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制定依据
根据《海关法》《海关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越南财政部第121/2025/TT-BTC号通知。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越南财政部第121/2025/TT-BTC号通知适用于:
- 越南海关机关(包括各地海关局、海关分支机构);
- 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组织及个人(以下统称“进出口经营者”);
- 与海关监管程序相关的其他参与方(如报关企业、运输企业、仓储企业等)。
第3条 术语定义
本越南财政部第121/2025/TT-BTC号通知中使用的术语与《海关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定义一致。
第二章 具体修正内容
第4条 修正《第38/2015/TT-BTC号通知》(关于进出口货物申报程序)
- 第5条第2款:补充电子申报文件的格式标准,明确进出口经营者通过越南国家单一窗口系统提交的电子申报单需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XML格式,附件材料需采用PDF/A标准。
- 第8条第3款:修改申报期限延长条件,将因不可抗力申请延长申报期限的最长时限从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同时简化申请材料,仅需提交书面申请及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 新增第12a条:明确分步申报程序适用范围,允许大宗商品、高价值货物等按“先申报基本信息、后补充详细数据”的方式办理申报,基本信息申报后即可申请货物临时放行,补充数据需在货物放行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5条 修正《第40/2015/TT-BTC号通知》(关于海关查验程序)
- 第7条第1款:修改查验方式选择规则,明确海关应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查验方式,低风险货物优先采用“远程查验”“视频查验”等非现场查验方式,高风险货物需进行现场查验,查验比例由海关根据年度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 第10条第2款:补充查验结果异议处理,进出口经营者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查验记录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海关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 删除第13条:原条款关于“查验人员数量限制”的规定,统一按《海关法实施细则》第27条执行。
第6条 修正《第95/2018/TT-BTC号通知》(关于海关征税程序)
- 第12条第3款:修改税款缴纳期限,将进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从“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后15个工作日”调整为“20个工作日”,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保持不变(5个工作日)。
- 第15条第4款:补充分期缴纳税款适用条件,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分期缴纳税款:
- 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不低于5000亿越南盾;
- 无欠缴海关税款记录;
- 货物属于国家鼓励进出口的商品目录范围;
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税款总额的50%。
- 第20条:修改税款减免申请材料,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进口设备的税款减免申请流程,无需提交设备用途证明文件。
第7条 修正《第39/2015/TT-BTC号通知》(关于海关放行与后续监管程序)
- 第11条第2款:明确快速放行适用标准,对海关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其低风险货物可享受“无查验放行”待遇,放行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 第18条第3款:补充后续监管期限,一般货物的后续监管期限为放行后1年,特殊商品(如危险品、特种设备)的后续监管期限延长至3年。
- 第22条:新增后续监管方式,包括定期核查、随机抽查、在线监控等,海关可通过电子系统调取企业的货物存储、销售、使用记录,无需实地核查。
第8条 修正其他相关通知
- 对《第15/2017/TT-BTC号通知》(关于报关企业管理)第9条,补充“报关企业信用评级与业务权限挂钩”规则,A级报关企业可代理高风险货物报关业务,C级及以下报关企业限制代理部分复杂报关业务。
- 对《第78/2021/TT-BTC号通知》(关于海关监管场所管理)第14条,修改“监管场所备案期限”,将备案有效期从3年延长至5年,备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可申请延续。
- 废止《第123/2019/TT-BTC号通知》第6条第4款,该条款关于“货物仓储期限限制”的规定与《海关法》最新修订内容冲突。
第三章 过渡措施与实施要求
第9条 过渡措施
- 本通知生效前已提交的海关申报、税款缴纳、减免申请等,仍按原通知规定执行。
- 本通知生效前已备案的报关企业、监管场所,其备案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期满后按本通知新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 因本通知修正导致的申报材料、程序变化,海关应在生效前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单一窗口系统、海关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操作指南。
第10条 实施要求
- 各级海关机关应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本通知内容,确保执法统一。
- 海关应加强对进出口经营者的宣传培训,通过线上讲座、线下辅导等方式讲解修正后的程序要求。
- 进出口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按《海关法》及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进出口经营者或海关机关向越南财政部(海关总局)反馈,财政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条款。
第四章 附则
第11条 生效日期
本越南财政部第121/2025/TT-BTC号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生效,此前发布的相关通知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条款,以本通知为准。
第12条 解释权
本越南财政部第121/2025/TT-BTC号通知由越南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
- 本通知修正的相关通知目录及条款对照表;
- 电子申报文件格式标准(XML/PDF/A);
- 分期缴纳税款申请表(范本)
越南财政部
2025年7月31日