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保障合法木材法律系统的规定(第102/2020/ND-CP号法令)【傲多可商机网】

越南保障合法木材法律系统的规定(第102/2020/ND-CP号法令)

  2020年9月13日

Aodok

.com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第102/2020/ND-CP号法令

编号:102/2020 / ND-CP

2020年9月1日,河内

越南保障合法木材法律系统的规定

根据2015年6月19日颁布的《政府组织法》;

根据2017年11月15日颁布的《林业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欧洲联盟之间关于实施《森林,森林管理和贸易法》的自愿合作协定,该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

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长的要求;

政府颁布了规范越南合法木材保护制度的法令。

第一章

一般规则

第一条范围

1.该法令规定了越南合法的木材进出口担保制度;木材加工和出口企业分类的标准,权限,命令和程序;FLEGT许可。

2.越南关于木材开发,运输,贸易和加工的合法木材保证体系应遵守关于林产品管理和可追溯性的法律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其他相关法律。

第2条。适用对象

该法令适用于家庭组织,商业家庭,家庭,社区和个人;与本法令第1条所述内容有关的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第3条术语解释

在本法令中,以下术语解释如下:

1.合法木材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开采,进口,加工,没收,运输,购买,加工,出口的木材,木材产品(以下简称木材)。越南,越南加入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砍伐木材出口到越南的国家的有关法律。

2. FLEGT许可证是指越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管理当局签发的出口文件;根据本法令,《自愿合伙协议》的规定,临时进口木材货物(经没收后由木材制成的货物)转口到欧盟(以下简称“欧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欧盟之间就森林法,森林治理与贸易(以下简称VPA / FLEGT)和其他法律文件的执行情况。

3.木材所有者是组织;商业家庭,家庭,社区和个人(以下简称个人)依法对木材拥有合法所有权。

4.组织是企业,合作社,合作社工会,防护林管理委员会,特殊用途森林管理委员会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5.核查是指检查和比较档案与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木材货物的有效性,合法性和适用性的活动。

6.地方森林保护办公室包括:地区森林保护办公室,在没有地区FPD的地方的省级森林保护办公室。

7.进出口木材运输;临时进口再出口是指一定数量的木材进出口;临时进口,与进口或出口文件一起一次性转口;临时进口以转口。

8,企业分类信息系统是对企业进行分类的自动系统,具有接收企业分类登记信息,处理和存储信息,公布企业分类结果的功能。。

9.砍伐木材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该国有关森林开采,森林管理,税收,木材贸易和关税的现行法规。

10.木材清单是木材所有者在进出口木材时申报的木材运输信息。木材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应对原木上声明的木材含量和合法来源负责。

11.活动地理区域内的国家/地区是指符合本法令第5条第1款指定的条件之一的国家/地区。

12.高风险类别的木材是指符合本法令第6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之一的木材。

13.进口木材时的责任制是指木材所有人提供与进口木材原产地的合法性有关的信息,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措施评估和最小化风险。砍伐木材的国家;根据本法令采取风险评估和缓解措施,并对法律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木材进出口管理

第一节进口木材管理

第4条关于进口木材管理的一般规定

1.进口木材必须是合法的,允许经过进口程序,并要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接受海关的检查和监督。

2.进口木材的管理是在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基础上进行的,以预防,发现,预防和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合法进口木材。同时鼓励和创造有利条件,使组织和个人遵守法律。

