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越南太阳能项目发展的决定》(11/2017/QD-TTg)【傲多可商机网】

《关于鼓励越南太阳能项目发展的决定》(11/2017/QD-TTg)

  2022年11月4日

Aod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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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11/2017 /QD-TTg

河内 , 2017 年4 月11日

决定

《关于鼓励越南太阳能项目发展的决定》

根据 2015 年 6 月 19 日的《政府组织法》;

根据 2004 年 12 月 3 日的电力法;2012年11月 20日对电力法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

根据 2014 年 11 月 26 日《投资法》;

根据 2014 年 6 月 18 日的《建筑法》;

根据工业和贸易部长的提议;

总理颁布关于鼓励越南太阳能项目发展机制的决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范围

该决定规定了鼓励在越南发展太阳能项目的机制。

第二条 申请对象

本决定的适用主体包括参与越南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 3 条. 术语解释

在本决定中,下列术语解释如下:

1.购电者为越南电力集团或其授权成员单位。

2.售电者是指在太阳能并网发电领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组织或个人;拥有屋顶太阳能项目的组织和个人将多余的电力出售给电力购买者。

3、太阳能发电项目是根据光伏转化为电能的原理,利用太阳能电池板发电的项目。

4、屋顶太阳能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屋顶工程,是指安装在屋顶或附属于建筑工程,直接接入买方电网电力的太阳能发电项目。

5、并网太阳能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并网项目,是指接入国家电网或买方电网的太阳能发电项目,但本条第4款规定的项目除外。

6、连接点是售电者线路与购电者电力系统连接的位置。

7、送电点是电力购销合同约定的电能计量设备的放置点,用于确定售电方销售的电量。

  1. 并网及屋顶项目购电协议范本是由工贸部签发的购电协议,作为电力买卖双方在购电交易中申请购电的依据。
  2. 太阳能项目的电价(FIT-Feed in Tariff)是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的固定电价。

第二章

太阳能项目的规划和投资

第四条 太阳能发展规划

1、太阳能发展规划包括国家太阳能发展规划、省级太阳能发展规划。作为太阳能投资开发活动依据的太阳能发展规划,应根据各时期太阳能潜力的研究和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2、针对2020年的国家太阳能发展规划和省级太阳能发展规划,制定2030年的愿景,必要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从以下规划阶段开始,将太阳能发展规划纳入省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力发展规划。

3、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仅适用于并网项目,不适用于屋顶太阳能发电项目。

第五条 太阳能发展规划的制定、审批和公告

1.工贸部组织制定全国太阳能发展规划,报总理批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经批准的国家太阳能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

2.有太阳能发展潜力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全省太阳能发展规划,报工贸部批准。由工业和贸易部长。

3、规划的公布和调整应符合现行规定。

四、太阳能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

a) 全国太阳能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 地方的太阳能潜力;
  • 太阳能项目清单;
  • 将太阳能项目连接到国家电力系统的方向。

b) 省级太阳能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 该省的太阳能潜力;
  • 太阳能项目开发区的区域和边界;
  • 太阳能项目清单;
  • 每个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容量规模和与国家电力系统的连接计划。

五、工贸部明确太阳能发展规划的制定、评审和审批的内容、顺序和程序。

第六条 制定太阳能发展规划的经费

一、中央预算内应当提供资金,用于完成全国太阳能发展规划的制定、评估、公布和调整工作。

2、省、直辖市财政预算应当提供资金,用于完成地方太阳能发展规划的制定、评估、公布和调整工作。

3.鼓励调动其他合法资金来源,制定太阳能发展规划。

第七条 投资建设太阳能项目

1、并网工程建设投资,须符合主管机关核准之电力发展规划。

2、太阳能发电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必须符合现行投资、建设、消防、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3、太阳能发电项目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太阳能发电技术规范;太阳能发电项目的电能质量必须满足现行规定的电压、 频率等相关技术要求。

4、售电商负责投资安装用电计量设备;依照计量法组织电能计量设备的检验、校准和试验。

5、投资建设太阳能发电项目的组织和个人负责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确保结构和工作安全。

6、屋顶工程建设的投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带有太阳能电池板的屋顶或建筑结构必须能够承受太阳能电池板及其附件的载荷和结构。

b) 确保法律规定的电力安全法规。

c) 确保景观和周边环境的保护。

第八条 太阳能项目接入电力系统

  1. 卖方负责从卖方电厂到买方电网连接点的线路和升压变电站(如有)的投资、运营和维护。
  2. 接驳点由买卖双方约定,原则上是离买方现有电网最近的接驳点,保证电厂容量的传输。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如果连接点与仪表所在点不同,则由卖方承担连接线上的功率损耗和工厂升压变压器的损耗。工贸部规定连接线路损耗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太阳能项目开发机制

第九条 太阳能项目购电责任

  1. 购电方负责购买太阳能发电项目产生的所有电力;优先开发已投入商业运营的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全部容量和发电量。
  2. 购电和售电是根据工业和贸易部颁发的适用于太阳能发电项目的示范购电协议签订的太阳能购销合同进行的。

