,无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和未缴罚款的。
3、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且税务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吊销企业登记证、经营登记证、合作社登记证、投资登记证、设立及执业许可证。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10年但无法追回的税债、滞纳金和罚款。
越南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及其下属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中最重要的机构是税务总局。越南地方税务机关系统包括省级税务局和区级税务局。大多数税务管理事务由省税务局或区级税务局管理,它们是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是个人、个体商户、户主、企业主、私营企业主和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税款、滞纳金利息和罚款,如果恢复生产、经营或者设立新建立新的生产或经营组织,已注销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必须退还国家。
根据2019年越南《税收征管法》以及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2020年最后修订)、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2014年最后修订)和增值税法(2016年最后修订)的相关规定:
在越南注册经营并宣告破产的企业、合作社,已按照《破产法》规定清偿债务,但无剩余资产用于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越南国家会注销税款、滞纳金、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