3.进口木材应根据在正向或负向地理区域中识别该国家的标准(该法令第5条和第6条所规定的有风险或无风险的木材)进行风险管理。

4.进口木材所有者对以下内容负有法律责任:

a)进口木材的原产地符合砍伐木材国家的法律法规;

b)根据本法令第5条对出口到越南的活性木材地理区域的评估标准以及确定有可能进口到越南的木材类型的标准,完全遵守有关信息提供的要求。本法令第6条规定;

c)在本法令第7条第2款c点规定的情况下:提供文件,根据本法令第7条第c款第2项规定申报进口木材的原产地关于记录和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5.关于购买,出售,转让进口木材所有权的档案的规定:

a)如果进口木材的所有者将全部或部分进口木材出售给一个或多个其他木材所有者:木材所有者应制作一份从进口木材清单中提取的木制清单,并制作一份进口木材档案的副本,以及签署证书并盖章(如果有),并移交给木材所有者,以购买并保存原始进口木材的记录;

b)如果木材所有人在本条第a点购买的货物将全部或部分进口木材货物出售给另一木材所有者:木材所有人应制作一份从先前购买清单中提取的木单,并复制一份进口木材档案,并签署认证并盖章(如有),交给木材所有者购买并保存副本;

c)如果将进口木材出售给下一个木材所有者:出售木材的所有者应遵守本条b的规定;

d)如果以其他形式转移所有权:遵守本条款a或b或c点的规定。

第5条。确定和宣布积极向越南出口木材的地区国家的标准

1.一个地理区域内的国家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就被确定为积极向越南出口木材的地区和国家:

a)具有合法的木材保证和许可FLEGT的操作系统;

b)根据越南木材合法性保证体系,有一项有关从采伐国对整个供应链木材负责的国家立法;

c)根据世界银行在全球治理指数(WGI)上的最新排名,政府绩效指数为0或更高;拥有CITES秘书处宣布的有关实施CITES I类的法律文件系统,并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之一:该国已与越南就合法木材或木材签署了双边协议。该国拥有越南认可的符合本法令规定的合法木材标准的国家木材认证体系。

2.如果该地理区域国家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则不属于积极向越南出口木材的国家和地区。

3.宣布积极向越南出口木材的地理区域国家清单的权限: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越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应与工业和贸易部协调,越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越南外交部及有关部委负责统一并负责公布《条约》规定的每个时期公布向越南积极出口木材的地理区域国家清单。

公布积极向越南出口木材的地理区域国家列表的网站地址:www.kiemlam.org.vn。

第6条。确定和宣布进口到越南的危险木材类型的标准

1.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木材有被进口到越南存在的风险:

a)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木材;

b)木材列入IA组,IIA组的濒危,珍稀稀有森林动植物物种清单;根据越南法律规定优先考虑保护的濒危,珍贵和稀有物种清单;

c)首次进口到越南的木材;

d)在越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工业和贸易部,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外交部和农业部的协调下,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对相关部门和组织在非法开采或贸易国面临灭绝威胁的木材进行了定义。

2.进口木材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时,没有风险。

3.宣布进口到越南的木材种类的权限: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应负责更新和公布进口到越南的木材种类清单,并与有关机构协调。男;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每6个月一次。

进口到越南的木材类型列表发布的网站地址:www.kiemlam.org.vn,包括学名,越南语和英语的商标名称(如果有)。

第7条进口木材记录

在执行进口木材运输的海关程序时,除了根据海关法规定设定的海关材料外,进口商木材所有人还必须向登记报关的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1.木材所有人根据本法令附录一中的表格01或表格02制作的原始木材进口清单。

2.以下文件之一:

a)对于附录CITES中的木材:由出口国或再出口国的CITES管理机构签发的CITES出口或再出口许可证副本;越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管理当局颁发的《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许可证副本;

b)如果木材是从与欧盟签署了《合法木材协议》并且正在使用FLEGT许可系统的国家进口的,则是:出口国主管当局签发的出口FLEGT许可副本;

c)如果在本条款的a点或b点中未提及进口木材的运输:进口木材的原产地声明根据随附的附录I中的表格03进行。

第二节出口木材的管理

第8条关于出口木材管理的一般规定

1.出口木材必须是合法的,并允许其通过出口程序,并应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接受海关的检查和监督。

