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定国家电力系统高峰、平段、低谷用电时段》

(第963/QĐ‑BCT号)

发布时间:2026年4月22日
发布机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工贸部
文号:963/QĐ‑BCT
签署人:工贸部部长 阮黄龙(Nguyễn Hoàng Long)

一、文件基本信息

  • 文号:963/QĐ‑BCT
  • 文种:决定
  • 发布机关:工贸部
  • 签署人:阮黄龙
  • 发布日期:2026年4月22日
  • 生效日期: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主题:国家电力系统高峰、平段、低谷用电时段划分

二、制定依据

  1. 第61/2024/QH15号《电力法》
  2. 政府2025年2月26日第40/2025/NĐ‑CP号议定,关于工贸部职能、任务、权限及组织机构
  3. 政府总理2025年5月29日第14/2025/QĐ‑TTg号决定,关于零售电价结构
  4. 工贸部部长2025年12月2日第60/2025/TT‑BCT号通知,关于电价执行
  5. 越南电力总公司、国家电力系统与电力市场运营有限公司的相关建议公文
  6. 电力局局长的建议

三、国家电力系统高峰、平段、低谷时段规定

第一条 高峰、平段、低谷时段划分

  1. 高峰时段
  • 周一至周六:17:30—22:30(每日5小时)
  • 周日:不设高峰时段
  1. 平段时段
  • 周一至周六:06:00—17:3022:30—24:00(每日13小时)
  • 周日:06:00—24:00(18小时)
  1. 低谷时段
  • 全周统一:00:00—06:00(每日6小时)

四、组织实施要求

第二条 实施职责

  1. 越南电力总公司(EVN)
  • 按本决定执行高峰、平段、低谷时段划分
  • 每年12月15日前,或国家电力负荷曲线发生变化时,向工贸部报告时段调整建议
  1. 国家电力系统与电力市场运营一成员有限公司(NSMO)
  • 配合EVN提供容量、电量、负荷曲线等必要数据,用于时段核算与制定
  • 每年12月15日前,或负荷曲线发生变化时,向工贸部报告时段调整建议

五、生效条款

第三条 生效与执行

  1. 本《关于规定国家电力系统高峰、平段、低谷用电时段》(第963/QĐ‑BCT号)决定自2026年4月22日起生效。
  2. 工贸部办公厅主任、电力局局长、越南电力总公司总经理、国家电力系统与电力市场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及相关机关、组织、个人负责执行本决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工贸部部长
(签字)
阮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