3、自卖方有完整的档案和书面售电请求之日起30日内,买卖双方按规定签订购电、售电合同。

4、太阳能发电项目的购电、售电合同期限为自商业运营之日起20年。20年后,双方可以根据现行法律延长合同期限或签订新合同。

第十条 投资资本和税收优惠

1、调动投资资金:参与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中调动合法资金投资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实施。

2、进口税:太阳能项目为项目创造固定资产而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税;为服务于项目生产而进口的货物为国内原材料、供应尚未和半成品,品遵守现行的出口税法和进口税法。

3、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太阳能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与投资优惠领域的项目相同。

第十一条 土地优惠

1、对投资优惠领域的项目,依法免征或减征并网太阳能发电项目、输电线路、变电站的土地使用费、地租、水面地租。

2、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安排土地资金,供投资者实施太阳能项目。对离地间隙的补偿和支持,应当符合现行土地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太阳能发电项目的电价

1、并网工程

a) 电力购买者负责购买并网项目的全部电力输出,在电力交付点的购电价格为 2,086 越南盾/kWh(不含增值税,相当于约9.35美分/kWh,根据越南国家银行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公布的越南盾兑美元的中央汇率为 22,316 越南盾/美元)。售电价格根据越南盾/美元汇率的波动进行调整。此电价仅适用于太阳能电池效率大于 16% 或模数大于15% 的并网项目。

b) 并网项目根据越南盾兑美元汇率波动调整购电价和售电价,应根据工贸部颁布的《购电协议范本》进行。

2.屋顶项目

a) 屋顶项目采用双向计量系统实施净计量机制。在一个计费周期内,屋顶项目产生的大于消耗量的电力将结转到下一个计费周期。年末或购电合同期满时,剩余电量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售价出售给购电方。

b) 每年,根据越南国家银行公布上一年最后汇率之日公布的越南盾对美元的中央汇率,由工业和贸易部发布购买和销售价格。为明年的屋顶项目提供太阳能。

3.本条第1、2款所述的太阳能发电项目购电成本计算并计入越南电力年度售电价格计划的输入参数。

4.工业和贸易部对本条第 1 款 a 点规定的购电价格进行监测并提出调整建议,并在必要时报告总理考虑和决定。

第四章

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工贸部

a) 组织、指导、协调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检查、监督本决定的执行情况。

b) 颁布适用于并网项目、屋顶项目的《示范购电协议》并指导实施。

c) 颁布测量点与连接点不重合时线路损耗的计算方法。

d) 颁布太阳能发电技术法规、太阳能发电项目用电计量规定和屋顶太阳能项目连接、安装电表和计算电力结算机制(净计量)的指导程序。

dd) 研究太阳能项目的招标过程,并制定适当的路线图组织实施,以提高太阳能项目的投资效率和降低成本。

e) 研究提出2019年6月30日以后的太阳能项目发展鼓励机制。

g) 组织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太阳能项目土地资金,确保项目按批准的计划按期实施。

h) 根据下一年越南盾兑美元汇率的波动,发布太阳能项目的购电价和售电价。

i) 未列入已批准的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清单的太阳能发电项目,由工贸部审议批准新增太阳能发电项目规划。 50兆瓦;向总理提交容量超过 50 兆瓦的太阳能项目的额外规划以供批准。

  1. 计划投资部

主要负责并与各部委协调,制定鼓励在越南投资和发展太阳能设备生产的机制,并报总理审议通过。

3.财政部

主持研究补充屋顶工程(装机容量不超过50千瓦)免税、收费规定,报主管部门审议批准。

4、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a) 在补偿、场地清理、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方面协调和支持投资者,以在当地投资、实施和开发太阳能项目。

b) 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安排并公布两笔用于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土地资金。

c) 根据权限对当地太阳能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和检查。

d)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执行当地与太阳能有关的活动的国家管理任务。

dd) 每年1月31日前,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向工贸部报送并网太阳能发电项目和屋顶太阳能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上年12月31日前在省内。

第十四条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1. 越南电力或其授权成员

a) 卖方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建设投资条件的,按照《购电协议范本》和本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售电价格与卖方协商签订购电协议。决定。

b)越南电力集团负责全面计算太阳能项目的购电成本,并将输入参数纳入越南电力的年度售电价格计划中,并提交授权部门审批。

c)每年1 月 31 日前,越南电力集团应向工贸部报告截至上一年12 月 31 日的太阳能项目总装机容量。

  1. 电商

a) 根据《购电协议范本》和本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售电价格与买方协商签订购电协议。

b) 按照现行规定安装电能计量和计量系统,以测量和计量用于支付电费的电量。

c) 并网项目自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将已签订的购电协议副本 01 份送交工贸部。

d) 遵守工贸部颁布的电力系统运行规定、输电系统、配电系统、计量系统及相关规定。

第 15 条. 过渡条款

本决定生效前已签订购电、售电合同的并网工程和屋顶工程,双方负责按照本决定的规定,商定并签订修改后的合同。

第十六条效力

一、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施行。

2、各省、直辖市的部长、部级机构负责人、政府直属机构负责人、人民委员会主席;与越南太阳能项目开发有关的机构、单位和组织负责人负责执行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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