2.出口木材按木材类型,出口市场以及木材加工和出口企业分类结果进行管理。

3.出口木材必须具有本法令规定的CITES许可证或FLEGT许可证或木材清单。

4.根据海关法律,在执行海关程序时,应优先考虑获得FLEGT许可的木材出口货物。

第9条。出口前木材原产地的核查

1.需证明的对象:不是第一类企业的木材所有人的出口木材货物。

来自出口到非欧盟市场的本地种植木材的木材托运不需要确认。

2.认证机构:当地森林保护部门。

3.出口木材原产地证明的申请包括:

a)使用本法令附录一中第04号表格提出的出口木材原产地证明的原始请求;

b)木材所有人使用本法令附录一中的表格05或表格06制作的出口木材清单的正本;

c)本法令第7条规定的进口木材档案的副本或根据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长关于管理和可追溯性的规定在国内开采的木材原始档案的副本林产品产地。

4.如何发送文件:木材所有人直接或通过邮寄或通过业务分类或电子邮件信息系统发送文件。

5.执行顺序:

a)木材所有者应将本条第3款规定的01套文件发送给当地的森林保护部门。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当地森林保护部门负责检查木材记录的有效性。如果申请无效,则自收到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当地森林保护部门应直接或书面指导木材所有人完成申请;

b)在收到有效申请之日起的03个工作日内,当地森林保护部门应按照本条第6条的规定,对出口的木材运输进行实物检查,并确认木材清单。如果未能确定木材存量,则应在自形成检查记录之日起的第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

6.检查出口木材运输:

a)检查时间:在将木材装运到运输工具中以便出口之前;

b)检查地点:应木材所有人的要求,在存放木材的仓库或院子里;

c)检查的内容:将木材所有人制作的卷宗与要检查的木材的体积,重量,数量,规格,木材类型和来源进行比较;核查木材运输的合法性;使用随附的附录I第07号表格进行检查记录,并证明木材清单;

d)物理检查水平:对木材运输量的20%进行现场检查;如有违规信息,森林保护人员应当举报并建议当地森林保护机构负责人决定提高检查率,延长检查时间,最长延长时间不超过2天 。森林保护部负责人在法律面前负责其决定。

第10条出口木材记录

在执行出口木材运输的海关程序时,除了根据海关法规定设置的海关档案外,木材所有人还必须向海关申报处提交以下文件之一的报关处。:

1.对于附录CITES中的木材:越南CITES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CITES许可证的正本或电子副本。

2.如果木材未包括在CITES附录中:

a)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木材货物:FLEGT许可证的正本或电子副本;

b)出口到欧盟以外市场的木材货物:

如果木材所有人是第一类企业:木材所有人制作的出口木材清单的原件。

如果木材所有人不是第一类企业:由木材所有人制作的木材出口清单的正本,并由当地森林保护部门根据本法令第9条的规定进行认证。

3.木材所有人完成装运出口文件但委托另一企业出口的,除本条第1或2条规定的文件之一外,该企业应接受委托出口货物。出口必须随附寄售合同的副本。

第三章

木材加工出口企业分类

第11条企业分类总则

1.企业分类是通过企业分类信息系统完成的。

2.通过企业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责任机制,在定期更新企业经营过程和守法信息的基础上,持续进行企业分类。根据本法令的规定,主管国家管理机构的核查结果。

3.当企业注册到企业分类信息系统时,进行第一分类;第一次一年后进行第二次分类;第三次及以后的分类,对于第一类企业,应为每两年一次,对于第二类企业,应从上一次评估之日或从第一类企业转换为第二类企业之日起,每年一次。

第四条省级森林保护部门或未设省级森林保护机构的地方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应按照本法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企业分类标准

1.第一组企业是完全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a)完全遵守法律规定,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至少一年;

b)遵守本法令和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长关于林产品的管理和可追溯性的规定,遵守有关木材合法性的法律规定;

c)遵守本法令第27条第4款规定的报告规定,并保留法律规定的原始记录;

d)违反法律的程度必须按照本法令第13条第4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dd)在本法令的附录II中规定了本条a和b点规定的标准。

