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黄某松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被告人黄某松、黄某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初,被告人黄某松将非法入境的越南妇女阮某(另案处理)介绍给被告人黄某龙为妻后,时有周边邻里向其打听有无越南女子可以介绍给周边男子为妻。被告人黄某松、黄某龙与阮某三人便商议将越南女子以10万元至14万元价格介绍嫁给周边县、市愿娶越南女子的单身男子。

阮某在越南物色好女子后,以亲自带或者提供车辆送,通过爬山、走山路的方式绕开关口,将越南女子送到中越广西边境,然后以被告人黄某松为主、黄某龙为辅将非法入境的越南女子带到被告人黄某龙家。

越南女子到被告人黄某龙家后,阮某、被告人黄某松、被告人黄某龙三人便开始安排相亲,阮某负责做翻译,被告人黄某松负责签协议,被告人黄某龙负责开车接送、收礼金并按阮某要求将部分礼金汇回越南。

在越南女子相亲成功后,被告人黄某龙帮助中国男子代办签证,阮某、被告人黄某松用他人证件帮无证件的越南女子购买车票,将中国男子、越南女子带至广西南宁。到南宁后,阮某安排越南女子再次爬山、走山间小路绕开关口回到越南境内,被告人黄某松带着中国男子出境到越南境内与越南女子汇合。

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松、黄某龙帮助阮某组织11名越南女子偷越国境进入我国相亲,且在相亲成功后又组织偷越国境返回越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松、黄某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帮助他人一起组织偷渡人员偷越国境,且人数众多,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某松、黄某龙及其委托的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