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3日,越南国会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期会议通过《税务管理法》(38/2019/QH14),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2019年《税务管理法》(38/2019/QH14)为包括电子商务业务在内的外国服务提供商引入了新的税收制度,其要求银行和外国供应商(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必须在越南提交和纳税。
越南《税务管理法》(38/2019/QH14)关于纳税申报和计算原则的第42条规定:“关于电子商务业务活动,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离岸供应商提供的数字平台和其他服务上进行的业务,离岸供应商应直接或授权第三方在越南进行税务登记,向财政部进行纳税申报和支付。”
根据越南《税务管理法》(38/2019/QH14)第55条规定,关于纳税期限如下:
1.、如果纳税人计算税款,纳税截止日期为纳税申报表提交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如有补充纳税申报资料的,纳税期限为有错误或遗漏的纳税期间的纳税申报资料提交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暂缴,纳税期限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三十日。
原油,按销售原油缴纳自然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为内销原油自销售之日起35天对于出口原油,会按照《海关法》规定海关申报之日起计算。天然气的自然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限为每月。
2.、如果税务机关计算税款,纳税期限为税务机关通知中规定的期限。
3、属于国家预算的其他收入包括土地收入、水资源开发权费、矿产资源费、登记费、许可证费,缴纳期限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4.、按照税法规定应纳税的进出口商品,纳税期限应当符合2016年《进出口税法》的规定;商品已经通关或放行后发生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如下:
(1)缴纳补充税的期限按照原海关申报表的纳税期限执行;
(2)必须进行分析和评估以确定确切的应纳税额的商品,商品在海关申报登记时没有正式价格;实际付款的商品、有调整值加海关价值的商品,在海关申报登记时没有正式价格,应符合财政部长的规定。
据 Aodok.com 了解,越南2019年版《税务管理法》(38/2019/QH14)顺利实施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管理改革取得了重要突破,税收行政程序不断优化,电子发票在越南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和风险评估机制被广泛用于纳税服务、税收执法、纳税人权利保护等税收征收管理的诸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