二,第二类企业是指尚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之一的企业。

第十三条企业分类的命令和程序

1.主题: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具有木材加工和出口专业的企业。

2.接受商业登记和分类的机构(以下简称接收机构):省级森林保护局或当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没有森林保护局。企业总部所在的省份或其木材加工设施所在的省份。

3.执行顺序:

a)企业注册到企业分类信息系统,并根据本法令附录一第08号表格进行自我声明。

如果企业不能直接或通过公共邮政或邮局应用企业分类信息系统,则加工和出口企业的分类声明应按照附录一中的第08号表格进行。与本法令一并发布给接收机构。接收机构负责将信息输入企业分类信息系统;

b)接收机构的企业分类信息系统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在本条第a款规定的接收企业信息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在本法令第12条第1款中,对第一类企业进行自动分类。

如果对企业本身声明的信息有疑问,有必要进行核实;自获得企业分类信息系统分类结果之日起的03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应书面通知分类登记企业,并注明时间和内容。不需要验证。接收机构自通知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与有关机构协调,组织对企业自行申报信息准确性的验证,并通知验证结果让该业务知道;

c)自信息系统将企业自动归类为第一组之日起,或自b点中规定的已声明信息验证结束之日起的03个工作日内。本条;接收机构完全符合本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在企业分类信息系统中将该企业归为第一类企业;

d)在将第一类企业的分类在本条c项下进行分类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接收机构应将分类结果通知注册的企业进行分类。如果企业不完全符合第一类企业的标准,则收到通知的代理机构应清楚说明该企业的原因。

4.如果第一类企业或第一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订)第232条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制裁对非法森林开采的行政违法行为;非法砍伐森林;非法运输林产品;非法储存,购买,销售和加工林产品,处以25,000,000越南盾以上的罚款:

a)自收到有关主管机关的违规处理信息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受理机关应决定将企业类型从I类企业变更为II类企业,更新企业分类信息系统,并在企业分类信息系统上明确说明原因;

b)自受理机关在企业分类信息系统上更新企业分类结果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森林保护部门应当汇总并公布企业分类清单。在网站上:www.kiemlam.org.vn。

五,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应制定企业分类的具体规定。

第四章

FLEGT许可和独立评估

第1节:许可许可

第十四条FLEGT许可的一般规定

1.由木材所有人向本市场出口或暂时进口再出口到欧盟市场的第一个进口门的木材所有人,与本法令一起签发FLEGT许可证,以用于附件III中木材的合法托运。

2.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木材装运仅获得一张FLEGT许可证,并且在海关申报注册之前签发。

3. FLEGT许可证以电子许可证的形式颁发。如果无法进行电子许可或应木材所有人的要求,则必须签发纸质FLEGT许可,然后在电子许可系统上进行更新。许可证颁发机构维护并向欧盟进口国的FLEGT主管部门发送FLEGT许可证的电子副本并将其发送。

4.对于无法在FLEGT许可证上列出所需信息的混合木材批次,与原木运输说明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将包含在“货物描述表”中。根据本法令附录I第09号表格的补充货物。

5.对于寄送至欧盟的,包含在附录CITES中的木材和非附录CITES中的木材的木材产品出口到欧盟,应根据 日期为06/2019 / ND-CP的法令的规定,共同颁发CITES许可证。2019年1月22日,政府对濒危稀有和珍稀森林动植物的管理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实施情况。对于附录CITES中包含的木材,许可证的申请应符合第06/2019 / ND-CP号法令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木材,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应符合本法令第16条第3款的规定。

6.出口到欧盟市场且已获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许可证的木材托运免于FLEGT许可证。

第十五条FLEGT许可证和FLEGT许可证的期限

1.按照本法令附录一第10号表格的规定,FLEGT许可证以越南文和英文双语在A4纸上出示。许可证中的信息完全用英文书写。许可证由越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主管当局签署并盖章。

