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8日,越南海关总署发布了一份文件,指导各省市海关部门加强检查出口货物。

越南海关总署要求各省市海关部门指示其所属海关部门加强信息收集,风险分析和评估,采取措施进行抽查,监督检查海关申报人在海关申报单上申报的集货地点的出口货物。

根据《越南海关法》第25条第A款第1项的规定,对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 TT-BTC号通函的第18条第A款第1项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在越南财政部于2018年4月20日发出的第39/2016/ TT-BTC号通知的第7条第1款关于预期通关仓库的位置”指南。

如果发现则申报人在海关申报单上申报的集货地点检查到出口货物违反《越南海关法》第25条第1款第a项规定的迹象,则按规定处理违规行为(如果有)。

集货地点货物的检查顺序与2015年3月25日发布的38/2015 / TT-BTC通告第32条第5条中规定的货物保存检查顺序相似,该修订和补充内容已得到完善,此外越南财政部2018年4月20日第39/2014 TT-BTC号通函/的第21条进行了补充。

关于取消出口海关申报单,越南海关总署表示,取消申报单必须符合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 TT-BTC号通知中第22条规定。

在取消省市海关申报单的程序时,所属的海关分管部门将会加强信息收集,风险分析和评估,以确定企业是否会利用这些信息欺诈或逃避海关检查而取消已经申报的报关单,主管海关部门将信息转移给风险管理部门以应用分类标准或采取其他适当的风险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