2.不允许对FLEGT许可证进行任何擦除或修改,除非由越南CITES管理机构实施的FLEGT许可证的扩展,替换或重新发行。

3. FLEGT许可证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FLEGT许可

1. FLEGT许可证的主体:随附于附录III中的合法木材是出口或临时进口以再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木材,但受CITES许可证或批次限制的木材除外。没收后用木材制造的产品。

2. FLEGT许可机构:越南CITES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

3. FLEGT许可证的申请文件:

a)使用本法令附录I第11号表格提出的FLEGT许可证的原始申请;

b)第一组企业的木材装运的出口木材的原始清单;由本法令第9条第1款指定的,由当地森林保护部门认证的,针对木材所有人的木材运输的出口木材的原始清单;

c)销售合同或等效合同的副本;

d)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开具发票(如有);

dd)其他补充文件,以提供出口木材运输(如果有)合法来源的证据。

4.如何发送文件:木材所有人亲自发送文件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或邮局或通过互联网(国家单一窗口或FLEGT许可系统或公共服务门户)发送文件家庭)。

5.执行顺序:

a)木材所有者将本条第3款规定的01套文件发送给许可机构。发牌机构检查应用程序的有效性。如果卷宗无效,则在收到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许可机构应通知并指导木材所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或门户网站的方式填写卷宗。国家门户或FLEGT许可系统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

b)从收到完整和有效的申请之日起的05个工作日内,发牌当局应检查申请的合法性并签发FLEGT许可证。如果没有许可,许可当局应书面通知并明确说明木材所有者的原因。

如果对申请FLEGT许可证的货物木材的合法来源有疑问,则应在收到卷宗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人。,验证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其中明确说明了验证时间。许可证颁发机构主持并与核查机构和有关机构协调,以核查木材运输的合法性。验证期限自通知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验证结束时,必须根据本法令附录I第12号表格进行验证记录;

c)自核查结束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如果出口的木材装运有资格获得许可证,或如果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拒绝原因,许可证颁发机构应签发FLEGT许可证。木材许可证持有人;

d)从发放FLEGT许可证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应将FLEGT许可证退还给木材所有人,并在发证机关的网站上发布有关签发的FLEGT许可证的信息。同时将发给FLEGT许可证的复印件发送给欧盟进口国的FLEGT主管部门。

6.如果执行将一批木材作为样品商品出口用于商业目的的程序,则FLEGT许可证的申请档案包括本条第3款第a,b和e点中指定的组件。

第十七条FLEGT许可证的延期

1.需续签FLEGT许可证:FLEGT许可证已过期,但木材所有者尚未出口许可的木材批次,并希望申请延期。

2. FLEGT许可证扩展机构:本法令第16条第2款指定的机构。

3.申请续签FLEGT许可证的档案:

a)延期FLEGT许可证的原始请求,根据本法令附录I第13号表格明确说明了延期的理由;

b)纸质许可的原始FLEGT许可,或先前发行的电子许可的FLEGT许可的副本。

4.如何发送文件:木材所有人亲自发送文件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或邮局或通过互联网(国家单一窗口或FLEGT许可系统或公共服务门户)发送文件家庭)。

5.执行顺序:

a)木材所有者将本条第3款规定的01套文件发送给许可机构。如果申请无效,则自收到之日起的02个工作日内,发牌当局应通知并指导木材所有人通过“国家单一窗口”或“国家单一窗口”以书面形式完成申请FLEGT许可系统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

b)从收到有效申请之日起的03个工作日内,发牌当局应检查申请的合法性并续签FLEGT许可证。不得延期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c)从续签FLEGT许可证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许可颁发机构将续签的FLEGT许可证退还给木材所有人,并在网站上发布有关续签的FLEGT许可证的信息。并通知欧盟进口国FLEGT主管部门。如果不续签FLEGT许可证,则在签署拒绝续签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许可当局应向木材所有人发送书面通知。

6.在FLEGT许可证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希望延长许可证的木材所有者必须申请FLEGT许可证的延长。通过在FLEGT许可证的方框4.1中插入失效日期并加盖戳记,可以更新FLEGT许可证。FLEGT许可证的有效期自授予或延期之日起最多延长2个月。

第18条授予替换的FLEGT许可证

1.需更换FLEGT许可证:授予的纸张的FLEGT许可证丢失,损坏或所颁发的FLEGT许可证有错误。

2. FLEGT执照颁发机构:本法令第16条第2款所定义的代理机构。

3.申请更换FLEGT许可证的档案:

a)如果已签发的FLEGT纸质许可证遗失:更换FLEGT许可证的原始申请是根据本法令附录I第13号表格提出的;

b)如果所签发的FLEGT许可证已损坏或包含错误:除了本条款第a点中指定的卷宗的组成部分以外,原始FLEGT许可证还已经签发;

c)如果电子FLEGT许可证包含错误:除了本条款第a点所指定的卷宗的组成部分外,还有以前发行的FLEGT许可证的副本。

4.如何发送文件:木材所有人亲自发送文件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或邮局或通过互联网(国家单一窗口或FLEGT许可系统或公共服务门户)发送文件家庭)。

5.执行顺序:

a)木材所有者将本条第3款规定的01套文件发送给许可机构。如果档案无效,则在收到档案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许可机构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或门户网站的形式通知和指导木材所有人完成档案。国家单一窗口或FLEGT许可系统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

b)对于本条第3款a点所指的情况:自收到有效申请之日起的02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应向海关总署发送文件,以确认先前由FLEGT许可的货件的清关状态。在收到海关总署的书面要求之日起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发牌当局应向木材所有人签发替代的FLEGT许可证。拒绝补发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c)对于本条第3款b和c点所指定的情况: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许可机构应签发FLEGT的替代许可。拒绝补发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d)自颁发替换FLEGT许可证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许可机构应将替换FLEGT许可证退还给木材所有人,并在网站上发布有关替换的FLEGT许可证的信息。许可证颁发机构,同时通知欧盟进口国FLEGT主管部门。如果没有签发替代FLEGT许可证,则在签署单证不签发替代FLEGT许可证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许可当局应向木材所有人发送书面通知。

6. FLEGT许可证是根据与本法令一起发布的第10号表格附录I发行的替代证书,必须包含所有信息,例如先前已签发并证明为“更换许可证”的FLEGT许可证。。替代FLEGT许可证的有效期遵循最初发布的FLEGT许可证的期限。

第十九条重新签发FLEGT许可证

1.需重新签发FLEGT许可证:当出口的木材托运产品具有产品,HS代码,品种名称,计算单位或托运数量或数量有任何差异时,将重新签发FLEGT许可证。体积或重量超过许可托运货物体积或数量或重量的10%。

FLEGT许可颁发机构:本法令第16条第2款指定的代理机构。

3.如何发送文件:木材所有者亲自发送文件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或邮局或通过互联网(国家单一窗口或FLEGT许可系统或公共服务门户)发送文件家庭)。

4.要求重新签发FLEGT许可证的卷宗:

a)如果托运货物的体积或数量或重量小于获得FLEGT许可证的货物的体积或数量或重量:原始补发申请是根据随附的附录I中的表格13提出的,并随附原始文件如果是纸质副本,则先前已签发FLEGT许可证;如果是电子版本,则先前已签发了FLEGT许可证的副本;

b)如果出口的木材托运货物的体积或数量或重量大于已签发的FLEGT许可证的体积或数量或重量,或该货物的产品,HS编码或品种名称发生变化:在Point处指定的文件本条款的a和b,c,dd条款3本法令第16条。

5.执行顺序:

a)在本条第4款a点规定的情况下:

木材所有人应将本条第4款a点指定的01套卷宗发送给许可机构。

如果档案无效,则在收到档案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许可机构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或通过门户网站的方式通知并指导木材所有人完成档案。国家门户或FLEGT许可系统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

在收到有效卷宗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许可机构检查卷宗并签发FLEGT许可证。拒绝许可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拒绝许可的理由。

在发放FLEGT许可证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发牌机构应将FLEGT许可证退还给木材所有人,并在发牌机构的网站上发布有关重新发行的FLEGT许可证的信息。并同时通知欧盟进口国FLEGT主管部门。如果不续签FLEGT许可证,则在签署拒绝续签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应书面通知木材所有人;

b)在本条第4款b点规定的情况下:该命令应符合本法令第16条第5款的规定。

6.重新签发的FLEGT许可证的有效期自重新签发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第20条撤销FLEGT许可证

1.撤回许可证:

a)木材所有者自愿退还的FLEGT许可证;

b)FLEGT许可证到期,但木材所有者不出口或申请许可证的延长:在许可证到期之日起的10天内,木材所有者负责将许可证退还给许可证颁发机构。;

c)木材所有人违反了与获得FLEGT许可证后发现的出口木材托运有关的法律;

d)木材所有人对与已签发的FLEGT许可证有关的信息进行欺诈性行为,例如:伪造,更改或修改FLEGT许可证的信息。

2. FLEGT许可机构:许可机构。

3.提款方式:

a)在本条第1款在a点和b点规定的情况下,是电子许可证,木材所有者应通过FLEGT电子许可系统将许可证退还给许可机构。许可颁发机构取消木材所有者在电子FLEGT许可系统上退还的电子许可;

b)在本条第1款第a和b点规定的情况下,是纸质许可证,木材所有人应将FLEGT许可证直接或邮寄给许可证颁发机构;

c)在本条第1款c和d点规定的情况下,发牌当局应发布撤销已签发的FLEGT许可证的决定;

d)许可证颁发机构在许可证颁发机构的网站上发布有关已撤销的FLEGT许可证的信息,并同时通知欧盟进口国的FLEGT主管部门。

4.处理吊销的许可证:发牌机构将FLEGT许可证保留在取回的纸上,决定吊销FLEGT许可证,期限为05年。

第21条,关于在网络环境下许可FLEGT的规定

1.通过网络环境发送卷宗的木材所有者无需提交卷宗。除非经过数字签名,否则在线提交的申请均取自原件。

2.木材所有人应将本法令第16条,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的文件原件保存5年,自文件提交并提交有关当局之日起。根据要求。

3.如果已签发FLEGT许可证是纸质副本,则在申请延期,更换或重新签发时,木材所有者必须亲自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或邮递方式提交申请。

第二节独立评估

第22条。确定独立评价组织的标准

1.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在越南具有法律地位。

2.不参与林业的木材进出口,加工或法律文件编制过程;不参加森林管理和木材贸易活动。

3.具有符合ISO 17021或等效标准的质量控制体系。

4.使人力资源满足森林管理,保护和利用领域的审计和评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的要求;加工和贸易林产品。

5.与进口,加工和出口木材的组织或个人或林业部门的国家管理机构没有利益关系。

6.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应与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指定的组织进行磋商,以指定一个独立的评估组织。任命独立评估组织的命令和程序符合招标法。

第23条评价内容

1.评估越南木材合法性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木材供应链控制,数据管理;企业分类及出口木材认证。

2.评估FLEGT许可。

3.评估组织实施越南木材法律体系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4.对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及越南是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中指定的组织所决定的其他内容的评估。

5.评估框架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及越南加入的国际协定中指定的组织决定。

第二十四条评估方法,评估期限和报告制度

1.评估方法:符合国家标准ISO 19011,ISO 17021或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及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指定的组织制定的等效标准。

2.评估期:实施FLEGT许可证的第一年每6个月一次;接下来的两年每12个月一次。在执行FLEGT许可证03年之后,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与国际条约中指定的组织进行了协调,越南是该条约的成员,并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定期进行评估。

3.报告制度:独立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期结束后的15天内向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及《国家条约》规定的组织发送报告。越南是成员的事实。

第五章

实施组织

第二十五条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职责

1.承担有关部门和部门的主要责任并与之协调,根据其职能指导和组织实施该法令。

(二)与有关部委,省级人民委员会协调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3.指导建立有关企业分类,林业部门违法行为的数据库,并运行FLEGT许可系统和FLEGT许可数据;指导企业分类,林业违法和FLEGT许可的数据库的管理,开发和使用。

4.同意联合执行委员会执行VPA / FLEGT协议的评估方法,并根据VPA / FLEGT的规定评估FLEGT许可的必要准备阶段,并向总理报告。首相应决定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出口木材管理法令的生效日期,并签发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FLEGT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省和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本法令的规定,组织有关越南合法木材担保制度的宣传。

2.指导,检查和监督地方职能机构是否遵守本法令的规定。

3.指导有关机构根据本法令的规定与森林保护部门进行企业分类验证。

第二十七条森林保护部,森林经营许可证颁发机构,海关当局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职责

1.森林保护部:

a)对于没有省级FPD的中央城市和省,省级森林保护部门或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指导出口木材的认证;组织企业分类;根据组织和个人的权限检查和监督组织和个人的法律合规性;根据本法令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木材和档案记录文件的管理和追溯;存储,备份和保护在企业分类信息系统上执行的交易的信息和数据;

b)森林保护部:开发,管理和运行企业分类信息系统,采取必要的专业技术措施,以使信息和数据对信息系统保密。对企业进行分类,确保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准确,及时和有效地共享信息和数据;检查和监督企业分类过程,是否符合全国木材生产和加工法律;公布企业分类结果;建议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根据本法令的规定披露信息。

2.发证机关:

a)根据本法令的规定管理FLEGT许可证的发行,续展,吊销,重新发行和更换;

b)管理许可证申请数据库,包括发放和拒绝FLEGT许可证;

c)当对木材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疑问时,应木材进口国当局的要求提供信息,以澄清与FLEGT许可证有关的问题。

3.海关:

a)与森林保护部门和有关机构协调,核查进出口木材运输的合法性;

b)检查并确认进口木材运输清单中的进口木材清单。

4.组织和个人:

a)对木材在采伐,进口,运输,销售,加工和出口中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法令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符合木材的法律要求;

b)自销售之日起将木材记录保留05年;

c)木材进出口企业应按本法令附录一第14号表格的规定,每季度最后一天每三个月向当地森林保护机构进行定期报告。根据主管当局的要求,提供有关木材进出口的信息;

d)根据本法令的规定,声明,解释并提供有关进出口木材原产地的信息,并遵守主管当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生效

1.本法令于2020年10月30日生效,但本条第2款和第3款中指定的情况除外。

2.总理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与联合执行委员会达成协议以执行VPA / FLEGT协议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总理政府决定实施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出口木材管理的时间,以颁发本法令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FLEGT许可证。

3.本法令第三章中关于木材加工和出口企业分类的规定在本法令生效之日起18个月后生效。

4.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2018年11月16日第27/2018 / TT-BNNPTNT号通知第17条中关于进口木材记录的规定, 规定了林产品的管理和可追溯性自该法令生效之日起不再生效。

5.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2018年11月16日第27/2018 / TT-BNNPTNT号通函第26条关于木材出口记录的规定, 规定了林产品的管理和可追溯性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总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再生效。

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总理决定生效之日之前,出口的木材档案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过渡条款

在本法令生效日期之前已经办理了海关申报的进口木材托运货物,尚未办理通关手续的,按照海关申报登记时规定的进口木材管理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执行责任

1.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长组织执行该法令。

2.部长,部长机构负责人,政府机构负责人,中央直辖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负责本法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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